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政(限购令)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快推进

住房保障做好房地产调控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

(市房管局 市发改委 市国土局 市地税局 市财政局 市金融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

巩固调控成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十二五”期间,全市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改

造棚户区住房2000(二)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科学编制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

计划,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对列入年度供应

计划的保障性住房用地,要应保尽保、及时供地。不断满足不同居住方位

困难群众需求,合理配置建设用地。2011年3月底前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

项目用地。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坚决纠正,严肃查处。

-1-

房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收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

房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加

大融资力度,拓展融资渠道,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保障性住房建设,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

(四)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建设业主单位要优化管理程序,积

极申报办理建设工程前期手续,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责任制,促进项目管理

规范化、科学化,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实行保障性住房建设审批“绿

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在10月底前全面开工。 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二、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

(一)努力实现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按照房价与经济发展目标、

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相协调的原则,合理确定

2011年度我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工作责(二)暂时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在本市主城区(锦江区、青羊区、

-2-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全部或部分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包

括夫妻双方及未满18新购二手住房时间以交易过户受理时间为准。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前已签

订住房买卖合同的,须于今年2月28日前完成住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当在销售现场、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限购政策,不得向属于限购对象的购房人出售住房或提供中介服务。对违

反规定购房的,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

限购政策实施期间,购房人在新购住房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

员住房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供身份证明、户

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

证明等资料(以下统称证明材料),作为住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和办理商品住

房合同网上备案和权属登记的申请材料。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应

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3-

房管部门要核验购房人提供的《申报表》和证明材料,查询购房人及

其家庭成员在本市主城区拥有住房的套数。经核实不属于限购对象的,予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违反上述限购政策规定的,或与购房人串

通,提供虚假证明的,由房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暂停其网上签约,并将

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经纪机构和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三)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地出让方式,坚持净地出让,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严格项目用地规划

管理,积极推广以“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对开发企业存在土

地闲置、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哄抬房

价等违规行为,经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联合认定后,禁止该企

业及其控股股东参与我市土地竞买活动。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

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

-4-

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对已供房地产用地,由于企业自身原因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四)严格执行相关税收政策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执行个人

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

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

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居民家庭,

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加强信息沟通,强化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

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年内在全市全面推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坚

决堵塞税收漏洞。

(五)强化市场监管和信息公开。房管、国土、建设、规划、税务、

发改、金融等部门密切配合,实现房地产相关信息交流共享。进一步加强

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预售价格和交易行为监管。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确

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防止出现不按期竣工或“烂尾楼”现

-5-

象发生。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商品

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房,未达到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不得申办预售许可,

未取得预售许可前不得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

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违规预售的,依

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预售许可时必须在预售方案中据实按套报送预售

价格,并在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一次性将全部可售房源公开对外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报送价格,按套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公开

销售。报送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整,3个月后需要调整价格的必须重新报

送并按规定重新公示。在新价格公示前,可售房源仍按原价格销售,房地

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房管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监测,房地产开发

企业应将房价折扣、优惠等促销形式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对商品房实际

成交价格高于报送价格的,将关闭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不予合

同备案。价格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

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

严禁捂盘惜售、虚假交易等行为,对取得预售许可后未在10日内将

全部可售房源一次性公开销售、有房不售或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行

为,采取暂停预售、关闭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记入信用档案及

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或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

-6-

资质。金融机构按规定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工项目贷款和贷款展期。

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发布市场调控等相关信息,稳定

市场预期。积极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解读工作,引导新闻媒体对保

障性住房建设、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树立正确住房消费观念、打击房地

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进行正面宣传报道,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防

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

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工作职责

将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

落实的责任制。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

工合作,共同做好住房保障和房地产调控工作。监察、房管等部门负责加

强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对市场调控措施不落实、执行

限购政策不力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

管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

-7-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8-

(附件)

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

本人郑重承诺:本人已全面如实填报上述情况,保证遵守成都市关于“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本市一定期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定只能在本市五城区新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五城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期限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五城区新购住房”的规定, 如有不如实申报,提供虚假信息、证明材料的,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9-

购房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监护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10-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快推进

住房保障做好房地产调控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

(市房管局 市发改委 市国土局 市地税局 市财政局 市金融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

巩固调控成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十二五”期间,全市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改

造棚户区住房2000(二)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科学编制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

计划,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对列入年度供应

计划的保障性住房用地,要应保尽保、及时供地。不断满足不同居住方位

困难群众需求,合理配置建设用地。2011年3月底前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

项目用地。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坚决纠正,严肃查处。

-1-

房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收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

房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加

大融资力度,拓展融资渠道,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保障性住房建设,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

(四)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建设业主单位要优化管理程序,积

极申报办理建设工程前期手续,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责任制,促进项目管理

规范化、科学化,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实行保障性住房建设审批“绿

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在10月底前全面开工。 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二、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

(一)努力实现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按照房价与经济发展目标、

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相协调的原则,合理确定

2011年度我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工作责(二)暂时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在本市主城区(锦江区、青羊区、

-2-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全部或部分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包

括夫妻双方及未满18新购二手住房时间以交易过户受理时间为准。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前已签

订住房买卖合同的,须于今年2月28日前完成住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当在销售现场、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限购政策,不得向属于限购对象的购房人出售住房或提供中介服务。对违

反规定购房的,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

限购政策实施期间,购房人在新购住房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

员住房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供身份证明、户

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

证明等资料(以下统称证明材料),作为住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和办理商品住

房合同网上备案和权属登记的申请材料。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应

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3-

房管部门要核验购房人提供的《申报表》和证明材料,查询购房人及

其家庭成员在本市主城区拥有住房的套数。经核实不属于限购对象的,予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违反上述限购政策规定的,或与购房人串

通,提供虚假证明的,由房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暂停其网上签约,并将

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经纪机构和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三)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地出让方式,坚持净地出让,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严格项目用地规划

管理,积极推广以“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对开发企业存在土

地闲置、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哄抬房

价等违规行为,经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联合认定后,禁止该企

业及其控股股东参与我市土地竞买活动。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

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

-4-

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对已供房地产用地,由于企业自身原因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四)严格执行相关税收政策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执行个人

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

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

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居民家庭,

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加强信息沟通,强化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

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年内在全市全面推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坚

决堵塞税收漏洞。

(五)强化市场监管和信息公开。房管、国土、建设、规划、税务、

发改、金融等部门密切配合,实现房地产相关信息交流共享。进一步加强

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预售价格和交易行为监管。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确

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防止出现不按期竣工或“烂尾楼”现

-5-

象发生。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商品

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房,未达到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不得申办预售许可,

未取得预售许可前不得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

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违规预售的,依

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预售许可时必须在预售方案中据实按套报送预售

价格,并在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一次性将全部可售房源公开对外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报送价格,按套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公开

销售。报送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整,3个月后需要调整价格的必须重新报

送并按规定重新公示。在新价格公示前,可售房源仍按原价格销售,房地

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房管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监测,房地产开发

企业应将房价折扣、优惠等促销形式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对商品房实际

成交价格高于报送价格的,将关闭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不予合

同备案。价格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

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

严禁捂盘惜售、虚假交易等行为,对取得预售许可后未在10日内将

全部可售房源一次性公开销售、有房不售或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行

为,采取暂停预售、关闭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记入信用档案及

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或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

-6-

资质。金融机构按规定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工项目贷款和贷款展期。

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发布市场调控等相关信息,稳定

市场预期。积极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解读工作,引导新闻媒体对保

障性住房建设、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树立正确住房消费观念、打击房地

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进行正面宣传报道,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防

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

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工作职责

将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

落实的责任制。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

工合作,共同做好住房保障和房地产调控工作。监察、房管等部门负责加

强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对市场调控措施不落实、执行

限购政策不力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

管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

-7-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8-

(附件)

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

本人郑重承诺:本人已全面如实填报上述情况,保证遵守成都市关于“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本市一定期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定只能在本市五城区新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五城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期限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五城区新购住房”的规定, 如有不如实申报,提供虚假信息、证明材料的,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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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监护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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