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矿山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

二、矿山与已进、新进矿山的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三、矿山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矿山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昌盛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四、矿山应在各岗位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各有关部门即使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崮位的醒目位置,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2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六、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以及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矿山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矿山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七、矿山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八、矿山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了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落实好职业病防治法,控制职业病的发生,接受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制定本制度。

一、负责申报的部门

由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负责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

二、 管理内容及要求

1、对本矿山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进行申报,申报的结果在公司办公室处备案。

2、各单位组织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并做好记录,接受其监督检查。

3、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申报内容包括:

(1)本矿山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的管理人员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4、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向原申报机关申请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之曰起1 5日内进行申报。

(3)矿山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 5日内进行申报。

6、矿山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本制度解释权属安龙县海子金矿IV矿体。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明确本金矿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检测及评价的管理

矿山主要负责人负责本矿山职业病危害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定检测及评价计划,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职业卫生管理员具体负责联系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二、检测及评价的周期

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本矿山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以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三、检测前的准备

矿山职业卫生管理员应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需要提供本单位的基本信息、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往年检测、评价资料等,并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检测合同。

四、检测结果的报告与公布

矿山接到检测报告后,应在三日内向安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并将检测报告结果在矿山今示栏公布。

五、检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的处理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超过国家标准,矿山应及时协调技术人员查找原因,限期治理,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重新检测。

矿山及时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矿山职业卫生档案。

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法》和《建设项目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矿山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危害的,项目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危害预评价,并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对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二、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巾应有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

四、可能产生严重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管理员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五、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六、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管理员将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1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危軎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当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不符合标准和防护要求的防护设施,项目部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七、建设项目危害预评价、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安全部应委托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八、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审查规定》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项目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中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九、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评审,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十、建设项目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由安全部移交给设计单位和项目部,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十一、本制度自颁布之曰起施行。有关“三同时”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规、标准和矿山管理制度执行。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职业人群的身体健康,保证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员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

1.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1.1健康监护档案册。

1.2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

1.3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

1.4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报告。

1.5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

1.6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2.职业病诊断档案

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2.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2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

2.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2.4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2.5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二、借阅:

1.各岗位查阅档案资料者,须征得管理部主管领导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对所查内容、利用目的作详细登记。

2.矿山为所需借、调资料的人员提供复印材料。

3.档案原始材料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

4.借阅档案材料必须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一般情况下,外借期限不超过一周。

5.对借阅的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得在档案资料上标记、涂改或撕页、拆卷等。归还时档案人员要进行检查,保证档案完整无损。

三、保管:

1.档案室切实做好七防,即防潮、防虫、防火、防盗、防尘、防鼠、防晒。

2.档案资料摆放整齐,便于资料的管理和使用。

3.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业务,准确、及时地为使用者提供方便服务。

4.对所保管的档案资料,要经常查看,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要及时进行修补、复制,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2.5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二、借阅:

1.各岗位查阅档案资料者,须征得管理部主管领导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对所查内容、利用目的作详细登记。

2.矿山为所需借、调资料的人员提供复印材料。

3.档案原始材料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

4.借阅档案材料必须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一般情况下,外借期限不超过一周。

5.对借阅的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得在档案资料上标记、涂改或撕页、拆卷等。归还时档案人员要进行检查,保证档案完整无损。

三、保管:

1.档案室切实做好七防,即防潮、防虫、防火、防盗、防尘、防鼠、防晒。

2.档案资料摆放整齐,便于资料的管理和使用。

3.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业务,准确、及时地为使用者提供方便服务。

4.对所保管的档案资料,要经常查看,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要及时进行修补、复制,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矿山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

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 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 0人以下或者死亡

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 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二、 管理分工

1、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和负责人;

2、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三、事故处置、报告

1、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2、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5、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6、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本矿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防治领导小组指定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本矿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二、教育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三、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新入矿的人员培训:新员工在上岗前应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员工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各单位对其在职员工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卫生教育学习,并有教育学习记录、教案和档案。

4、所有的职业卫生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5、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四、每年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

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成立以职业卫生负责人为组长,职业卫生管理员为副组长,矿山其它成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矿山办公室,由职业卫生管理员任力公室主任,具体负麴织、蝴酢。

二、基本要求

1、各种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项辅助措施,应与生产福利待遇分开。

2、防护用品的种类应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特点和条件确定,凡属于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必须按规定发放。

3、劳保用品发放标准依照《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2002)、《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和((介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11651-2008)的要求》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根据生产操作条件而制定,随着操作条件的改变而调整。

4、岗位操作的职工必须按标准配备防护用品,并拯劣明劲积莳自明。

三、主要职责

l、办公室财务具体负责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的制订。

2、职业危害防治力蚣星负责监督检查劳保用品管理制度贯彻和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

四、管理办法

1、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原则上辱年审核调整一次,确保发放标准符合实际要求。

2、要按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斛发放劳保用品,并设置台帐。

3、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一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额外领取劳保用品。如确需用的,按劳保用品的实际价格,由领用人承担特殊睛况,必须持由分管领导批准才自匕领用。

4、劳保用品必须严格按发放标准进行发放。

5、强化管理,每次发放完劳保用品后,必须认真记录发放台帐,以备核查。

6、职工领取个人劳保用品后,在岗位生产操作过程中必须按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

7、特种劳保用品(如防毒口罩,防尘口罩,连体防水裤,安全帽等)需设置劳保用品专用柜,要指定专人保管,经常检查消毒,以保证能随时安全使用。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增强矿山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及时处置重大职业病危害,最大限度保障职工权益,特编制此制度。

2.适用范围

矿山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时应急救援与管理适用此制度。

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源编制导则》

以及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4.专业与术语

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5.职责

5.1矿山负责人对矿山职业病管理负主要责任。

5.2矿山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全面管理矿山职业病防治工作。

5.3矿山办公室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执行部门,全面负责现场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负责职业病应急物资管理、维护保养工作监督。

5.4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全面监督矿山职业病防治工作,并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全面监督。

5.5各岗位负责配合安全环保办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培训,应急物资使用等工作。

5.6矿山采购员负责对职业病防治,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进行采购。

5.7矿山肘务部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所需费用进行支付。

6.应急管理

对主要职业危害场所,编制相应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发生职业危害时,作业人员可正确处置职业病应急事故。

7.主要目标及危害因素

工作场所中所产生的粉尘、噪声。

8.工作要求

8.1培训

矿山依据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对上述岗位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工作培训。

8.2应急救援

8.2.1应急救援原则:先救人再救物。

8.2.2发生职业病事故时,矿山依据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对职业病事故进行救援。

8.2.3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时,各岗位有限保障应急救援工作。

8.2.4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时,各救援人员要保证自身职业健康安全情况下,去参与救援,严谨无防护措施参与救援。

8.3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

8.3.1在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各岗位应及时上报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

8.3.2矿山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及时依据事故上报程序,进行上报。

8.3.3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应及时调整生产工艺,并安排人员进行启动应急排风系统,确保降低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

8.4应急物资管理

8.4.1矿山在保管室设有应急物资,内设有医药箱、正压式呼吸器、防毒面具,并设有专人管理。

9.监督与处罚

9.2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监督各岗位对安全防护措施维护保养监督,未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的,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

9.3办公室依据职业防护标准,进行配发职业防护用品,个人未进行正确佩戴的,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

9.4在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未及时依据相关规定处置的,造成严重伤害的,对主要责任人进行处分。

10.附则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制度中未尽事项,或与国家相关规定冲突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

一、安龙县海子金矿IV号矿体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为本矿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相关的岗位设立以主管领导为主的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相关岗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劳动卫生档案、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并有专人负责妥善管理。

三、新员工招录后,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员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与这部分员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投入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四、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预防性治疗等措施进行防范。对患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者,要及时调离。

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和培训,使员工了解熟悉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并掌握职业卫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项,杜绝和减少职业性危害。

六、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 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七、定期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八、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要进行积极治疗。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使设备经常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及时消除设备缺陷,保证检修质量,延长设备使用寿命,节约检修时间,降低检修成本,特制订本制度。

1、设备检修分大修、中修、小修及日常维修,矿山按计划执行。加大资金投入,提高检修技术水平,逐步延长设备使用周期。

2、根据检修间隔期及设备检查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编制出设备大、中、小修计划,设备检修计划与生产计划同时制定,同时下达,同时检查考核。任何检修项目都要办理检修任务书。

3.系统停止运行后检修要做到:

(1)由安全员全面负责检修工作。

(2)在检修前要搞好检修项目的落实,物资准备、施工准备,劳动力的准备的拟订等工作。

(3)组织和指挥检修的人员要统一计划、统一指挥和统一行动。

(4)检修中必须严格质量检查和检修竣工验收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检修任务,达到一次试运成功。检修完后,应进行总结。

4、设备检修必须严格办理设备交接手续,严守检修安全技术规程,以确保安全检修。

5、设备检修要严格执行检修规程。若检修项目进度、内容需要 变更,质量要求遇到问题,必须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

6、设备大、中修要有完整的检修记录;大修要有完整的交工资料,并记入设各档案。

7、各岗位每月必须做好设备检修执行情况报领导小组。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 目的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实现砂场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砂场从矿长到各级人员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3 各级人员职责

3.1主要负责人

3.1.1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3.1.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

3.1.3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设置本单位的职业卫生领导小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3.1.4每年向员工报告一次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3.1.5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颁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

3.1.6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1.7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保障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3.1.8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3.1.9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3.1. 10依法承担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

3.1. 11每年11月底以报告的形式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本单位年度职业病危害管理的情况。

3.1. 12负责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升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3.2矿长

3.2.1在矿长(法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本单位直接领导和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3.2.2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3.2.3组织对本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对在职业痛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3.2.4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

3.2.5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相关人员及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3.2.6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3.2.7依法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

3.3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3.3.1认真履行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3.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3.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3.3.4参与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3.3.6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3.3.7负责建立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3.4员工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3.4.1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泊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3.4.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器具,职业病防护用品和设施。

3.4.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

3.4.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4组织机构与职责

4.1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

4.1.1为确保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正常运行,在本单位成立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业卫生领导小组由矿长(法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员(兼/专)组成,矿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

4.1.2职业卫生领导小组是在矿长领导下的职业卫生决策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实行全面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4.1.3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矿长办公室,作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并由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

4.1.4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应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地方职业卫生的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和实施;

4.1.5研究和决定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年度安全工作,决定对职业卫生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的奖励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4.1.6定期召开职业卫生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各级人员对职业卫生的惰况汇报,检查年度职业卫生工作完成情况。

4.1.7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及扩大会议,研究、决策紧急的重大安全工作问题。

4.1.8会议主要内容:听取各级人员执行职业卫生职责的情况汇报和对职业卫生工作的建议,研究有关职业卫生的重大问题;传达上级指示,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分析职业危害防治形势,制定工作目标;总结、部署阶段性工作。

4.1.9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口头形式互相传递信息,交换意见,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

4.2矿长办公室

4.2.1积极推动本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4.2.2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4.2.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并建立卫生检查档案。

4.2.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4.2.5协助有关机构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权责令改正,重大隐患书面报告领导小组。

4.2.7组织编制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劳动者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盆。

4.2.8组织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4.2.9对生产、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5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龙县海子金矿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l、钻孔过程:钻孔作业应准确判断风向,作业人员应在上风向观察钻孔情况。

2、爆破作业:爆破作业人员应在确认爆破完成后,待粉尘扩散后方可进入作业场所。

3、挖掘

3.1挖机进入现场前,检查洒水管(总管及喷头),应无堵塞现象。

3.2挖机司机要佩戴防尘口罩,做好个体防护。

4、产品装车:挖机司机在作业前,准确判断风向,并在运输车的上风向实施装车作业,运输车司机必须在上风向等候。

5、堆浸:巡检工进入堆浸场时做好交接班工作,如下贵液池洗碳或取活性炭要佩戴防毒口罩、胶皮手套、连体防水裤。

6、维护

6.1每班检查一次水管,防止总水管及喷水处堵塞;发现堵塞现象,立即疏通或更换。

7、注意事项

7.1氰化物属于剧毒物品,进入现场时要做好通风及个体防护工作。

7.2应根据国家标准GB/T11651规定给作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保持防护用品的有效性。员工应严格配带防尘口罩、防毒口罩、安全帽等防护用品。

7.3堆浸场所应备有急救药品,如漂白粉、食用盐及大量清水;矿山开采现场应备有防中暑药品,如藿香正气水等。

7.4产生粉尘作业场所应根据国家标准GBz1、GBz2的要求定期检测粉尘、氰化物、噪声,如有超标,应通报员工,并查找原因。

7.5生产场所应根据国家标准GBz1 58的要求设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际识。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矿山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

二、矿山与已进、新进矿山的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三、矿山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矿山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昌盛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四、矿山应在各岗位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各有关部门即使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崮位的醒目位置,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2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六、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以及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矿山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矿山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七、矿山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八、矿山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了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落实好职业病防治法,控制职业病的发生,接受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制定本制度。

一、负责申报的部门

由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负责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

二、 管理内容及要求

1、对本矿山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进行申报,申报的结果在公司办公室处备案。

2、各单位组织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并做好记录,接受其监督检查。

3、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申报内容包括:

(1)本矿山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的管理人员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4、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向原申报机关申请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之曰起1 5日内进行申报。

(3)矿山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 5日内进行申报。

6、矿山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本制度解释权属安龙县海子金矿IV矿体。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明确本金矿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检测及评价的管理

矿山主要负责人负责本矿山职业病危害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定检测及评价计划,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职业卫生管理员具体负责联系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二、检测及评价的周期

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本矿山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以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三、检测前的准备

矿山职业卫生管理员应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需要提供本单位的基本信息、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往年检测、评价资料等,并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检测合同。

四、检测结果的报告与公布

矿山接到检测报告后,应在三日内向安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并将检测报告结果在矿山今示栏公布。

五、检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的处理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超过国家标准,矿山应及时协调技术人员查找原因,限期治理,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重新检测。

矿山及时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矿山职业卫生档案。

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法》和《建设项目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矿山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危害的,项目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危害预评价,并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对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二、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巾应有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

四、可能产生严重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管理员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五、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六、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管理员将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1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危軎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当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不符合标准和防护要求的防护设施,项目部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七、建设项目危害预评价、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安全部应委托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八、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审查规定》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项目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中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九、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评审,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十、建设项目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由安全部移交给设计单位和项目部,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十一、本制度自颁布之曰起施行。有关“三同时”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规、标准和矿山管理制度执行。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职业人群的身体健康,保证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员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

1.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1.1健康监护档案册。

1.2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

1.3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

1.4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报告。

1.5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

1.6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2.职业病诊断档案

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2.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2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

2.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2.4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2.5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二、借阅:

1.各岗位查阅档案资料者,须征得管理部主管领导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对所查内容、利用目的作详细登记。

2.矿山为所需借、调资料的人员提供复印材料。

3.档案原始材料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

4.借阅档案材料必须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一般情况下,外借期限不超过一周。

5.对借阅的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得在档案资料上标记、涂改或撕页、拆卷等。归还时档案人员要进行检查,保证档案完整无损。

三、保管:

1.档案室切实做好七防,即防潮、防虫、防火、防盗、防尘、防鼠、防晒。

2.档案资料摆放整齐,便于资料的管理和使用。

3.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业务,准确、及时地为使用者提供方便服务。

4.对所保管的档案资料,要经常查看,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要及时进行修补、复制,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2.5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二、借阅:

1.各岗位查阅档案资料者,须征得管理部主管领导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对所查内容、利用目的作详细登记。

2.矿山为所需借、调资料的人员提供复印材料。

3.档案原始材料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

4.借阅档案材料必须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一般情况下,外借期限不超过一周。

5.对借阅的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得在档案资料上标记、涂改或撕页、拆卷等。归还时档案人员要进行检查,保证档案完整无损。

三、保管:

1.档案室切实做好七防,即防潮、防虫、防火、防盗、防尘、防鼠、防晒。

2.档案资料摆放整齐,便于资料的管理和使用。

3.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业务,准确、及时地为使用者提供方便服务。

4.对所保管的档案资料,要经常查看,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要及时进行修补、复制,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矿山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

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 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 0人以下或者死亡

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 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二、 管理分工

1、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和负责人;

2、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三、事故处置、报告

1、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2、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5、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6、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本矿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防治领导小组指定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本矿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二、教育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三、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新入矿的人员培训:新员工在上岗前应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员工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各单位对其在职员工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卫生教育学习,并有教育学习记录、教案和档案。

4、所有的职业卫生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5、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四、每年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

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成立以职业卫生负责人为组长,职业卫生管理员为副组长,矿山其它成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矿山办公室,由职业卫生管理员任力公室主任,具体负麴织、蝴酢。

二、基本要求

1、各种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项辅助措施,应与生产福利待遇分开。

2、防护用品的种类应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特点和条件确定,凡属于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必须按规定发放。

3、劳保用品发放标准依照《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2002)、《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和((介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11651-2008)的要求》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根据生产操作条件而制定,随着操作条件的改变而调整。

4、岗位操作的职工必须按标准配备防护用品,并拯劣明劲积莳自明。

三、主要职责

l、办公室财务具体负责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的制订。

2、职业危害防治力蚣星负责监督检查劳保用品管理制度贯彻和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

四、管理办法

1、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原则上辱年审核调整一次,确保发放标准符合实际要求。

2、要按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斛发放劳保用品,并设置台帐。

3、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一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额外领取劳保用品。如确需用的,按劳保用品的实际价格,由领用人承担特殊睛况,必须持由分管领导批准才自匕领用。

4、劳保用品必须严格按发放标准进行发放。

5、强化管理,每次发放完劳保用品后,必须认真记录发放台帐,以备核查。

6、职工领取个人劳保用品后,在岗位生产操作过程中必须按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

7、特种劳保用品(如防毒口罩,防尘口罩,连体防水裤,安全帽等)需设置劳保用品专用柜,要指定专人保管,经常检查消毒,以保证能随时安全使用。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增强矿山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及时处置重大职业病危害,最大限度保障职工权益,特编制此制度。

2.适用范围

矿山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时应急救援与管理适用此制度。

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源编制导则》

以及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4.专业与术语

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5.职责

5.1矿山负责人对矿山职业病管理负主要责任。

5.2矿山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全面管理矿山职业病防治工作。

5.3矿山办公室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执行部门,全面负责现场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负责职业病应急物资管理、维护保养工作监督。

5.4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全面监督矿山职业病防治工作,并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全面监督。

5.5各岗位负责配合安全环保办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培训,应急物资使用等工作。

5.6矿山采购员负责对职业病防治,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进行采购。

5.7矿山肘务部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所需费用进行支付。

6.应急管理

对主要职业危害场所,编制相应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发生职业危害时,作业人员可正确处置职业病应急事故。

7.主要目标及危害因素

工作场所中所产生的粉尘、噪声。

8.工作要求

8.1培训

矿山依据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对上述岗位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工作培训。

8.2应急救援

8.2.1应急救援原则:先救人再救物。

8.2.2发生职业病事故时,矿山依据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对职业病事故进行救援。

8.2.3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时,各岗位有限保障应急救援工作。

8.2.4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时,各救援人员要保证自身职业健康安全情况下,去参与救援,严谨无防护措施参与救援。

8.3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

8.3.1在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各岗位应及时上报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

8.3.2矿山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及时依据事故上报程序,进行上报。

8.3.3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应及时调整生产工艺,并安排人员进行启动应急排风系统,确保降低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

8.4应急物资管理

8.4.1矿山在保管室设有应急物资,内设有医药箱、正压式呼吸器、防毒面具,并设有专人管理。

9.监督与处罚

9.2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员监督各岗位对安全防护措施维护保养监督,未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的,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

9.3办公室依据职业防护标准,进行配发职业防护用品,个人未进行正确佩戴的,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

9.4在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未及时依据相关规定处置的,造成严重伤害的,对主要责任人进行处分。

10.附则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制度中未尽事项,或与国家相关规定冲突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

一、安龙县海子金矿IV号矿体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为本矿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相关的岗位设立以主管领导为主的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相关岗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劳动卫生档案、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并有专人负责妥善管理。

三、新员工招录后,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员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与这部分员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投入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四、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预防性治疗等措施进行防范。对患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者,要及时调离。

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和培训,使员工了解熟悉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并掌握职业卫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项,杜绝和减少职业性危害。

六、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 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七、定期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八、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要进行积极治疗。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使设备经常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及时消除设备缺陷,保证检修质量,延长设备使用寿命,节约检修时间,降低检修成本,特制订本制度。

1、设备检修分大修、中修、小修及日常维修,矿山按计划执行。加大资金投入,提高检修技术水平,逐步延长设备使用周期。

2、根据检修间隔期及设备检查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编制出设备大、中、小修计划,设备检修计划与生产计划同时制定,同时下达,同时检查考核。任何检修项目都要办理检修任务书。

3.系统停止运行后检修要做到:

(1)由安全员全面负责检修工作。

(2)在检修前要搞好检修项目的落实,物资准备、施工准备,劳动力的准备的拟订等工作。

(3)组织和指挥检修的人员要统一计划、统一指挥和统一行动。

(4)检修中必须严格质量检查和检修竣工验收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检修任务,达到一次试运成功。检修完后,应进行总结。

4、设备检修必须严格办理设备交接手续,严守检修安全技术规程,以确保安全检修。

5、设备检修要严格执行检修规程。若检修项目进度、内容需要 变更,质量要求遇到问题,必须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

6、设备大、中修要有完整的检修记录;大修要有完整的交工资料,并记入设各档案。

7、各岗位每月必须做好设备检修执行情况报领导小组。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 目的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实现砂场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砂场从矿长到各级人员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3 各级人员职责

3.1主要负责人

3.1.1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3.1.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

3.1.3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设置本单位的职业卫生领导小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3.1.4每年向员工报告一次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3.1.5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颁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

3.1.6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1.7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保障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3.1.8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3.1.9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3.1. 10依法承担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

3.1. 11每年11月底以报告的形式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本单位年度职业病危害管理的情况。

3.1. 12负责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升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3.2矿长

3.2.1在矿长(法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本单位直接领导和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3.2.2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3.2.3组织对本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对在职业痛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3.2.4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

3.2.5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相关人员及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3.2.6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3.2.7依法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

3.3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3.3.1认真履行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3.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3.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3.3.4参与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3.3.6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3.3.7负责建立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3.4员工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3.4.1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泊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3.4.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器具,职业病防护用品和设施。

3.4.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

3.4.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4组织机构与职责

4.1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

4.1.1为确保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正常运行,在本单位成立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业卫生领导小组由矿长(法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员(兼/专)组成,矿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

4.1.2职业卫生领导小组是在矿长领导下的职业卫生决策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实行全面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4.1.3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矿长办公室,作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并由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

4.1.4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应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地方职业卫生的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和实施;

4.1.5研究和决定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年度安全工作,决定对职业卫生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的奖励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4.1.6定期召开职业卫生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各级人员对职业卫生的惰况汇报,检查年度职业卫生工作完成情况。

4.1.7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及扩大会议,研究、决策紧急的重大安全工作问题。

4.1.8会议主要内容:听取各级人员执行职业卫生职责的情况汇报和对职业卫生工作的建议,研究有关职业卫生的重大问题;传达上级指示,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分析职业危害防治形势,制定工作目标;总结、部署阶段性工作。

4.1.9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口头形式互相传递信息,交换意见,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

4.2矿长办公室

4.2.1积极推动本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4.2.2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4.2.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并建立卫生检查档案。

4.2.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4.2.5协助有关机构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权责令改正,重大隐患书面报告领导小组。

4.2.7组织编制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劳动者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盆。

4.2.8组织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4.2.9对生产、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5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龙县海子金矿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l、钻孔过程:钻孔作业应准确判断风向,作业人员应在上风向观察钻孔情况。

2、爆破作业:爆破作业人员应在确认爆破完成后,待粉尘扩散后方可进入作业场所。

3、挖掘

3.1挖机进入现场前,检查洒水管(总管及喷头),应无堵塞现象。

3.2挖机司机要佩戴防尘口罩,做好个体防护。

4、产品装车:挖机司机在作业前,准确判断风向,并在运输车的上风向实施装车作业,运输车司机必须在上风向等候。

5、堆浸:巡检工进入堆浸场时做好交接班工作,如下贵液池洗碳或取活性炭要佩戴防毒口罩、胶皮手套、连体防水裤。

6、维护

6.1每班检查一次水管,防止总水管及喷水处堵塞;发现堵塞现象,立即疏通或更换。

7、注意事项

7.1氰化物属于剧毒物品,进入现场时要做好通风及个体防护工作。

7.2应根据国家标准GB/T11651规定给作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保持防护用品的有效性。员工应严格配带防尘口罩、防毒口罩、安全帽等防护用品。

7.3堆浸场所应备有急救药品,如漂白粉、食用盐及大量清水;矿山开采现场应备有防中暑药品,如藿香正气水等。

7.4产生粉尘作业场所应根据国家标准GBz1、GBz2的要求定期检测粉尘、氰化物、噪声,如有超标,应通报员工,并查找原因。

7.5生产场所应根据国家标准GBz1 58的要求设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际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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