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 普通合伙企业由甲、乙、丙三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协议记载了《合伙企业法》应当记载的事项,其中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为,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允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不允许通过诉讼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合伙企业名字为捷运汽车配件厂。
问题:
(1)甲负责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那么乙、丙在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中拥有什么权利?
(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打算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销汽车配件的门市部,由王某从邻省一家汽车零件制造厂提货。甲与王某计划各出资2万元,另王某负责提供房子两间作为经营场所。但由于缺少现金,故欲将其家中放置的一套机器设备作价2万元,卖与捷运汽车配件厂,甲的做法对否?甲能否将其所有的机器设备卖给捷运汽车配件厂?
(3)捷运汽车配件厂经营期间,与甲关系甚好的另一个企业的厂长江某,由于扩大生产规模,欲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故请甲用捷运汽车配件厂的名义为其货款作抵押担保。江某问:“是不是得取得乙、丙的同意?《合伙企业法》有规定的。”甲说:“没关系,不用,我的朋友就是他们的朋友,等以后再告诉他们一声就可以了”。问:甲的做法正确与否?法律对此有何要求?
(4)假如合伙协议明确规定:甲为加快汽车配件生产质量,决定从某机械设备制造公司购买一套生产设备,价款12万元,甲与机械设备制造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机械设备公司在签订之前,曾向乙、丙打听过甲能否签订这么大的数额的合同。乙、丙因当时捷运汽车配件厂与外地签订了大量的汽车配件供货合同,产品供不应求,为了得到先进设备,乙、丙皆说:甲有此权。
以后某机械设备制造公司遂履行合同, 捷运汽车配件厂收货后,由于资金紧张,请求机械设备制造公司允许20天后再付款项。机械设备公司对此未置可否。30天后,由于工作人员操作不当,捷运汽车配件厂漏电失火,厂房、大部分设备、原材料全部烧毁。捷运汽车配件厂未能向大批客户履行合同,没有现款支付某机械设备厂。此时,捷运汽车配件厂只剩现款11万元,尚欠工人工资2万元,劳动保险费1万元。甲、乙、丙遂决定:解散该汽车配件厂,进行清算。由甲允当清算人。机械设备公司要求偿债,甲、乙、丙以合伙协议有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金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为理由,认为该购销合同无效,且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再偿还机械设备制造公司的债务。清算期间所花费用为1万元。
问:(1)甲与机械设备制造公司所签合同的效力如何?甲、乙、丙对抗机械设备制造公司的理由能否成立?
(2)甲有否资格充当清算人?如果有,甲在对捷运汽车配件厂进行清算时,有何职责?如果无,清算人应当如何规定?
(3)选择:
该合伙企业在支付清算费有1万元以后,还剩10万元。该10万元应按下列哪一顺序清偿?( )
A. a b c d B. a b c d
C. a b c d D. a b c d
(其中,a 为合伙企业的债务;b 为合伙企业所欠税款;c 为合伙所欠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d 返还合伙人的投资)
(4)在该合伙企业债务清偿中,甲、乙、丙承担什么责任?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是什么?甲、乙、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的分担情况怎样?甲、乙、丙承担的责任形式消灭的条件是什么?
(5)捷运汽车配件厂如果清算结束,应如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须遵守哪些规定?
2、A 、B 、C 、D 四位合伙人共同出资,成立普通合伙企业,签订合伙协议如下:(1)四位合伙人出资分别为40万元、28万元、20万元、12万元,A 、
B 、C 、三位合伙人均以货币出资,D 合伙人以实物和劳务各50﹪出资。(2)合伙企业收益平均分配。若企业清算时,总资产中相当于出资额的部分按出资比例分配,超过部分平均分配。(3)选举D 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D 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合同时,凡是标的超50万元的,均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4)合伙企业名称为“齐心有限公司”。
该合伙企业成立经营一段时间后,C 提出将其持有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E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在如实告知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条件下E 入伙,E 入伙前该企业资产总客100万元,负债总额30万元。E 入伙后,企业又经营了6个月,亏损严重,决定清算。清算前企业总资产为120万元,总负责为130万元。总资产中含对F 的债权5万元。在清算偿债过程中,出现以下争议:
A 认为自已欠F5万元,F 欠合伙企业5万元,彼此可以相互抵消;(2)B 认为合伙企业全部负债中欠甲的40万元是因为D 违反合伙协议规定,私自签订合同标的为65万元的经济合同而形成的,虽然甲不知道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性规定,但D 属于超越权限,该债务应由D 个人承担,与合伙企业无关;(3)C 认为本人已经退休,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4)D 认为A 拥有大量个人存款,且出资额最大,合伙企业出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所形成的差额部分应由A 个人承担,与其他合伙人无关;(5)E 认为本人入伙时与C 签有个人协议,E 只对入伙后的债务100万元承担责任,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要求:根据以上资料,结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
(2) 合伙协议有哪些不当之处?依法应如何处罚? 合伙企业清算时,前后五位合伙人的观点是否正确?试分别评
析说明。
(3) 若A 个人偿还了合伙企业资产不足抵债的差额部分后,还能否
向其他合伙人追索多偿还的部分?
3 、2006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甲、丙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06年6月向银行贷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2006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06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07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2007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已早已退休,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已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已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4、甲、乙、丙于2001年9月1日分别出资5000元和10000元、15000元设立普通合伙企业通达商社,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摊亏损。2001年10月,三人共分红6000元,但经过3年,三人就发生矛盾,乙退出合伙企业,抽走自已的10000元资金。甲、丙二人经清查帐目,发现此时已亏损3000元,到2007年4月份共亏损5000元,甲丙二人宣告合伙企业解散,二人分别得到价值4000元和2000元的商品,对债务未作处理。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 公司得知合伙企业已解散的消息,便找乙索取5000元债款,乙说早已退出合伙企业,对债务自已不负责。A 公司又找甲,甲说我们按比例分摊责任的,反正我只占1/6股,我只负责赔800多元。A 公司又找丙,丙认为不便三个人都有份,他们不还,我也不还。要还,我了只抵押我的货物,A 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
问:(1)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应遵守何规定?
(2)乙的想法对吗?为什么?
(3)甲、丙的想法对吗?
(4)通达商社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5)A 公司可如何追偿其债权?
1、A 普通合伙企业由甲、乙、丙三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协议记载了《合伙企业法》应当记载的事项,其中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为,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允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不允许通过诉讼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合伙企业名字为捷运汽车配件厂。
问题:
(1)甲负责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那么乙、丙在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中拥有什么权利?
(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打算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销汽车配件的门市部,由王某从邻省一家汽车零件制造厂提货。甲与王某计划各出资2万元,另王某负责提供房子两间作为经营场所。但由于缺少现金,故欲将其家中放置的一套机器设备作价2万元,卖与捷运汽车配件厂,甲的做法对否?甲能否将其所有的机器设备卖给捷运汽车配件厂?
(3)捷运汽车配件厂经营期间,与甲关系甚好的另一个企业的厂长江某,由于扩大生产规模,欲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故请甲用捷运汽车配件厂的名义为其货款作抵押担保。江某问:“是不是得取得乙、丙的同意?《合伙企业法》有规定的。”甲说:“没关系,不用,我的朋友就是他们的朋友,等以后再告诉他们一声就可以了”。问:甲的做法正确与否?法律对此有何要求?
(4)假如合伙协议明确规定:甲为加快汽车配件生产质量,决定从某机械设备制造公司购买一套生产设备,价款12万元,甲与机械设备制造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机械设备公司在签订之前,曾向乙、丙打听过甲能否签订这么大的数额的合同。乙、丙因当时捷运汽车配件厂与外地签订了大量的汽车配件供货合同,产品供不应求,为了得到先进设备,乙、丙皆说:甲有此权。
以后某机械设备制造公司遂履行合同, 捷运汽车配件厂收货后,由于资金紧张,请求机械设备制造公司允许20天后再付款项。机械设备公司对此未置可否。30天后,由于工作人员操作不当,捷运汽车配件厂漏电失火,厂房、大部分设备、原材料全部烧毁。捷运汽车配件厂未能向大批客户履行合同,没有现款支付某机械设备厂。此时,捷运汽车配件厂只剩现款11万元,尚欠工人工资2万元,劳动保险费1万元。甲、乙、丙遂决定:解散该汽车配件厂,进行清算。由甲允当清算人。机械设备公司要求偿债,甲、乙、丙以合伙协议有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金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为理由,认为该购销合同无效,且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再偿还机械设备制造公司的债务。清算期间所花费用为1万元。
问:(1)甲与机械设备制造公司所签合同的效力如何?甲、乙、丙对抗机械设备制造公司的理由能否成立?
(2)甲有否资格充当清算人?如果有,甲在对捷运汽车配件厂进行清算时,有何职责?如果无,清算人应当如何规定?
(3)选择:
该合伙企业在支付清算费有1万元以后,还剩10万元。该10万元应按下列哪一顺序清偿?( )
A. a b c d B. a b c d
C. a b c d D. a b c d
(其中,a 为合伙企业的债务;b 为合伙企业所欠税款;c 为合伙所欠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d 返还合伙人的投资)
(4)在该合伙企业债务清偿中,甲、乙、丙承担什么责任?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是什么?甲、乙、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的分担情况怎样?甲、乙、丙承担的责任形式消灭的条件是什么?
(5)捷运汽车配件厂如果清算结束,应如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须遵守哪些规定?
2、A 、B 、C 、D 四位合伙人共同出资,成立普通合伙企业,签订合伙协议如下:(1)四位合伙人出资分别为40万元、28万元、20万元、12万元,A 、
B 、C 、三位合伙人均以货币出资,D 合伙人以实物和劳务各50﹪出资。(2)合伙企业收益平均分配。若企业清算时,总资产中相当于出资额的部分按出资比例分配,超过部分平均分配。(3)选举D 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D 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合同时,凡是标的超50万元的,均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4)合伙企业名称为“齐心有限公司”。
该合伙企业成立经营一段时间后,C 提出将其持有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E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在如实告知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条件下E 入伙,E 入伙前该企业资产总客100万元,负债总额30万元。E 入伙后,企业又经营了6个月,亏损严重,决定清算。清算前企业总资产为120万元,总负责为130万元。总资产中含对F 的债权5万元。在清算偿债过程中,出现以下争议:
A 认为自已欠F5万元,F 欠合伙企业5万元,彼此可以相互抵消;(2)B 认为合伙企业全部负债中欠甲的40万元是因为D 违反合伙协议规定,私自签订合同标的为65万元的经济合同而形成的,虽然甲不知道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性规定,但D 属于超越权限,该债务应由D 个人承担,与合伙企业无关;(3)C 认为本人已经退休,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4)D 认为A 拥有大量个人存款,且出资额最大,合伙企业出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所形成的差额部分应由A 个人承担,与其他合伙人无关;(5)E 认为本人入伙时与C 签有个人协议,E 只对入伙后的债务100万元承担责任,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要求:根据以上资料,结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
(2) 合伙协议有哪些不当之处?依法应如何处罚? 合伙企业清算时,前后五位合伙人的观点是否正确?试分别评
析说明。
(3) 若A 个人偿还了合伙企业资产不足抵债的差额部分后,还能否
向其他合伙人追索多偿还的部分?
3 、2006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甲、丙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06年6月向银行贷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2006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06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07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2007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已早已退休,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已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已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4、甲、乙、丙于2001年9月1日分别出资5000元和10000元、15000元设立普通合伙企业通达商社,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摊亏损。2001年10月,三人共分红6000元,但经过3年,三人就发生矛盾,乙退出合伙企业,抽走自已的10000元资金。甲、丙二人经清查帐目,发现此时已亏损3000元,到2007年4月份共亏损5000元,甲丙二人宣告合伙企业解散,二人分别得到价值4000元和2000元的商品,对债务未作处理。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 公司得知合伙企业已解散的消息,便找乙索取5000元债款,乙说早已退出合伙企业,对债务自已不负责。A 公司又找甲,甲说我们按比例分摊责任的,反正我只占1/6股,我只负责赔800多元。A 公司又找丙,丙认为不便三个人都有份,他们不还,我也不还。要还,我了只抵押我的货物,A 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
问:(1)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应遵守何规定?
(2)乙的想法对吗?为什么?
(3)甲、丙的想法对吗?
(4)通达商社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5)A 公司可如何追偿其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