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家庭暴力界定的思考

第27卷第5期

2012年9月江苏警官学院学报JOURNALOFJIANGSUPOLICEOFFICERCOLLEGEVol.27No.5Sept.2012·社会治安研究·

对家庭暴力界定的思考

欧阳艳文

摘要:我国当前对家庭暴力的界定范围相对偏窄,从家庭暴力的实际防治来看,其范围需要拓宽,应将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从家庭成员关系扩大到亲密关系,将家庭暴力的形式从躯体暴力扩大到精神、性和经济控制等方面。对家庭暴力进一步分类有利于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提高工作效率。对偶发性家庭暴力,要及时关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演变为循环性家庭暴力;对循环性家庭暴力,要重点关注,用专业手段阻断暴力循环。

关键词:家庭暴力暴力界定暴力防治

中图分类号:D917.6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672-1020(2012)05-0135-04

一、对家庭暴力范围界定的思考

(一)国内外对家庭暴力的种种界定

在国际层面有这样一些对家庭暴力的界定。199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宣言》

第1条指出:“在家庭暴力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中对女童的性凌虐、因嫁妆引起的暴力、配偶强奸、阴蒂割除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均为家庭暴力。”①1979年联合国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列举了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和针对妇女的暴力,“包括施加身体的、心理和或性的伤害或痛苦的行为、威胁施加此类行为、胁迫及其他剥夺自由的行为。”②联合国对妇女暴力特别报关员“呼吁广义解读家庭暴力以使其能够包容多种多样的家庭形式,同时为那些处于家庭关系中的当事人提供保护伞而不论是什么样的家庭形式”,包括“在家庭领域下的、由于妇女在那一领域的角色而针对妇女的暴力或蓄意在家庭领域对妇女造成直接或间接影响的暴力”。“家庭暴力包括(但不限于)殴打妇女、婚内强奸、乱伦、强迫卖淫、对女童的暴力、性别选择的堕胎和杀害女婴,以及对妇女的传统暴力习俗如强迫婚姻、偏课题项目:联合国社会性别与倡导基金“警察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实际操作程序规范研究项目”,项目编号:2011UW005。收稿日期:2012-06-11

作者简介:欧阳艳文(1975-),男,湖南益阳人,汉族,湖南警察学院讲师,主要研究家庭暴力与犯罪心理学,长沙,

410006。

①《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宣言》,http://www.un.org/zh/events/endviolenceday/declaration.shtml,2012-05-06。②《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http://www.un.org/chinese/esa/women/cedawtext.htm,201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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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男婴、女性生殖器割礼和‘名誉’犯罪等。”

在国家层面,对家庭暴力有如下界定。美国各州法律规定有所不同,大体涵盖任何企图伤害、殴击、性攻击或保护令的违反、跟踪、强奸、绑架、使用武器、施火、刑事侵犯等;作为攻击性、控制性行为包括人身体、性和/或精神攻击、和/或经济上的胁迫,如扇耳光、拳击、推、侮辱、用力摇晃、

②强迫性交、针对被害人施加暴力威胁、控制、隔离、精神虐待和/或非法拘禁、跟踪、威胁和绑架。在

英国,家庭暴力通常被视为相互处于亲密关系或家庭关系之下,往往是配偶之间或性伙伴之间的暴力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受暴力侵犯的是妇女,施暴人为男性。在奥地利,1997年生效的《防止暴力法》规定凡是有极大可能发生对某人生命、健康或自由的严重侵犯,而且有攻击行为参照时,按家庭暴力处理。规定对所有家庭中生活的人均给予保护。③在日本,《配偶暴力防止法》将家庭暴力限于配偶和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事实上处于婚姻关系的同样情况者。在马来西亚,《家庭暴力法》规定,对配偶、子女、无行为能力人或家庭中的其他成员故意、蓄意或试图实施人身、性、财产伤害的行为为家庭暴力。在南非,《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凡结婚的,或曾经有过婚姻关系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是孩子的父母或承担父母角色的责任人的,有过事实上或被认为有浪漫的、亲密的或性关系的人称为家庭关系。他们之间的暴力称为家庭暴力,而暴力的范围主要有:肉体虐待,性虐待,情感、言语和精神虐待,经济虐待,恐吓,骚扰,盯梢,损害财产。④

在我国港台地区有如下规定。香港《家庭暴力条例》规定,家庭暴力适用于“男女同居关系,犹如适用婚姻一样”“儿童”。台湾地区《家庭暴力防治法》规定,“家庭成员间实施身体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为。”⑤

我国当前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一方侵犯他方人身而造成他方人身伤害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以武力或胁迫手段伤害弱者人身权利并对其肉体或精神造成一定损害的强暴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家庭暴力包括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殴打、虐待;第四种观点认为,生理、精神、性的暴力均应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目前在各个领域引用较多的一个概念是,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条文中所规定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

⑥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是一个法律概念,也是当前警察干预家庭暴力

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

(二)家庭暴力范围限定应适当拓宽

笔者认为,我国当前对家庭暴力的种种界定,范围普遍偏窄。

一方面,从当事人范围看。家庭暴力并非“家庭”和“暴力”两个概念的简单相加。关于家庭的界定,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和日益变化的当代社会,传统的夫妻和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和几代同堂的家庭概念,已经不符合现代家庭形式。在许多国家,特别在西方国家,出现了愈来愈多的未婚同居,单亲家庭(包括离婚或寡居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未婚但与自己亲生的子女共同生活或与人工生育子女共同生活的)、继父母子女家庭、同性家庭等。如果家庭概念仅局限于传统的形式,那么许多曾经或正在发生的由亲密伙伴或亲属对妇女或弱势群体实施的暴力,就很难归入于家庭暴力。⑦可以说,家庭①黄列:《家庭暴力:从国际到国内的应对》,《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第1期。

②陈明侠等:《家庭暴力防治法基础性建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③黄列:《家庭暴力:从国际到国内的应对》,《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第1期。

④陈明侠等:《家庭暴力防治法基础性建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⑤陈明侠等:《家庭暴力防治法基础性建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⑥欧阳艳文:《家庭暴力与青少年犯罪的因果关系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复印资料——青少年导刊》2006年第9期。

⑦黄列:《家庭暴力:从国际到国内的应对》,《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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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中的家庭二字,不能完全限定家庭暴力发生的地点,也不能完全限定家庭暴力当事人的关系。家庭不是家庭暴力发生的唯一地点,家庭暴力也可能发生在其他地方,甚至公共场所;家庭暴力当事人的关系也不仅指家庭内部成员,还应包括家庭成员的延伸成员等。如,离婚后的夫妻、恋爱关系中的男女并非家庭内部成员,但他们之间也可能存在暴力,这种暴力与家庭成员间的暴力在规律、特点和危害等方面几乎没有区别,应该纳入家庭暴力的范畴。因此,家庭暴力当事人的范围应当包括传统意义上家庭成员和现行法律中规定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含父母双方的)子女及生活在一起的其他家庭成员,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叔伯姑侄等,也包括亲密关系的人:前配偶、同居者(含婚外同居的)、恋人(含同性恋者)。

另一方面,从暴力手段范围和伤害的结果看。在当前,说肢体伤害是一种暴力手段,会得到很多人的认同,但说到精神侵害和性侵害等是暴力手段,就会有争议。在严重的家庭暴力当中,一般会存在多种不同的暴力手段,并造成不同的暴力伤害。精神方面的伤害有时比肉体方面的伤害更为严重,更难恢复。应该适当拓宽家庭暴力的手段和伤害的认定范围,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实施身体上的侵害。包括对身体各个部位的种种攻击,如殴打、推搡、打耳光、抓头发、脚踢等,其程度从打巴掌到谋杀。二是对受害人的精神伤害。如以语言威胁恫吓、诽谤、辱骂,使用武力、自杀等行为威胁受害者,强迫受害者做其不想做的事情等。三是限制受害人的自由。如干扰睡眠、饮食,禁止与外界接触,限制工作,限制与家人、朋友联系等。四是对受害人实施性侵害。如强迫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攻击受害人性别部位等。五是控制受害人的经济等因素。如控制受害人的时间、食品、衣服、住房、钱等。与此相对应,暴力伤害的结果应该包括身体(肉体)方面、精神方面、性以及财产和经济等方面。

将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从家庭成员关系扩大到亲密关系,将家庭暴力的形式从躯体暴力扩大到精神、性和经济控制等方面,从理论上看,与国际概念更加一致,更为合理,从实际防治看,将关注的视野扩大到更宽的范围,有利于家庭暴力的防治。

二、对家庭暴力界定的进一步思考

将家庭暴力的范围界定清楚,固然重要,但对于实际干预来说,还远远不够。要做到高效地干预家庭暴力,还必须对家庭暴力进一步分类。

当前,学界已对家庭暴力进行了一种分类,即将家庭暴力分成了肢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肢体暴力主要是对受害人的身体(肉体)实施的种种攻击;精神暴力往往被称之为冷暴力,主要是指通过语言或控制自由等手段,对受害人实施的难以见到身体伤痕的伤害;性暴力主要是指婚内强奸、亲密伴侣之间的性侵害等;经济控制主要是指对受害人基本生活需要,包括金钱方面的控制和封锁。这四种类型的家庭暴力,没有轻重之分,在严重的家庭暴力中,几乎这几种类型的暴力同时存在。

这种分类,侧重的是暴力形式上的区别,对家庭暴力认定有着很好的参考作用,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实际干预过程中,很难根据这种分类来判定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和风险性,并进一步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笔者认为,可以根据家庭暴力有没有进入暴力循环,将家庭暴力分为循环性家庭暴力和偶发性家庭暴力两类。

家庭暴力有一个重要的规律,即暴力循环,这也是家庭暴力与其他公众暴力的最大不同之处。暴力循环是指家庭暴力在发生过程中,不会象公众暴力那样一次就结束了,它可能会反复发生,而且并非简单地重复,在重复中暴力会不断升级,暴力周期愈加短暂,暴力手段愈加残忍,暴力伤害愈加严重。一旦进入循环,家庭暴力的危险性就要大得多,从某种程度上说,没有外界专业的有效干预,阻断暴力循环,最后的严重后果,可能就是施暴者或者受害者一方的死亡(家庭暴力的另外一个规律“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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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妇女综合症”表明,长期承受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会有相同的心理和行为模式,即在暴力下妥协顺从,认为“这就是自己的命”,但在当暴力威胁到自己或亲人生命的情况下,有很大可能以暴制暴杀死施暴者)。然而,并非所有的家庭暴力都会进入循环,有些发生一次就结束了,有些虽然多次发生,但并非周期反复,暴力也没有升级,故亦未进入循环。相对来说,这部分暴力的情况要轻微得多。笔者把前者称为循环性家庭暴力,把后者称为偶发性家庭暴力。

循环性家庭暴力与偶发性家庭暴力主要有以下区别。

其一,力量对比不同。在循环性家庭暴力中,施暴者与受暴者双方力量对比悬殊(这种力量并非单指体力),为了达到个人目的,强势一方通过暴力将另一方控制住,并由此尝到了甜头,施暴心理不断强化;同时,弱势一方在一次次的暴力伤害后,会更加屈服顺从,受虐心理被强化。在偶发性家庭暴力中,由于力量相对接近,很难说一方能将另一方控制,甚至施暴与受暴者的角色也可能转换。

其二,发生的时间和次数不同。循环性家庭暴力发生次数较多并呈现周期性,在发生过程中可看到不同的阶段,甚至可以根据周期性预见其下一阶段的发生。偶发性家庭暴力发生次数较少,有时可能一次就结束了,即使多次发生,也不会有明显的周期性,时间的间隔长短不一,暴力并未逐步升级。

其三,施暴者的个性不同。总体而言,循环性家庭暴力施暴者多数具有不良个性,如性格暴躁、好逸恶劳、情感淡漠、敏感多疑等;同时也可能有一些不良行为甚至违法行为,如吸毒、赌博、酗酒等。偶发性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则不一定会有明显的个性缺陷,心理健康水平也相对较高。

其四,严重程度不同。循环性家庭暴力在不断的循环中,暴力逐步升级,无论是暴力手段还是伤害结果都十分严重,甚至可以说,如果没有有效阻断暴力循环,最后的结果就很有可能危及到生命。一般而言,偶发性家庭暴力情节相对较轻,次数相对较少,施暴者主观恶性不大,因而导致的伤害结果也相对较轻。

同时要看到,循环性家庭暴力与偶发性家庭暴力是密切关联的。循环性家庭暴力都是从偶发性家庭暴力发展而来的。从某个角度说,偶发性家庭暴力不过是循环性家庭暴力之前的一个相对稳定的形态而已,在暴力的反复中,施暴者和受暴者之间的关系在发生变化,施暴者的个性、受暴者的心理也在发生变化,各种情况的变化使其随时有演变成循环性家庭暴力的可能。

在实际认定时,可以根据以下两个标准进行判断。一是控制性标准。如前所述,循环性家庭暴力和偶发性家庭暴力都存在施暴者和受暴者的力量对比,但循环性家庭暴力中,双方力量对比悬殊,其程度达到强势一方将弱势一方完全控制住,施暴者设定各种不平等不合理的游戏规则,以暴力保障规则实施,受暴者被动服从,并有一种被控制住的感受。偶发性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双方力量对比相对平衡,受暴者并非完全地被动服从,也不会有被控制住的感受。二是周期反复性标准。多数偶发性家庭暴力发生一次或几次就结束了,有时,双方是由于对某一个具体问题分歧较大而引发暴力,问题消失则恢复正常。循环性家庭暴力则会不断反复发生,并呈现周期反复、暴力升级的特点。

在实际干预时,可以根据循环性家庭暴力和偶发性家庭暴力的特点,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区别对待。笔者认为,在预防时,有必要将循环性家庭暴力首先筛查出来,在干预时,要将循环性家庭暴力作为重点干预的对象,做到行动及时、态度坚决、技巧专业,把握暴力循环规律,千方百计阻断暴力循环。同时,也要及时关注偶发性家庭暴力,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其进入暴力循环。

[责任编辑:金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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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卷第5期

2012年9月江苏警官学院学报JOURNALOFJIANGSUPOLICEOFFICERCOLLEGEVol.27No.5Sept.2012·社会治安研究·

对家庭暴力界定的思考

欧阳艳文

摘要:我国当前对家庭暴力的界定范围相对偏窄,从家庭暴力的实际防治来看,其范围需要拓宽,应将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从家庭成员关系扩大到亲密关系,将家庭暴力的形式从躯体暴力扩大到精神、性和经济控制等方面。对家庭暴力进一步分类有利于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提高工作效率。对偶发性家庭暴力,要及时关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演变为循环性家庭暴力;对循环性家庭暴力,要重点关注,用专业手段阻断暴力循环。

关键词:家庭暴力暴力界定暴力防治

中图分类号:D917.6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672-1020(2012)05-0135-04

一、对家庭暴力范围界定的思考

(一)国内外对家庭暴力的种种界定

在国际层面有这样一些对家庭暴力的界定。199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宣言》

第1条指出:“在家庭暴力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中对女童的性凌虐、因嫁妆引起的暴力、配偶强奸、阴蒂割除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均为家庭暴力。”①1979年联合国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列举了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和针对妇女的暴力,“包括施加身体的、心理和或性的伤害或痛苦的行为、威胁施加此类行为、胁迫及其他剥夺自由的行为。”②联合国对妇女暴力特别报关员“呼吁广义解读家庭暴力以使其能够包容多种多样的家庭形式,同时为那些处于家庭关系中的当事人提供保护伞而不论是什么样的家庭形式”,包括“在家庭领域下的、由于妇女在那一领域的角色而针对妇女的暴力或蓄意在家庭领域对妇女造成直接或间接影响的暴力”。“家庭暴力包括(但不限于)殴打妇女、婚内强奸、乱伦、强迫卖淫、对女童的暴力、性别选择的堕胎和杀害女婴,以及对妇女的传统暴力习俗如强迫婚姻、偏课题项目:联合国社会性别与倡导基金“警察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实际操作程序规范研究项目”,项目编号:2011UW005。收稿日期:2012-06-11

作者简介:欧阳艳文(1975-),男,湖南益阳人,汉族,湖南警察学院讲师,主要研究家庭暴力与犯罪心理学,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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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宣言》,http://www.un.org/zh/events/endviolenceday/declaration.shtml,2012-05-06。②《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http://www.un.org/chinese/esa/women/cedawtext.htm,201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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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男婴、女性生殖器割礼和‘名誉’犯罪等。”

在国家层面,对家庭暴力有如下界定。美国各州法律规定有所不同,大体涵盖任何企图伤害、殴击、性攻击或保护令的违反、跟踪、强奸、绑架、使用武器、施火、刑事侵犯等;作为攻击性、控制性行为包括人身体、性和/或精神攻击、和/或经济上的胁迫,如扇耳光、拳击、推、侮辱、用力摇晃、

②强迫性交、针对被害人施加暴力威胁、控制、隔离、精神虐待和/或非法拘禁、跟踪、威胁和绑架。在

英国,家庭暴力通常被视为相互处于亲密关系或家庭关系之下,往往是配偶之间或性伙伴之间的暴力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受暴力侵犯的是妇女,施暴人为男性。在奥地利,1997年生效的《防止暴力法》规定凡是有极大可能发生对某人生命、健康或自由的严重侵犯,而且有攻击行为参照时,按家庭暴力处理。规定对所有家庭中生活的人均给予保护。③在日本,《配偶暴力防止法》将家庭暴力限于配偶和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事实上处于婚姻关系的同样情况者。在马来西亚,《家庭暴力法》规定,对配偶、子女、无行为能力人或家庭中的其他成员故意、蓄意或试图实施人身、性、财产伤害的行为为家庭暴力。在南非,《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凡结婚的,或曾经有过婚姻关系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是孩子的父母或承担父母角色的责任人的,有过事实上或被认为有浪漫的、亲密的或性关系的人称为家庭关系。他们之间的暴力称为家庭暴力,而暴力的范围主要有:肉体虐待,性虐待,情感、言语和精神虐待,经济虐待,恐吓,骚扰,盯梢,损害财产。④

在我国港台地区有如下规定。香港《家庭暴力条例》规定,家庭暴力适用于“男女同居关系,犹如适用婚姻一样”“儿童”。台湾地区《家庭暴力防治法》规定,“家庭成员间实施身体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为。”⑤

我国当前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一方侵犯他方人身而造成他方人身伤害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以武力或胁迫手段伤害弱者人身权利并对其肉体或精神造成一定损害的强暴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家庭暴力包括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殴打、虐待;第四种观点认为,生理、精神、性的暴力均应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目前在各个领域引用较多的一个概念是,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条文中所规定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

⑥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是一个法律概念,也是当前警察干预家庭暴力

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

(二)家庭暴力范围限定应适当拓宽

笔者认为,我国当前对家庭暴力的种种界定,范围普遍偏窄。

一方面,从当事人范围看。家庭暴力并非“家庭”和“暴力”两个概念的简单相加。关于家庭的界定,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和日益变化的当代社会,传统的夫妻和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和几代同堂的家庭概念,已经不符合现代家庭形式。在许多国家,特别在西方国家,出现了愈来愈多的未婚同居,单亲家庭(包括离婚或寡居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未婚但与自己亲生的子女共同生活或与人工生育子女共同生活的)、继父母子女家庭、同性家庭等。如果家庭概念仅局限于传统的形式,那么许多曾经或正在发生的由亲密伙伴或亲属对妇女或弱势群体实施的暴力,就很难归入于家庭暴力。⑦可以说,家庭①黄列:《家庭暴力:从国际到国内的应对》,《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第1期。

②陈明侠等:《家庭暴力防治法基础性建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③黄列:《家庭暴力:从国际到国内的应对》,《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第1期。

④陈明侠等:《家庭暴力防治法基础性建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⑤陈明侠等:《家庭暴力防治法基础性建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⑥欧阳艳文:《家庭暴力与青少年犯罪的因果关系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复印资料——青少年导刊》2006年第9期。

⑦黄列:《家庭暴力:从国际到国内的应对》,《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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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中的家庭二字,不能完全限定家庭暴力发生的地点,也不能完全限定家庭暴力当事人的关系。家庭不是家庭暴力发生的唯一地点,家庭暴力也可能发生在其他地方,甚至公共场所;家庭暴力当事人的关系也不仅指家庭内部成员,还应包括家庭成员的延伸成员等。如,离婚后的夫妻、恋爱关系中的男女并非家庭内部成员,但他们之间也可能存在暴力,这种暴力与家庭成员间的暴力在规律、特点和危害等方面几乎没有区别,应该纳入家庭暴力的范畴。因此,家庭暴力当事人的范围应当包括传统意义上家庭成员和现行法律中规定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含父母双方的)子女及生活在一起的其他家庭成员,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叔伯姑侄等,也包括亲密关系的人:前配偶、同居者(含婚外同居的)、恋人(含同性恋者)。

另一方面,从暴力手段范围和伤害的结果看。在当前,说肢体伤害是一种暴力手段,会得到很多人的认同,但说到精神侵害和性侵害等是暴力手段,就会有争议。在严重的家庭暴力当中,一般会存在多种不同的暴力手段,并造成不同的暴力伤害。精神方面的伤害有时比肉体方面的伤害更为严重,更难恢复。应该适当拓宽家庭暴力的手段和伤害的认定范围,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实施身体上的侵害。包括对身体各个部位的种种攻击,如殴打、推搡、打耳光、抓头发、脚踢等,其程度从打巴掌到谋杀。二是对受害人的精神伤害。如以语言威胁恫吓、诽谤、辱骂,使用武力、自杀等行为威胁受害者,强迫受害者做其不想做的事情等。三是限制受害人的自由。如干扰睡眠、饮食,禁止与外界接触,限制工作,限制与家人、朋友联系等。四是对受害人实施性侵害。如强迫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攻击受害人性别部位等。五是控制受害人的经济等因素。如控制受害人的时间、食品、衣服、住房、钱等。与此相对应,暴力伤害的结果应该包括身体(肉体)方面、精神方面、性以及财产和经济等方面。

将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从家庭成员关系扩大到亲密关系,将家庭暴力的形式从躯体暴力扩大到精神、性和经济控制等方面,从理论上看,与国际概念更加一致,更为合理,从实际防治看,将关注的视野扩大到更宽的范围,有利于家庭暴力的防治。

二、对家庭暴力界定的进一步思考

将家庭暴力的范围界定清楚,固然重要,但对于实际干预来说,还远远不够。要做到高效地干预家庭暴力,还必须对家庭暴力进一步分类。

当前,学界已对家庭暴力进行了一种分类,即将家庭暴力分成了肢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肢体暴力主要是对受害人的身体(肉体)实施的种种攻击;精神暴力往往被称之为冷暴力,主要是指通过语言或控制自由等手段,对受害人实施的难以见到身体伤痕的伤害;性暴力主要是指婚内强奸、亲密伴侣之间的性侵害等;经济控制主要是指对受害人基本生活需要,包括金钱方面的控制和封锁。这四种类型的家庭暴力,没有轻重之分,在严重的家庭暴力中,几乎这几种类型的暴力同时存在。

这种分类,侧重的是暴力形式上的区别,对家庭暴力认定有着很好的参考作用,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实际干预过程中,很难根据这种分类来判定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和风险性,并进一步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笔者认为,可以根据家庭暴力有没有进入暴力循环,将家庭暴力分为循环性家庭暴力和偶发性家庭暴力两类。

家庭暴力有一个重要的规律,即暴力循环,这也是家庭暴力与其他公众暴力的最大不同之处。暴力循环是指家庭暴力在发生过程中,不会象公众暴力那样一次就结束了,它可能会反复发生,而且并非简单地重复,在重复中暴力会不断升级,暴力周期愈加短暂,暴力手段愈加残忍,暴力伤害愈加严重。一旦进入循环,家庭暴力的危险性就要大得多,从某种程度上说,没有外界专业的有效干预,阻断暴力循环,最后的严重后果,可能就是施暴者或者受害者一方的死亡(家庭暴力的另外一个规律“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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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妇女综合症”表明,长期承受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会有相同的心理和行为模式,即在暴力下妥协顺从,认为“这就是自己的命”,但在当暴力威胁到自己或亲人生命的情况下,有很大可能以暴制暴杀死施暴者)。然而,并非所有的家庭暴力都会进入循环,有些发生一次就结束了,有些虽然多次发生,但并非周期反复,暴力也没有升级,故亦未进入循环。相对来说,这部分暴力的情况要轻微得多。笔者把前者称为循环性家庭暴力,把后者称为偶发性家庭暴力。

循环性家庭暴力与偶发性家庭暴力主要有以下区别。

其一,力量对比不同。在循环性家庭暴力中,施暴者与受暴者双方力量对比悬殊(这种力量并非单指体力),为了达到个人目的,强势一方通过暴力将另一方控制住,并由此尝到了甜头,施暴心理不断强化;同时,弱势一方在一次次的暴力伤害后,会更加屈服顺从,受虐心理被强化。在偶发性家庭暴力中,由于力量相对接近,很难说一方能将另一方控制,甚至施暴与受暴者的角色也可能转换。

其二,发生的时间和次数不同。循环性家庭暴力发生次数较多并呈现周期性,在发生过程中可看到不同的阶段,甚至可以根据周期性预见其下一阶段的发生。偶发性家庭暴力发生次数较少,有时可能一次就结束了,即使多次发生,也不会有明显的周期性,时间的间隔长短不一,暴力并未逐步升级。

其三,施暴者的个性不同。总体而言,循环性家庭暴力施暴者多数具有不良个性,如性格暴躁、好逸恶劳、情感淡漠、敏感多疑等;同时也可能有一些不良行为甚至违法行为,如吸毒、赌博、酗酒等。偶发性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则不一定会有明显的个性缺陷,心理健康水平也相对较高。

其四,严重程度不同。循环性家庭暴力在不断的循环中,暴力逐步升级,无论是暴力手段还是伤害结果都十分严重,甚至可以说,如果没有有效阻断暴力循环,最后的结果就很有可能危及到生命。一般而言,偶发性家庭暴力情节相对较轻,次数相对较少,施暴者主观恶性不大,因而导致的伤害结果也相对较轻。

同时要看到,循环性家庭暴力与偶发性家庭暴力是密切关联的。循环性家庭暴力都是从偶发性家庭暴力发展而来的。从某个角度说,偶发性家庭暴力不过是循环性家庭暴力之前的一个相对稳定的形态而已,在暴力的反复中,施暴者和受暴者之间的关系在发生变化,施暴者的个性、受暴者的心理也在发生变化,各种情况的变化使其随时有演变成循环性家庭暴力的可能。

在实际认定时,可以根据以下两个标准进行判断。一是控制性标准。如前所述,循环性家庭暴力和偶发性家庭暴力都存在施暴者和受暴者的力量对比,但循环性家庭暴力中,双方力量对比悬殊,其程度达到强势一方将弱势一方完全控制住,施暴者设定各种不平等不合理的游戏规则,以暴力保障规则实施,受暴者被动服从,并有一种被控制住的感受。偶发性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双方力量对比相对平衡,受暴者并非完全地被动服从,也不会有被控制住的感受。二是周期反复性标准。多数偶发性家庭暴力发生一次或几次就结束了,有时,双方是由于对某一个具体问题分歧较大而引发暴力,问题消失则恢复正常。循环性家庭暴力则会不断反复发生,并呈现周期反复、暴力升级的特点。

在实际干预时,可以根据循环性家庭暴力和偶发性家庭暴力的特点,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区别对待。笔者认为,在预防时,有必要将循环性家庭暴力首先筛查出来,在干预时,要将循环性家庭暴力作为重点干预的对象,做到行动及时、态度坚决、技巧专业,把握暴力循环规律,千方百计阻断暴力循环。同时,也要及时关注偶发性家庭暴力,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其进入暴力循环。

[责任编辑:金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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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与社会工作>课程教学大纲 (2004年制订,2005年修订) 课程编号: 080165 英 文 名: Law and Social Work 课程类别:专业选修课 前 置 课:社会工作概论.社会学概论.法学概论 后 置 课:老年社会工作.妇女社会工作等 学 分:2学分 课 时:32 ...

  • 关于青少年家庭教育的文献综述
  • 教学科研方法课程论文 学生姓名: 系: 文献综述 专业班级:职 称: 2013 年12月6日 题目名称: 院 任课教师: 关于青少年家庭教育的文献综述 一.家庭教育概念的界定 (一)概念 家庭教育是一个常用的概念.研究者们对这一概念有各种不同的定义和界定.多数人把它界定为: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其他年长 ...

  • 关于我国农村土地权属制度的若干思考
  • 第4期 No.4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XihuaUniversity(Philosophy&SocialSciences) 2004年8月 Aug.2004 关于我国农村土地权属制度的若干思考 李桂梅 (西华大学管理学院 四川成都610039) 摘要:土地权属制 ...

  • 学前教育学大纲
  • <学前教育学>教学大纲 一.课程性质与目标 (一) 课程性质 <学前教育学>主要是研究学前教育的现象,揭示学前教育的规律,以增强学生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的职业素质,提高学前教育质量的一门学科. (二) 课程设置目标 设置<学前教育学>这门课程,旨在帮助学生了解学前教育 ...

  • 毕业论文标准
  • 毕业论文要求 1.时间:最迟于2011年3月5日将纸质文件1份交函授站办公室,同时保留电子文档和1份纸质论文. 2.论文标准格式按下面示范论文格式撰写(使用A4纸打印). 3.符合要求的第一次通过评审和答辩的不另外收取费用. 4.形式和内容(主要是全文下载)不符合要求,需另外撰写,并收取论文指导.评 ...

  • 县帮扶失地农民试点工作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 随着景德镇市建设经济重镇.旅游都市和特色瓷都及我县建设"三城一中心"步伐的加快,征占农村土地的力度越来越大,失地农民越来越多.由于体制.机制和管理等各方面的原因,一部分农民失地又失业,成为新的困难群体,社会矛盾日渐突出.为有效解决这一突出矛盾,##县委.县政府出台了十项帮扶措施, ...

  • 陕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_两免一补_的现状与思考
  • 2005年12月第8卷第6期 西安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Dec.2005 Vol.8No.6JournalofXi'anUniversityofArtsandScience(SocialSciencesEdition) 陕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 "两免一补"的现状与思考 杨文斌, ...

  • 我国所得税现状分析和改进措施
  • 兰 州 商 学 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论文(设计)题目: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分析与改进对策 学 院. 系: 会计学院 专 业 (方 向) : 会计学 年 级. 班: 2008级会计学(3)班 学 生 姓 名: 刘永婷 指 导 教 师: 郭恒泰 2012 年 5 月 25日 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