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出租的相关条款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5年5月9日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同时废止。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2号
已于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八日经第五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1994年4月30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5日公布 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取得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
(二)产权有争议或者产权受到限制的;
(三)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属违章建筑的;
(五)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六)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1999年12月27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四)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解读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九种房屋不能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如果求租人承租了这样的房屋,万一双方发生纠纷,承租人的利益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洛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1992年10月30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 根据2005年7月2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72号令公布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合法产权证件或者未获得房屋所有权人授权的;
(二)产权有争议的或者产权不清的;
(三)损坏严重使用不安全的;
(四)在依法发布房屋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五)违章建筑和无临时建筑许可证的临时建筑的房屋;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租赁的其他房屋。
《南昌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七条 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出租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征得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房屋所有权及其该房屋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权属有争议的;
(五)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六)已抵押房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七)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
《沈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2007年8月29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共有房屋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二)属于违法建筑的;
(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
次会议于2004年6月30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8月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 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 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 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四) 属于违法、违章建筑的;
(五) 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六) 已抵押而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房屋的其他情形。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2002年8月30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房屋所有权或房屋所有权人未授予经营管理权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危险房屋或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
(六)在依法发布房屋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七)违章建筑或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房屋。
《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2月26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第七条 出租房屋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将居住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二)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
(三)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非居住房屋出租他人居住;
(四)将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出租;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
《呼和浩特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产权不清、权属有争议的;
(三)经房产管理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已设定抵押,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六)在依法公告拆迁范围内的;
(七)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不得出租的相关条款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5年5月9日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同时废止。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2号
已于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八日经第五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1994年4月30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5日公布 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取得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
(二)产权有争议或者产权受到限制的;
(三)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属违章建筑的;
(五)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六)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1999年12月27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四)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解读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九种房屋不能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如果求租人承租了这样的房屋,万一双方发生纠纷,承租人的利益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洛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1992年10月30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 根据2005年7月2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72号令公布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合法产权证件或者未获得房屋所有权人授权的;
(二)产权有争议的或者产权不清的;
(三)损坏严重使用不安全的;
(四)在依法发布房屋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五)违章建筑和无临时建筑许可证的临时建筑的房屋;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租赁的其他房屋。
《南昌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七条 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出租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征得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房屋所有权及其该房屋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权属有争议的;
(五)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六)已抵押房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七)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
《沈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2007年8月29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共有房屋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二)属于违法建筑的;
(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
次会议于2004年6月30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8月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 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 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 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四) 属于违法、违章建筑的;
(五) 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六) 已抵押而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房屋的其他情形。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2002年8月30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房屋所有权或房屋所有权人未授予经营管理权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危险房屋或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
(六)在依法发布房屋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七)违章建筑或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房屋。
《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2月26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第七条 出租房屋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将居住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二)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
(三)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非居住房屋出租他人居住;
(四)将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出租;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
《呼和浩特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产权不清、权属有争议的;
(三)经房产管理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已设定抵押,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六)在依法公告拆迁范围内的;
(七)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