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罪
概念: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以销售的各类物品,但不包括①建筑工程。②非物质性的无形产品,如劳务、服务等。
1.主体:自然人和单位一般主体
2.客体:是产品质量管理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主观方面:故意,以营利为目的
4.客观方面:(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
(6)其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的定罪标准:
1)、生产销售假药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2)、生产销售劣药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5)、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6)、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造成严重后果
7)、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籽罪—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
8)、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造成严重后果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罪
概念: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以销售的各类物品,但不包括①建筑工程。②非物质性的无形产品,如劳务、服务等。
1.主体:自然人和单位一般主体
2.客体:是产品质量管理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主观方面:故意,以营利为目的
4.客观方面:(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
(6)其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的定罪标准:
1)、生产销售假药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2)、生产销售劣药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5)、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6)、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造成严重后果
7)、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籽罪—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
8)、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造成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