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大纲1

火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1 总 则

1.0.1、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电力建设工

程质量监督规定》,为统一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

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

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及生产运行等单位。 及有关机构有关机构,是

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试验、检测工作的各类试验室。的质量行为,加强电

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

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

益,制定火电、送变电工程1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凡接入公用电网的电力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应按上述相关典型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1.0.2、 《火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以下简称本“大纲”)适用于电力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对火电建设工程正式开工后的首次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首次检查是指本期工程的第一次质量监督检查,每期工程

只进行一次。输变电工程和小型火电工程的首次监督检查可参照执行。

1.0.3、 首次检查除按本“大纲”的要求进行外,还要完成以下工作:

1) 宣布中心站负责本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程师。

2) 布置本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及其实施要求。

1.0.4、 质量监督检查以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时,

对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各“大纲”中重复性的条款一般只抽查一次。凡经检查符

合规定、在后续工程中又未发生情况变化者,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1.0.5、 根据工程设计中采用新设备和新技术的具体情况,中心站可结合工程的实际特

点,补充编制其具体的监督检查细则,也可编制对本工程监督检查的“实施大

纲”,保证检查的针对性和全面性。

2 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大纲的引用而成为本大纲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大纲,然而,鼓励根据本大纲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人纲。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电建质监〔2005〕52号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 ;

电建质监〔2005〕21号 《关于规范电力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通知》 ;

计建设〔1997〕252号 《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国电总〔2001〕646号 《关于电力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通知》; DL/5000-2002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DL/T5210·1-2005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一部分:土建工程》; 建设〔2000〕41号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建标〔2002〕219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建标〔2000〕241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建标〔2001〕40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

GB50026—93 《工程测量规范》;

国测法字〔2004〕4号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建设〔2001〕22号 《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GB/T50326—2001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50319-200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电建〔1995〕543号 《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

国电电源〔2002〕849号 《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

国电电源〔2002〕896号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

电建〔1995〕543号 《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

有关标准、规程、规范(有效版);

本工程全部设计文件的有效版。

3 质量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

3.0.1、 工程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程序办理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3.0.2、 项目法人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审批、核准手续齐全;

3.0.3、 五通一平已基本完成;桩基或地基处理工程严格执行相关验收技术规范和标

准;

3.0.4、 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交付计划已确定。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图纸的交付至少可满

足连续三个月施工的需要,且图纸已通过会检;

3.0.5、 工程建设施工组织总设计编制完成并已审批;

3.0.6、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其现场机构及人员配备,按规定持证上岗的人员,

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3.0.7、 工程质量监督站已经中心站审批,并正常开展工作。由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组

织的,对工程重点项目、关键部位的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已拟定。

4 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4.1. 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1. 按基本建设程序规定,满足开工条件的要求。按规定缴纳了质量监督费;

4.1.1.2. 工程建设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

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了审核,并监督各责任主体质量责任人到位;

1) 工程建设组织管理机构与工程管理的模式相适应,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运

转有效,满足工程管理和质量控制的要求。工程质量处于有效控制状态;

2) 已经完成主要设备、工程总承包和主要分包施工及工程监理招标,并已签订

合同,各类招投标文件齐全;

3) 工程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监造、质量验收及评定、见证取样等制度齐全、

有效。

4.1.1.3. 施工图纸交付计划已落实,对已交付的图纸按规定进行了设计交底与施工图

会检,且交底与会检记录规范;

4.1.1.4. 施工组织总设计编制完成并已审批;

4.1.1.5. 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健全、适用,档案管理人员已到位工作;

4.1.1.6. 无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

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因要求承包方压缩

合理工期而影响工程质量等行为;

4.1.1.7. 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质量要求,建立了

相应的管理制度、检查验收办法和标准,并建立了责任制度;

4.1.1.8. 确认并发布“质量验收及评定项目划分表”;

4.1.1.9. 及时向中心站报送工程实际网络进度计划。

4.1.2. 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2.1. 承担本工程的设计项目与本单位资质相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运行有效;

4.1.2.2. 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对

项目的设计质量责、权明确;

4.1.2.3. 按计划交付图纸,能保证连续施工。施工图交底记录齐全、完整;

4.1.2.4. 施工图的设计质量和深度能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的方便。施工图纸及设计变

更等文件审批手续齐全,内部审核程序和责任落实;

4.1.2.5. 设计单位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

4.1.2.6. 工代制度健全,参加规定项目的质量验收。签署设计变更单、技术洽商单的

人员资格明确,并向监理单位备案。同时,已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4.1.3.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3.1.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委托手续规范、清晰、责权明确。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

运行有效:

4.1.3.2. 总监理师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监理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配备合理,

项目相符,责任制落实。现场监理的组织机构及其行为符合《建设工程监理

规范》(以下简称“监理规范”);

4.1.3.3. 根据合同和“监理规范”制定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和监理工作程序,并有效

执行;

4.1.3.4. 已审定的施工质量验评项目划分表符合“施工质量验评标准”和工程实际;

对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工程设计变更等技术文

件的审批手续已确定并规范、齐全;

4.1.3.5. 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合格供货商名录进行了审查;

4.1.3.6. 已经建立对设备、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到货、开箱检验和对原材料质量跟

踪的管理办法、相关制度及管理台帐;

4.1.3.7. 对各施工承包单位(含各类形式的分包队伍)的资质以及人员资格审查,无违

规行为;

4.1.3.8. 对各类检测机构(含合同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进行审查,均符

合规定,并建立管理台帐。见证取样检测制度健全,责任到位,手续齐全;

4.1.3.9. 对各施工单位的计量管理进行审查,符合国家“计量法”规定,并满足施工

的需要;

4.1.3.10. 按照“强制性条文”、国家或行业验收标准,对隐蔽工程、完工的项目及时

验收并规范签证;

4.1.3.11. 质量问题台帐完整、清晰、规范,各类质量问题通知单、停工令内容明确,

闭环管理。对现场发现的不合格的设备、材料、构配件和发生的质量事故,

及时督促、配合相关单位调查处理;

4.1.3.12. 对已处理完的预监检中提出的待整改问题,检查、验收完毕。

4.1.4.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4.1. 施工承包合同规范、清晰。所承担的施工项目与本单位资质相符;

4.1.4.2. 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相一致,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如有变动,已经

建设单位确认。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和其他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备能

满足施工质量管理需要,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各类特殊操作工种(人

员)的资格证书符合规定;

4.1.4.3. 现场各类工程试验室(或合同检测单位)资质证书与试验项目相符,试 验员

持证上岗;

4.1.4.4. 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运行有效,能体现计划、实施、检查、处理各环节的

持续改进过程;

1) 项目部已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已建立项目与本工程相适应的质量管

理制度和考核评价办法,并实施有效;质量问题台帐完整、清晰、规范,管

2) 验评项目范围划分表的编制准确、完整,已经监理审核,总监签认。验评结

论、统计方法和签证手续正确、规范;

3) 建立计量管理制度和适应本工程的计量管理措施,并已切实执行。计量管理

人员持证上岗;

4) 规范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4.1.4.5. 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总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并贯彻执行;

1) 施工组织总设计已编制完成并经审批。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或已制订编

制计划。施工组织设计能切实贯彻实施;

2) 施工技术措施或作业指导书内容充实,可操作性强,审批手续完备。技术交

底制度健全并认真实施,交底和被交底各方签字记录规范;

4.1.4.6. 施工图会检记录齐全、签证有效,实施过程闭环;

4.1.4.7. 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等管理制度健全,签证及时、齐全,实施过程闭环;

4.1.4.8.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档案管理人员到位工作;

4.1.4.9. 物资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

1) 合格供货商名录和合格分承包商名录齐全;

2)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采购、保管、复试、发放制度健全,主要材料

跟踪管理台帐规范;

4.1.4.10. 工程项目的分包制度完善,无违法分包或转包行为。分包单位资质符合规定

要求;

4.1.4.11. 针对工程特点和项目需要,制定培训计划,并落实;

4.1.4.12. 对工程质监站预监检中,提出待整改问题已处理完毕。

4.2. 对技术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4.2.1. 反映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

资料;

4.2.2. 反映建筑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资料;

4.2.3. 反映设备及其工艺系统安全可靠、技术性能、稳定运行、经济技术指标的资料;

4.2.4. 涉及环境保护、职业健康、消防特种设备等方面的资料;

4.2.5. 工程质监站预监检发现的问题,包括已经整改闭环的资料;

4.2.6. 结合工程特点,认为有必要重点抽查、随机核实的资料。

4.3. 对施工现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4.3.1. 工程现场总平面布置符合施工组织总设计;

4.3.2. 已完工或在建的建(构)筑物结构的外观质量及其施工环境条件,必要时,进行

实体质量检测;

4.3.3. 各类物料堆放管理满足质量控制和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各种建筑材料外观质

4.3.4. 混凝土搅拌站的设备状况和工作环境及其管理制度符合规定要求。使用预拌

(商品)混凝土时,已建立其质量和资料管理制度;

4.3.5. 现场预制件场地的工作条件和机具设备及其管理制度符合规定要求;

4.3.6. 土建试验室(或合同检测单位)的现状条件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规定的要求;

4.3.7. 文明施工情况及现场状况符合《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的要求;

4.3.8. 各类计量工器具的实物和保管条件良好;

4.3.9. 建设单位移交有关厂区包括厂区附近的测量定位的三角点、导线点、水准点等

桩位及有关原始资料完好、齐全。施工测量方案经监理审批;厂区平面控制网、

高程控制网、主厂房控制桩设立准确并维护良好。

5 质量监督检查的步骤和方法

5.1. 检查步骤

5.1.1. 鉴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技术特点,质量监督检查方式以阶段性检查为主,结合不

定期巡检并随机抽查、抽测的方式进行。阶段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按自查、预

监检和正式监督检查三个步骤进行。

5.1.2. 自查

由工程质量监督站督促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符合要求后,书面报告工程质监站,并申请预监检。

5.1.3. 预监检

由工程质监站负责,组织工程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完毕对工程质量作出客观、公正、恰当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单位确认且形成管理闭环资料后,由工程质监站提前七天向中心站提出正式监督检查的书面申请。

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均应认真准备好关于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情况的书面汇

报材料。(汇报的主要内容见5.2.3条)。

5.1.4. 正式监检

中心站接到工程质监站的质量监督检查申请后,应在不超过七天之内组织相关专业

质监工程师组成监检组,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并且核查预检中提出的整改项目。

工程质监站和建设单位负责接受监检的组织工作,其他各责任主体必须全程认真配

合检查。

5.2.1. 监督检查组可按本阶段工程所涉专业分专业小组,也可按质量行为检查和实体

质量检查分组,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在相关受监单位的相应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配合下,进行检查工作。

5.2.2. 检查一般采取:大会听取汇报后,分专业组以查阅资料、座谈询问、现场查看、

抽查实测等方法进行。在专业小组检查的基础上,经监检组讨论评议,形成对本阶段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然后,以大会形式通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

5.2.3. 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迎检汇报材料的编写,应结合本“大纲”的内容和要求,

并力求简明、清晰、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单位在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质量管理方面的工作情况;反映实体质量和成果以及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的情况,并认真填写附表。汇报的主要内容一般为:

5.2.3.1. 建设单位:工程概况,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目标和质量管理措

施,里程碑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控制,目前工程开展情况;

5.2.3.2. 设计单位:工程设计概况和技术特点,设计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设计质量

控制措施,设计技术供应和工代现场服务的计划、安排;

5.2.3.3. 施工单位:施工承包范围和主要工程量,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运行效果,施工

质量目标,质量管理工作和质量控制效果,实际施工进度;

5.2.3.4. 监理单位:监理工作范围,工作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

配备,对工程质量目标的响应,监理工作的组织管理,工程质量控制,对目

前施工质量情况的评估;

5.2.3.5. 工程质监站: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工

作开展情况。

6 检查评价

6.0.1. 各监检专业小组检查结束,经组内评议,对本专业的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和

整改要求以及改进工作的建议。同时,形成书面资料;

6.0.2. 经监检组评议后,对本阶段工程建设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实

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作出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

6.0.3. 以大会形式通报各专业小组的质量评价意见和整改要求以及改进工作建议。监

检组通报综合评价及检查结论;

6.0.4. 对检查结论满足本“大纲”要求者,可颁发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论签

证书”。会后,质监中心站出具正式质量监督检查报告。主送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相关受检单位和其主管部门。抄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地方政府委托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

6.0.5.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完成监检组提出的整改要求,由监理单位正式检查验收

附表1:

受检资料目录

监检阶段: 制表单位:

火电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1 总 则

1.0.1.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电力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规定》,为统一火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及生产运行等单位。和有关机构有关机构,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试验、检测工作的各类试验室。的质量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火电、送变电工程1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凡接入公用电网的电力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应按上述相关典型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1.0.2. 《火电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以下简称本“大纲”)适用于电力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对火电建设工程的土建工程所涉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和建筑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

1.0.3. 质量监督检查以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时,

对火电工程各“大纲”中重复性的条款一般只抽查一次。凡经检查符合规定、在后续工程中又未发生情况变化者,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1.0.4. 根据工程设计中采用新设备和新技术的具体情况,中心站可结合工程的实际特

点,补充编制其具体的监督检查细则,也可编制对本工程监督检查的“实施大纲”,保证检查的针对性和全面性。

2 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大纲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大纲,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国测法字〔2004〕4号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国电电源〔2002〕49号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国电电源〔2001〕218号 《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

国电电源〔2002〕849号 《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

国电电源〔2002〕896号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

电建质监〔2005〕52号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技术、质量、安全、

建标〔2001〕40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

建标〔2002〕219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建标〔2000〕241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建设〔2001〕22号 《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建设部令87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102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国电总文档〔2002〕29号 《火电企业档案分类表6-9类》;

DL/T5210.1-2005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1部分:土建工程》; 建质〔1995〕13号 《电力建设土建工程施工技术检验若干规定》;

建质〔1995〕140号 《电力建设消除施工质量通病守则》;

建质〔1996〕111号 《火电施工质量检及评定标准》(焊接工程篇);

建质〔2003〕162号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电建〔1996〕666号 《火力发电厂工程竣工图文件编制规定》;

国档发〔1992〕8号 《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

国档发〔1988〕4号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国档发〔1998〕4号 《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及档案整理规范》; 国档发〔2002〕5号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GBJ 107-8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50164-92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T3632-95 《钢结构用抗剪型高强度连接副》;

GB/T3633—95 《钢结构用抗剪型高强度连接副技术条件》;

GB/T11822-2000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GB/T11821-2002 《照片档案管理规范》;

GB 50319-200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 50108-2001 《地下防水工程技术规范》;

GB 50119-2003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JGJ63—1989 《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

JGJ79-2002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DLl8—87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水工结构篇);

SDL69—87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篇);

DA/T22—2000 《归档文件整理规定》;

DA/T28-2002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

3 质量监督检查阶段划分和应具备的条件

3.1. 监督检查阶段划分

第一阶段 主厂房零米以下基础基本完; 第二阶段 主厂房上部结构施工中期;

第三阶段 主厂房主体结构完成,汽机房结构已到顶; 第四阶段 主厂房装饰、装修工程基本完,机组整套起动前;

第一、三、四阶段是必查阶段。每个阶段质量监督检查前,工程应具备阶段性检查的相应条件。第二阶段的检查由中心站视实际情况安排。在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时,可对汽机基座、烟囱、冷却水塔等重点项目和关键部位视进度情况一并进行监督检查。 3.2. 各阶段质量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

3.2.1. 各阶段质量监督检查时,其施工形象进度已基本达到本“大纲”的规定要求。 3.2.2. 在第一、二、三各阶段,单位工程的分批、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已验收,

监理单位已签证。

3.2.3. 第四阶段监检时,随生产系统投入的土建项目均已完成,且已经监理等单位验

收签证。

3.2.4. 施工技术文件、主要施工技术资料、主要施工记录、质量检验记录和原材料、

成品、半成品、设备的出厂证件及试验资料和各种签证手续齐全、完整。

3.2.5. 工程质量监督站已经组织进行了自检和预监检工作,并整改完毕。

4 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4.1. 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1. 工程项目报建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已经审查,并取得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4.1.1.2. 以下工程管理文件审批手续齐全,管理制度健全,并能有效实施:

1)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2)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3) 工程建设质量目标,施工组织总设计;

4) 质量、技术、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奖惩制度,图纸会检制度,设计交底

和设计变更管理制度,质量验收制度,分包工程管理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工程档案管理制度,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4.1.1.3. 工程和质量管理机构设置合理,专业人员配备齐全;

4.1.1.4.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用的“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已

审批;

4.1.1.5. 无明示或暗示工程责任主体违反“强制性条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因要

求承包方压缩合理工期,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

4.1.2. 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2.1. 承担的工程设计项目与本单位资质相符;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与承担任

务相符,并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

4.1.2.2. 设计变更单和技术洽商单签字及时,管理规范;

4.1.2.3. 及时进行设计交底并由交底和被交底的各方签字;参加图纸会检,并有完成

会检纪要相关内容的记录文件;

4.1.2.4. 按照计划或合同要求及时交付图纸,满足工程连续施工的需要;

4.1.2.5. 工程设计代表资格合格、人员到位,技术服务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要求; 4.1.2.6. 按规定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并及时

签字;参加质量事故分析、调查和处理;

4.1.2.7. 设计单位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 4.1.2.8. 对本阶段工程实体质量与设计标准的符合性提出明确的意见。 4.1.3.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3.1. 单位资质与承担的本工程监理项目相符,工程监理合同已签订;

4.1.3.2. 监理部组织机构设置满足工程监理工作需要。总监理师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

人授权。监理人员具备相应资格。仪器、设备配置满足工程监理工作需要;

4.1.3.3. 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和监理工作程序审批手续完备、实施有效;

4.1.3.4. 监理交底、施工图会检等各项管理制度齐全、完善,监理交底记录、施工图

会检纪要等签字手续完备;

4.1.3.5. 施工质量验评项目划分表已审定,且清晰、合理,并已确定关键项目的质量

控制点;

4.1.3.6. 对施工分包队伍、试验室、工程测量和材料供应等单位资质进行了审查;对

单位工程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的审批手续完备;对主要材料、构配件、设备审核记录齐全。建筑方格网、主要建(构)筑物控制桩、重要测量成果复测准确;

4.1.3.7. 监理日志、监理月报、质量问题通知单、会议纪要等齐全、规范; 4.1.3.8. 质量验收制度健全,实施有效。现场巡视、平行检验、旁站监理和停工待检

及见证取样制度齐全,实施有效;

4.1.3.9. 开(停、复、返)工令符合规定;验评记录、施工记录签字齐全、有效;对施

工质量情况及时分析;

4.1.3.10. 监理资料齐全、整理规范;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和整改管理闭环; 4.1.3.11.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用的“四新”已组织论证、审核; 4.1.3.12. 对本阶段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的评估意见。 4.1.4.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4.1 4.1.4.2

单位资质、项目经理资格与承包的施工项目相符。项目经理与投标书一致,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

项目部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合理,工作到位。各类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

4.1.4.3 4.1.4.4 4.1.4.5 4.1.4.6 4.1.4.7

工程质量方针明确,质量目标细化分解并已落实;

单位工程开工报告已审查批准,施工作业文件、工艺文件交底记录实行双签字;

根据《电力建设施工技术管理导则》编制了各项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计量管理制度完善,管理工作落实,且规范;

经评审合格的分供应商、分承包商登录齐全。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的采购、保管和发放管理制度完善,其台账清晰、规范。混凝土和主要原材料跟踪管理制度完善,跟踪台账记录清晰、准确,并规范;

4.1.4.8 4.1.4.9

施工质量验评项目划分表编制内容齐全、准确,已经监理单位审批,建设单位发布;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完善,取样记录齐全; 保护措施有效;

4.1.4.10 施工质量问题台账完整、齐全,管理闭环。施工成品和各类测量标志完好,4.1.4.11 参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施工质量问题整改报告、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4.1.4.12 对分包队伍和分包工程的管理符合规定,并经建设和监理单位审批。无违法

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4.1.5. 对工程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5.1. 工程检测单位和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 4.1.5.2. 各项管理制度齐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执行有效;

4.1.5.3. 机构设置合理,试验人员具备相应资格,配备齐全,并全部到位; 4.1.5.4. 检测仪器、设备的管理规范,符合计量管理规定。计量仪器、设备管理台账

清晰、准确、完整;

4.1.5.5. 检测依据、内容和方法正确,记录齐全;检测报告形成程序合理、数据及内

容准确;

4.1.5.6. 检测设备及工作环境符合卫生、坏保、消防和安全等有关规定。 4.2. 对技术资料和文件的监督检查 4.2.1. 主要施工技术资料

4.2.1.1. 施工组织总设计和土建专业施工组织设计; 4.2.1.2. 施工技术措施或作业指导书; 4.2.1.3. 单位工程开工、竣工报告;

4.2.1.4. 设计变更和材料代用签证,施工图会检记录; 4.2.1.5. 施工技术交底记录; 4.2.1.6. 质量问题台帐;

4.2.1.7. 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文件;

4.2.1.8. 监理所发的开(复、停、返)工令和各类质量问题通知单等文件; 4.2.1.9. 现场执行的有效标准、规范、规程和文件清单,形成的技术资料清单。 4.2.2. 主要施工技术记录 4.2.2.1. 施工日志; 4.2.2.2. 施工测量记录;

4.2.2.3. 建(构)筑物沉降观测记录; 4.2.2.4. 地基处理施工记录; 4.2.2.5. 重要工序交接记录; 4.2.2.6. 混凝土浇筑通知单;

4.2.2.7. 混凝土搅拌、浇筑及养护记录或混凝土施工日志; 4.2.2.8. 大体积混凝土温控计算及施工养护记录; 4.2.2.9. 预应力钢筋冷拉和张拉施工记录; 4.2.2.10. 混凝土和主要原材料跟踪台账; 4.2.2.11. 结构、构件吊装记录;

4.2.2.12. 高强度螺栓测试报告和施工记录;

4.2.2.13. 建(构)筑物构件和建筑设备消缺处理记录; 4.2.2.14. 冬期施工测温记录; 4.2.2.15. 重要结构安装检验记录; 4.2.2.16. 预制构件检验记录; 4.2.2.17. 蓄水构筑物灌水试验记录; 4.2.2.18. 电气绝缘和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4.2.2.19. 集中空调系统调试记录;

4.2.2.20. 给水、采暖及消防水系统水压试验记录; 4.2.2.21. 混凝土生产质量水平评定; 4.2.2.22. 混凝土烟囱筒壁施工记录; 4.2.2.23. 冷却水塔施工记录;

4.2.2.24. 钢筋混凝土压力管现场制作施工记录; 4.2.2.25. 排水系统通水试验记录; 4.2.2.26. 已完、未完工程项目清单; 4.2.2.27. 现场综合检查报告; 4.2.2.28. 消防系统验收记录。 4.2.3. 质量验收记录

4.2.3.1.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工程

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4.2.3.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 地基验槽; 2) 钢筋;

3) 地下混凝土结构;

4) 地下结构、设施防水、防腐; 5) 防雷接地;

6) 抹灰砌体、钢结构及装饰装修基层。

4.2.3.3. 检验记录

1) 混凝土原材料计量偏差;

2) 重要结构模板制作、修复、组装;

3) 钢筋、预埋件、钢结构焊接;钢筋机械连接; 4) 钢结构高强度螺栓紧固;

5) 网架螺栓球结点承载力试验,网架焊接球结点无损探伤检验; 6) 预制构件结构性能;

7) 混凝土结构浇灌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现浇楼板厚度; 8) 混凝土结构钢筋保护层厚度; 9) 水泥网格板、预制屋面板承载力;

10) 屋面、外墙、厕所、浴室等有防水要求项目的防渗漏检验记录。

4.2.4. 出厂证件和试验资料

4.2.4.1.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和出厂检验、试验报告; 4.2.4.2. 成品、半成品出厂合格证和出厂检验、试验报告; 4.2.4.3. 现场检验报告:

1) 防水、防腐材料、外加剂及掺合料工艺性能试验报告; 2) 砂浆、混凝土试验报告;

3) 钢筋焊接、机械连接和钢材焊接试验报告;

4) 钢结构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和高强度螺栓扭矩系数或轴力试验报告; 5) 土(石)方回填试验报告; 6) 灌浆料、胶泥、涂料试验报告; 7) 混凝土拌和用水试验报告; 8) 灌浆料、混凝土强度评定; 9) 重要构件及网格板强度试验报告;

10) 钢结构施工技术规范规定的型钢复检试验报告; 11) 地基承载力试验报告及桩基检测报告; 12) 其它施工工艺试验报告。

4.3. 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通过施工技术资料,检查工程的内在质量,并对以下项目进行现场抽查。

4.3.1. 建筑方格网、建(构)筑物主轴线控制桩定位及高程;基础轴线位移;地基、地

基处理工程质量;

4.3.2. 钢筋规格、数量、间距、锚固长度、接头位置、焊接质量及保护层厚度; 4.3.3. 回填土质量;

4.3.4. 混凝土结构表面质量、几何尺寸、预埋件(预留孔洞)偏差及设备基础二次灌浆

质量;

4.3.5. 基础、地下结构和屋面防水、防腐; 4.3.6. 钢结构制作、安装及螺栓连结;

4.3.7. 暖通、照明、通风和集中空调系统安装; 4.3.8.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4.3.9. 墙面、地面、路面质量; 4.3.10. 观感质量检查;

4.3.10.1. 墙面、屋面、顶棚、地面、沟盖板、楼梯、踏步、台阶; 4.3.10.2. 门、窗、玻璃、油漆;

4.3.10.3. 室内给排水、厕浴、明沟、落水管; 4.3.10.4. 照明、通风、采暖、空调。

5 质量监督检查的步骤和方法

5.1. 检查步骤

5.1.1. 鉴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技术特点,质量监督检查以阶段性检查方式为主,结合不

定期巡检并随机抽查、抽测的方式进行。阶段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按自查、预监检和正式监督检查三个步骤进行。

5.1.2. 自查

由工程质监站督促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符合要求后书面报告工程质监站,并申请预监检。 5.1.3. 预监检

由工程质监站负责,组织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完毕对工程质量做出客观、公正、恰当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单位确认且形成管理闭环资料后,由工程质监站提前七天向中心站提出正式监督检查的书面申请。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均应认真准备好关于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的书面汇报材料。(汇报的主要内容见5.2.3条)。 5.1.4. 正式检查

中心站接到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质监检查申请后,应在不超过七天之内组织相关专业

质监工程师组成监检组,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并核查预监检中提出的整改项目。

工程质监站和建设单位负责接受监检的组织工作,其他各责任主体必须全程认真配合检查。 5.2. 检查方法

5.2.1. 监督检查组可按本阶段工程所涉专业分专业小组,也可按质量行为检查和实体

质量检查分组,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在相关受监单位的相应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配合下,进行检查工作。

5.2.2. 检查一般采取:大会听取汇报后,分组以查阅资料,座谈询问、现场查看、抽

查实测等方法进行。在小组检查的基础上,经监检组讨论评议,形成对本阶段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然后,以大会形式通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

5.2.3. 各责任主体迎检汇报材料的编写,应结合“大纲”的内容和要求,并力求简明、

清晰、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单位在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质量管理方面的工作情况;反映实体质量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方面的情况,并认真填写附表1—附表4。汇报的主要内容一般为;

5.2.3.1. 建设单位:建筑工程概况,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目标和质量管

理措施,里程碑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控制,本阶段工程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2. 设计单位:工程建筑设计概况和技术特点,设计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设计

质量控制措施,技术供应和工代现场服务(包括参加施工质量验收情况),对本阶段施工质量与设计规定符合性的评估,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3. 施工单位:建筑工程施工范围和主要工程量,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运行效果,

施工质量目标,质量管理工作和质量控制效果,实体质量状况,实际施工进度,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4. 监理单位:建筑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工作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组织机构设

置和人员配备,对工程质量目标的响应,监理工作的组织管理,工程质量控制,施工质量验评结果统计,对本阶段施工质量的评估,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5. 工程质监站:预监检情况汇报。

6 检查评价

6.0.1. 各监检小组检查结束,经组内评议,对本专业的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和整改

要求以及改进工作的建议。同时,形成书面资料;

6.0.2. 经监检组评议后,对本阶段工程建设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实体质

量及技术文件、资料作出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

6.0.3. 以大会形式通报各小组的质量评价意见和整改要求以及改进工作建议,监检组

通报综合评价及检查结论;

6.0.4. 对检查结论满足本“大纲”要求者,可颁发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论签

证书”。会后,质监中心站出具正式质量监督检查报告。主送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相关受检单位和其主管部门。抄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地方政府委托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

6.0.5.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完成监检组提出的整改要求,由监理单位正式检查验收

后,经工程质监站确认并书面报送质监中心站备案。

受检资料目录

监检阶段: 制表单位:

土建工程项目质量验评统计表

监检阶段:

注1:分项工程应验收数,在施工阶段指已开工的分项工程数;

注2:单位工程优良标准按《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1部分:土建工程》(DL/T 5201.1—2005)执行。

钢筋焊接质量统计表

混凝土生产质量水平统计表

50164—92)中第2.2.7条的要求。

火电工程厂用电系统受电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1 总 则

1.0.1.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质量监督工条导则》和《电力建设工

程质量监督规定》,为统一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及生产运行等单位。 及有关机构有关机构,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试验、检测工作的各类试验室。的质量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火电、送变电工程1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凡接入公用电网的电力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火电建设工程,均应按上述相关典型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1.0.2. 《火电工程厂用电系统受电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以下简称本“大纲”)

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对火电建设工程厂用电系统受电前的质量监督检查。

1.0.3. 质量监督检查以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时,

对火电工程各“大纲”中重复性的条款一般只抽查一次。凡经检查符合规定、在后续工程中又未发生情况变化者,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1.0.4. 根据工程设计中采用新设备和新技术的具体情况,中心站可结合工程的实际特

点,补充编制其具体的监督检查细则,也可编制对本工程监督检查的“实施大纲”,保证检查的针对性和全面性。

1.0.5. 按《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的规定,厂用电系统受电

是火电建设工程质量由静态考核向动态考核转化的重要阶段。厂用电系统受电标志着机组分部试运的开始。

2 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大纲的引用成为本大纲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大纲,然而,鼓励根据本“大纲”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大纲”。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困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建质〔2003〕62号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建质监〔2002〕3号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建标〔2002〕2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电力工程部分》;

电建〔1996〕159号 《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建质〔1996〕40号 《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

电质〔1996〕111号 《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 国电电源〔2001〕218号 《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 国电电源〔2002〕896号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 国电发〔2002〕589号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3 质量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

3.0.1. 厂用电系统受电范围内的一、二次电气系统安装工程和相应的建筑工程全部施

工完毕。验收签证齐全、规范;

3.0.2. 自受电电源→高压启动/备用变压器→厂用电配电装置以及相应的控制、保护

和信号系统等全部调试完毕。验收签证齐全、规范;

3.0.3. 直流电系统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已经正常投用; 3.0.4. DCS相应的监控部分已经调试完毕,具备投入操作条件;

3.0.5. 高、低压配电装间和主厂房内低压配电装置操作区域范围内,环境整洁、无施

工痕迹,安全警示和隔离保卫工作以及消防器材布设均符合规定要求。照明充分,通讯联络正常;

3.0.6. 厂用电系统受电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已经试运总指挥审批,并报电网调度

部门备案;

3.0.7. 厂用电系统受电后的管理方式已确定;

3.0.8. 各种设备、器材和原材料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明、施工记录、试验报告和调试记

录等完整、齐全、准确;

3.0.9. 相关的生产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3.0.10. 工程质监站预检完毕,对其提出的待整改问题处理完毕,并经监理验收后,工

程质监站确认己具备正式监检条件。

4 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4.1. 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1. 试运指挥部已成立,电气和热控专业人员落实、到位,并分工清楚,职责明

确;

4.1.1.2. 工程和质量管理机构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完善,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4.1.1.3. 按规定组织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检。按合同约定组织设备制造厂进行技术交

底;

4.1.1.4. 建立设备,材料订货和到货检验制度。由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质

量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规定;

4.1.1.5. 工程组织、协调工作得力。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和监理各单位在厂用电

系统受电工作中的组织分工清楚、职责明确;

4.1.1.6. 厂用电系统受电工作计划清晰、合理,已报请试运指挥部批准;

4.1.1.7. 对分包施工和分包调试单位的资质已核定。由制造厂自行对设备调试的项目

已调试合格;

4.1.1.8.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用的“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已

批准;

4.1.1.9. 厂用受电现场的安全、保卫、消防等项工作已经组织落实; 4.1.1.10. 厂用电系统受电后的管理方式已确定; 4.1.1.11. 继电保护定值单已提交调试单位;

4.1.1.12. 无明示或暗示工程各承包单位违反“强制性条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因

要求承包方压缩合理工期而影响工程质量等行为;

4.1.1.13. 对工程质监站预监提出的待整改问题,已组织相关单位处理完毕。 4.1.2. 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2.1. 在本工程中承担的设计工程项目与本单位的资质相符;

4.1.2.2. 工程设计负责人的执业资格与所承担的设计工程项目相符。已由本企业法定

代表人授权,责、权明确;

4.1.2.3. 按计划交付施工图纸,保证连续施工。设计变更单和技术洽商单等文件审批

手续完备、规范。按规定进行设计交底;

4.1.2.4. 无指定材料或设备生产厂家的行为;

4.1.2.5. 施工现场设计代表工作到位、处理设计问题及时,无因设计问题处理不及时,

而影响施工进度的现象。

4.1.3.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3.1. 本单位的资质与承担监理的工程项目相符;

4.1.3.2. 总监理师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监理部组织机构健全。专业监理人员

配备合理,具备相应资格,并证书齐全、有效;

4.1.3.3. 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健全,实施有效。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和监理工作程序符

合本工程实际,审批手续完备。相应厂用电系统受电的监理工作程序针对性、操作性强;

4.1.3.4. 按规定组织或参加设计交底、施工图纸会检和施工及调试措施交底。各会议

纪要和记录完整、齐全,交底和被交底各方签字齐全、规范;

4.1.3.5. 厂用电系统受电范围内的建筑、安装施工和调试项目全部验收完毕、签证规

范;

4.1.3.6. 总监理师对厂用电系统受电技术措施已审核,并报送试运指挥部审批;

4.1.3.7. 按规定参加对设备、器材和原材料的到货检查,对施工中发生的各类质量问

题,及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发出的各类质量通知单完整、齐全。质量问题台账完整、准确、清晰,管理闭环;

4.1.3.8.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用的“四新”已组织论证、审核; 4.1.3.9. 对预监检提出的待整改问题,施工单位处理完毕已经验收。 4.1.4.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4.1. 本企业的资质与承担的工程项目相符;

4.1.4.2. 项目经理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项目部的组织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配

置合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检员及特殊工种具备相应的资格及上岗证书,满足施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需要;

4.1.4.3. 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并能持续改进;

4.1.4.4. 各项质量管理和质量责任制度以及考评办法与本工程情况相适应。质量问题

台账完整、准确、清晰;

4.1.4.5. 电气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完整、准确,具有可操作性,

审批手续完备、规范并在施工中切实执行;

4.1.4.6. 按规定进行设计交底、施工图会检和施工技术交底,交底和被交底各方签字

齐全、规范。各项交底和会检纪要、记录完整、齐全,管理闭环;

4.1.4.7. 设计变更和技术洽商管理制度健全,形成的文件、资料完整、齐全,签证手

续规范,管理闭环;

4.1.4.8. 施工质量验评项目划分表编制准确符合“验评规程”和工程实际情况; 4.1.4.9. 厂用电系统受电范围内的电气安装和相应的建筑工程项目已全部经监理验

收完毕,签证齐全、规范;

4.1.4.10. 电气试验单位的资质与承担的试验项目相符。试验人员的资格符合规定,持

证上岗;

4.1.4.11. 硬母线等金属焊接的特殊工种资质符合规定,持证上岗;

4.1.4.12. 配合厂用电系统受电的人员组织和现场的安全、消防、保卫和环境文明等项

工作已全部落实;

4.1.4.13. 无违法分包或转包工程的行为;

4.1.4.14. 对工程质监站预监检提出的待整改问题,已经处理、验收完毕。 4.1.5. 对调试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5.1. 调试单位的资质与承担的调试项目相符;

4.1.5.2. 调试总工程师已到位工作。电气和热控专业的人员资格符合规定,持证上岗,

人员配备满足厂用电系统受电调试工作的需要;

4.1.5.3. 各项调试措施编制完整、准确、规范,审批手续完备。厂用电系统受电调试

措施已经试运总指挥和电网调度部门批准;

4.1.5.4. 厂用电系统受电范围内的设备和系统已按规定全部调试完毕,并已验收,签

证规范;DCS相应的控制功能已调试合格;

4.1.5.5. 各种试验报告内容准确、规范,齐全;

4.1.5.6. 由主体调试单位负责纳总,由制造厂自行调试项目或分包调试项目的调试工

作进度满足厂用受电要求,调试质量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4.1.6. 对生产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6.1. 生产运行和检修维护人员已经配备齐全。生产运行人员已经培训、考试合格,

具备持证上岗条件;

4.1.6.2. 厂用电系统受电后的管理方式已经明确,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已制订完

成;

4.1.6.3. 厂用电系统受电所需的运行规程、系统图册、反事故措施等均已编制完成,

并已出版;

4.1.6.4. 电器设备运行操作所需的工器具、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等均已备齐,其安

全性能和精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4.1.6.5. 计划受电的设备和系统与老厂运行中的和正在施工中的设备、系统的隔绝措

施已制定,并按规定审批完毕;

4.1.6.6. 设备的名称和双重编号已完成,标示准确、齐全。设备运行安全警示牌已准

备完毕;

4.1.6.7. 相关的运行日志、记录表单、操作票、工作票和设备问题台账等已准备完毕。 4.2. 对技术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4.2.1. 反映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

的资料;

4.2.2. 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设计变更单、技术洽商单;

4.2.3. 制造厂的设备质量证明文件、试验报告、安装和使用维护说明文件; 4.2.4. 原材料出厂质量合格证书、检验报告;

4.2.5. 设备安装记录、调整试验报告、安装和调试质量验收签证及隐蔽工程质量检查

签证;

4.2.6. 继电保护定值单及调试报告;

4.2.7. 厂用电系统受电技术措施;电气专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 4.2.8. 厂用电系统受电技术方案;

4.2.9. 硬母线焊工资格证件和焊接质量检验报告、记录; 4.2.10. 涉及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和消防等方面的资料; 4.2.11. 工程质监站预监检报告和检查记录。 4.3. 对实体质量监督检查

4.3.1. 各项电气试验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以下简称“交

接试验标准”)和制造厂的技术标准;

4.3.2. 各带电安全净距符合规范要求; 4.3.3. 变压器

外观完整、无缺损,油漆完好。相色正确、醒目; 干式变压器绕组绝缘良好,符合规定标准;

油浸变压器各密封部位无渗油。储油柜和充油套管油位正常;

运输、保管记录、安装记录、器身检查记录、试验报告、干燥记录、绝缘油分析试验报告和真空注油工作记录均完整、准确。验收签证齐全、规范;

冷却系统安装、分部试运符合设计和规程规定;

事故排油设施符合设计规定。消防设施及喷水试验合格,已经取得地方消防主管部门同意使用的书面文件;灭火器材布设符合规定;

非电量保护系统试验合格,报告完整。传动试验准确、记录完整; 瓷套管的外绝缘和密封良好;符合设计和规程规定; 绝缘油质色谱跟踪试验结果符合“交接试验标准”规定。 4.3.4. 断路器外绝缘和密封状况符合规定要求:

主回路的导电电阻值和主绝缘(绝缘拉焊)的绝缘电阻值符合规定要求;

分、合闸的时间、速度、日期性等符合规定;SF6气体压力、泄漏率、微水量符合规定;

操作机构动作准确、可靠;分、合闸动作电压符合规定要求;

4.3.5. 隔离开关合闸时三相不同期值和分闸时触头的打开角度或距离以及触头压力

等技术指标,均符合制造厂规定。程控锁已投入使用;

4.3.6. 各种盘柜安装牢固、接地可靠,盘柜内的电气元件齐全、完好。手车式配电柜

和抽屉式配电柜开关,推入、拉出灵活无卡阻,操作及联动试验正确,闭锁可靠,照明齐全、良好。盘柜防火封堵良好,手车式配电柜五防功能齐全、有效,接地刀位置准确、接触良好、传动记录齐全、完整;

4.3.7. 避雷器、耦合电容器的各项试验合格。避雷器放电记录器密封良好,指示正确; 4.3.8. 互感器的外部绝缘完好无损,密封性能良好。绝缘介质品质合格,油位或气压

正常。各项试验合格;

4.3.9. 软母线垂弧、相间和对地距离符合设计和规程规定。软母线的压接质量和硬母

线的焊接质量符合规程规定;

4.3.10. 各类电缆规格符合设计,排列整齐、弯曲和固定符合规定。电缆标牌齐全、正

确、字迹清晰;直埋电缆路径标识准确;电缆沟道或电缆夹层内无杂物、积水,照明、通讯、排水设施符合设计;电缆的防火、阻燃措施符合设计,封堵严密;

4.3.11. 二次回路接线正确、可靠。标识牌齐全,字迹清晰、持久,系挂整齐,绝缘可

靠、无损伤,回路试验正确,音响、灯光信号正确;

4.3.12. 蓄电池室建筑工程及辅助设施全部完成,施工质量符合要求。蓄电池极性标识

正确,外壳清洁,绝缘良好,蓄电池充、放电试验合格、记录完整、准确;

4.3.13. 各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调试符合要求,动作试验正确,信号正确:电流、电压互

感器的二次负载现场实测值满足要求;线路双侧保护联调合格;

4.3.14. 防雷和接地系统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和“验评规程”规定。接地网工程质量验收

签证和隐蔽检查签证完整、齐全、规范;接地电阻测试合格,试验报告规范;设备接地符合规定,接地线连接正确、可靠;

4.3.15. 厂用电系统受电范围内道路通畅,沟盖板齐全、完好,照明充分,各部围栏、

带电标识等安全防护设施完好、齐全,通讯正常。

5 质量监督检查的步骤与方法

5.1. 检查步骤

5.1.1. 鉴于电力建设工程的特点,质量监督检查以阶段性检查方式为主,结合不定期

巡检并随机抽查、抽测的方法进行。阶段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按自查,预监检和正式监督检查三个步骤进行。

5.1.2. 自查

由工程质量监督站督促工程建设,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和生产运行等单位,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符合要求后书面报告工程质监站,并申请预监检; 5.1.3. 预监检

由工程质监站负责,组织工程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和生产运行等单位,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完毕对工程质量做出客观,公正,恰当的评价,对存在问题进一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单位确认,且形成管理闭环资料后,由工程质监站提前七天向中心站提出正式监督检查的书面申请。

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单位均应准备好关于工程管理和工程质量状况的书面汇报材料。(汇报材料的主要内容见5.2.3条) 5.1.4. 正式检查

中心站接到建设单位的质量监督检查申请后,应在不超过七天之内组织相关专业质监工程师组成监检组,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并且核查预监检中提出的整改项目。

工程质监站和建设单位负责接受监检的组织工作,其他责任主体必须全程认真配合检查。

5.2. 检查方法

5.2.1. 监督检查可按本阶段工程所涉专业分专业小组,也可按质量行为检查和工程实

体质量检查分组,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在受监单位的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配合下,进行检查工作。

5.2.2. 检查一般采取:大会听取汇报后,分专业组以查阅资料、座谈询问,现场查看、

抽查实测等方法进行。在专业小组检查的基础上,经监检组讨论评议,形成对本阶段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然后,以大会形式通报各责任主体。

5.2.3. 各责任主体迎检汇报材料的编写,应结合本“大纲”的内容和要求,并力求简

明、清晰、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单位在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质量管理方面的工作情况;反映实体质量和成果以及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的情况并认真填写附表。汇报的主要内容一般为:

5.2.3.1. 建设单位:本阶段工程概况,本阶段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质量目标、质量

管理措施,计划进度和实际进度,本阶段工程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2. 设计单位:本阶段工程设计概况和技术特点,设计质量控制措施,技术供应

和工代现场服务,对本阶段施工质量与设计规定符合性的评估,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遗留设计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改进措施。

5.2.3.3. 施工单位:本阶段工程施工范围和主要工程量,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运行效果,

施工质量目标,质量管理工作和质量控制效果,实体质量状况,实际施工进度,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4. 调试单位:厂用电系统受电范围内工作内容,调试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人员组织和配备,技术准备工作计划和进展情况及已完成部分的调试工作质量状况,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改进措施。

5.2.3.5. 监理单位:本阶段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工作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监理人员

配备和工作的组织管理及工程质量控制,施工质量验评结果统计,对本阶段施工质量的评估,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6. 工程质监站:预监检情况汇报。

6 检查评价

6.0.1. 各监检专业小组检查结束,经组内评议,对本专业的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和

整改要求以及改进工作的建议。同时,形成书面资料。

6.0.2. 经监检组评议后,对本阶段工程建设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实

体质量以及技术文件、资料作出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

6.0.3. 以大会形式通报各专业小组的评价意见和整改要求以及改进工作建议,监检组

通报综合评价及检查结论。

6.0.4. 对检查结论满足本“大纲”要求者,可颁发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论签

证书》。会后,中心站出具正式质量监督检查报告。主送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相关受检单位和其主管部门。抄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地方政府委托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

6.0.5.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完成监检组提出的整改要求,由监理单位正式检查验收

后,经工程质临站确认,并书面报送中心站备案。 附表1:

受检资料目录

监检阶段: 制表单位:

31

火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1 总 则

1.0.1、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电力建设工

程质量监督规定》,为统一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

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

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及生产运行等单位。 及有关机构有关机构,是

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试验、检测工作的各类试验室。的质量行为,加强电

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

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

益,制定火电、送变电工程1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凡接入公用电网的电力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应按上述相关典型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1.0.2、 《火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以下简称本“大纲”)适用于电力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对火电建设工程正式开工后的首次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首次检查是指本期工程的第一次质量监督检查,每期工程

只进行一次。输变电工程和小型火电工程的首次监督检查可参照执行。

1.0.3、 首次检查除按本“大纲”的要求进行外,还要完成以下工作:

1) 宣布中心站负责本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程师。

2) 布置本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及其实施要求。

1.0.4、 质量监督检查以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时,

对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各“大纲”中重复性的条款一般只抽查一次。凡经检查符

合规定、在后续工程中又未发生情况变化者,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1.0.5、 根据工程设计中采用新设备和新技术的具体情况,中心站可结合工程的实际特

点,补充编制其具体的监督检查细则,也可编制对本工程监督检查的“实施大

纲”,保证检查的针对性和全面性。

2 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大纲的引用而成为本大纲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大纲,然而,鼓励根据本大纲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人纲。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电建质监〔2005〕52号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 ;

电建质监〔2005〕21号 《关于规范电力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通知》 ;

计建设〔1997〕252号 《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国电总〔2001〕646号 《关于电力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通知》; DL/5000-2002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DL/T5210·1-2005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一部分:土建工程》; 建设〔2000〕41号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建标〔2002〕219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建标〔2000〕241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建标〔2001〕40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

GB50026—93 《工程测量规范》;

国测法字〔2004〕4号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建设〔2001〕22号 《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GB/T50326—2001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50319-200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电建〔1995〕543号 《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

国电电源〔2002〕849号 《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

国电电源〔2002〕896号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

电建〔1995〕543号 《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

有关标准、规程、规范(有效版);

本工程全部设计文件的有效版。

3 质量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

3.0.1、 工程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程序办理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3.0.2、 项目法人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审批、核准手续齐全;

3.0.3、 五通一平已基本完成;桩基或地基处理工程严格执行相关验收技术规范和标

准;

3.0.4、 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交付计划已确定。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图纸的交付至少可满

足连续三个月施工的需要,且图纸已通过会检;

3.0.5、 工程建设施工组织总设计编制完成并已审批;

3.0.6、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其现场机构及人员配备,按规定持证上岗的人员,

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3.0.7、 工程质量监督站已经中心站审批,并正常开展工作。由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组

织的,对工程重点项目、关键部位的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已拟定。

4 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4.1. 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1. 按基本建设程序规定,满足开工条件的要求。按规定缴纳了质量监督费;

4.1.1.2. 工程建设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

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了审核,并监督各责任主体质量责任人到位;

1) 工程建设组织管理机构与工程管理的模式相适应,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运

转有效,满足工程管理和质量控制的要求。工程质量处于有效控制状态;

2) 已经完成主要设备、工程总承包和主要分包施工及工程监理招标,并已签订

合同,各类招投标文件齐全;

3) 工程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监造、质量验收及评定、见证取样等制度齐全、

有效。

4.1.1.3. 施工图纸交付计划已落实,对已交付的图纸按规定进行了设计交底与施工图

会检,且交底与会检记录规范;

4.1.1.4. 施工组织总设计编制完成并已审批;

4.1.1.5. 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健全、适用,档案管理人员已到位工作;

4.1.1.6. 无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

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因要求承包方压缩

合理工期而影响工程质量等行为;

4.1.1.7. 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质量要求,建立了

相应的管理制度、检查验收办法和标准,并建立了责任制度;

4.1.1.8. 确认并发布“质量验收及评定项目划分表”;

4.1.1.9. 及时向中心站报送工程实际网络进度计划。

4.1.2. 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2.1. 承担本工程的设计项目与本单位资质相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运行有效;

4.1.2.2. 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对

项目的设计质量责、权明确;

4.1.2.3. 按计划交付图纸,能保证连续施工。施工图交底记录齐全、完整;

4.1.2.4. 施工图的设计质量和深度能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的方便。施工图纸及设计变

更等文件审批手续齐全,内部审核程序和责任落实;

4.1.2.5. 设计单位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

4.1.2.6. 工代制度健全,参加规定项目的质量验收。签署设计变更单、技术洽商单的

人员资格明确,并向监理单位备案。同时,已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4.1.3.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3.1.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委托手续规范、清晰、责权明确。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

运行有效:

4.1.3.2. 总监理师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监理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配备合理,

项目相符,责任制落实。现场监理的组织机构及其行为符合《建设工程监理

规范》(以下简称“监理规范”);

4.1.3.3. 根据合同和“监理规范”制定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和监理工作程序,并有效

执行;

4.1.3.4. 已审定的施工质量验评项目划分表符合“施工质量验评标准”和工程实际;

对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工程设计变更等技术文

件的审批手续已确定并规范、齐全;

4.1.3.5. 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合格供货商名录进行了审查;

4.1.3.6. 已经建立对设备、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到货、开箱检验和对原材料质量跟

踪的管理办法、相关制度及管理台帐;

4.1.3.7. 对各施工承包单位(含各类形式的分包队伍)的资质以及人员资格审查,无违

规行为;

4.1.3.8. 对各类检测机构(含合同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进行审查,均符

合规定,并建立管理台帐。见证取样检测制度健全,责任到位,手续齐全;

4.1.3.9. 对各施工单位的计量管理进行审查,符合国家“计量法”规定,并满足施工

的需要;

4.1.3.10. 按照“强制性条文”、国家或行业验收标准,对隐蔽工程、完工的项目及时

验收并规范签证;

4.1.3.11. 质量问题台帐完整、清晰、规范,各类质量问题通知单、停工令内容明确,

闭环管理。对现场发现的不合格的设备、材料、构配件和发生的质量事故,

及时督促、配合相关单位调查处理;

4.1.3.12. 对已处理完的预监检中提出的待整改问题,检查、验收完毕。

4.1.4.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4.1. 施工承包合同规范、清晰。所承担的施工项目与本单位资质相符;

4.1.4.2. 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相一致,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如有变动,已经

建设单位确认。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和其他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备能

满足施工质量管理需要,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各类特殊操作工种(人

员)的资格证书符合规定;

4.1.4.3. 现场各类工程试验室(或合同检测单位)资质证书与试验项目相符,试 验员

持证上岗;

4.1.4.4. 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运行有效,能体现计划、实施、检查、处理各环节的

持续改进过程;

1) 项目部已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已建立项目与本工程相适应的质量管

理制度和考核评价办法,并实施有效;质量问题台帐完整、清晰、规范,管

2) 验评项目范围划分表的编制准确、完整,已经监理审核,总监签认。验评结

论、统计方法和签证手续正确、规范;

3) 建立计量管理制度和适应本工程的计量管理措施,并已切实执行。计量管理

人员持证上岗;

4) 规范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4.1.4.5. 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总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并贯彻执行;

1) 施工组织总设计已编制完成并经审批。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或已制订编

制计划。施工组织设计能切实贯彻实施;

2) 施工技术措施或作业指导书内容充实,可操作性强,审批手续完备。技术交

底制度健全并认真实施,交底和被交底各方签字记录规范;

4.1.4.6. 施工图会检记录齐全、签证有效,实施过程闭环;

4.1.4.7. 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等管理制度健全,签证及时、齐全,实施过程闭环;

4.1.4.8.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档案管理人员到位工作;

4.1.4.9. 物资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

1) 合格供货商名录和合格分承包商名录齐全;

2)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采购、保管、复试、发放制度健全,主要材料

跟踪管理台帐规范;

4.1.4.10. 工程项目的分包制度完善,无违法分包或转包行为。分包单位资质符合规定

要求;

4.1.4.11. 针对工程特点和项目需要,制定培训计划,并落实;

4.1.4.12. 对工程质监站预监检中,提出待整改问题已处理完毕。

4.2. 对技术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4.2.1. 反映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

资料;

4.2.2. 反映建筑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资料;

4.2.3. 反映设备及其工艺系统安全可靠、技术性能、稳定运行、经济技术指标的资料;

4.2.4. 涉及环境保护、职业健康、消防特种设备等方面的资料;

4.2.5. 工程质监站预监检发现的问题,包括已经整改闭环的资料;

4.2.6. 结合工程特点,认为有必要重点抽查、随机核实的资料。

4.3. 对施工现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4.3.1. 工程现场总平面布置符合施工组织总设计;

4.3.2. 已完工或在建的建(构)筑物结构的外观质量及其施工环境条件,必要时,进行

实体质量检测;

4.3.3. 各类物料堆放管理满足质量控制和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各种建筑材料外观质

4.3.4. 混凝土搅拌站的设备状况和工作环境及其管理制度符合规定要求。使用预拌

(商品)混凝土时,已建立其质量和资料管理制度;

4.3.5. 现场预制件场地的工作条件和机具设备及其管理制度符合规定要求;

4.3.6. 土建试验室(或合同检测单位)的现状条件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规定的要求;

4.3.7. 文明施工情况及现场状况符合《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的要求;

4.3.8. 各类计量工器具的实物和保管条件良好;

4.3.9. 建设单位移交有关厂区包括厂区附近的测量定位的三角点、导线点、水准点等

桩位及有关原始资料完好、齐全。施工测量方案经监理审批;厂区平面控制网、

高程控制网、主厂房控制桩设立准确并维护良好。

5 质量监督检查的步骤和方法

5.1. 检查步骤

5.1.1. 鉴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技术特点,质量监督检查方式以阶段性检查为主,结合不

定期巡检并随机抽查、抽测的方式进行。阶段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按自查、预

监检和正式监督检查三个步骤进行。

5.1.2. 自查

由工程质量监督站督促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符合要求后,书面报告工程质监站,并申请预监检。

5.1.3. 预监检

由工程质监站负责,组织工程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完毕对工程质量作出客观、公正、恰当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单位确认且形成管理闭环资料后,由工程质监站提前七天向中心站提出正式监督检查的书面申请。

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均应认真准备好关于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情况的书面汇

报材料。(汇报的主要内容见5.2.3条)。

5.1.4. 正式监检

中心站接到工程质监站的质量监督检查申请后,应在不超过七天之内组织相关专业

质监工程师组成监检组,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并且核查预检中提出的整改项目。

工程质监站和建设单位负责接受监检的组织工作,其他各责任主体必须全程认真配

合检查。

5.2.1. 监督检查组可按本阶段工程所涉专业分专业小组,也可按质量行为检查和实体

质量检查分组,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在相关受监单位的相应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配合下,进行检查工作。

5.2.2. 检查一般采取:大会听取汇报后,分专业组以查阅资料、座谈询问、现场查看、

抽查实测等方法进行。在专业小组检查的基础上,经监检组讨论评议,形成对本阶段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然后,以大会形式通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

5.2.3. 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迎检汇报材料的编写,应结合本“大纲”的内容和要求,

并力求简明、清晰、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单位在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质量管理方面的工作情况;反映实体质量和成果以及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的情况,并认真填写附表。汇报的主要内容一般为:

5.2.3.1. 建设单位:工程概况,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目标和质量管理措

施,里程碑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控制,目前工程开展情况;

5.2.3.2. 设计单位:工程设计概况和技术特点,设计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设计质量

控制措施,设计技术供应和工代现场服务的计划、安排;

5.2.3.3. 施工单位:施工承包范围和主要工程量,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运行效果,施工

质量目标,质量管理工作和质量控制效果,实际施工进度;

5.2.3.4. 监理单位:监理工作范围,工作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

配备,对工程质量目标的响应,监理工作的组织管理,工程质量控制,对目

前施工质量情况的评估;

5.2.3.5. 工程质监站: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工

作开展情况。

6 检查评价

6.0.1. 各监检专业小组检查结束,经组内评议,对本专业的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和

整改要求以及改进工作的建议。同时,形成书面资料;

6.0.2. 经监检组评议后,对本阶段工程建设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实

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作出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

6.0.3. 以大会形式通报各专业小组的质量评价意见和整改要求以及改进工作建议。监

检组通报综合评价及检查结论;

6.0.4. 对检查结论满足本“大纲”要求者,可颁发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论签

证书”。会后,质监中心站出具正式质量监督检查报告。主送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相关受检单位和其主管部门。抄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地方政府委托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

6.0.5.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完成监检组提出的整改要求,由监理单位正式检查验收

附表1:

受检资料目录

监检阶段: 制表单位:

火电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1 总 则

1.0.1.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电力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规定》,为统一火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及生产运行等单位。和有关机构有关机构,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试验、检测工作的各类试验室。的质量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火电、送变电工程1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凡接入公用电网的电力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应按上述相关典型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1.0.2. 《火电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以下简称本“大纲”)适用于电力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对火电建设工程的土建工程所涉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和建筑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

1.0.3. 质量监督检查以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时,

对火电工程各“大纲”中重复性的条款一般只抽查一次。凡经检查符合规定、在后续工程中又未发生情况变化者,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1.0.4. 根据工程设计中采用新设备和新技术的具体情况,中心站可结合工程的实际特

点,补充编制其具体的监督检查细则,也可编制对本工程监督检查的“实施大纲”,保证检查的针对性和全面性。

2 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大纲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大纲,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国测法字〔2004〕4号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国电电源〔2002〕49号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国电电源〔2001〕218号 《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

国电电源〔2002〕849号 《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

国电电源〔2002〕896号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

电建质监〔2005〕52号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技术、质量、安全、

建标〔2001〕40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

建标〔2002〕219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建标〔2000〕241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建设〔2001〕22号 《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建设部令87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102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国电总文档〔2002〕29号 《火电企业档案分类表6-9类》;

DL/T5210.1-2005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1部分:土建工程》; 建质〔1995〕13号 《电力建设土建工程施工技术检验若干规定》;

建质〔1995〕140号 《电力建设消除施工质量通病守则》;

建质〔1996〕111号 《火电施工质量检及评定标准》(焊接工程篇);

建质〔2003〕162号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电建〔1996〕666号 《火力发电厂工程竣工图文件编制规定》;

国档发〔1992〕8号 《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

国档发〔1988〕4号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国档发〔1998〕4号 《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及档案整理规范》; 国档发〔2002〕5号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GBJ 107-8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50164-92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T3632-95 《钢结构用抗剪型高强度连接副》;

GB/T3633—95 《钢结构用抗剪型高强度连接副技术条件》;

GB/T11822-2000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GB/T11821-2002 《照片档案管理规范》;

GB 50319-200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 50108-2001 《地下防水工程技术规范》;

GB 50119-2003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JGJ63—1989 《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

JGJ79-2002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DLl8—87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水工结构篇);

SDL69—87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篇);

DA/T22—2000 《归档文件整理规定》;

DA/T28-2002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

3 质量监督检查阶段划分和应具备的条件

3.1. 监督检查阶段划分

第一阶段 主厂房零米以下基础基本完; 第二阶段 主厂房上部结构施工中期;

第三阶段 主厂房主体结构完成,汽机房结构已到顶; 第四阶段 主厂房装饰、装修工程基本完,机组整套起动前;

第一、三、四阶段是必查阶段。每个阶段质量监督检查前,工程应具备阶段性检查的相应条件。第二阶段的检查由中心站视实际情况安排。在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时,可对汽机基座、烟囱、冷却水塔等重点项目和关键部位视进度情况一并进行监督检查。 3.2. 各阶段质量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

3.2.1. 各阶段质量监督检查时,其施工形象进度已基本达到本“大纲”的规定要求。 3.2.2. 在第一、二、三各阶段,单位工程的分批、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已验收,

监理单位已签证。

3.2.3. 第四阶段监检时,随生产系统投入的土建项目均已完成,且已经监理等单位验

收签证。

3.2.4. 施工技术文件、主要施工技术资料、主要施工记录、质量检验记录和原材料、

成品、半成品、设备的出厂证件及试验资料和各种签证手续齐全、完整。

3.2.5. 工程质量监督站已经组织进行了自检和预监检工作,并整改完毕。

4 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4.1. 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1. 工程项目报建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已经审查,并取得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4.1.1.2. 以下工程管理文件审批手续齐全,管理制度健全,并能有效实施:

1)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2)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3) 工程建设质量目标,施工组织总设计;

4) 质量、技术、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奖惩制度,图纸会检制度,设计交底

和设计变更管理制度,质量验收制度,分包工程管理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工程档案管理制度,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4.1.1.3. 工程和质量管理机构设置合理,专业人员配备齐全;

4.1.1.4.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用的“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已

审批;

4.1.1.5. 无明示或暗示工程责任主体违反“强制性条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因要

求承包方压缩合理工期,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

4.1.2. 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2.1. 承担的工程设计项目与本单位资质相符;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与承担任

务相符,并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

4.1.2.2. 设计变更单和技术洽商单签字及时,管理规范;

4.1.2.3. 及时进行设计交底并由交底和被交底的各方签字;参加图纸会检,并有完成

会检纪要相关内容的记录文件;

4.1.2.4. 按照计划或合同要求及时交付图纸,满足工程连续施工的需要;

4.1.2.5. 工程设计代表资格合格、人员到位,技术服务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要求; 4.1.2.6. 按规定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并及时

签字;参加质量事故分析、调查和处理;

4.1.2.7. 设计单位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 4.1.2.8. 对本阶段工程实体质量与设计标准的符合性提出明确的意见。 4.1.3.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3.1. 单位资质与承担的本工程监理项目相符,工程监理合同已签订;

4.1.3.2. 监理部组织机构设置满足工程监理工作需要。总监理师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

人授权。监理人员具备相应资格。仪器、设备配置满足工程监理工作需要;

4.1.3.3. 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和监理工作程序审批手续完备、实施有效;

4.1.3.4. 监理交底、施工图会检等各项管理制度齐全、完善,监理交底记录、施工图

会检纪要等签字手续完备;

4.1.3.5. 施工质量验评项目划分表已审定,且清晰、合理,并已确定关键项目的质量

控制点;

4.1.3.6. 对施工分包队伍、试验室、工程测量和材料供应等单位资质进行了审查;对

单位工程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的审批手续完备;对主要材料、构配件、设备审核记录齐全。建筑方格网、主要建(构)筑物控制桩、重要测量成果复测准确;

4.1.3.7. 监理日志、监理月报、质量问题通知单、会议纪要等齐全、规范; 4.1.3.8. 质量验收制度健全,实施有效。现场巡视、平行检验、旁站监理和停工待检

及见证取样制度齐全,实施有效;

4.1.3.9. 开(停、复、返)工令符合规定;验评记录、施工记录签字齐全、有效;对施

工质量情况及时分析;

4.1.3.10. 监理资料齐全、整理规范;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和整改管理闭环; 4.1.3.11.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用的“四新”已组织论证、审核; 4.1.3.12. 对本阶段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的评估意见。 4.1.4.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4.1 4.1.4.2

单位资质、项目经理资格与承包的施工项目相符。项目经理与投标书一致,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

项目部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合理,工作到位。各类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

4.1.4.3 4.1.4.4 4.1.4.5 4.1.4.6 4.1.4.7

工程质量方针明确,质量目标细化分解并已落实;

单位工程开工报告已审查批准,施工作业文件、工艺文件交底记录实行双签字;

根据《电力建设施工技术管理导则》编制了各项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计量管理制度完善,管理工作落实,且规范;

经评审合格的分供应商、分承包商登录齐全。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的采购、保管和发放管理制度完善,其台账清晰、规范。混凝土和主要原材料跟踪管理制度完善,跟踪台账记录清晰、准确,并规范;

4.1.4.8 4.1.4.9

施工质量验评项目划分表编制内容齐全、准确,已经监理单位审批,建设单位发布;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完善,取样记录齐全; 保护措施有效;

4.1.4.10 施工质量问题台账完整、齐全,管理闭环。施工成品和各类测量标志完好,4.1.4.11 参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施工质量问题整改报告、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4.1.4.12 对分包队伍和分包工程的管理符合规定,并经建设和监理单位审批。无违法

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4.1.5. 对工程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5.1. 工程检测单位和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 4.1.5.2. 各项管理制度齐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执行有效;

4.1.5.3. 机构设置合理,试验人员具备相应资格,配备齐全,并全部到位; 4.1.5.4. 检测仪器、设备的管理规范,符合计量管理规定。计量仪器、设备管理台账

清晰、准确、完整;

4.1.5.5. 检测依据、内容和方法正确,记录齐全;检测报告形成程序合理、数据及内

容准确;

4.1.5.6. 检测设备及工作环境符合卫生、坏保、消防和安全等有关规定。 4.2. 对技术资料和文件的监督检查 4.2.1. 主要施工技术资料

4.2.1.1. 施工组织总设计和土建专业施工组织设计; 4.2.1.2. 施工技术措施或作业指导书; 4.2.1.3. 单位工程开工、竣工报告;

4.2.1.4. 设计变更和材料代用签证,施工图会检记录; 4.2.1.5. 施工技术交底记录; 4.2.1.6. 质量问题台帐;

4.2.1.7. 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文件;

4.2.1.8. 监理所发的开(复、停、返)工令和各类质量问题通知单等文件; 4.2.1.9. 现场执行的有效标准、规范、规程和文件清单,形成的技术资料清单。 4.2.2. 主要施工技术记录 4.2.2.1. 施工日志; 4.2.2.2. 施工测量记录;

4.2.2.3. 建(构)筑物沉降观测记录; 4.2.2.4. 地基处理施工记录; 4.2.2.5. 重要工序交接记录; 4.2.2.6. 混凝土浇筑通知单;

4.2.2.7. 混凝土搅拌、浇筑及养护记录或混凝土施工日志; 4.2.2.8. 大体积混凝土温控计算及施工养护记录; 4.2.2.9. 预应力钢筋冷拉和张拉施工记录; 4.2.2.10. 混凝土和主要原材料跟踪台账; 4.2.2.11. 结构、构件吊装记录;

4.2.2.12. 高强度螺栓测试报告和施工记录;

4.2.2.13. 建(构)筑物构件和建筑设备消缺处理记录; 4.2.2.14. 冬期施工测温记录; 4.2.2.15. 重要结构安装检验记录; 4.2.2.16. 预制构件检验记录; 4.2.2.17. 蓄水构筑物灌水试验记录; 4.2.2.18. 电气绝缘和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4.2.2.19. 集中空调系统调试记录;

4.2.2.20. 给水、采暖及消防水系统水压试验记录; 4.2.2.21. 混凝土生产质量水平评定; 4.2.2.22. 混凝土烟囱筒壁施工记录; 4.2.2.23. 冷却水塔施工记录;

4.2.2.24. 钢筋混凝土压力管现场制作施工记录; 4.2.2.25. 排水系统通水试验记录; 4.2.2.26. 已完、未完工程项目清单; 4.2.2.27. 现场综合检查报告; 4.2.2.28. 消防系统验收记录。 4.2.3. 质量验收记录

4.2.3.1.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工程

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4.2.3.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 地基验槽; 2) 钢筋;

3) 地下混凝土结构;

4) 地下结构、设施防水、防腐; 5) 防雷接地;

6) 抹灰砌体、钢结构及装饰装修基层。

4.2.3.3. 检验记录

1) 混凝土原材料计量偏差;

2) 重要结构模板制作、修复、组装;

3) 钢筋、预埋件、钢结构焊接;钢筋机械连接; 4) 钢结构高强度螺栓紧固;

5) 网架螺栓球结点承载力试验,网架焊接球结点无损探伤检验; 6) 预制构件结构性能;

7) 混凝土结构浇灌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现浇楼板厚度; 8) 混凝土结构钢筋保护层厚度; 9) 水泥网格板、预制屋面板承载力;

10) 屋面、外墙、厕所、浴室等有防水要求项目的防渗漏检验记录。

4.2.4. 出厂证件和试验资料

4.2.4.1.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和出厂检验、试验报告; 4.2.4.2. 成品、半成品出厂合格证和出厂检验、试验报告; 4.2.4.3. 现场检验报告:

1) 防水、防腐材料、外加剂及掺合料工艺性能试验报告; 2) 砂浆、混凝土试验报告;

3) 钢筋焊接、机械连接和钢材焊接试验报告;

4) 钢结构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和高强度螺栓扭矩系数或轴力试验报告; 5) 土(石)方回填试验报告; 6) 灌浆料、胶泥、涂料试验报告; 7) 混凝土拌和用水试验报告; 8) 灌浆料、混凝土强度评定; 9) 重要构件及网格板强度试验报告;

10) 钢结构施工技术规范规定的型钢复检试验报告; 11) 地基承载力试验报告及桩基检测报告; 12) 其它施工工艺试验报告。

4.3. 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通过施工技术资料,检查工程的内在质量,并对以下项目进行现场抽查。

4.3.1. 建筑方格网、建(构)筑物主轴线控制桩定位及高程;基础轴线位移;地基、地

基处理工程质量;

4.3.2. 钢筋规格、数量、间距、锚固长度、接头位置、焊接质量及保护层厚度; 4.3.3. 回填土质量;

4.3.4. 混凝土结构表面质量、几何尺寸、预埋件(预留孔洞)偏差及设备基础二次灌浆

质量;

4.3.5. 基础、地下结构和屋面防水、防腐; 4.3.6. 钢结构制作、安装及螺栓连结;

4.3.7. 暖通、照明、通风和集中空调系统安装; 4.3.8.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4.3.9. 墙面、地面、路面质量; 4.3.10. 观感质量检查;

4.3.10.1. 墙面、屋面、顶棚、地面、沟盖板、楼梯、踏步、台阶; 4.3.10.2. 门、窗、玻璃、油漆;

4.3.10.3. 室内给排水、厕浴、明沟、落水管; 4.3.10.4. 照明、通风、采暖、空调。

5 质量监督检查的步骤和方法

5.1. 检查步骤

5.1.1. 鉴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技术特点,质量监督检查以阶段性检查方式为主,结合不

定期巡检并随机抽查、抽测的方式进行。阶段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按自查、预监检和正式监督检查三个步骤进行。

5.1.2. 自查

由工程质监站督促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符合要求后书面报告工程质监站,并申请预监检。 5.1.3. 预监检

由工程质监站负责,组织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完毕对工程质量做出客观、公正、恰当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单位确认且形成管理闭环资料后,由工程质监站提前七天向中心站提出正式监督检查的书面申请。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均应认真准备好关于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的书面汇报材料。(汇报的主要内容见5.2.3条)。 5.1.4. 正式检查

中心站接到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质监检查申请后,应在不超过七天之内组织相关专业

质监工程师组成监检组,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并核查预监检中提出的整改项目。

工程质监站和建设单位负责接受监检的组织工作,其他各责任主体必须全程认真配合检查。 5.2. 检查方法

5.2.1. 监督检查组可按本阶段工程所涉专业分专业小组,也可按质量行为检查和实体

质量检查分组,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在相关受监单位的相应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配合下,进行检查工作。

5.2.2. 检查一般采取:大会听取汇报后,分组以查阅资料,座谈询问、现场查看、抽

查实测等方法进行。在小组检查的基础上,经监检组讨论评议,形成对本阶段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然后,以大会形式通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

5.2.3. 各责任主体迎检汇报材料的编写,应结合“大纲”的内容和要求,并力求简明、

清晰、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单位在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质量管理方面的工作情况;反映实体质量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方面的情况,并认真填写附表1—附表4。汇报的主要内容一般为;

5.2.3.1. 建设单位:建筑工程概况,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目标和质量管

理措施,里程碑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控制,本阶段工程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2. 设计单位:工程建筑设计概况和技术特点,设计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设计

质量控制措施,技术供应和工代现场服务(包括参加施工质量验收情况),对本阶段施工质量与设计规定符合性的评估,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3. 施工单位:建筑工程施工范围和主要工程量,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运行效果,

施工质量目标,质量管理工作和质量控制效果,实体质量状况,实际施工进度,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4. 监理单位:建筑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工作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组织机构设

置和人员配备,对工程质量目标的响应,监理工作的组织管理,工程质量控制,施工质量验评结果统计,对本阶段施工质量的评估,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5. 工程质监站:预监检情况汇报。

6 检查评价

6.0.1. 各监检小组检查结束,经组内评议,对本专业的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和整改

要求以及改进工作的建议。同时,形成书面资料;

6.0.2. 经监检组评议后,对本阶段工程建设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实体质

量及技术文件、资料作出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

6.0.3. 以大会形式通报各小组的质量评价意见和整改要求以及改进工作建议,监检组

通报综合评价及检查结论;

6.0.4. 对检查结论满足本“大纲”要求者,可颁发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论签

证书”。会后,质监中心站出具正式质量监督检查报告。主送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相关受检单位和其主管部门。抄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地方政府委托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

6.0.5.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完成监检组提出的整改要求,由监理单位正式检查验收

后,经工程质监站确认并书面报送质监中心站备案。

受检资料目录

监检阶段: 制表单位:

土建工程项目质量验评统计表

监检阶段:

注1:分项工程应验收数,在施工阶段指已开工的分项工程数;

注2:单位工程优良标准按《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1部分:土建工程》(DL/T 5201.1—2005)执行。

钢筋焊接质量统计表

混凝土生产质量水平统计表

50164—92)中第2.2.7条的要求。

火电工程厂用电系统受电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1 总 则

1.0.1.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质量监督工条导则》和《电力建设工

程质量监督规定》,为统一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及生产运行等单位。 及有关机构有关机构,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试验、检测工作的各类试验室。的质量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火电、送变电工程1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凡接入公用电网的电力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火电建设工程,均应按上述相关典型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1.0.2. 《火电工程厂用电系统受电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以下简称本“大纲”)

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对火电建设工程厂用电系统受电前的质量监督检查。

1.0.3. 质量监督检查以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时,

对火电工程各“大纲”中重复性的条款一般只抽查一次。凡经检查符合规定、在后续工程中又未发生情况变化者,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1.0.4. 根据工程设计中采用新设备和新技术的具体情况,中心站可结合工程的实际特

点,补充编制其具体的监督检查细则,也可编制对本工程监督检查的“实施大纲”,保证检查的针对性和全面性。

1.0.5. 按《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的规定,厂用电系统受电

是火电建设工程质量由静态考核向动态考核转化的重要阶段。厂用电系统受电标志着机组分部试运的开始。

2 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大纲的引用成为本大纲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大纲,然而,鼓励根据本“大纲”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大纲”。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困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建质〔2003〕62号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建质监〔2002〕3号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建标〔2002〕2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电力工程部分》;

电建〔1996〕159号 《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建质〔1996〕40号 《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

电质〔1996〕111号 《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 国电电源〔2001〕218号 《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 国电电源〔2002〕896号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 国电发〔2002〕589号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3 质量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

3.0.1. 厂用电系统受电范围内的一、二次电气系统安装工程和相应的建筑工程全部施

工完毕。验收签证齐全、规范;

3.0.2. 自受电电源→高压启动/备用变压器→厂用电配电装置以及相应的控制、保护

和信号系统等全部调试完毕。验收签证齐全、规范;

3.0.3. 直流电系统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已经正常投用; 3.0.4. DCS相应的监控部分已经调试完毕,具备投入操作条件;

3.0.5. 高、低压配电装间和主厂房内低压配电装置操作区域范围内,环境整洁、无施

工痕迹,安全警示和隔离保卫工作以及消防器材布设均符合规定要求。照明充分,通讯联络正常;

3.0.6. 厂用电系统受电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已经试运总指挥审批,并报电网调度

部门备案;

3.0.7. 厂用电系统受电后的管理方式已确定;

3.0.8. 各种设备、器材和原材料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明、施工记录、试验报告和调试记

录等完整、齐全、准确;

3.0.9. 相关的生产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3.0.10. 工程质监站预检完毕,对其提出的待整改问题处理完毕,并经监理验收后,工

程质监站确认己具备正式监检条件。

4 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4.1. 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1. 试运指挥部已成立,电气和热控专业人员落实、到位,并分工清楚,职责明

确;

4.1.1.2. 工程和质量管理机构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完善,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4.1.1.3. 按规定组织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检。按合同约定组织设备制造厂进行技术交

底;

4.1.1.4. 建立设备,材料订货和到货检验制度。由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质

量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规定;

4.1.1.5. 工程组织、协调工作得力。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和监理各单位在厂用电

系统受电工作中的组织分工清楚、职责明确;

4.1.1.6. 厂用电系统受电工作计划清晰、合理,已报请试运指挥部批准;

4.1.1.7. 对分包施工和分包调试单位的资质已核定。由制造厂自行对设备调试的项目

已调试合格;

4.1.1.8.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用的“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已

批准;

4.1.1.9. 厂用受电现场的安全、保卫、消防等项工作已经组织落实; 4.1.1.10. 厂用电系统受电后的管理方式已确定; 4.1.1.11. 继电保护定值单已提交调试单位;

4.1.1.12. 无明示或暗示工程各承包单位违反“强制性条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因

要求承包方压缩合理工期而影响工程质量等行为;

4.1.1.13. 对工程质监站预监提出的待整改问题,已组织相关单位处理完毕。 4.1.2. 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2.1. 在本工程中承担的设计工程项目与本单位的资质相符;

4.1.2.2. 工程设计负责人的执业资格与所承担的设计工程项目相符。已由本企业法定

代表人授权,责、权明确;

4.1.2.3. 按计划交付施工图纸,保证连续施工。设计变更单和技术洽商单等文件审批

手续完备、规范。按规定进行设计交底;

4.1.2.4. 无指定材料或设备生产厂家的行为;

4.1.2.5. 施工现场设计代表工作到位、处理设计问题及时,无因设计问题处理不及时,

而影响施工进度的现象。

4.1.3.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3.1. 本单位的资质与承担监理的工程项目相符;

4.1.3.2. 总监理师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监理部组织机构健全。专业监理人员

配备合理,具备相应资格,并证书齐全、有效;

4.1.3.3. 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健全,实施有效。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和监理工作程序符

合本工程实际,审批手续完备。相应厂用电系统受电的监理工作程序针对性、操作性强;

4.1.3.4. 按规定组织或参加设计交底、施工图纸会检和施工及调试措施交底。各会议

纪要和记录完整、齐全,交底和被交底各方签字齐全、规范;

4.1.3.5. 厂用电系统受电范围内的建筑、安装施工和调试项目全部验收完毕、签证规

范;

4.1.3.6. 总监理师对厂用电系统受电技术措施已审核,并报送试运指挥部审批;

4.1.3.7. 按规定参加对设备、器材和原材料的到货检查,对施工中发生的各类质量问

题,及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发出的各类质量通知单完整、齐全。质量问题台账完整、准确、清晰,管理闭环;

4.1.3.8.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用的“四新”已组织论证、审核; 4.1.3.9. 对预监检提出的待整改问题,施工单位处理完毕已经验收。 4.1.4.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4.1. 本企业的资质与承担的工程项目相符;

4.1.4.2. 项目经理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项目部的组织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配

置合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检员及特殊工种具备相应的资格及上岗证书,满足施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需要;

4.1.4.3. 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并能持续改进;

4.1.4.4. 各项质量管理和质量责任制度以及考评办法与本工程情况相适应。质量问题

台账完整、准确、清晰;

4.1.4.5. 电气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完整、准确,具有可操作性,

审批手续完备、规范并在施工中切实执行;

4.1.4.6. 按规定进行设计交底、施工图会检和施工技术交底,交底和被交底各方签字

齐全、规范。各项交底和会检纪要、记录完整、齐全,管理闭环;

4.1.4.7. 设计变更和技术洽商管理制度健全,形成的文件、资料完整、齐全,签证手

续规范,管理闭环;

4.1.4.8. 施工质量验评项目划分表编制准确符合“验评规程”和工程实际情况; 4.1.4.9. 厂用电系统受电范围内的电气安装和相应的建筑工程项目已全部经监理验

收完毕,签证齐全、规范;

4.1.4.10. 电气试验单位的资质与承担的试验项目相符。试验人员的资格符合规定,持

证上岗;

4.1.4.11. 硬母线等金属焊接的特殊工种资质符合规定,持证上岗;

4.1.4.12. 配合厂用电系统受电的人员组织和现场的安全、消防、保卫和环境文明等项

工作已全部落实;

4.1.4.13. 无违法分包或转包工程的行为;

4.1.4.14. 对工程质监站预监检提出的待整改问题,已经处理、验收完毕。 4.1.5. 对调试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5.1. 调试单位的资质与承担的调试项目相符;

4.1.5.2. 调试总工程师已到位工作。电气和热控专业的人员资格符合规定,持证上岗,

人员配备满足厂用电系统受电调试工作的需要;

4.1.5.3. 各项调试措施编制完整、准确、规范,审批手续完备。厂用电系统受电调试

措施已经试运总指挥和电网调度部门批准;

4.1.5.4. 厂用电系统受电范围内的设备和系统已按规定全部调试完毕,并已验收,签

证规范;DCS相应的控制功能已调试合格;

4.1.5.5. 各种试验报告内容准确、规范,齐全;

4.1.5.6. 由主体调试单位负责纳总,由制造厂自行调试项目或分包调试项目的调试工

作进度满足厂用受电要求,调试质量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4.1.6. 对生产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6.1. 生产运行和检修维护人员已经配备齐全。生产运行人员已经培训、考试合格,

具备持证上岗条件;

4.1.6.2. 厂用电系统受电后的管理方式已经明确,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已制订完

成;

4.1.6.3. 厂用电系统受电所需的运行规程、系统图册、反事故措施等均已编制完成,

并已出版;

4.1.6.4. 电器设备运行操作所需的工器具、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等均已备齐,其安

全性能和精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4.1.6.5. 计划受电的设备和系统与老厂运行中的和正在施工中的设备、系统的隔绝措

施已制定,并按规定审批完毕;

4.1.6.6. 设备的名称和双重编号已完成,标示准确、齐全。设备运行安全警示牌已准

备完毕;

4.1.6.7. 相关的运行日志、记录表单、操作票、工作票和设备问题台账等已准备完毕。 4.2. 对技术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4.2.1. 反映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

的资料;

4.2.2. 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设计变更单、技术洽商单;

4.2.3. 制造厂的设备质量证明文件、试验报告、安装和使用维护说明文件; 4.2.4. 原材料出厂质量合格证书、检验报告;

4.2.5. 设备安装记录、调整试验报告、安装和调试质量验收签证及隐蔽工程质量检查

签证;

4.2.6. 继电保护定值单及调试报告;

4.2.7. 厂用电系统受电技术措施;电气专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 4.2.8. 厂用电系统受电技术方案;

4.2.9. 硬母线焊工资格证件和焊接质量检验报告、记录; 4.2.10. 涉及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和消防等方面的资料; 4.2.11. 工程质监站预监检报告和检查记录。 4.3. 对实体质量监督检查

4.3.1. 各项电气试验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以下简称“交

接试验标准”)和制造厂的技术标准;

4.3.2. 各带电安全净距符合规范要求; 4.3.3. 变压器

外观完整、无缺损,油漆完好。相色正确、醒目; 干式变压器绕组绝缘良好,符合规定标准;

油浸变压器各密封部位无渗油。储油柜和充油套管油位正常;

运输、保管记录、安装记录、器身检查记录、试验报告、干燥记录、绝缘油分析试验报告和真空注油工作记录均完整、准确。验收签证齐全、规范;

冷却系统安装、分部试运符合设计和规程规定;

事故排油设施符合设计规定。消防设施及喷水试验合格,已经取得地方消防主管部门同意使用的书面文件;灭火器材布设符合规定;

非电量保护系统试验合格,报告完整。传动试验准确、记录完整; 瓷套管的外绝缘和密封良好;符合设计和规程规定; 绝缘油质色谱跟踪试验结果符合“交接试验标准”规定。 4.3.4. 断路器外绝缘和密封状况符合规定要求:

主回路的导电电阻值和主绝缘(绝缘拉焊)的绝缘电阻值符合规定要求;

分、合闸的时间、速度、日期性等符合规定;SF6气体压力、泄漏率、微水量符合规定;

操作机构动作准确、可靠;分、合闸动作电压符合规定要求;

4.3.5. 隔离开关合闸时三相不同期值和分闸时触头的打开角度或距离以及触头压力

等技术指标,均符合制造厂规定。程控锁已投入使用;

4.3.6. 各种盘柜安装牢固、接地可靠,盘柜内的电气元件齐全、完好。手车式配电柜

和抽屉式配电柜开关,推入、拉出灵活无卡阻,操作及联动试验正确,闭锁可靠,照明齐全、良好。盘柜防火封堵良好,手车式配电柜五防功能齐全、有效,接地刀位置准确、接触良好、传动记录齐全、完整;

4.3.7. 避雷器、耦合电容器的各项试验合格。避雷器放电记录器密封良好,指示正确; 4.3.8. 互感器的外部绝缘完好无损,密封性能良好。绝缘介质品质合格,油位或气压

正常。各项试验合格;

4.3.9. 软母线垂弧、相间和对地距离符合设计和规程规定。软母线的压接质量和硬母

线的焊接质量符合规程规定;

4.3.10. 各类电缆规格符合设计,排列整齐、弯曲和固定符合规定。电缆标牌齐全、正

确、字迹清晰;直埋电缆路径标识准确;电缆沟道或电缆夹层内无杂物、积水,照明、通讯、排水设施符合设计;电缆的防火、阻燃措施符合设计,封堵严密;

4.3.11. 二次回路接线正确、可靠。标识牌齐全,字迹清晰、持久,系挂整齐,绝缘可

靠、无损伤,回路试验正确,音响、灯光信号正确;

4.3.12. 蓄电池室建筑工程及辅助设施全部完成,施工质量符合要求。蓄电池极性标识

正确,外壳清洁,绝缘良好,蓄电池充、放电试验合格、记录完整、准确;

4.3.13. 各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调试符合要求,动作试验正确,信号正确:电流、电压互

感器的二次负载现场实测值满足要求;线路双侧保护联调合格;

4.3.14. 防雷和接地系统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和“验评规程”规定。接地网工程质量验收

签证和隐蔽检查签证完整、齐全、规范;接地电阻测试合格,试验报告规范;设备接地符合规定,接地线连接正确、可靠;

4.3.15. 厂用电系统受电范围内道路通畅,沟盖板齐全、完好,照明充分,各部围栏、

带电标识等安全防护设施完好、齐全,通讯正常。

5 质量监督检查的步骤与方法

5.1. 检查步骤

5.1.1. 鉴于电力建设工程的特点,质量监督检查以阶段性检查方式为主,结合不定期

巡检并随机抽查、抽测的方法进行。阶段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按自查,预监检和正式监督检查三个步骤进行。

5.1.2. 自查

由工程质量监督站督促工程建设,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和生产运行等单位,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符合要求后书面报告工程质监站,并申请预监检; 5.1.3. 预监检

由工程质监站负责,组织工程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和生产运行等单位,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完毕对工程质量做出客观,公正,恰当的评价,对存在问题进一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单位确认,且形成管理闭环资料后,由工程质监站提前七天向中心站提出正式监督检查的书面申请。

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单位均应准备好关于工程管理和工程质量状况的书面汇报材料。(汇报材料的主要内容见5.2.3条) 5.1.4. 正式检查

中心站接到建设单位的质量监督检查申请后,应在不超过七天之内组织相关专业质监工程师组成监检组,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并且核查预监检中提出的整改项目。

工程质监站和建设单位负责接受监检的组织工作,其他责任主体必须全程认真配合检查。

5.2. 检查方法

5.2.1. 监督检查可按本阶段工程所涉专业分专业小组,也可按质量行为检查和工程实

体质量检查分组,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在受监单位的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配合下,进行检查工作。

5.2.2. 检查一般采取:大会听取汇报后,分专业组以查阅资料、座谈询问,现场查看、

抽查实测等方法进行。在专业小组检查的基础上,经监检组讨论评议,形成对本阶段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然后,以大会形式通报各责任主体。

5.2.3. 各责任主体迎检汇报材料的编写,应结合本“大纲”的内容和要求,并力求简

明、清晰、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单位在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质量管理方面的工作情况;反映实体质量和成果以及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的情况并认真填写附表。汇报的主要内容一般为:

5.2.3.1. 建设单位:本阶段工程概况,本阶段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质量目标、质量

管理措施,计划进度和实际进度,本阶段工程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2. 设计单位:本阶段工程设计概况和技术特点,设计质量控制措施,技术供应

和工代现场服务,对本阶段施工质量与设计规定符合性的评估,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遗留设计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改进措施。

5.2.3.3. 施工单位:本阶段工程施工范围和主要工程量,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运行效果,

施工质量目标,质量管理工作和质量控制效果,实体质量状况,实际施工进度,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4. 调试单位:厂用电系统受电范围内工作内容,调试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人员组织和配备,技术准备工作计划和进展情况及已完成部分的调试工作质量状况,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改进措施。

5.2.3.5. 监理单位:本阶段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工作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监理人员

配备和工作的组织管理及工程质量控制,施工质量验评结果统计,对本阶段施工质量的评估,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6. 工程质监站:预监检情况汇报。

6 检查评价

6.0.1. 各监检专业小组检查结束,经组内评议,对本专业的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和

整改要求以及改进工作的建议。同时,形成书面资料。

6.0.2. 经监检组评议后,对本阶段工程建设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实

体质量以及技术文件、资料作出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

6.0.3. 以大会形式通报各专业小组的评价意见和整改要求以及改进工作建议,监检组

通报综合评价及检查结论。

6.0.4. 对检查结论满足本“大纲”要求者,可颁发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论签

证书》。会后,中心站出具正式质量监督检查报告。主送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相关受检单位和其主管部门。抄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地方政府委托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

6.0.5.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完成监检组提出的整改要求,由监理单位正式检查验收

后,经工程质临站确认,并书面报送中心站备案。 附表1:

受检资料目录

监检阶段: 制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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