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矿运河煤矿管理标准
Q/YHK G 1307-2015
机电提升运输管理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机电提升运输的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本标准适用于运河煤矿机电提升运输工作管理。 第一条 机电技术部必须建立规范的技术档案管理体系,应有一名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管理人员主管档案的管理工作,并要求配备专职的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条 为指导生产,保证矿井各机电、运输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行,机电技术管理部门必须有下列各项文件、图纸和技术资料:
1、机电、运输各工种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
2、矿井井上下对照图、井上下运输系统图、排水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等,要求图纸符合生产实际,做到准确、清晰。
3、大型固定运转设备技术性能测定报告、钢丝绳检验记录、关键零部件的探伤报告、车辆及联接链环特性试验记录、电气预防性试验报告、各种保护继电器的整定报告等资料齐全完整。
4、设备随机图纸及使用说明书。
5、常用零件及维修机具的图纸及使用说明书。 1
第三条 各系统图的要求如下:
1、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必须与实际相符,图中应注明设备型号、编号、用途、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熔体的额定电流值(必须有过流整定计算)。
2、矿井排水系统图中必须注明泵房标高、出水口标高、水泵型号、电动机型号及功率、转速等参数,以及排水管路长度、直径、截止阀型号等。
3、矿井运输系统图中应标明各段轨道的名称、长度、轨型及阻车器、挡车器、推车机、煤仓装卸装置、调度绞车、无极绳绞车、电瓶车、道岔等设备设施的型号规格。
第四条 矿井设计工作必须严格依照下列规定进行:
1、矿井改扩建工程的设计,由矿企业管理办公室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院设计。
2、回采工作面设计由矿设计部门负责编制,其中机电设备的选型设计、供配电设计由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五条 矿机电技术部必须设置专门的机电、运输技术档案室,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档案员);大型固定设备必须建立技术档案,做到一台一档,档案必须规范。
1、技术档案要求统一格式,推荐使用A4型幅画,正文4号宋体或仿宋体打印。
2、档案内容要求:
2
⑴、设备概况,应包含系统主要概况、设备及主要部件的技术性能和参数等。
⑵、系统的设计验算资料,如绞车的设计选型、起动电阻的选配等。
⑶、系统各种保护的整定验算资料。
⑷、各种相关图纸。
⑸、设备更新改造及检修履历,内容应由相应的技术人员提供或整理,然后由档案员填入档案。
第六条 主要提升系统的钢丝绳检验报告、雨季前电气设备的预防性试验报告、大型固定设备的测试资料和关键部件的探伤报告等,在归档前必须经矿机电副总工程师审阅,并作出批示或处理意见。
第七条 对《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及时填绘的图纸,在系统发生变更后,必须在5天内对图纸进行填绘;各机电、运输系统环节进行改造或检修后,必须由相关的技术人员及时收集整理有关技术数据或情况,由档案员在10天内填入档案。
第八条 一般单项工程的施工措施,在工程完工后应保存1年;重大工程的施工措施,在工程完工后应保存3年或永久保存。
第九条 各机房、硐室的各种运行记录,在更新后由各区队交机电技术部保管,时间不少于2年。
3
第十条 档案应有专门的借阅登记及管理制度。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运河煤矿标准化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起草人:袁庆海、罗 上、葛夫贵。 4
济矿运河煤矿管理标准
Q/YHK G 1307-2015
机电提升运输管理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机电提升运输的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本标准适用于运河煤矿机电提升运输工作管理。 第一条 机电技术部必须建立规范的技术档案管理体系,应有一名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管理人员主管档案的管理工作,并要求配备专职的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条 为指导生产,保证矿井各机电、运输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行,机电技术管理部门必须有下列各项文件、图纸和技术资料:
1、机电、运输各工种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
2、矿井井上下对照图、井上下运输系统图、排水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等,要求图纸符合生产实际,做到准确、清晰。
3、大型固定运转设备技术性能测定报告、钢丝绳检验记录、关键零部件的探伤报告、车辆及联接链环特性试验记录、电气预防性试验报告、各种保护继电器的整定报告等资料齐全完整。
4、设备随机图纸及使用说明书。
5、常用零件及维修机具的图纸及使用说明书。 1
第三条 各系统图的要求如下:
1、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必须与实际相符,图中应注明设备型号、编号、用途、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熔体的额定电流值(必须有过流整定计算)。
2、矿井排水系统图中必须注明泵房标高、出水口标高、水泵型号、电动机型号及功率、转速等参数,以及排水管路长度、直径、截止阀型号等。
3、矿井运输系统图中应标明各段轨道的名称、长度、轨型及阻车器、挡车器、推车机、煤仓装卸装置、调度绞车、无极绳绞车、电瓶车、道岔等设备设施的型号规格。
第四条 矿井设计工作必须严格依照下列规定进行:
1、矿井改扩建工程的设计,由矿企业管理办公室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院设计。
2、回采工作面设计由矿设计部门负责编制,其中机电设备的选型设计、供配电设计由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五条 矿机电技术部必须设置专门的机电、运输技术档案室,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档案员);大型固定设备必须建立技术档案,做到一台一档,档案必须规范。
1、技术档案要求统一格式,推荐使用A4型幅画,正文4号宋体或仿宋体打印。
2、档案内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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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设备概况,应包含系统主要概况、设备及主要部件的技术性能和参数等。
⑵、系统的设计验算资料,如绞车的设计选型、起动电阻的选配等。
⑶、系统各种保护的整定验算资料。
⑷、各种相关图纸。
⑸、设备更新改造及检修履历,内容应由相应的技术人员提供或整理,然后由档案员填入档案。
第六条 主要提升系统的钢丝绳检验报告、雨季前电气设备的预防性试验报告、大型固定设备的测试资料和关键部件的探伤报告等,在归档前必须经矿机电副总工程师审阅,并作出批示或处理意见。
第七条 对《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及时填绘的图纸,在系统发生变更后,必须在5天内对图纸进行填绘;各机电、运输系统环节进行改造或检修后,必须由相关的技术人员及时收集整理有关技术数据或情况,由档案员在10天内填入档案。
第八条 一般单项工程的施工措施,在工程完工后应保存1年;重大工程的施工措施,在工程完工后应保存3年或永久保存。
第九条 各机房、硐室的各种运行记录,在更新后由各区队交机电技术部保管,时间不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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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档案应有专门的借阅登记及管理制度。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运河煤矿标准化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起草人:袁庆海、罗 上、葛夫贵。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