执行难究竟难在何处调研报告

执行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执行工作又是法院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多年来困扰着法院工作的就是“执行难”问题。如何解决“执行难”已成为各级法院的大问题。党中央对此也十分关注,曾以文件转发地方各级党委,并引起地方各级党委的重视。但是,“执行难”的问题还是没有得到彻底解决。顽症在哪里,笔者以办案的亲身体会谈谈自己的看法。 “执行难”难就难在因素多,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难以实现。这些因素主要有:一是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当事人经营风险意识不强,从而导致许多资金有投入而无产出;二是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盲目发展企业开发项目,举债建企业办厂子,经营自主权不到位,在经济活动中超过其责任能力时不愿承担责任;三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当事人的诚实信用理念不强,法律意识谈漠,欠债不还,能逃则逃;四是一些地区的政府和部门大局意识差,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从局部利益出发,干扰法院的执行工作;五是有些执行人员的执法水平不高,执行方法和作风简单粗暴,使社会各界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不理解或不支持。 究其造成“执行难”的具体原因,还要从具体现象谈起。现象之一:以前在计划经济时代,一些政府部门以提高干部职工生活福利为名,盲目发展企业开发新项目,在没有资金、没有经营管理人才的情况下,大肆办公司和经济实体,结果有的企业建成就停产;有的企业有产品无市场;有的企业产品质量低劣;有的企业产品缺乏竞争力。这些企业盈利少,亏损大,遗留一大批债务。这些企业大部分歇业,或已破产,或无资金周转,根本无力再恢复生产。现象之二:政府行政手段干预决定企业的生存,以“脱钩”或以改制为名逃避债务,或将几个企业的有效资产统一重组为新的企业,留下“空壳企业”应付债务。就是人们常讲的“空房子、空桌子、空戳子(公章)、空帐户、空架子”的“五空企业”。这些企业的主管部门多半是政府。这些政府部门还债意识差,拒不履行义务,学法、守法意识淡薄,对法院的执行采取拖、躲、顶、缠的方法,有的还以政府是行政机关无钱还债为由,拖延执行;有的政府机关领导人长期不与执行人员见面,只派无职无权的人与执行人员周旋;有的直接抗拒法院的执行,传票拒绝收、谈话拒签字。有的被执行单位借助一些不明真相的上级领导向法院施加压力;有的利用上级领导机关或领导人向法院说情,一味强调协调;有的政府机关领导自以为是人大代表就为所欲为,量法院对他难以采取强制措施;有的政府机关自以为级别比执行法院级别高,通过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人向上级法院打招呼。这就使法院在执行中左右为难,从而使大量的“涉府”案件难以执行。现象之三:有些债权人自己风险意识淡薄,出现风险后,在某种程度上,它把人民法院从审判机关的位置演变成了他的“债务人”,把市场经济所产生的一些经营风险转嫁成为法院执行工作的压力,以交诉讼费为由,要法院为债权人背负和承担经营风险的包袱,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不堪重负。现象之四:被执行人难找,为一件案子往往找被执行人要跑上几十趟,有的即是找到了人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说找人难,那么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就更难。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被执行人采取赖帐、拖帐、躲债、逃债的方式,使申请人的权利不能及时兑现。久而久之,债务人比债权人狠,抗法事件频频发生,法院的权威不屑一顾,判决书如废纸一张。导致有些债权人认为到法院打官司不如“黑道 ”来得快,从而使法律削弱了保障经济活动正常运行的功能。 综上所述,引发“执行难”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因此解决“执行难”需要多方面的支持与配合,需要采取多种解决问题手段。“执行难”问题能否解决,不仅直接关系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更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全面履行宪法赋予的审判职能和贯彻落实党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关系到国家尊严和法制的统一。只有解决“执行难”,人民法院维护司法公正的权威才能得到最终体现。 一、执行工作不是单靠法院自身的力量就可以解决的,这是一个社会问题,我们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加强法制宣传工作,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把普法的重点放在培养和树立法律权威意识上来,在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头脑里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形成尊重法律,服从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法律意识的加强、守法水平的提高,必然对全社会的法制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

执行工作离不开党委领导和人大的监督。积极主动地争取党委的领导、支持和人大的监督、帮助,使党委、人大及时了解法院执行工作的情况,帮助解决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认真贯彻中央11号文件精神,坚决抵制和消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扩大执行工作的社会效果。 三、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改进工作方法和作风,讲求执行艺术,以提高执行质量、效率和效益。在执行中,要有不为权势所屈的信念,坚持法律宣传、说服教育,依靠上级领导机关的支持,要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武器,要依法用好用足法律赋予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手段,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司法公正。 总之,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其职责是以审判的形式,依法确认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可能的前提下,确保所确认权利义务的实现或履行。案件的执行,关键在于被执行人有没有履行能力。其实部分经济纠纷案件权利人不能实现权利,正是市场经济的需要和必然结果。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必然存在风险,这种风险一旦引起纠纷就成为案件,一部分通过法院审判和执行,权益能够得到维护实现,另一部分法院虽然确认了权利,但仍不能实现,这样的结果迫使经营者必须及时总结教训,不断提高自己的经营素质和管理水平,尽量减少风险,减少纠纷,从而减少损失。因此,部分案件的权利人不能实现权利正是其经营不善或自己不慎所应承担的苦果,从而要纠正那种法院的执行工作就是实现当事人的债权的思维方式。在执行工作中一定要走群众路线,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要始终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促使法院执行工作逐步进入良性运转的轨道,促进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执行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执行工作又是法院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多年来困扰着法院工作的就是“执行难”问题。如何解决“执行难”已成为各级法院的大问题。党中央对此也十分关注,曾以文件转发地方各级党委,并引起地方各级党委的重视。但是,“执行难”的问题还是没有得到彻底解决。顽症在哪里,笔者以办案的亲身体会谈谈自己的看法。 “执行难”难就难在因素多,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难以实现。这些因素主要有:一是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当事人经营风险意识不强,从而导致许多资金有投入而无产出;二是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盲目发展企业开发项目,举债建企业办厂子,经营自主权不到位,在经济活动中超过其责任能力时不愿承担责任;三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当事人的诚实信用理念不强,法律意识谈漠,欠债不还,能逃则逃;四是一些地区的政府和部门大局意识差,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从局部利益出发,干扰法院的执行工作;五是有些执行人员的执法水平不高,执行方法和作风简单粗暴,使社会各界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不理解或不支持。 究其造成“执行难”的具体原因,还要从具体现象谈起。现象之一:以前在计划经济时代,一些政府部门以提高干部职工生活福利为名,盲目发展企业开发新项目,在没有资金、没有经营管理人才的情况下,大肆办公司和经济实体,结果有的企业建成就停产;有的企业有产品无市场;有的企业产品质量低劣;有的企业产品缺乏竞争力。这些企业盈利少,亏损大,遗留一大批债务。这些企业大部分歇业,或已破产,或无资金周转,根本无力再恢复生产。现象之二:政府行政手段干预决定企业的生存,以“脱钩”或以改制为名逃避债务,或将几个企业的有效资产统一重组为新的企业,留下“空壳企业”应付债务。就是人们常讲的“空房子、空桌子、空戳子(公章)、空帐户、空架子”的“五空企业”。这些企业的主管部门多半是政府。这些政府部门还债意识差,拒不履行义务,学法、守法意识淡薄,对法院的执行采取拖、躲、顶、缠的方法,有的还以政府是行政机关无钱还债为由,拖延执行;有的政府机关领导人长期不与执行人员见面,只派无职无权的人与执行人员周旋;有的直接抗拒法院的执行,传票拒绝收、谈话拒签字。有的被执行单位借助一些不明真相的上级领导向法院施加压力;有的利用上级领导机关或领导人向法院说情,一味强调协调;有的政府机关领导自以为是人大代表就为所欲为,量法院对他难以采取强制措施;有的政府机关自以为级别比执行法院级别高,通过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人向上级法院打招呼。这就使法院在执行中左右为难,从而使大量的“涉府”案件难以执行。现象之三:有些债权人自己风险意识淡薄,出现风险后,在某种程度上,它把人民法院从审判机关的位置演变成了他的“债务人”,把市场经济所产生的一些经营风险转嫁成为法院执行工作的压力,以交诉讼费为由,要法院为债权人背负和承担经营风险的包袱,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不堪重负。现象之四:被执行人难找,为一件案子往往找被执行人要跑上几十趟,有的即是找到了人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说找人难,那么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就更难。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被执行人采取赖帐、拖帐、躲债、逃债的方式,使申请人的权利不能及时兑现。久而久之,债务人比债权人狠,抗法事件频频发生,法院的权威不屑一顾,判决书如废纸一张。导致有些债权人认为到法院打官司不如“黑道 ”来得快,从而使法律削弱了保障经济活动正常运行的功能。 综上所述,引发“执行难”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因此解决“执行难”需要多方面的支持与配合,需要采取多种解决问题手段。“执行难”问题能否解决,不仅直接关系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更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全面履行宪法赋予的审判职能和贯彻落实党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关系到国家尊严和法制的统一。只有解决“执行难”,人民法院维护司法公正的权威才能得到最终体现。 一、执行工作不是单靠法院自身的力量就可以解决的,这是一个社会问题,我们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加强法制宣传工作,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把普法的重点放在培养和树立法律权威意识上来,在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头脑里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形成尊重法律,服从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法律意识的加强、守法水平的提高,必然对全社会的法制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

执行工作离不开党委领导和人大的监督。积极主动地争取党委的领导、支持和人大的监督、帮助,使党委、人大及时了解法院执行工作的情况,帮助解决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认真贯彻中央11号文件精神,坚决抵制和消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扩大执行工作的社会效果。 三、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改进工作方法和作风,讲求执行艺术,以提高执行质量、效率和效益。在执行中,要有不为权势所屈的信念,坚持法律宣传、说服教育,依靠上级领导机关的支持,要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武器,要依法用好用足法律赋予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手段,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司法公正。 总之,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其职责是以审判的形式,依法确认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可能的前提下,确保所确认权利义务的实现或履行。案件的执行,关键在于被执行人有没有履行能力。其实部分经济纠纷案件权利人不能实现权利,正是市场经济的需要和必然结果。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必然存在风险,这种风险一旦引起纠纷就成为案件,一部分通过法院审判和执行,权益能够得到维护实现,另一部分法院虽然确认了权利,但仍不能实现,这样的结果迫使经营者必须及时总结教训,不断提高自己的经营素质和管理水平,尽量减少风险,减少纠纷,从而减少损失。因此,部分案件的权利人不能实现权利正是其经营不善或自己不慎所应承担的苦果,从而要纠正那种法院的执行工作就是实现当事人的债权的思维方式。在执行工作中一定要走群众路线,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要始终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促使法院执行工作逐步进入良性运转的轨道,促进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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