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某区动物重大疫病防制预案

为有效防止动物重大疫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省、市有关会议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切实加强领导,实行动物防疫工作目标责任制

区政府负责全区动物防疫工作,涉农街办对本辖区的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涉农街办“一把手”是动物防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各有关部门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实行动物防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位,目标明确,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部门职责具体如下:

(一)商务部门: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计划安排;

(二)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疫苗补助经费、扑杀补助经费、消毒药补助经费和工作经费;

(三)公安部门:协助封锁疫区、扑杀疫点动物,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四)工商部门: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依法制止疫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相关交易活动,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五)交通部门:协助做好运输检疫和运载工具的消毒工作,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兽医部门作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

(六)监察部门:对动物防疫监督工作是否规范进行监督;

(七)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预防工作和感染病人的隔离、诊断治疗工作;

(八)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免疫、扑杀、疫情报告、检疫、封锁等具体工作。

1、作好疫情的监测、预报、诊断,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2、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3、参与组织对疫点内病畜及同群畜的扑杀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4、组织对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等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二、具体工作措施

(一)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形成强有力的防疫队伍

1、涉农街办要稳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重视防疫队伍建设。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是《动物防疫法》的执法主体,要抓好队伍建设,使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发生疫情及时报告,扑灭疫情有专业执法队伍。

2、加强基层畜牧兽医站建设管理。基层畜牧兽医站是动物防疫工作的基础,是畜禽疫病免疫、消毒、疫情普查和疫情报告的主力军,基层畜牧兽医站既要保持稳定,又要转换机制,努力提高防疫队伍素质,增强责任感,切实搞好动物防疫工作。

(二)强化预防工作,切实贯彻强制免疫措施。

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对危害严重的口蹄疫、猪瘟、猪链球菌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禽流感、鸡新城疫等动物重大疫病实施强制免疫措施,免疫密度达到100%。

免疫所需的疫苗,严格遵照农业部预防用生物药品的管理办法,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和供应。基层牧兽医站组织实施好免疫工作,建立免疫档案,实施免疫标记管理制度。做到“户存卡,乡有册,区有档案”。

进一步加强预防性消毒工作,对动物圈舍、活动场所、活畜及畜产品交易市场、屠宰加工场(点)、运载工具等进行消毒,确保消毒来源措施落到实处。

(三)认真贯彻疫情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当动物重大疫情发生时,按照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要求,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确认发现疫情后24小时逐级上报,报告内容包括:疫点位置、易感动物规模、发病数和发病率、死亡数和死亡率,采取措施和疫情处理情况等。

为避免漏报和重报,动物疫情的上报工作必须由专人负责,对瞒报、谎报和阻碍他人报告疫情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严加惩处。

疫情由农业部统一对外发布,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和报道国内疫情。

(四)加强检疫和监督,防止疫情蔓延和外疫传入

防疫监督机构要切实做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检疫率达100%。对动物的交易和屠宰点,必须派人到点实施同步检疫,区内育肥猪须凭有效耳标标志,境外育肥猪须有效免疫证。禁止患病的动物上市和屠宰,防止疫情蔓延。

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要全面到位落实各项监督检查措施,杜绝疫区和封锁区动物及其畜产品传入我市。对检查出来的动物及其产品要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疫源扩散。检查站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守则》和《工作人员守则》,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所在区(市)县的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五)强制封锁疫区

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链球菌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时,要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及时采取坚决措施,对疫情进行控制和扑灭。由疫情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提出封锁建议,报区政府下达封锁令。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区(市)县的,报市政府下达封锁令。当地人民政府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封锁令下达前,采取临时性封锁隔离措施,确保疫区封得严、锁得住。封锁区内人员出入,须严格审批,严格消毒,严禁一切交通工具和用具移出封锁区,特别要杜绝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从封锁区输出。对拒不执行封锁令的,要严肃查处。对造成疫情扩散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六)强制扑杀病畜及同群畜

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链球菌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动物重大疫情时,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强制扑杀病禽畜及同群禽畜,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确保发现一个疫点,消灭一个疫点,不留任何隐患。

口蹄疫扑杀实行补偿制度。按照财政部、农业部《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财办农[2001]77号)执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猪链球菌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扑杀补偿按有关规规定执行。

(七)增加经费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财政、计划部门应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的投入,特别是列入无规定疫区建设的配套资金一定要落实。重点加强诊断、监测、疫苗冷链设备的添置;要充实检疫设备,提高检疫水平。每个定点屠宰场(点)都要配备一套快速检疫设备,以提高检疫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为有效防止动物重大疫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省、市有关会议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切实加强领导,实行动物防疫工作目标责任制

区政府负责全区动物防疫工作,涉农街办对本辖区的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涉农街办“一把手”是动物防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各有关部门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实行动物防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位,目标明确,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部门职责具体如下:

(一)商务部门: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计划安排;

(二)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疫苗补助经费、扑杀补助经费、消毒药补助经费和工作经费;

(三)公安部门:协助封锁疫区、扑杀疫点动物,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四)工商部门: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依法制止疫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相关交易活动,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五)交通部门:协助做好运输检疫和运载工具的消毒工作,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兽医部门作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

(六)监察部门:对动物防疫监督工作是否规范进行监督;

(七)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预防工作和感染病人的隔离、诊断治疗工作;

(八)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免疫、扑杀、疫情报告、检疫、封锁等具体工作。

1、作好疫情的监测、预报、诊断,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2、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3、参与组织对疫点内病畜及同群畜的扑杀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4、组织对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等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二、具体工作措施

(一)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形成强有力的防疫队伍

1、涉农街办要稳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重视防疫队伍建设。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是《动物防疫法》的执法主体,要抓好队伍建设,使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发生疫情及时报告,扑灭疫情有专业执法队伍。

2、加强基层畜牧兽医站建设管理。基层畜牧兽医站是动物防疫工作的基础,是畜禽疫病免疫、消毒、疫情普查和疫情报告的主力军,基层畜牧兽医站既要保持稳定,又要转换机制,努力提高防疫队伍素质,增强责任感,切实搞好动物防疫工作。

(二)强化预防工作,切实贯彻强制免疫措施。

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对危害严重的口蹄疫、猪瘟、猪链球菌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禽流感、鸡新城疫等动物重大疫病实施强制免疫措施,免疫密度达到100%。

免疫所需的疫苗,严格遵照农业部预防用生物药品的管理办法,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和供应。基层牧兽医站组织实施好免疫工作,建立免疫档案,实施免疫标记管理制度。做到“户存卡,乡有册,区有档案”。

进一步加强预防性消毒工作,对动物圈舍、活动场所、活畜及畜产品交易市场、屠宰加工场(点)、运载工具等进行消毒,确保消毒来源措施落到实处。

(三)认真贯彻疫情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当动物重大疫情发生时,按照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要求,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确认发现疫情后24小时逐级上报,报告内容包括:疫点位置、易感动物规模、发病数和发病率、死亡数和死亡率,采取措施和疫情处理情况等。

为避免漏报和重报,动物疫情的上报工作必须由专人负责,对瞒报、谎报和阻碍他人报告疫情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严加惩处。

疫情由农业部统一对外发布,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和报道国内疫情。

(四)加强检疫和监督,防止疫情蔓延和外疫传入

防疫监督机构要切实做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检疫率达100%。对动物的交易和屠宰点,必须派人到点实施同步检疫,区内育肥猪须凭有效耳标标志,境外育肥猪须有效免疫证。禁止患病的动物上市和屠宰,防止疫情蔓延。

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要全面到位落实各项监督检查措施,杜绝疫区和封锁区动物及其畜产品传入我市。对检查出来的动物及其产品要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疫源扩散。检查站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守则》和《工作人员守则》,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所在区(市)县的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五)强制封锁疫区

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链球菌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时,要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及时采取坚决措施,对疫情进行控制和扑灭。由疫情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提出封锁建议,报区政府下达封锁令。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区(市)县的,报市政府下达封锁令。当地人民政府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封锁令下达前,采取临时性封锁隔离措施,确保疫区封得严、锁得住。封锁区内人员出入,须严格审批,严格消毒,严禁一切交通工具和用具移出封锁区,特别要杜绝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从封锁区输出。对拒不执行封锁令的,要严肃查处。对造成疫情扩散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六)强制扑杀病畜及同群畜

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链球菌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动物重大疫情时,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强制扑杀病禽畜及同群禽畜,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确保发现一个疫点,消灭一个疫点,不留任何隐患。

口蹄疫扑杀实行补偿制度。按照财政部、农业部《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财办农[2001]77号)执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猪链球菌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扑杀补偿按有关规规定执行。

(七)增加经费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财政、计划部门应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的投入,特别是列入无规定疫区建设的配套资金一定要落实。重点加强诊断、监测、疫苗冷链设备的添置;要充实检疫设备,提高检疫水平。每个定点屠宰场(点)都要配备一套快速检疫设备,以提高检疫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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