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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存在困难及解决对策
作者:郭联伟
来源:《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10期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深入,诉讼已成为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然而,借助诉讼这一合法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现象也随之出现并日益活跃呈递增态势发展。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为检察机关监督虚假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现就检察机关开展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谈一些初浅认识。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一、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难以发现虚假诉讼案件线索
虚假诉讼具有隐蔽性、手段多样性,且双方当事人事先有合谋、串通,配合默契,从面表上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受害人往往不能及时知道自己的权利已被侵害,这就给发现虚假诉讼增加了一定难度。即使受害人发现了,由于诉辩双方当事人经过了精心策划,对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要推翻原审法律文书的难度也非常大。
(二)调查取证难以有效开展
虚假诉讼案件存在着假证言、假书证等,检察机关对其进行监督,需要听取案件当事人陈述,但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往往具有特殊关系,涉及到多方的经济利益,特别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当事人对于检察机关的询问调查通常寻找各种理由拒绝谈话,或予躲避、不理睬,或委托代理人“合理”应付等。而检察机关对有虚假诉讼嫌疑但又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或者涉嫌刑事犯罪,但不涉及职务犯罪的,只有普通的调查取证权,没有侦查权,对当事人的不配合行为没有相应的制约、制裁措施。同时,检察机关对于虚假诉讼承办法官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不能立案侦查,也只能调查,很多法官对此不予配合。因此,检察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做更多的查证工作来甄别真伪,往往因为证据不足,不能对虚假诉讼案件进行监督。
(三)对虚假诉讼当事人的查处结果威慑力不足
虽然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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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存在困难及解决对策
作者:郭联伟
来源:《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10期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深入,诉讼已成为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然而,借助诉讼这一合法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现象也随之出现并日益活跃呈递增态势发展。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为检察机关监督虚假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现就检察机关开展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谈一些初浅认识。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一、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难以发现虚假诉讼案件线索
虚假诉讼具有隐蔽性、手段多样性,且双方当事人事先有合谋、串通,配合默契,从面表上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受害人往往不能及时知道自己的权利已被侵害,这就给发现虚假诉讼增加了一定难度。即使受害人发现了,由于诉辩双方当事人经过了精心策划,对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要推翻原审法律文书的难度也非常大。
(二)调查取证难以有效开展
虚假诉讼案件存在着假证言、假书证等,检察机关对其进行监督,需要听取案件当事人陈述,但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往往具有特殊关系,涉及到多方的经济利益,特别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当事人对于检察机关的询问调查通常寻找各种理由拒绝谈话,或予躲避、不理睬,或委托代理人“合理”应付等。而检察机关对有虚假诉讼嫌疑但又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或者涉嫌刑事犯罪,但不涉及职务犯罪的,只有普通的调查取证权,没有侦查权,对当事人的不配合行为没有相应的制约、制裁措施。同时,检察机关对于虚假诉讼承办法官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不能立案侦查,也只能调查,很多法官对此不予配合。因此,检察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做更多的查证工作来甄别真伪,往往因为证据不足,不能对虚假诉讼案件进行监督。
(三)对虚假诉讼当事人的查处结果威慑力不足
虽然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