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美国那斯达克(nasdaq )持续多年的大多头行情,使得高科技公司,尤其是互联网公司的股票价格持续升高,使得台湾互联网公司前往nasdaq 上市的兴趣大增。然而有关电子商务交易的会计处理,台湾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目前尚无明确规范,而前往nasdaq 上市的公司则须依美国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或转换台湾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为美国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的调节表。是以相关的会计处理及美国证管会(sec )的相关规定便成为互联网公司无法忽视的问题。再者,当互联网公司进行筹资或初次上市时,公司评价成为一重要的议题,现行的公司评价模式不一定适用于互联网公司,是以所谓的股本对营业额比(ps ratio)亦成为法人、资产评价公司与投资银行在评估互联网公司价值时重要的指标之一。然而,面对互联网的电子商务经营模式,究竟收入应如何认定,在实务上莫衷一是,产生纷扰,即使非ipo 的互联网公司,也面临相同的会计处理挑战。
eitf于1999年11月17日及18日会议中将此议题列入eitf 年度议题eitf99-19,reporting revenue gross versus net(营收以总额或净额表达)之中,并于sec1999年12月3日发表的sab revenue recognition in financial statement(财务报表收益的认定)101中载明。
有关此等交易的营业收入究竟是以总额入帐亦或是净额入帐?下列的问题提供了思考的方向:
1.此互联网公事是否就整体交易扮演承担风险的主事者(principal )的角色?
2.此互联网公司是否有取得该销售商品的所有权?
3.此互联网公司是否拥有该等商品并承担其交易的风险或收益?(所称风险指是否因此等商品买卖交易而承担收款、送货及退货风险)
4.此互联网公司是否扮演代理人(agent )或中介人(broker )的角色而收取依交易额为基础或其他形态的佣金?
sab101结论为:若互联网公司是扮演代理人或中介者的角色,而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或承担交易的收益(rewards )与风险,则此等交易应以净额入帐。反之则应以总额入帐。 互联网公司有关的广告收益亦有此等总额或净额入帐的议题,若互联网公司使用广告代理商代为销售广告版面(advertising space)时,若该广告代理商负责收取广告费收入金额并就源扣取(withhold )约定的佣金(无论定额或依销售额一定的百分比计收),仅就扣除佣金后的广告费收入净额交付给互联网公司时,此等营业收入应以净额入帐。只有互联网公司承担整体应收款项的信用风险时,方得以总额入帐。
二、广告交换应否入帐,未获结论尚待研议议题二:广告交换交易(barter transactions in advertising)
互联网公司彼此间经常以交换方式在对方的网页上刊登广告。在实务上,会计处理并不一致,有些公司完全不反映此等交易,有的则以所腾出的广告版面的价值或取得的广告版面的价值入帐。采取依广告版面价值入帐的公司,其收入的认列通常与出售广告版面给其他公司的收入认列方式一致,而广告费用亦以广告费入帐,然而此广告费收入及相关费用若在不同会计期间入帐,则将对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有许多互联网公司在经营初期产生净损及净现金流出(net operating cash outflow ),此时若在营收中包含了广告交换交易的收入,由于此等交易事实上并未产生收益及现金流入与流出,是以广告交换交易若分别认列收入与费用,可能会高估营收,且人为地造成市场资本(market capital)的膨胀。
此议题的争议在于此等无现金的交易是否应予入帐,若可入帐,则入帐的广告费收入与广告费用的评价基础为何。此议题于eitf issue 99-17,accounting for advertising barter transactions(广告交换交易的会计处理)中提及。依1999年11月的eitf 的结论,eitf issue 93-11,accounting for barter transaction
involving barter credit(交换交易涉及交换信用时的会计处理)所提出的规范,适用于互联网的广告交换交易。该规范指出:只有当一经济个体(entity )过去有类同的广告交易,并接受或支付现金时,该经济个体才可依据提供或取得广告的公平市价作为入帐基础,此小组曾就何谓“过去有类同广告交易”进行讨论,但尚未获得结论,仍待进一步讨论。
三、网页发展成本,视情况资本化或列为费用议题三:网页发展成本(web site development cost)
网页发展成本产生的原因很多,如推广行为、广告或为与策略投资者建立关系而产生的成本等。此议题的讨论在于,网页发展成本可能因其产生的原因不同而有不同的会计处理原则。
若干内容(contents )的发展成本可被推定(analogized )为广告费用,而应依sop 93-7、reporting on advertising costs(广告成本表达)的规定处理。例如:若一公司的经营是透过互联网销售cd ,该公司在其网页上制作cd 的线上营销目录,此内容的发展成本视为广告费用,并得在此营销目录使用前将相关现金流出予以资本化,但当此营销目录第一次于网页上线上(on-line )使用时,全数成本应立即转列费用。
由于美国那斯达克(nasdaq )持续多年的大多头行情,使得高科技公司,尤其是互联网公司的股票价格持续升高,使得台湾互联网公司前往nasdaq 上市的兴趣大增。然而有关电子商务交易的会计处理,台湾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目前尚无明确规范,而前往nasdaq 上市的公司则须依美国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或转换台湾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为美国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的调节表。是以相关的会计处理及美国证管会(sec )的相关规定便成为互联网公司无法忽视的问题。再者,当互联网公司进行筹资或初次上市时,公司评价成为一重要的议题,现行的公司评价模式不一定适用于互联网公司,是以所谓的股本对营业额比(ps ratio)亦成为法人、资产评价公司与投资银行在评估互联网公司价值时重要的指标之一。然而,面对互联网的电子商务经营模式,究竟收入应如何认定,在实务上莫衷一是,产生纷扰,即使非ipo 的互联网公司,也面临相同的会计处理挑战。
eitf于1999年11月17日及18日会议中将此议题列入eitf 年度议题eitf99-19,reporting revenue gross versus net(营收以总额或净额表达)之中,并于sec1999年12月3日发表的sab revenue recognition in financial statement(财务报表收益的认定)101中载明。
有关此等交易的营业收入究竟是以总额入帐亦或是净额入帐?下列的问题提供了思考的方向:
1.此互联网公事是否就整体交易扮演承担风险的主事者(principal )的角色?
2.此互联网公司是否有取得该销售商品的所有权?
3.此互联网公司是否拥有该等商品并承担其交易的风险或收益?(所称风险指是否因此等商品买卖交易而承担收款、送货及退货风险)
4.此互联网公司是否扮演代理人(agent )或中介人(broker )的角色而收取依交易额为基础或其他形态的佣金?
sab101结论为:若互联网公司是扮演代理人或中介者的角色,而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或承担交易的收益(rewards )与风险,则此等交易应以净额入帐。反之则应以总额入帐。 互联网公司有关的广告收益亦有此等总额或净额入帐的议题,若互联网公司使用广告代理商代为销售广告版面(advertising space)时,若该广告代理商负责收取广告费收入金额并就源扣取(withhold )约定的佣金(无论定额或依销售额一定的百分比计收),仅就扣除佣金后的广告费收入净额交付给互联网公司时,此等营业收入应以净额入帐。只有互联网公司承担整体应收款项的信用风险时,方得以总额入帐。
二、广告交换应否入帐,未获结论尚待研议议题二:广告交换交易(barter transactions in advertising)
互联网公司彼此间经常以交换方式在对方的网页上刊登广告。在实务上,会计处理并不一致,有些公司完全不反映此等交易,有的则以所腾出的广告版面的价值或取得的广告版面的价值入帐。采取依广告版面价值入帐的公司,其收入的认列通常与出售广告版面给其他公司的收入认列方式一致,而广告费用亦以广告费入帐,然而此广告费收入及相关费用若在不同会计期间入帐,则将对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有许多互联网公司在经营初期产生净损及净现金流出(net operating cash outflow ),此时若在营收中包含了广告交换交易的收入,由于此等交易事实上并未产生收益及现金流入与流出,是以广告交换交易若分别认列收入与费用,可能会高估营收,且人为地造成市场资本(market capital)的膨胀。
此议题的争议在于此等无现金的交易是否应予入帐,若可入帐,则入帐的广告费收入与广告费用的评价基础为何。此议题于eitf issue 99-17,accounting for advertising barter transactions(广告交换交易的会计处理)中提及。依1999年11月的eitf 的结论,eitf issue 93-11,accounting for barter transaction
involving barter credit(交换交易涉及交换信用时的会计处理)所提出的规范,适用于互联网的广告交换交易。该规范指出:只有当一经济个体(entity )过去有类同的广告交易,并接受或支付现金时,该经济个体才可依据提供或取得广告的公平市价作为入帐基础,此小组曾就何谓“过去有类同广告交易”进行讨论,但尚未获得结论,仍待进一步讨论。
三、网页发展成本,视情况资本化或列为费用议题三:网页发展成本(web site development cost)
网页发展成本产生的原因很多,如推广行为、广告或为与策略投资者建立关系而产生的成本等。此议题的讨论在于,网页发展成本可能因其产生的原因不同而有不同的会计处理原则。
若干内容(contents )的发展成本可被推定(analogized )为广告费用,而应依sop 93-7、reporting on advertising costs(广告成本表达)的规定处理。例如:若一公司的经营是透过互联网销售cd ,该公司在其网页上制作cd 的线上营销目录,此内容的发展成本视为广告费用,并得在此营销目录使用前将相关现金流出予以资本化,但当此营销目录第一次于网页上线上(on-line )使用时,全数成本应立即转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