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文件

蒲 县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文件

蒲综治办发(2010)15号

蒲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蒲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目标考评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最近,中央综治办、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

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

作的意见》(综治办„2010‟44号),确定将查处取缔无照经

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为全面贯彻落实文

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重

要性和紧迫性

2003年《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令第370号)

颁布实施以来,我县在坚持依法查处取缔的同时,注意引导

合法经营,不断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

经营行为工作机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对于维护市场经济

秩序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无证无照经

营仍屡禁不止,成为损害人民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威

胁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隐患。

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目标考核范围,是中央综治办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立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地

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对查处取缔无证无

照经营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规范各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机

制,着眼解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损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扰

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而采取的重大举措。各

地、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

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做好查处取

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二、坚持依法行政、分类处置,依法开展无照经营查处

规范工作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规范工作要体现以人为本,注重

查处与引导、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坚持依法行政,准确把握

政策界线,区别对待、分类处置:

(一)对无照经营时间不长、经营规模较小、不涉及前

置许可审批事项、社会危害较小等情节轻微的无照经营行

为;对下岗职工、失地农民、外来务工人员、残疾人、大学

生创业、归正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从事个体无照经营,以及

无严重社会危害的无照经营行为,应注重行政指导,要加强

教育,对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应对其宣传工商登记法律法

规,告知登记条件及办照程序,积极引导其依法办理营业执

照。

(二)农村区域内,农民以家庭成员为主从事季节性、

来料加工、不涉及人身生命财产安全,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

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以及法律法规和政

策规定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不作为无照经营行为查处。

(三)对有证据表明从事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

隐患、威胁公共利益和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

要坚决依法查处取缔,绝不姑息;对涉及刑事违法犯罪的要

移交公安机关严肃处理。

(四)要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充分发挥地方政府

和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为经营者创造合法的经营条

件,加强市场建设和准入引导及服务,推动市场主体稳定发

展。

三、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考核,对无照经营行为齐抓共

管、综合治理

无证无照经营是经济和社会发展到特定阶段的综合性

问题,也是政府在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中一个突出的难点问

题。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山西省人民

政府关于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

意见》(晋政发【2007】21号)文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

的作用,建立起“政府领导、部门参与、各司其职、齐抓共

管、综合治理”的管理体系,要坚持源头治理,管疏结合,

以实现对无证无照经营“堵而有效、疏之有道、遏制蔓延、

可控有序”的目标。

(一)要坚持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

查处规范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或领导小组制度。联席

会议或领导小组由党委政府领导牵头,综治办、工商局以及

监察、公安、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环保、国土、文

化、广电、新闻出版、建设、商务、质监、安监、经委、交

通、教育、烟草、农业、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通信管理等有

关市场审批、登记、建设、管理等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办

公室设在工商局。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制定本地区查处规范无照经营工作具体政策、制

度和机制,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查处规范无证、无照

经营目标责任、细化分工,按照“谁发证(照)、谁审批、

谁负责”的原则,堵疏结合,以疏为主,进一步整顿和规范

市场经济秩序,切实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全面清理整治

无证无照经营,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高执法效能,使查处规范无证、

无照经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整

治工作落到实处。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和相关单位之间信息沟

通、工作衔接机制。

(二)严格落实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责

任考核体系。县综治办和县工商局根据《意见》,共同制定

了蒲县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工作的考核评比标准(附

后),按照这个标准,县综治办和县工商局每年将负责组织

对各乡镇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进行专项检

查考核,对工作整体进展、成效、问题、部门责任落实及下

一步工作重点作出科学评估和通报,并作为考核政府全面工

作的一项重要依据。对于因无证无照经营而发生重大事件,

造成严重后果、影响重大的,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

否决”,并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县综治办、县工

商局反映。

蒲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蒲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1、蒲县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纳入综治

考核评分标准

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

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晋政发【2010】21号)

附件1:

蒲县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纳入综治考核评分标准

(总分10分)

一、未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没有制定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考评标准和办法,减1分。

二、党委、政府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重视不够,不能及时和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减1分。

三、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职责分工不明确,没有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减1分。

四、辖区内存在大面积集中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减1分。

五、群众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举报集中的,被新闻媒体曝光并被核实的,减1分。

六、未能有效组织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案件,或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不力,造成无证无照经营蔓延、反弹,减1分。

七、多次出现无证无照经营人员暴力抗法,减1分。

八、因无证无照经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

事故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减2分。

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在人员、经费等方面未予以保障的,减1分。

附件2: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查处取缔

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

(晋政发„2007‟21号)

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规定,现就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机制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一项综合执法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要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联席会议制度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由地方各级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同级工商、公安、国土资源、煤炭、煤监、安监、卫生、劳动保障、民政、建设、经委、商务、交通、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环保、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农业、烟草专卖、通信管理等单位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各

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联系。

联席会议由办公室根据成员单位提议,报经政府领导同意后召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查处取缔工作。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并及时向办公室反馈有关情况。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将落实情况报告同级联席会议及同级政府。

(二)信息通报制度

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经营者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经营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于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山西”信息归集平台或以公函方式,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告知后,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政府各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将涉嫌违法事项抄告相关职能部门。

二、查处取缔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按规定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

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有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注销,或有效期届满但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或延期变更手续,继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

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职责,各基层组织、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此项工作。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查处取缔无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但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或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负责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未办理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

准文件,或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4、相关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中,需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要求予以协助配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受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积极协助配合实施取缔。

(二)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

1、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查处取缔未经本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3、负责查处取缔已被本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

配合政府各职能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各市场主体的管理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得为无证无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鉴于农村市场经营主体的分散性、多样性和复杂性,以及农村地区相关职能部门监管力量相对薄弱,村民委员会要把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加强

农村市场监管工作纳入村规民约社会管理之中,每年6月和12月将本村辖区内的各类经营主体(如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小饭店、小商铺以及其他个体经营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类企业等)的名称、经营者、地址、联系方式、证照情况等,普查登记造册,经乡(镇)政府汇总后,报各县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不得为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经营者提供水、电、互联网接入服务等经营条件;在接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下达的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后,应立即予以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危害性以及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与社区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采取有力措施,实施综合整治。要加大组织领导力度,认真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支持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工作,实现并保持在本行政区域内基本消灭无证无照经营的目标。

(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一是各级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要加大组织领导、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力度,形成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查处取缔合力;二是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涉及多项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领域,最先许可审批部门为负责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者;三是健全部门查处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确保查处取缔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有效进行;四是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信息员,设置投诉举报标识,畅通监督举报渠道;五是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强化内部责任管理,实施属地监管,把责任落实到人。对于相关部门的抄告事项,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三)宽严相济,分类整治。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整顿与发展的关系,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遵循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取缔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查处取缔,并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规定,按裁量标准的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其中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经营范围、经营条件基本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行为,应引导帮助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使其合法经营;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行为,或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应免于登记的经营行为,要依法规范管理,不视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查处取缔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严格执法办案程序,准确适用法律,坚持依法行政;要秉公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对拒绝、阻碍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请求协助,公安机关在接到协同执法请求后,要积极支持配合,并依法严惩暴力抗法行为。

(五)严肃法纪,追究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晋政发„2006‟19号)规定,对各级工商等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下半年专项行动后管辖区范围长时间存在多个无证照经营企业和工商户的,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履行及时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以及不配合政府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由上级行政机

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任何组织和个人,凡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以及水、电、互联网接入等服务的,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在接到政府职能部门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及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后,仍然为其提供服务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从严处罚。

二○○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年07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07月29日 (地方法规)

蒲 县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文件

蒲综治办发(2010)15号

蒲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蒲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目标考评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最近,中央综治办、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

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

作的意见》(综治办„2010‟44号),确定将查处取缔无照经

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为全面贯彻落实文

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重

要性和紧迫性

2003年《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令第370号)

颁布实施以来,我县在坚持依法查处取缔的同时,注意引导

合法经营,不断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

经营行为工作机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对于维护市场经济

秩序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无证无照经

营仍屡禁不止,成为损害人民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威

胁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隐患。

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目标考核范围,是中央综治办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立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地

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对查处取缔无证无

照经营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规范各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机

制,着眼解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损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扰

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而采取的重大举措。各

地、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

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做好查处取

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二、坚持依法行政、分类处置,依法开展无照经营查处

规范工作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规范工作要体现以人为本,注重

查处与引导、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坚持依法行政,准确把握

政策界线,区别对待、分类处置:

(一)对无照经营时间不长、经营规模较小、不涉及前

置许可审批事项、社会危害较小等情节轻微的无照经营行

为;对下岗职工、失地农民、外来务工人员、残疾人、大学

生创业、归正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从事个体无照经营,以及

无严重社会危害的无照经营行为,应注重行政指导,要加强

教育,对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应对其宣传工商登记法律法

规,告知登记条件及办照程序,积极引导其依法办理营业执

照。

(二)农村区域内,农民以家庭成员为主从事季节性、

来料加工、不涉及人身生命财产安全,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

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以及法律法规和政

策规定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不作为无照经营行为查处。

(三)对有证据表明从事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

隐患、威胁公共利益和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

要坚决依法查处取缔,绝不姑息;对涉及刑事违法犯罪的要

移交公安机关严肃处理。

(四)要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充分发挥地方政府

和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为经营者创造合法的经营条

件,加强市场建设和准入引导及服务,推动市场主体稳定发

展。

三、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考核,对无照经营行为齐抓共

管、综合治理

无证无照经营是经济和社会发展到特定阶段的综合性

问题,也是政府在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中一个突出的难点问

题。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山西省人民

政府关于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

意见》(晋政发【2007】21号)文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

的作用,建立起“政府领导、部门参与、各司其职、齐抓共

管、综合治理”的管理体系,要坚持源头治理,管疏结合,

以实现对无证无照经营“堵而有效、疏之有道、遏制蔓延、

可控有序”的目标。

(一)要坚持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

查处规范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或领导小组制度。联席

会议或领导小组由党委政府领导牵头,综治办、工商局以及

监察、公安、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环保、国土、文

化、广电、新闻出版、建设、商务、质监、安监、经委、交

通、教育、烟草、农业、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通信管理等有

关市场审批、登记、建设、管理等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办

公室设在工商局。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制定本地区查处规范无照经营工作具体政策、制

度和机制,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查处规范无证、无照

经营目标责任、细化分工,按照“谁发证(照)、谁审批、

谁负责”的原则,堵疏结合,以疏为主,进一步整顿和规范

市场经济秩序,切实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全面清理整治

无证无照经营,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高执法效能,使查处规范无证、

无照经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整

治工作落到实处。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和相关单位之间信息沟

通、工作衔接机制。

(二)严格落实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责

任考核体系。县综治办和县工商局根据《意见》,共同制定

了蒲县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工作的考核评比标准(附

后),按照这个标准,县综治办和县工商局每年将负责组织

对各乡镇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进行专项检

查考核,对工作整体进展、成效、问题、部门责任落实及下

一步工作重点作出科学评估和通报,并作为考核政府全面工

作的一项重要依据。对于因无证无照经营而发生重大事件,

造成严重后果、影响重大的,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

否决”,并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县综治办、县工

商局反映。

蒲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蒲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1、蒲县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纳入综治

考核评分标准

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

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晋政发【2010】21号)

附件1:

蒲县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纳入综治考核评分标准

(总分10分)

一、未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没有制定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考评标准和办法,减1分。

二、党委、政府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重视不够,不能及时和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减1分。

三、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职责分工不明确,没有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减1分。

四、辖区内存在大面积集中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减1分。

五、群众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举报集中的,被新闻媒体曝光并被核实的,减1分。

六、未能有效组织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案件,或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不力,造成无证无照经营蔓延、反弹,减1分。

七、多次出现无证无照经营人员暴力抗法,减1分。

八、因无证无照经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

事故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减2分。

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在人员、经费等方面未予以保障的,减1分。

附件2: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查处取缔

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

(晋政发„2007‟21号)

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规定,现就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机制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一项综合执法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要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联席会议制度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由地方各级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同级工商、公安、国土资源、煤炭、煤监、安监、卫生、劳动保障、民政、建设、经委、商务、交通、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环保、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农业、烟草专卖、通信管理等单位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各

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联系。

联席会议由办公室根据成员单位提议,报经政府领导同意后召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查处取缔工作。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并及时向办公室反馈有关情况。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将落实情况报告同级联席会议及同级政府。

(二)信息通报制度

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经营者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经营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于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山西”信息归集平台或以公函方式,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告知后,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政府各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将涉嫌违法事项抄告相关职能部门。

二、查处取缔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按规定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

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有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注销,或有效期届满但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或延期变更手续,继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

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职责,各基层组织、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此项工作。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查处取缔无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但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或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负责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未办理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

准文件,或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4、相关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中,需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要求予以协助配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受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积极协助配合实施取缔。

(二)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

1、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查处取缔未经本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3、负责查处取缔已被本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

配合政府各职能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各市场主体的管理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得为无证无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鉴于农村市场经营主体的分散性、多样性和复杂性,以及农村地区相关职能部门监管力量相对薄弱,村民委员会要把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加强

农村市场监管工作纳入村规民约社会管理之中,每年6月和12月将本村辖区内的各类经营主体(如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小饭店、小商铺以及其他个体经营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类企业等)的名称、经营者、地址、联系方式、证照情况等,普查登记造册,经乡(镇)政府汇总后,报各县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不得为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经营者提供水、电、互联网接入服务等经营条件;在接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下达的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后,应立即予以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危害性以及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与社区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采取有力措施,实施综合整治。要加大组织领导力度,认真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支持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工作,实现并保持在本行政区域内基本消灭无证无照经营的目标。

(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一是各级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要加大组织领导、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力度,形成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查处取缔合力;二是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涉及多项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领域,最先许可审批部门为负责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者;三是健全部门查处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确保查处取缔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有效进行;四是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信息员,设置投诉举报标识,畅通监督举报渠道;五是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强化内部责任管理,实施属地监管,把责任落实到人。对于相关部门的抄告事项,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三)宽严相济,分类整治。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整顿与发展的关系,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遵循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取缔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查处取缔,并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规定,按裁量标准的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其中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经营范围、经营条件基本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行为,应引导帮助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使其合法经营;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行为,或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应免于登记的经营行为,要依法规范管理,不视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查处取缔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严格执法办案程序,准确适用法律,坚持依法行政;要秉公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对拒绝、阻碍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请求协助,公安机关在接到协同执法请求后,要积极支持配合,并依法严惩暴力抗法行为。

(五)严肃法纪,追究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晋政发„2006‟19号)规定,对各级工商等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下半年专项行动后管辖区范围长时间存在多个无证照经营企业和工商户的,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履行及时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以及不配合政府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由上级行政机

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任何组织和个人,凡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以及水、电、互联网接入等服务的,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在接到政府职能部门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及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后,仍然为其提供服务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从严处罚。

二○○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年07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07月29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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