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摘 要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作为我国法官的主要惩戒制度,虽实施了很长时间,却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对其进行具体规定,导致各法院适用混乱。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究竟该如何发展?是进行改善使之与时代发展相适应,还是抛弃,寻求更科学合理的制度,是我们应重点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法官错案责任 错案终身追责 司法独立 司法监督   基金项目: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项目名称:《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研究》,项目编号:NJSY11027。   作者简介:张莉蔚,内蒙古工业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诉讼法学、国际私法;银福成,内蒙古师范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刑事法学,名族学。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052-02   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历史发展   在人类法律发展史上,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最早产生于古罗马初期,但在今天的西方法律体系中,基本上找不到错案的概念,错案追究制度在西方国家经历了一个从有到无的过程。   我国古代也规定了法官责任制度,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有关案件从受理到宣判这一系列程序的违法审判责;二是有关违法逮捕、违法羁押等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所应承担的责任,如唐律中规定的各级官吏对所辖地区发生的强盗、窃盗和杀伤案件,必须在法定的30天内捕获,方可免罪,否则要追减三等处罪等豍;三是违法行刑的责任,主要包括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等五个方面违法行刑责任。我国古代法官责任追究不但涉及面广泛,而且规定非常详尽。   文革十年动乱使公检法机关系统遭到全面破坏,大量冤假错案发生,1978年人民法院开始全面进行拨乱反正,查清纠正还被告人清白的错案达80多万件。面对数量如此惊人的冤假错案,在重建我国司法制度的同时,对防止错案的出现给予了更多的关注。1990年人民法院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在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率先确立,至此,中国有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并如雨后春笋,在中国各地法院纷纷建立。1992年河北省人民法院确立实施此制度,1993年最高法院在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把错案追究制度作为一项新举措,要求在全国各级法院予以推行。1998年《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作为全国人民法院系统错案责任追究的基本规范正式被公布,至此,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在法院系统正式确立。   二、对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不同观点   (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弊大于利   持此观点者认为,错案追究制不但影响法官的独立审判,而且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终损害法律的公平。实践中往往以案件依审判监督程序被改判作为错案认定的标准,这使得做出判决的办案人员为了降低案件被改判的风险,降低错案发生率,刻意和上级法院办案的人员加强“交流”,导致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约束作用减弱甚至丧失,使我国审判监督机制形同虚设。   (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利大于弊   持该观点者认为,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约束了法官的任意断案行为,维护了司法公正,为减少冤假错案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起到了权力的制约与平衡作用。此外当前我国社会整体环境以及司法队伍发展水平决定我国不能照搬照抄西方的法律制度而抛弃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综上所述,保留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社会、人民尤其是错案受害人来说是一个福音,为维护社会主义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三)对“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评析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人民法院实施自我约束,保障当事人利益的重要措施,虽然该制度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因为法官不同的素质与水平,错案责任追究不够完善的理论基础和标准,以及错案追究程序和方式的不规范而出现偏差和变形,进而遭到质疑,不断引发声讨之音。但是,笔者认为,从其实践价值和作用上来看,利大于弊。错案责任追究能够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推动人民法院提高审判质量;错案责任追究能够促进法院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错案责任追究能够提高审判人员素质,进而提高办案水平,减少错案发生。   三、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改革现状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由法院系统自发形成的一种自我纠错机制,为探索出一条真正适合我国的法官错案责任机制,各地法院系统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尝试。比较有代表性的是2005年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废除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2012年河南省出台了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加重了错案追究力度。   (一)北京市第一中院取消“错案追究制”,代之以“法官不规范行为认定”制度   2005年,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宣布取消“错案责任追究制”,建立“法官不规范行为认定”制度。该制度的确立,标志着今后在北京市一中院将不再以案件的审判结果而是以法官的审判行为作为法官承担责任的标准。   北京市第一中院设定法官不规范行为认定制度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一是“错案责任追究”侵害审判独立性。自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创建以来,对于什么是错案,至今仍没有一个统一准确概念。通常以法官的判决被上级法院改判或者撤销作为错案的一种形式而使相应的法官受到惩罚。为此,部分法官为避免“错案”发生在自己身上而影响其奖金福利、名声地位以及晋升机会,在案件进入上级法院审判程序之前,就开展各种各样的“沟通”工作,直接或间接地按照上级法院的意思进行案件判决。这不仅侵害了法官的独立性和积极性,还导致“两审终审”制度名存。二是错案追究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案件被改判即被视为错案,下级法院的法官为减少案件被改判而与上级法院进行意思联络,上级法院为保护下级法官以及整个法院系统的荣誉与尊严,往往在最小范围内对原判决进行修改,这必将导致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三是从注重审判结果到注重审判行为,有利于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由于错案界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以审判结果错误作为错案衡量标准容易导致惩戒的随意性和不严肃性,无论对于当事人还是法官都是不公平的。从注重审判结果到注重审判行为,不仅与我国现在大力倡导的注重程序公正,改变我国以往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端相契合,还适应世界发展潮流,与国际法律接轨。国际法也确立了对有违法、失职行为的法官进行惩戒的原则,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指出:“法官因不称职或行为不检使其不适于继续任职时,可以通过指控、弹劾程序对其做出停职或撤职的处理。”豎   (二)河南省确立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   2012年4月5日,河南省高院颁布《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根据这一制度,法官无论基于何种是由导致错案发生,无论是是否在职,都要被追究责任。即“不管过多长时间,不管人走到哪儿,法官只要判错案,就要一辈子承担责任”。豏   为解决现实中出现的发生错案,被追责人不明确这一问题,《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规定,对于被认定为错案的案件,不但要追究审判长的责任,还要追究同意此判决的合议庭其他成员的责任,主管领导有参与的,还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对一些事后被发现办错了的案件,对应追究责任的工作人员,在职的,给予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分,如果在职工作人员涉嫌犯罪,将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已调至其他法院的,由其现在所在的法院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追责。应该追究责任的法官已经退休的,根据其应承担的责任类别相应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出台不久,“眼花”法官水涛因一起错的离奇的交通事故案件而成为《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实施后适用的第一人,受到了此法的惩罚。此外,依据《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规定,有关部门依照程序对此案相关责任人也进行了责任追究。河南省高院刑一庭副庭长尚学文说:“错案终身追究就是提醒我们法官,责任重于泰山,必须时刻保持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警惕,尊重事实,尊重法律,慎用权力。”豐   (三)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前路选择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在人们的争议声中一路走来,存存废废,不断进行着各种变革,却依然无法得到人们的一致认同,错案责任追究究竟该何去何从?其实两种制度,手段不同,目标一致。笔者认为,北京市一中院取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法官不规范行为认定”制度,对法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追责,有利于规范法官的不法行为,提高审判质量,与国际法律相接轨,但国外法官的专业素养,法律至上信念,职业准入以及国家法制历史等因素与我国存在巨大差异,决定了我国当前不能照搬国外的做法而放弃法官责任追究制度豑。   (四)完善法官错案责任制度的具体设想   1.提高法官素质,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   目前,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难以发挥作用的原因,除了错案概念界定模糊使得错案难以认定外,当前我国法官素质的差别,个人的认知水平、见识和眼界等不同而对同一法律条文产生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使其成为规避错案惩戒的借口,所以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是实现司法公正与树立司法权威的必行之路。   2.建立错案不究惩戒制度   审判监督制度是我国三大诉讼法的重要内容,发现错案不予追究的情形却从未被规定过,因此错案不究可以被视为我国法律的一大漏洞。当前,我国司法系统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法院为顾及法官利益以及法院系统的形象,发现错案,要么瞒而不报,要么有错不究,严重损害了受害人的利益。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表示:“在防范错案不究问题上,需要强化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责任。法院院长、副院长及内设部门负责人对发生在职责范围内的执法过错隐瞒不报,压制不查,不予追究的,应当追究责任。”豒   3.完善追究程序,加强对审判行为的监督   我国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以监督法官的审判行为,防止法官滥用国家权力损害当事人的权利,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但该制度在运行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漏洞,应加以改革。一是认定和追究的主体不应是法院自己。错案追究的机构往往是设在法院内部的监察部门,然而自己给自己开刀是不可能彻底的,法院从自身利益和社会形象考虑,不希望本院监察部门发挥太大的作用,因而,应由一个中立的部门行使该权力。二是建立回访制度,即对民商事、行政判决以及判拘役以下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他们对法官办案过程中的态度和印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解决。三是实施错案听证制度。由人大组织专业人士对错案认定进行听证。对是否属于错案及其责任人进行充分认定,允许被控法官对有异议的错案向社会做出辩解和说明。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对法官的权利也给予维护。   注释:   周永坤.错案追究制与法治国家载.法学.1997(9).128.   怀效锋.司法惩戒与保障.法制与社会.2007.97-99.   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65.   河南全国率先试行终身追责.安徽日报.2013(7).19-21.   陈有西.法官责任的制度选择.法律出版社.2008.357.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同样面临科学发展载.中国律师.2008(8).12-16.

  摘 要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作为我国法官的主要惩戒制度,虽实施了很长时间,却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对其进行具体规定,导致各法院适用混乱。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究竟该如何发展?是进行改善使之与时代发展相适应,还是抛弃,寻求更科学合理的制度,是我们应重点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法官错案责任 错案终身追责 司法独立 司法监督   基金项目: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项目名称:《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研究》,项目编号:NJSY11027。   作者简介:张莉蔚,内蒙古工业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诉讼法学、国际私法;银福成,内蒙古师范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刑事法学,名族学。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052-02   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历史发展   在人类法律发展史上,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最早产生于古罗马初期,但在今天的西方法律体系中,基本上找不到错案的概念,错案追究制度在西方国家经历了一个从有到无的过程。   我国古代也规定了法官责任制度,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有关案件从受理到宣判这一系列程序的违法审判责;二是有关违法逮捕、违法羁押等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所应承担的责任,如唐律中规定的各级官吏对所辖地区发生的强盗、窃盗和杀伤案件,必须在法定的30天内捕获,方可免罪,否则要追减三等处罪等豍;三是违法行刑的责任,主要包括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等五个方面违法行刑责任。我国古代法官责任追究不但涉及面广泛,而且规定非常详尽。   文革十年动乱使公检法机关系统遭到全面破坏,大量冤假错案发生,1978年人民法院开始全面进行拨乱反正,查清纠正还被告人清白的错案达80多万件。面对数量如此惊人的冤假错案,在重建我国司法制度的同时,对防止错案的出现给予了更多的关注。1990年人民法院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在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率先确立,至此,中国有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并如雨后春笋,在中国各地法院纷纷建立。1992年河北省人民法院确立实施此制度,1993年最高法院在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把错案追究制度作为一项新举措,要求在全国各级法院予以推行。1998年《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作为全国人民法院系统错案责任追究的基本规范正式被公布,至此,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在法院系统正式确立。   二、对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不同观点   (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弊大于利   持此观点者认为,错案追究制不但影响法官的独立审判,而且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终损害法律的公平。实践中往往以案件依审判监督程序被改判作为错案认定的标准,这使得做出判决的办案人员为了降低案件被改判的风险,降低错案发生率,刻意和上级法院办案的人员加强“交流”,导致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约束作用减弱甚至丧失,使我国审判监督机制形同虚设。   (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利大于弊   持该观点者认为,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约束了法官的任意断案行为,维护了司法公正,为减少冤假错案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起到了权力的制约与平衡作用。此外当前我国社会整体环境以及司法队伍发展水平决定我国不能照搬照抄西方的法律制度而抛弃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综上所述,保留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社会、人民尤其是错案受害人来说是一个福音,为维护社会主义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三)对“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评析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人民法院实施自我约束,保障当事人利益的重要措施,虽然该制度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因为法官不同的素质与水平,错案责任追究不够完善的理论基础和标准,以及错案追究程序和方式的不规范而出现偏差和变形,进而遭到质疑,不断引发声讨之音。但是,笔者认为,从其实践价值和作用上来看,利大于弊。错案责任追究能够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推动人民法院提高审判质量;错案责任追究能够促进法院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错案责任追究能够提高审判人员素质,进而提高办案水平,减少错案发生。   三、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改革现状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由法院系统自发形成的一种自我纠错机制,为探索出一条真正适合我国的法官错案责任机制,各地法院系统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尝试。比较有代表性的是2005年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废除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2012年河南省出台了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加重了错案追究力度。   (一)北京市第一中院取消“错案追究制”,代之以“法官不规范行为认定”制度   2005年,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宣布取消“错案责任追究制”,建立“法官不规范行为认定”制度。该制度的确立,标志着今后在北京市一中院将不再以案件的审判结果而是以法官的审判行为作为法官承担责任的标准。   北京市第一中院设定法官不规范行为认定制度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一是“错案责任追究”侵害审判独立性。自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创建以来,对于什么是错案,至今仍没有一个统一准确概念。通常以法官的判决被上级法院改判或者撤销作为错案的一种形式而使相应的法官受到惩罚。为此,部分法官为避免“错案”发生在自己身上而影响其奖金福利、名声地位以及晋升机会,在案件进入上级法院审判程序之前,就开展各种各样的“沟通”工作,直接或间接地按照上级法院的意思进行案件判决。这不仅侵害了法官的独立性和积极性,还导致“两审终审”制度名存。二是错案追究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案件被改判即被视为错案,下级法院的法官为减少案件被改判而与上级法院进行意思联络,上级法院为保护下级法官以及整个法院系统的荣誉与尊严,往往在最小范围内对原判决进行修改,这必将导致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三是从注重审判结果到注重审判行为,有利于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由于错案界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以审判结果错误作为错案衡量标准容易导致惩戒的随意性和不严肃性,无论对于当事人还是法官都是不公平的。从注重审判结果到注重审判行为,不仅与我国现在大力倡导的注重程序公正,改变我国以往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端相契合,还适应世界发展潮流,与国际法律接轨。国际法也确立了对有违法、失职行为的法官进行惩戒的原则,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指出:“法官因不称职或行为不检使其不适于继续任职时,可以通过指控、弹劾程序对其做出停职或撤职的处理。”豎   (二)河南省确立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   2012年4月5日,河南省高院颁布《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根据这一制度,法官无论基于何种是由导致错案发生,无论是是否在职,都要被追究责任。即“不管过多长时间,不管人走到哪儿,法官只要判错案,就要一辈子承担责任”。豏   为解决现实中出现的发生错案,被追责人不明确这一问题,《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规定,对于被认定为错案的案件,不但要追究审判长的责任,还要追究同意此判决的合议庭其他成员的责任,主管领导有参与的,还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对一些事后被发现办错了的案件,对应追究责任的工作人员,在职的,给予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分,如果在职工作人员涉嫌犯罪,将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已调至其他法院的,由其现在所在的法院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追责。应该追究责任的法官已经退休的,根据其应承担的责任类别相应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出台不久,“眼花”法官水涛因一起错的离奇的交通事故案件而成为《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实施后适用的第一人,受到了此法的惩罚。此外,依据《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规定,有关部门依照程序对此案相关责任人也进行了责任追究。河南省高院刑一庭副庭长尚学文说:“错案终身追究就是提醒我们法官,责任重于泰山,必须时刻保持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警惕,尊重事实,尊重法律,慎用权力。”豐   (三)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前路选择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在人们的争议声中一路走来,存存废废,不断进行着各种变革,却依然无法得到人们的一致认同,错案责任追究究竟该何去何从?其实两种制度,手段不同,目标一致。笔者认为,北京市一中院取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法官不规范行为认定”制度,对法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追责,有利于规范法官的不法行为,提高审判质量,与国际法律相接轨,但国外法官的专业素养,法律至上信念,职业准入以及国家法制历史等因素与我国存在巨大差异,决定了我国当前不能照搬国外的做法而放弃法官责任追究制度豑。   (四)完善法官错案责任制度的具体设想   1.提高法官素质,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   目前,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难以发挥作用的原因,除了错案概念界定模糊使得错案难以认定外,当前我国法官素质的差别,个人的认知水平、见识和眼界等不同而对同一法律条文产生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使其成为规避错案惩戒的借口,所以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是实现司法公正与树立司法权威的必行之路。   2.建立错案不究惩戒制度   审判监督制度是我国三大诉讼法的重要内容,发现错案不予追究的情形却从未被规定过,因此错案不究可以被视为我国法律的一大漏洞。当前,我国司法系统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法院为顾及法官利益以及法院系统的形象,发现错案,要么瞒而不报,要么有错不究,严重损害了受害人的利益。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表示:“在防范错案不究问题上,需要强化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责任。法院院长、副院长及内设部门负责人对发生在职责范围内的执法过错隐瞒不报,压制不查,不予追究的,应当追究责任。”豒   3.完善追究程序,加强对审判行为的监督   我国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以监督法官的审判行为,防止法官滥用国家权力损害当事人的权利,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但该制度在运行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漏洞,应加以改革。一是认定和追究的主体不应是法院自己。错案追究的机构往往是设在法院内部的监察部门,然而自己给自己开刀是不可能彻底的,法院从自身利益和社会形象考虑,不希望本院监察部门发挥太大的作用,因而,应由一个中立的部门行使该权力。二是建立回访制度,即对民商事、行政判决以及判拘役以下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他们对法官办案过程中的态度和印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解决。三是实施错案听证制度。由人大组织专业人士对错案认定进行听证。对是否属于错案及其责任人进行充分认定,允许被控法官对有异议的错案向社会做出辩解和说明。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对法官的权利也给予维护。   注释:   周永坤.错案追究制与法治国家载.法学.1997(9).128.   怀效锋.司法惩戒与保障.法制与社会.2007.97-99.   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65.   河南全国率先试行终身追责.安徽日报.2013(7).19-21.   陈有西.法官责任的制度选择.法律出版社.2008.357.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同样面临科学发展载.中国律师.2008(8).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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