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管理,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和中心小学(以下简称农村中小学),村小(含教学点)纳入所隶属的乡镇中心小学统一管理。

第三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资金由中、省、市、县财政分级负担,包括人员经费、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等。

第四条 农村中小学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部门预算原则。按照部门预算编制办法,实行一个学校一本预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一级预算单位,初中和中心小学为二级预算单位,村小为基层预算单位。

(二)综合预算原则。农村中小学预算包括学校全部收入和支出,都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现收支平衡,统筹安排

(三)突出重点原则。依据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保运转、保基本支出、保重点的顺序安排预算,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四)专户管理原则。农村中小学预算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户核拨,专款专用。

(五)绩效考评原则。农村中小学预算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追踪问效。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农村中小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

第六条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等。

第七条 收入预算编报,充分考虑需要和可能,根据年度业务开展计划和支出需求情况综合确定。收入来源要可靠、稳定,实事求是,不重报、不漏报、不虚报。

财政补助收入指农村中小学校从财政渠道取得的各项事业经费,包括人员经费,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对家庭和个人的补助,以及按规定比例由财政负担的公用经费和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等。事业收入指农村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包括农村中小学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项目收入。其他收入指除以上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银行利息收入等。

第八条 支出预算编报。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按照政策规定的标准和享受人员范围据实编报到每一个人。

人员支出包括个人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等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医疗费、住房补贴、抚恤和生活补助、助学金等支出。

公用支出按照政策规定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相关标准计算编报。公用支出包括日常公用支出和专项公用支出。其中日常公用支出包括

教学业务与管理费、办公费、印刷费、培训费、实验实习费、文体活动费、水电费、取暖费、交通差旅费、邮电费、会议费、劳务费、零星维修费、专用材料费等;专项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图书资料、教学软件(课件)购置等费用。项目支出按照实际需求编报。

项目支出包括校舍购建费、校舍维修改造经费以及其他改善办学条件等费用。

免教科书经费由省教育厅编报。

第九条 农村中小学校预算按照“两上两下”程序编制,从每年4月份开始编制下年度预算。

一上:农村中小学编报预算建议数。根据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关于编制年度预算的统一部署,根据学校基本情况和事业发展需求,农村中小学编制年度预算建议草案,上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县级财政部门。

一下:县级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县级财政部门根据部门上报的预算建议数,将本级承担的农村中小学经费和上级下达的预算指标一同纳入农村中小学预算,并结合分项定额标准等因素,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经费,确定下达各中小学预算控制数。

二上:农村中小学上报预算草案。农村中小学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细目定额规定和有关标准,编制年度预算草案,逐级审核汇总后报送县级财政部门。

二下:县级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县级财政部门将同级人大审议批准的预算草案批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财政部门预算批复,下达各中小学预算。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下达、批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预算时,应分列二级和基层预算单位预算。

第十一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校均、班均、师均和生均等实物配备标准,确定农村中小学基本支出细目定额标准,并与县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一同下达各农村中小学。

第十二条 农村中小学在编制预算时,按照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将学校通用的耗材和仪器设备等符合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商品和劳务(具体种类由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编入政府采购预算。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拨款。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由县级财政按照预算进度直接拨付中小学,其中工资部分仍按原支付渠道发放到教师个人。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由学校提出用款计划,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核后,向县级财政提出申请,由县级财政直接核拨农村中小学。对基础资料翔实、管理规范和地处偏远的农村中小学日常公用经费,也可由县级教育部门直接向县级财政申请用款计划,经县级财政审核后直接核拨农村中小学;专项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中符合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农村中小学预算一经批复,严格执行。在预算未确定前,县级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农村中小学月均实际支出情况,按月预拨公用经费,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对农村中小学拨款要确保及时、足额、准确,不得截留、滞留和挪用学校预算经费。

第十六条 农村中小学严格按照批准的支出预算项目和科目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确需调整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十七条 学校预算执行中新增事项,除国家统一调资和突发性事件可申请预算追加外,其余一律在编制下年度预算时统筹考虑。 第十八条 学校预算执行中项目资金有结余的,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可留归学校统筹使用;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决算编制

第十九条 预算年度终了,由学校按要求及时编制决算,经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形成部门决算草案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决算要求数字真实,内容全面、准确,编报及时,不得估列代编,不得漏报、瞒报,虚列支出。

第二十一条 决算包括决算报表和决算说明。决算表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发。

第五章 绩效考评

第二十二条 学校预算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支出项目实施内容、资金管理效率、公共或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考评。

第二十三条 绩效考评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管理方式,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教育部门和学校分级实施。评价方法、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值、评价工作程序由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研究制定。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义务教育财政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立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农村中小学校经费管理使用监督制约机制。

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完善内部财务管理约束机制,加强资金管理,自觉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及时向教育部门汇报预算执行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各级分担资金不到位,套取上级财政资金的,截留、挪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工作失职造成失误并导致资金损失浪费的责任人或在资金使用管理中玩忽职守导致资金损失的责任人移交监察部门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设区市(区)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全省各级政府举办的城市中小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财务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中小学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和中心小学(以下简称农村中小学),村小(含教学点)纳入所隶属的乡镇中心小学统一管理。

第三条 农村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原则是:认真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办学方针,坚持公平、公开、透明原则,努力提高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水平。

第四条 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依法筹措事业资金;加强会计核算,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五条 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有关责任。

(一)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贯彻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制订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落实农村中小学经费,制订开支标准,审核、批复预算;监管中小学国有资产;监管农村中小学财务活动,组织指导绩效考评工作。

(二)教育部门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农村中小学财务规章制度和办法;配合财政部门制订农村中小学开支标准;审核、编制农村中小学预算,组织管理农村中小学财务活动;建立农村中小学内部控制制度,分析、监督农村中小学财务状况,加强农村中小学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绩效评价。

(三)农村中小学主要负责执行农村中小学财务制度和办法;按时编制预算,严格开支标准,开展日常财务活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定期分析各项财务活动;进行自身绩效评价。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农村中小学财务统一纳入县级管理。即预算统一编制;资金县级统筹、直接拨付;会计集中核算,实行代理制。

第七条 农村中小学账务在县级会计代理机构统一核算。不具备县级统一核算条件的乡镇,可暂时实行乡级会计代理,逐步向县级会计代理机构统一核算过渡。

第八条 农村中小学财务由校长全面负责。村小(含教学点,下同)的财务纳入农村中心小学管理,实行报账制。学校设专(兼)职会计、出纳各1人,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

第九条 建立农村中小学部门预算制度,实行一个学校一本预算,村小(含教学点)的预算由所隶属的中心小学统一编制,统一管理。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十条 农村中小学严格按规定收取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各项收费、校办产业、勤工俭学、捐赠等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中小学财政补助收入严格按规定落实到校,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原渠道发放。

第十二条 农村中小学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年度各项支出,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 第十三条 农村中小学预算内大额支出(一般指超过周转资金额度),由学校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校委会集体审定后,上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农村中小学通用耗材、仪器设备、校舍维修以及需要购置的资产或劳务,经校委会集体研究后,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批,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统一实施采购,并在学期开学前分发到校。

第十五条 农村中小学零星支出由学校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人员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学校学生人数、资产状况等实际情况,核定一定数额的周转资金,以保证学校教学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十七条 会计代理机构可开设一个“农村中小学预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接收县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农村中小学基本支出补助资金。“农村中小学预算资金专用账户”,按校分设专账,中心小学账户下按村小(含教学点)建立分账,账户内资金只能通过转账方式汇入农村中小学的专用账户,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十八条 农村中小学就近在金融机构开设提取现金的专用账户,用于学校零星支出的现金支取。

第四章 账务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中小学向会计代理机构报账,并根据零星支出数额,及时补充学校周转金。

第二十条 会计代理机构按校设立会计账,代理学校处理账务,并定期向农村中小学提供会计月报表。

第二十一条 每年年终,会计代理机构将农村中小学会计资料移交学校,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会计代理机构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会计核算制度。

第二十三条 农村中小学定期在校内外公布学校财务管理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农村中小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做好日常财务会计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农村中小学资产管理和监督,定期进行资产清查。

第二十六条 农村中小学要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物品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交接、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农村中小学资产的出租、出借、出让、变卖、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经校委会集体研究后,报县教育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八条 对长期闲置资产,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在农村中小学之间调剂使用。

第二十九条 农村中小学各类资产不得抵押、担保。

第六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条 农村中小学会同会计代理机构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农村中小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农村中小学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农村中小学按县级教育、财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小学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设区市(区)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全省各级政府举办的城市中小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

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规范公用经费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和中心小学(以下简称农村中小学),村小(含教学点)纳入所隶属的乡镇中心小学统一管理。

第三条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具体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日常办公、印刷、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软件(课件)购置及实验耗材、信息技术教育耗材等,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资料费、住宿费以及按规定应予补助的费用。

第四条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合理确定不同类别中小学公用经费分项开支定额标准、实物配备和耗材消耗标准,并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不同规模学校教学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农村中小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学校日常教学活动的开展,又要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六条 农村中小学制定本校公用经费管理制度,细化支出范围及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同时明确实物管理责任,建立物品采购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保管、领用制度。

第七条 农村中小学要加强公用经费的预算、账务和实物管理,建立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八条 农村中小学符合政府采购的购置项目,由县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所采购商品由县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并书面通知到有关学校;向学校提供物品时,需同时提供物品的种类、数量、型号、单价、供货单位等方面内容的清单。

第九条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后,学校只能按规定收取寄宿生住宿费。自2009年春季开学起,取消寄宿生住宿费。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学校代学生统一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严禁收取任何形式的服务费;严禁向学生搭售地方教材及教辅资料。

第十条 农村中小学定期公布公用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同时定期进行公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确保学校教学业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一条 全省各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公用经费的支出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的,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区)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政府举办的城市中小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管理,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和中心小学(以下简称农村中小学),村小(含教学点)纳入所隶属的乡镇中心小学统一管理。

第三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资金由中、省、市、县财政分级负担,包括人员经费、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等。

第四条 农村中小学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部门预算原则。按照部门预算编制办法,实行一个学校一本预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一级预算单位,初中和中心小学为二级预算单位,村小为基层预算单位。

(二)综合预算原则。农村中小学预算包括学校全部收入和支出,都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现收支平衡,统筹安排

(三)突出重点原则。依据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保运转、保基本支出、保重点的顺序安排预算,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四)专户管理原则。农村中小学预算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户核拨,专款专用。

(五)绩效考评原则。农村中小学预算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追踪问效。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农村中小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

第六条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等。

第七条 收入预算编报,充分考虑需要和可能,根据年度业务开展计划和支出需求情况综合确定。收入来源要可靠、稳定,实事求是,不重报、不漏报、不虚报。

财政补助收入指农村中小学校从财政渠道取得的各项事业经费,包括人员经费,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对家庭和个人的补助,以及按规定比例由财政负担的公用经费和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等。事业收入指农村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包括农村中小学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项目收入。其他收入指除以上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银行利息收入等。

第八条 支出预算编报。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按照政策规定的标准和享受人员范围据实编报到每一个人。

人员支出包括个人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等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医疗费、住房补贴、抚恤和生活补助、助学金等支出。

公用支出按照政策规定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相关标准计算编报。公用支出包括日常公用支出和专项公用支出。其中日常公用支出包括

教学业务与管理费、办公费、印刷费、培训费、实验实习费、文体活动费、水电费、取暖费、交通差旅费、邮电费、会议费、劳务费、零星维修费、专用材料费等;专项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图书资料、教学软件(课件)购置等费用。项目支出按照实际需求编报。

项目支出包括校舍购建费、校舍维修改造经费以及其他改善办学条件等费用。

免教科书经费由省教育厅编报。

第九条 农村中小学校预算按照“两上两下”程序编制,从每年4月份开始编制下年度预算。

一上:农村中小学编报预算建议数。根据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关于编制年度预算的统一部署,根据学校基本情况和事业发展需求,农村中小学编制年度预算建议草案,上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县级财政部门。

一下:县级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县级财政部门根据部门上报的预算建议数,将本级承担的农村中小学经费和上级下达的预算指标一同纳入农村中小学预算,并结合分项定额标准等因素,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经费,确定下达各中小学预算控制数。

二上:农村中小学上报预算草案。农村中小学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细目定额规定和有关标准,编制年度预算草案,逐级审核汇总后报送县级财政部门。

二下:县级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县级财政部门将同级人大审议批准的预算草案批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财政部门预算批复,下达各中小学预算。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下达、批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预算时,应分列二级和基层预算单位预算。

第十一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校均、班均、师均和生均等实物配备标准,确定农村中小学基本支出细目定额标准,并与县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一同下达各农村中小学。

第十二条 农村中小学在编制预算时,按照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将学校通用的耗材和仪器设备等符合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商品和劳务(具体种类由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编入政府采购预算。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拨款。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由县级财政按照预算进度直接拨付中小学,其中工资部分仍按原支付渠道发放到教师个人。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由学校提出用款计划,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核后,向县级财政提出申请,由县级财政直接核拨农村中小学。对基础资料翔实、管理规范和地处偏远的农村中小学日常公用经费,也可由县级教育部门直接向县级财政申请用款计划,经县级财政审核后直接核拨农村中小学;专项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中符合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农村中小学预算一经批复,严格执行。在预算未确定前,县级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农村中小学月均实际支出情况,按月预拨公用经费,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对农村中小学拨款要确保及时、足额、准确,不得截留、滞留和挪用学校预算经费。

第十六条 农村中小学严格按照批准的支出预算项目和科目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确需调整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十七条 学校预算执行中新增事项,除国家统一调资和突发性事件可申请预算追加外,其余一律在编制下年度预算时统筹考虑。 第十八条 学校预算执行中项目资金有结余的,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可留归学校统筹使用;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决算编制

第十九条 预算年度终了,由学校按要求及时编制决算,经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形成部门决算草案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决算要求数字真实,内容全面、准确,编报及时,不得估列代编,不得漏报、瞒报,虚列支出。

第二十一条 决算包括决算报表和决算说明。决算表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发。

第五章 绩效考评

第二十二条 学校预算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支出项目实施内容、资金管理效率、公共或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考评。

第二十三条 绩效考评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管理方式,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教育部门和学校分级实施。评价方法、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值、评价工作程序由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研究制定。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义务教育财政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立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农村中小学校经费管理使用监督制约机制。

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完善内部财务管理约束机制,加强资金管理,自觉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及时向教育部门汇报预算执行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各级分担资金不到位,套取上级财政资金的,截留、挪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工作失职造成失误并导致资金损失浪费的责任人或在资金使用管理中玩忽职守导致资金损失的责任人移交监察部门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设区市(区)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全省各级政府举办的城市中小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财务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中小学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和中心小学(以下简称农村中小学),村小(含教学点)纳入所隶属的乡镇中心小学统一管理。

第三条 农村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原则是:认真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办学方针,坚持公平、公开、透明原则,努力提高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水平。

第四条 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依法筹措事业资金;加强会计核算,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五条 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有关责任。

(一)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贯彻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制订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落实农村中小学经费,制订开支标准,审核、批复预算;监管中小学国有资产;监管农村中小学财务活动,组织指导绩效考评工作。

(二)教育部门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农村中小学财务规章制度和办法;配合财政部门制订农村中小学开支标准;审核、编制农村中小学预算,组织管理农村中小学财务活动;建立农村中小学内部控制制度,分析、监督农村中小学财务状况,加强农村中小学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绩效评价。

(三)农村中小学主要负责执行农村中小学财务制度和办法;按时编制预算,严格开支标准,开展日常财务活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定期分析各项财务活动;进行自身绩效评价。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农村中小学财务统一纳入县级管理。即预算统一编制;资金县级统筹、直接拨付;会计集中核算,实行代理制。

第七条 农村中小学账务在县级会计代理机构统一核算。不具备县级统一核算条件的乡镇,可暂时实行乡级会计代理,逐步向县级会计代理机构统一核算过渡。

第八条 农村中小学财务由校长全面负责。村小(含教学点,下同)的财务纳入农村中心小学管理,实行报账制。学校设专(兼)职会计、出纳各1人,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

第九条 建立农村中小学部门预算制度,实行一个学校一本预算,村小(含教学点)的预算由所隶属的中心小学统一编制,统一管理。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十条 农村中小学严格按规定收取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各项收费、校办产业、勤工俭学、捐赠等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中小学财政补助收入严格按规定落实到校,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原渠道发放。

第十二条 农村中小学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年度各项支出,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 第十三条 农村中小学预算内大额支出(一般指超过周转资金额度),由学校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校委会集体审定后,上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农村中小学通用耗材、仪器设备、校舍维修以及需要购置的资产或劳务,经校委会集体研究后,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批,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统一实施采购,并在学期开学前分发到校。

第十五条 农村中小学零星支出由学校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人员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学校学生人数、资产状况等实际情况,核定一定数额的周转资金,以保证学校教学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十七条 会计代理机构可开设一个“农村中小学预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接收县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农村中小学基本支出补助资金。“农村中小学预算资金专用账户”,按校分设专账,中心小学账户下按村小(含教学点)建立分账,账户内资金只能通过转账方式汇入农村中小学的专用账户,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十八条 农村中小学就近在金融机构开设提取现金的专用账户,用于学校零星支出的现金支取。

第四章 账务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中小学向会计代理机构报账,并根据零星支出数额,及时补充学校周转金。

第二十条 会计代理机构按校设立会计账,代理学校处理账务,并定期向农村中小学提供会计月报表。

第二十一条 每年年终,会计代理机构将农村中小学会计资料移交学校,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会计代理机构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会计核算制度。

第二十三条 农村中小学定期在校内外公布学校财务管理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农村中小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做好日常财务会计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农村中小学资产管理和监督,定期进行资产清查。

第二十六条 农村中小学要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物品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交接、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农村中小学资产的出租、出借、出让、变卖、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经校委会集体研究后,报县教育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八条 对长期闲置资产,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在农村中小学之间调剂使用。

第二十九条 农村中小学各类资产不得抵押、担保。

第六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条 农村中小学会同会计代理机构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农村中小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农村中小学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农村中小学按县级教育、财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小学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设区市(区)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全省各级政府举办的城市中小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

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规范公用经费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和中心小学(以下简称农村中小学),村小(含教学点)纳入所隶属的乡镇中心小学统一管理。

第三条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具体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日常办公、印刷、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软件(课件)购置及实验耗材、信息技术教育耗材等,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资料费、住宿费以及按规定应予补助的费用。

第四条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合理确定不同类别中小学公用经费分项开支定额标准、实物配备和耗材消耗标准,并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不同规模学校教学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农村中小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学校日常教学活动的开展,又要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六条 农村中小学制定本校公用经费管理制度,细化支出范围及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同时明确实物管理责任,建立物品采购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保管、领用制度。

第七条 农村中小学要加强公用经费的预算、账务和实物管理,建立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八条 农村中小学符合政府采购的购置项目,由县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所采购商品由县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并书面通知到有关学校;向学校提供物品时,需同时提供物品的种类、数量、型号、单价、供货单位等方面内容的清单。

第九条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后,学校只能按规定收取寄宿生住宿费。自2009年春季开学起,取消寄宿生住宿费。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学校代学生统一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严禁收取任何形式的服务费;严禁向学生搭售地方教材及教辅资料。

第十条 农村中小学定期公布公用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同时定期进行公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确保学校教学业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一条 全省各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公用经费的支出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的,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区)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政府举办的城市中小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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