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摘 要: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乃刑法中定罪量刑重要的依据,我国刑法对某些具体犯罪规定的特定犯罪目的实质上就是犯罪动机。目的犯之“目的”通常超出了犯罪犯罪故意的范围,与构成要件性故意具有不同的性质,认识的对象超出了作为犯罪事实的构成要件的主观性要素的范围,属于更深层次的心理状态。因此所谓目的犯,本人认为是指刑法规定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目的犯之“目的”实质上就是犯罪动机。   关键词:犯罪目的 犯罪动机 目的犯   Abstract: Crime purpose and crime motive is in the penal code to sentence the quantity Xing important basis, our country the penal code substantially is a crime motive to the particular crime purpose that some concrete crimes rule."Purpose" that the purpose make usually outran a crime to commit crime intentional scope, with constitute the important item intentionally have a different property, know of the object outran Be commit crime factual composing important item of subjective sex main factor of scope, belong to the mental appearance of deeper time.So the so-called purpose make, oneself think to mean penal code provision the behavior is been subjective to up have particular crime purpose as a crime composing important item by person of crime."Purpose" that the purpose make is substantially a crime motive.   Keyword: Crime purpose, crime motive, the purpose make   中图分类号:DF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04-0362-01   一、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一般理论   1.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定义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从而希望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主观上的心理态度。犯罪目的一般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犯罪目的,刑法条文中一般不作明文规定。犯罪动机,是指推动或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犯罪动机是指行为人确定某种犯罪目的的来源。   2.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界定   2.1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区别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有4个区别之处,表现在:(1)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不同。一般先有犯罪动机,然后产生犯罪目的,犯罪动机是犯罪目的的产生的来源,行为人由于某些需要或犯罪诱因的作用产生犯罪动机,而犯罪动机促使和推进行为人产生其犯罪目的。(2)二者的作用不同。犯罪目的的作用是引导犯罪结果向预期的目的运行,决定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动机则起的是推动犯罪实施的作用。(3)二者的存在范围有所不同。犯罪目的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但犯罪动机,本人认为不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也存在于间接故意犯罪中。(4)二者对定罪量刑的意义不同。犯罪目的不单影响定罪,还影响量刑,侧重影响定罪;犯罪动机侧重于影响量刑。   2.2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联系和转化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联系表现在:(1)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都是产生于行为人的需要。基于这个共同的原因,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在产生后积极促使行为人需求的实现。(2)犯罪目的源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形成。(3)二者都反映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社会危害性,从而对定罪量刑都具有一定意义。   二、目的犯的概念和特征   1.目的犯的概念   刑法学界关于目的犯的概念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广义说认为,目的犯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犯罪目的,并且以其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赞同目的犯概念广义说的学者有日本的大�V仁教授,他认为,“一般在刑罚法规中明确表示目的犯的目的,但是,我国的通说、判例认为,作为例外,关于盗窃罪、诈欺罪、横领罪等所谓领得罪,解释论上也需要‘不法领得的意思’这种目的”[1],可以看出大�V仁教授认为某些不成文的特定犯罪目的的犯罪也可归入目的犯的概念范围。而狭义说则认为,目的犯是指刑法条文中明文规定的特定犯罪目的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该说认为刑法中那些不成文的特定犯罪目的不能作为成立犯罪必备的构成要件,它认为目的犯之特定犯罪目的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本人同意广义说,目的犯的存在不应以法律上明文规定为限,因为根据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认为法律上未明文规定的特定犯罪目的也是犯罪的构成要件,如刑法中的盗窃罪、诈骗罪,并未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国内外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认为犯罪必须具有特定目的,这一特定目的对犯罪成立具有重要作用,是不可缺少的。有学者认为,未明文规定的特定犯罪目的也是某些犯罪成立的构成要件,并从而使之成为目的犯。所以本人同意目的犯概念的广义说。   2.目的犯的特征   2.1目的犯属直接故意犯罪   在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总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又希望该结果发生,以达到犯罪结果。在此类犯罪中,必然存在犯罪目的,正如上文所述,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   2.2目的犯必须有特定目的   正如上文中本人所赞同的目的犯概念广义说,目的犯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犯罪目的作为其构成要件的犯罪,那么目的犯是必须有特定目的的。特定目的不同于一般犯罪目的,只有特定犯罪目的才是区分目的犯及其他直接故意犯罪的标志。目的犯中的犯罪目的是超过客观要素的主观构成要素,是独立于犯罪直接故意内容而存在的。   2.3目的犯具有法定性   此处所指法定性是指特定犯罪目的中那些刑法明文规定的某些犯罪的特定犯罪目的,还有刑法中虽未明文规定,但却可认定该罪的某种犯罪目的隐含于该罪之中的这种犯罪目的也应被纳入目的犯中特定犯罪目的的范围。这就遵循了刑法中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三、对目的犯中“目的”的本质认识   对于目的犯之“目的”的本质,刑法学界同意其实质为犯罪动机的学者占大多数,这一观点在学界上占据了主流地位。如李希慧教授明确指出,“目的犯的目的实质就是犯罪动机。”[2]陈兴良教授认为,“刑法规定目的犯的所谓目的,就是犯罪动机。”[3]刘明祥教授也指出目的犯的目的就是犯罪动机。但也有少数学者不同意这种观点,他们有的认为目的犯之目的是指犯罪目的;有的认为目的犯中的目的是超出直接故意内容的犯罪目的,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而达到最终结果;还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刑法指明的犯罪目的,多为犯罪目的,个别属于犯罪动机,也有一些并非属于超过的主观要素,其实是该罪的意志因素。其中既有明示的规定,也有隐含的规定”。[4]而这些观点在刑法学界中都没有站稳脚,缺乏强有力的说服力。   本人同意上述第一种观点,即目的犯之目的实质就是犯罪动机,而不是犯罪目的。这可以从分析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本质和区别上看出。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希望和追求,其同危害结果有着紧密联系。但在目的犯的目的所包含的内容中,有的却是对行为的追求,不是对危害结果的追求,如刑法中第152条规定的走私淫秽物品罪,须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若以传播为目的,则不是对于危害结果的追求,而是对传播行为的追求。再者,例如刑法第303条规定赌博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此处虽“营利目的”是对结果的追求,但这种结果却不是赌博罪本身的危害结果,即赌博罪本身的危害结果应是行为人通过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等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危害,而营利这个目的必须还要依靠行为人做出具体的行为才可构成赌博罪的危害结果。所以本人不认为目的犯之目的实指犯罪目的,而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特定犯罪目的,而这一特定犯罪目的实质上是犯罪动机。目的犯的目的实质就是犯罪动机,如刑法中规定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的以营利为目的在此是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并不是表面上的犯罪目的―即通过制作贩卖淫书淫画造成对社会的危害。这一营利的目的应归为犯罪动机的范围,而不是犯罪目的。其次,刑法上明文规定的“营利”、“非法占有”等目的不能对犯罪定向,很难决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内容。这说明这些特定的犯罪目的并没有犯罪目的的作用,也就是说目的犯之目的就不是犯罪目的。   综上所述,本人即认为目的犯之目的本质上就是犯罪动机。   参考文献   [1]李希慧、王彦《目的犯论纲》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5卷)》,2002年1月第1版,第71页;   [2]李希慧、王彦《目的犯论纲》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5卷)》,2002年1月第1版,第71页;   [3]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2版,第329-330页;   [4]陈建清著:《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载《法学评论(双月刊)》2007年第5期。   作者简介:李桑,(1986.10.19-),女,助教,法学学士学位,遵义师范学院,主要研究方向:思政方向。

  摘 要: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乃刑法中定罪量刑重要的依据,我国刑法对某些具体犯罪规定的特定犯罪目的实质上就是犯罪动机。目的犯之“目的”通常超出了犯罪犯罪故意的范围,与构成要件性故意具有不同的性质,认识的对象超出了作为犯罪事实的构成要件的主观性要素的范围,属于更深层次的心理状态。因此所谓目的犯,本人认为是指刑法规定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目的犯之“目的”实质上就是犯罪动机。   关键词:犯罪目的 犯罪动机 目的犯   Abstract: Crime purpose and crime motive is in the penal code to sentence the quantity Xing important basis, our country the penal code substantially is a crime motive to the particular crime purpose that some concrete crimes rule."Purpose" that the purpose make usually outran a crime to commit crime intentional scope, with constitute the important item intentionally have a different property, know of the object outran Be commit crime factual composing important item of subjective sex main factor of scope, belong to the mental appearance of deeper time.So the so-called purpose make, oneself think to mean penal code provision the behavior is been subjective to up have particular crime purpose as a crime composing important item by person of crime."Purpose" that the purpose make is substantially a crime motive.   Keyword: Crime purpose, crime motive, the purpose make   中图分类号:DF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04-0362-01   一、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一般理论   1.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定义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从而希望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主观上的心理态度。犯罪目的一般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犯罪目的,刑法条文中一般不作明文规定。犯罪动机,是指推动或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犯罪动机是指行为人确定某种犯罪目的的来源。   2.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界定   2.1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区别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有4个区别之处,表现在:(1)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不同。一般先有犯罪动机,然后产生犯罪目的,犯罪动机是犯罪目的的产生的来源,行为人由于某些需要或犯罪诱因的作用产生犯罪动机,而犯罪动机促使和推进行为人产生其犯罪目的。(2)二者的作用不同。犯罪目的的作用是引导犯罪结果向预期的目的运行,决定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动机则起的是推动犯罪实施的作用。(3)二者的存在范围有所不同。犯罪目的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但犯罪动机,本人认为不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也存在于间接故意犯罪中。(4)二者对定罪量刑的意义不同。犯罪目的不单影响定罪,还影响量刑,侧重影响定罪;犯罪动机侧重于影响量刑。   2.2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联系和转化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联系表现在:(1)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都是产生于行为人的需要。基于这个共同的原因,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在产生后积极促使行为人需求的实现。(2)犯罪目的源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形成。(3)二者都反映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社会危害性,从而对定罪量刑都具有一定意义。   二、目的犯的概念和特征   1.目的犯的概念   刑法学界关于目的犯的概念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广义说认为,目的犯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犯罪目的,并且以其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赞同目的犯概念广义说的学者有日本的大�V仁教授,他认为,“一般在刑罚法规中明确表示目的犯的目的,但是,我国的通说、判例认为,作为例外,关于盗窃罪、诈欺罪、横领罪等所谓领得罪,解释论上也需要‘不法领得的意思’这种目的”[1],可以看出大�V仁教授认为某些不成文的特定犯罪目的的犯罪也可归入目的犯的概念范围。而狭义说则认为,目的犯是指刑法条文中明文规定的特定犯罪目的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该说认为刑法中那些不成文的特定犯罪目的不能作为成立犯罪必备的构成要件,它认为目的犯之特定犯罪目的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本人同意广义说,目的犯的存在不应以法律上明文规定为限,因为根据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认为法律上未明文规定的特定犯罪目的也是犯罪的构成要件,如刑法中的盗窃罪、诈骗罪,并未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国内外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认为犯罪必须具有特定目的,这一特定目的对犯罪成立具有重要作用,是不可缺少的。有学者认为,未明文规定的特定犯罪目的也是某些犯罪成立的构成要件,并从而使之成为目的犯。所以本人同意目的犯概念的广义说。   2.目的犯的特征   2.1目的犯属直接故意犯罪   在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总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又希望该结果发生,以达到犯罪结果。在此类犯罪中,必然存在犯罪目的,正如上文所述,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   2.2目的犯必须有特定目的   正如上文中本人所赞同的目的犯概念广义说,目的犯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犯罪目的作为其构成要件的犯罪,那么目的犯是必须有特定目的的。特定目的不同于一般犯罪目的,只有特定犯罪目的才是区分目的犯及其他直接故意犯罪的标志。目的犯中的犯罪目的是超过客观要素的主观构成要素,是独立于犯罪直接故意内容而存在的。   2.3目的犯具有法定性   此处所指法定性是指特定犯罪目的中那些刑法明文规定的某些犯罪的特定犯罪目的,还有刑法中虽未明文规定,但却可认定该罪的某种犯罪目的隐含于该罪之中的这种犯罪目的也应被纳入目的犯中特定犯罪目的的范围。这就遵循了刑法中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三、对目的犯中“目的”的本质认识   对于目的犯之“目的”的本质,刑法学界同意其实质为犯罪动机的学者占大多数,这一观点在学界上占据了主流地位。如李希慧教授明确指出,“目的犯的目的实质就是犯罪动机。”[2]陈兴良教授认为,“刑法规定目的犯的所谓目的,就是犯罪动机。”[3]刘明祥教授也指出目的犯的目的就是犯罪动机。但也有少数学者不同意这种观点,他们有的认为目的犯之目的是指犯罪目的;有的认为目的犯中的目的是超出直接故意内容的犯罪目的,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而达到最终结果;还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刑法指明的犯罪目的,多为犯罪目的,个别属于犯罪动机,也有一些并非属于超过的主观要素,其实是该罪的意志因素。其中既有明示的规定,也有隐含的规定”。[4]而这些观点在刑法学界中都没有站稳脚,缺乏强有力的说服力。   本人同意上述第一种观点,即目的犯之目的实质就是犯罪动机,而不是犯罪目的。这可以从分析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本质和区别上看出。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希望和追求,其同危害结果有着紧密联系。但在目的犯的目的所包含的内容中,有的却是对行为的追求,不是对危害结果的追求,如刑法中第152条规定的走私淫秽物品罪,须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若以传播为目的,则不是对于危害结果的追求,而是对传播行为的追求。再者,例如刑法第303条规定赌博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此处虽“营利目的”是对结果的追求,但这种结果却不是赌博罪本身的危害结果,即赌博罪本身的危害结果应是行为人通过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等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危害,而营利这个目的必须还要依靠行为人做出具体的行为才可构成赌博罪的危害结果。所以本人不认为目的犯之目的实指犯罪目的,而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特定犯罪目的,而这一特定犯罪目的实质上是犯罪动机。目的犯的目的实质就是犯罪动机,如刑法中规定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的以营利为目的在此是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并不是表面上的犯罪目的―即通过制作贩卖淫书淫画造成对社会的危害。这一营利的目的应归为犯罪动机的范围,而不是犯罪目的。其次,刑法上明文规定的“营利”、“非法占有”等目的不能对犯罪定向,很难决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内容。这说明这些特定的犯罪目的并没有犯罪目的的作用,也就是说目的犯之目的就不是犯罪目的。   综上所述,本人即认为目的犯之目的本质上就是犯罪动机。   参考文献   [1]李希慧、王彦《目的犯论纲》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5卷)》,2002年1月第1版,第71页;   [2]李希慧、王彦《目的犯论纲》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5卷)》,2002年1月第1版,第71页;   [3]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2版,第329-330页;   [4]陈建清著:《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载《法学评论(双月刊)》2007年第5期。   作者简介:李桑,(1986.10.19-),女,助教,法学学士学位,遵义师范学院,主要研究方向:思政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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