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协议
甲方:丹寨龙翔燃气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313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护施工现场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施工现场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协议:
第一条 乙方在工程开工前,应将施工单位、施工范围、内容、工期以及建设红线总平面图等资料提供给甲方,并委派专人负责与甲方具体联络事宜。
1、乙方施工地点:2、乙方施工时间:至 第二条 甲方接到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后,核准施工范围及影响区域内地下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的走向及位置,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向乙方确认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的走向及位置。
第三条 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的具体位置应以现场探查核实为准。乙方应按照现场探查位置或图纸资料进行断面人工开挖,以确定施工现场天然气管道的实际具体位置,并明确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
第四条 天然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已探明的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天然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已探明的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5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五条 乙方在工程开工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施工方案,制定相应的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的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将天然气设施保护工作落实到人。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认可,并由乙方报甲方备案,便于甲方监督。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应当由乙方组织和邀请相关专家和甲方共同论证后协调解决。
第六条 乙方向甲方缴纳施工保证金壹万元,因施工造成管道破损,甲方损失由施工保证金内扣除,剩余部分施工完结后退还,没有损失的甲方全额退还乙方施工保证金。
第七条 乙方应在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的保护范围内设置“下有高压天然气管道,注意保护”等安全警示标语标识,在现场悬挂甲方抢险电话。
第八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对整个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负总责,对施工现场的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的保护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确保保护方案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第九条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复杂、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运行时,应立即停止施工。乙方会同甲方,重新制定保护方案。
第十条 甲方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及周围天然气设施的巡查工作,及时制止危害或可能危害天然气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对不能制止的,要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
第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天然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2、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3、进行机械开挖、打桩、爆破等作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当会同甲方制定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1、天然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和安全控制范围内,敷设管道,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2、天然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三)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破坏天然气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道路施工完成时必须埋设相应的标志桩;
(四)在没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前,不得在天然气管道及设施上方开设临时道路,天然气管道及设施上方不得停留载重车、推土机等重型车辆;
(五)当现场施工时需要将天然气管道上方或四周的覆土移除时,必须采用沙袋或其他有效的保护方式,对暴露的天然气管道进行临时性遮盖防护,以规避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
(六)当现场对天然气管道进行开挖等施工时,如:修建天然气管道保护盖板涵,管沟必须采用人工开挖,现场所有大型施工机械必须远离管沟边缘一米以上;若
施工现场土质存在坍塌风险,必须由专业人员对该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后,再行确定施工机械容许进入管沟边缘的安全距离。
(七)禁止其它严重危害天然气管网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十二条 当施工时乙方确需在天然气管道及设施上方开设永久过道路口,在会知甲方的情况下,由乙方委托专业设计及施工单位对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的埋设进行改造,确保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施工完成后,乙方需将包含有“与天然气管道交叉范围相对关系”的工程竣工图,提交给甲方存档备案。
第十四条 施工时若甲方需派人在现场全程监护管道安全的,所发生的监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因施工对甲方天然气管道安全造成潜在威胁的,甲方有权要求甲方交付适当的施工押金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 违反本保护协议或因施工造成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破坏,发生天然气泄漏或天然气爆炸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施工结束后若甲方对该处管线进行抢修、维护作业,乙方必须无条件积极配合甲方施工,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甲方拥有本协议最终解释权。
第十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时起生效,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施工现场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协议
甲方:丹寨龙翔燃气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313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护施工现场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施工现场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协议:
第一条 乙方在工程开工前,应将施工单位、施工范围、内容、工期以及建设红线总平面图等资料提供给甲方,并委派专人负责与甲方具体联络事宜。
1、乙方施工地点:2、乙方施工时间:至 第二条 甲方接到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后,核准施工范围及影响区域内地下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的走向及位置,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向乙方确认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的走向及位置。
第三条 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的具体位置应以现场探查核实为准。乙方应按照现场探查位置或图纸资料进行断面人工开挖,以确定施工现场天然气管道的实际具体位置,并明确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
第四条 天然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已探明的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天然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已探明的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5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五条 乙方在工程开工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施工方案,制定相应的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的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将天然气设施保护工作落实到人。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认可,并由乙方报甲方备案,便于甲方监督。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应当由乙方组织和邀请相关专家和甲方共同论证后协调解决。
第六条 乙方向甲方缴纳施工保证金壹万元,因施工造成管道破损,甲方损失由施工保证金内扣除,剩余部分施工完结后退还,没有损失的甲方全额退还乙方施工保证金。
第七条 乙方应在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的保护范围内设置“下有高压天然气管道,注意保护”等安全警示标语标识,在现场悬挂甲方抢险电话。
第八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对整个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负总责,对施工现场的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的保护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确保保护方案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第九条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复杂、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运行时,应立即停止施工。乙方会同甲方,重新制定保护方案。
第十条 甲方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及周围天然气设施的巡查工作,及时制止危害或可能危害天然气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对不能制止的,要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
第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天然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2、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3、进行机械开挖、打桩、爆破等作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当会同甲方制定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1、天然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和安全控制范围内,敷设管道,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2、天然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三)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破坏天然气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道路施工完成时必须埋设相应的标志桩;
(四)在没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前,不得在天然气管道及设施上方开设临时道路,天然气管道及设施上方不得停留载重车、推土机等重型车辆;
(五)当现场施工时需要将天然气管道上方或四周的覆土移除时,必须采用沙袋或其他有效的保护方式,对暴露的天然气管道进行临时性遮盖防护,以规避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
(六)当现场对天然气管道进行开挖等施工时,如:修建天然气管道保护盖板涵,管沟必须采用人工开挖,现场所有大型施工机械必须远离管沟边缘一米以上;若
施工现场土质存在坍塌风险,必须由专业人员对该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后,再行确定施工机械容许进入管沟边缘的安全距离。
(七)禁止其它严重危害天然气管网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十二条 当施工时乙方确需在天然气管道及设施上方开设永久过道路口,在会知甲方的情况下,由乙方委托专业设计及施工单位对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的埋设进行改造,确保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施工完成后,乙方需将包含有“与天然气管道交叉范围相对关系”的工程竣工图,提交给甲方存档备案。
第十四条 施工时若甲方需派人在现场全程监护管道安全的,所发生的监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因施工对甲方天然气管道安全造成潜在威胁的,甲方有权要求甲方交付适当的施工押金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 违反本保护协议或因施工造成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破坏,发生天然气泄漏或天然气爆炸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施工结束后若甲方对该处管线进行抢修、维护作业,乙方必须无条件积极配合甲方施工,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甲方拥有本协议最终解释权。
第十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时起生效,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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