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行政许可事项有哪些?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确定。”
2、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凡不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委托合法的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
(3)《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3、行政事业单位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4、部门预算批复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二条“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为当年本级政府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地方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5、部门决算批复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三条“各级政府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自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
6、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四十九项“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和任务
通过清理整顿,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摸清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基本情况;未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取消;能够归并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归并;保留的银行账户,要如
实登记上报,说明有关情况。银行账户的开设均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由各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7、财政贴息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
(1)《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五十四项“财政贴息项目审批”。
(2)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税收解缴关系在市本级的企业可直接向市经委、市财政局申报;税收解缴关系在区(市)县的企业由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项目初审后将符合预贴息和贴息条件的项目联合向市经委、市财政局申报。市经委、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定后下达预贴息项目计划和贴息项目资金计划。”、第十条“贴息资金计划下达后,市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将市贴息专项资金拨付到市本级企业或项目所在区(市)县财政局。
8、教育、科技、文化专项经费审批
法律依据:
(1)《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五十八项“教育、科技、文化专项经费审批”。
(2)《教育财务管理与研究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教育财务管理与研究专项经费按项目管理,每年10月,根据教育财务管理与研究的重点,财政部、教育部共同研究确定下一年度项目经费,由负责项目的单位提出具体项目预算,经教育部初审、财政部批准后列入下一年度经费预算,人代会批准预算后执行。”
(3)《科技文献信息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科技部对中心理事会报送的年度工作任务和经费预算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会同财政部审批下达专项经费预算。”
9、外国政府贷款事项审批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事项审批 法律依据:
(1)《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六十项“外国政府贷款事项审批”、第六十一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事项审批”。
(2)《国际金融组织与日本协力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四款“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当地的此类贷款业务进行综合协调与管理。”
(3)《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外国政府贷款(含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贷款、北欧投资银行和北欧发展基金贷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立
项审批手续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地方财政)对贷款项目的有关情况,包括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偿还能力和配套资金等进行审查,落实还款责任,并综合考虑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负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向财政部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申请。
10、计算机替代手工会计核算验收确认
法律依据:
《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逐步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运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及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
会计人员必须取得国家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
以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验收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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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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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耕细作,创先争优 促进税... · 区财政局积极准备教育“两基... · 加强宣传 积极应对努力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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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222号86695226 610031
财政局行政许可事项有哪些?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确定。”
2、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凡不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委托合法的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
(3)《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3、行政事业单位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4、部门预算批复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二条“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为当年本级政府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地方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5、部门决算批复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三条“各级政府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自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
6、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四十九项“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和任务
通过清理整顿,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摸清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基本情况;未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取消;能够归并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归并;保留的银行账户,要如
实登记上报,说明有关情况。银行账户的开设均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由各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7、财政贴息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
(1)《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五十四项“财政贴息项目审批”。
(2)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税收解缴关系在市本级的企业可直接向市经委、市财政局申报;税收解缴关系在区(市)县的企业由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项目初审后将符合预贴息和贴息条件的项目联合向市经委、市财政局申报。市经委、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定后下达预贴息项目计划和贴息项目资金计划。”、第十条“贴息资金计划下达后,市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将市贴息专项资金拨付到市本级企业或项目所在区(市)县财政局。
8、教育、科技、文化专项经费审批
法律依据:
(1)《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五十八项“教育、科技、文化专项经费审批”。
(2)《教育财务管理与研究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教育财务管理与研究专项经费按项目管理,每年10月,根据教育财务管理与研究的重点,财政部、教育部共同研究确定下一年度项目经费,由负责项目的单位提出具体项目预算,经教育部初审、财政部批准后列入下一年度经费预算,人代会批准预算后执行。”
(3)《科技文献信息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科技部对中心理事会报送的年度工作任务和经费预算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会同财政部审批下达专项经费预算。”
9、外国政府贷款事项审批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事项审批 法律依据:
(1)《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六十项“外国政府贷款事项审批”、第六十一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事项审批”。
(2)《国际金融组织与日本协力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四款“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当地的此类贷款业务进行综合协调与管理。”
(3)《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外国政府贷款(含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贷款、北欧投资银行和北欧发展基金贷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立
项审批手续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地方财政)对贷款项目的有关情况,包括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偿还能力和配套资金等进行审查,落实还款责任,并综合考虑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负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向财政部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申请。
10、计算机替代手工会计核算验收确认
法律依据:
《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逐步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运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及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
会计人员必须取得国家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
以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验收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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