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 | 企业排污许可证如何申请变更?答案在这里!

写 在 前 面

“根据之前的‘暂行规定’,法人等基本信息变更之后二十日之内就得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变更许可证申请。可是我们刚领到证,法人就换了,应该怎么变更呢?”

“以后查到许可证的载明信息跟实际情况不一致,会被处罚怎么办?”

第一轮许可证发完之后,很快就有需要变更的情况了。现在,这一系列问题终于得以解决。经过负责平台建设的同志们夜以继日加班加点,终于开启了信息系统的变更模块。

下面就介绍一下排污单位申报变更的基本步骤:

入口

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可登录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在业务办理板块选择“许可证变更”模块,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申报

(1)排污单位点击进入“许可证变更”模块,点击页面中的“我要变更”按钮,即可填写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

(2)排污单位申请变更时,需先填写变更类型和变更内容/事由。前一次排污许可证申请信息自动带入,排污单位可在原有信息基础上填写或修改变更内容。

提交

排污单位填写完所有信息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申报。系统会对变更内容进行标识,绿色文字为排污单位变更过程中新增内容,红色文字为排污单位变更过程中修改内容。

根据环水体[2016]186号文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一)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

(二)第十条中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二十日内。

(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后,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二十日内。

(四)国家或地方实施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核发机关应主动通知排污单位进行变更,排污单位在接到通知后二十日内申请变更。

(五)政府相关文件或与其他企业达成协议,进行区域替代实现减量排放的,应在文件或协议规定时限内提出变更申请。

(六)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二)款所指的许可事项包括:

(一)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二)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可只包括(一)以及(二)中的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

核发机关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等,依法合理确定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排放量。

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内容进行许可时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相关要求作为重要依据。

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并为此享受国家或地方优惠政策的,应当将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在副本中载明。

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有特别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THE  END

来源:中国排污许可,已获原创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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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之前的‘暂行规定’,法人等基本信息变更之后二十日之内就得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变更许可证申请。可是我们刚领到证,法人就换了,应该怎么变更呢?”

“以后查到许可证的载明信息跟实际情况不一致,会被处罚怎么办?”

第一轮许可证发完之后,很快就有需要变更的情况了。现在,这一系列问题终于得以解决。经过负责平台建设的同志们夜以继日加班加点,终于开启了信息系统的变更模块。

下面就介绍一下排污单位申报变更的基本步骤:

入口

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可登录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在业务办理板块选择“许可证变更”模块,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申报

(1)排污单位点击进入“许可证变更”模块,点击页面中的“我要变更”按钮,即可填写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

(2)排污单位申请变更时,需先填写变更类型和变更内容/事由。前一次排污许可证申请信息自动带入,排污单位可在原有信息基础上填写或修改变更内容。

提交

排污单位填写完所有信息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申报。系统会对变更内容进行标识,绿色文字为排污单位变更过程中新增内容,红色文字为排污单位变更过程中修改内容。

根据环水体[2016]186号文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一)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

(二)第十条中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二十日内。

(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后,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二十日内。

(四)国家或地方实施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核发机关应主动通知排污单位进行变更,排污单位在接到通知后二十日内申请变更。

(五)政府相关文件或与其他企业达成协议,进行区域替代实现减量排放的,应在文件或协议规定时限内提出变更申请。

(六)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二)款所指的许可事项包括:

(一)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二)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可只包括(一)以及(二)中的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

核发机关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等,依法合理确定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排放量。

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内容进行许可时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相关要求作为重要依据。

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并为此享受国家或地方优惠政策的,应当将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在副本中载明。

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有特别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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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排污许可,已获原创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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