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中的自认
【摘要】自认是我国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基本制度之一。自认是指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承认或者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承认。自认的效力表现为免除当事人举证的责任,拘束当事人,及对于法院的效力。
【关键词】自认;承认;效力;撤销
自认作为民事诉讼里的一项基本制度,不同法系的国家或地区对于自认的定义是不尽相同的。我国台湾学者李学灯先生认为:“自认通常是指,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主张不利与己的事实,于诉讼上陈述其为真实。或称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对他方当事人不利,而他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做出承认此项事实的陈述,称之为诉讼上的自认。”在我国,有些观点将自认当作是一方当事人对于对方提出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的确认或承认。
我认为自认应该是指,一方提出某种主张或者事实,另一方对此种主张或者事实予以承认或者以其他方式表示承认的民事诉讼制度。自认在此种民事诉讼过程中不应该仅仅被看作是一种证据的表现形式,而应该积极承认它的效力,即若一方当事人承认了对方当事人的提出的主张或事实,就应该免除对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具有免除当事人举证的责任,拘束对方当事人以及影响法院判定的效力,具体而言这种效力可以表现为以下几方面:一、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可以确定事实,免除举证
一方当事人做出自认的行为时,对于对方当事人的产生的影响就应该是免除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者事实的举证责任。自认行为导致一方免除举证责任是合理的,由于双方当事人对于某些事实和主张均予承认,这种事实和主张应该不需要再进行质证,当然要排除自认的一方非经个人自愿等情形。这在大陆法系国家有着普遍的共识。二、形成对对当事人的制约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会形成对当事人的制约。在做出自认行为之前,当事人应该认识到其行为将发生的效力,自认会对自身产生约束。在法庭上做出自认行为除法定情形外,当事人不得随意否认或撤销。由于自认会使得己方在某些事实上处于不利地位,因而一旦做出自认行为就不得随意否认。无论是二审程序还是再审程序都不得随意撤销或否定。同时,自认也对对方当事人产生约束。诉讼程序的进行可能会使得在某一阶段对自己有利的自认行为,向不利方向转化。此时,对方当事人也应受自认的制约,不能因不利而拒绝接受。三、自认形成对法院的约束,影响判决
自认制度最终还是要归于诉讼程序,归于法院的判决中体现,对法院形成约束是自诉制度的重要体现。一般认为,当事人已经承认的事实或主张,对于法院而言应该采信,体现在案件审理的最终结果中。同时,要理解和承认这种自认行
民事证据中的自认
【摘要】自认是我国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基本制度之一。自认是指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承认或者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承认。自认的效力表现为免除当事人举证的责任,拘束当事人,及对于法院的效力。
【关键词】自认;承认;效力;撤销
自认作为民事诉讼里的一项基本制度,不同法系的国家或地区对于自认的定义是不尽相同的。我国台湾学者李学灯先生认为:“自认通常是指,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主张不利与己的事实,于诉讼上陈述其为真实。或称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对他方当事人不利,而他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做出承认此项事实的陈述,称之为诉讼上的自认。”在我国,有些观点将自认当作是一方当事人对于对方提出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的确认或承认。
我认为自认应该是指,一方提出某种主张或者事实,另一方对此种主张或者事实予以承认或者以其他方式表示承认的民事诉讼制度。自认在此种民事诉讼过程中不应该仅仅被看作是一种证据的表现形式,而应该积极承认它的效力,即若一方当事人承认了对方当事人的提出的主张或事实,就应该免除对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具有免除当事人举证的责任,拘束对方当事人以及影响法院判定的效力,具体而言这种效力可以表现为以下几方面:一、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可以确定事实,免除举证
一方当事人做出自认的行为时,对于对方当事人的产生的影响就应该是免除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者事实的举证责任。自认行为导致一方免除举证责任是合理的,由于双方当事人对于某些事实和主张均予承认,这种事实和主张应该不需要再进行质证,当然要排除自认的一方非经个人自愿等情形。这在大陆法系国家有着普遍的共识。二、形成对对当事人的制约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会形成对当事人的制约。在做出自认行为之前,当事人应该认识到其行为将发生的效力,自认会对自身产生约束。在法庭上做出自认行为除法定情形外,当事人不得随意否认或撤销。由于自认会使得己方在某些事实上处于不利地位,因而一旦做出自认行为就不得随意否认。无论是二审程序还是再审程序都不得随意撤销或否定。同时,自认也对对方当事人产生约束。诉讼程序的进行可能会使得在某一阶段对自己有利的自认行为,向不利方向转化。此时,对方当事人也应受自认的制约,不能因不利而拒绝接受。三、自认形成对法院的约束,影响判决
自认制度最终还是要归于诉讼程序,归于法院的判决中体现,对法院形成约束是自诉制度的重要体现。一般认为,当事人已经承认的事实或主张,对于法院而言应该采信,体现在案件审理的最终结果中。同时,要理解和承认这种自认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