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质量法;产品质量责任;诉讼时效 随着生产力和科技的发展,产品种类日益增多,其内在性能和操作的复杂性加强,法律所奉行的“买者注意”无法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卖者注意”原则被提上日程。产品的极大丰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就,但是,不合格产品及缺陷产品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突如其来的灾难。因此,研究、完善和更好的适用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更好地应对国际竞争。那么,产品的范围如何界定?缺陷产品如何认定?产品责任由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如何适用?本文主要就这几个问题深入探讨和论证,提出可行性建议,以期对我国产品责任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启迪。 一、我国产品质量法现状 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起步较晚,1986年4月5日,国务院颁发了《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标志着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思想的产生”,其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概念,是“现今对产品质量问题并用三种法律责任的滥觞”。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并于2000年7月通过了《产品质量法》修正案。我国的产品责任法采取分散立法模式, 1993年通过的《产品质量法》是一部颇具中国特色的综合性法律文件,包括两大内容:产品责任法与产品质量管理法。 二、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几个重要范畴 1.产品。产品是产品责任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构筑产品责任法体系和确立产品责任的基点,但不同的国家对产品的认定又不尽相同。因此,实践中适用产品责任法首当其冲要明确的问题就是产品的认定。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第三款规定:“建筑工程不适合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2.产品质量。国际标准化组织将质量定义为:“产品或服务满足明确或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全面理解的产品质量具有以下特征:(1)适用性;(2)性能;(3)耐用性;(4)可靠性;(5)安全性;(6)竞争性;(7)维护性;(8)美学性;(9)经济性;(10)时空性。 产品质量在国际上是采用一种系列管理标准,即ISO9000系列标准,它于1987年3月由国际化组织(简称ISO)正式颁布实施。ISO9000是在总结工业发达国家质量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包括下面5项内容: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ISO9001“质量体系——开发设计、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ISO9002“质量体系——生产的安装和质量保证模式”、ISO9003“质量体系——最终检验和试验的质量保证模式”、ISO9004“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要素指南”。 1998年我国开始等效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1992年又决定等同采用,199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3.产品缺陷。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46条对产品缺陷做了完整定义,“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此规定体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产品缺陷的双重标准,即“不合理危险”和 “不符合法定安全标准”。 三、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责任制度 1.产品质量责任。由于我国的产品责任主要规定于《产品质量法》中,故采用该法中的产品质量责任概念。我国的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致人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责任(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或产品侵权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产品损害事故发生后,应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还是以已发生的客观损害事实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从而使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 通过研究可以发现,我国的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不同责任主体的不同责任种类。我国的产品责任主体较广泛,包括产品生产者和产品销售者。就生产者对其缺陷产品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必须承担无过错责任这一点。 但是,对于销售者的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产品责任法规定的销售者的责任,应采用系统研究的方法,在法律体系中寻找立法者的根本目的。 3.损害赔偿。产品的损害赔偿就是由法律规定的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范围的界定。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受害人要求高额的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已屡见不鲜,但我国的现行产品责任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此类问题应该如何认定,如何处理?这就涉及损害赔偿范围及限额的确定问题。 (1)范围的确定。产品责任既然被界定为无过错责任,我们必须在保护消费者和刺激生产进步这个天平上求得一定程度的平衡,所以对赔偿责任的范围和限额的规定就显得极为重要,因为这是平衡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所承担风险的有效措施。 (2)限额的确定。对于因产品责任造成的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应依循什么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目前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对此未作规定,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原则,且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4.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平衡生产经营者利益和用户、消费者利益从而稳定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手段。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司法救济途径中,诉讼时效问题在理论界的争议较大。 历经十余年的发展,我们的产品质量立法已初步形成体系,对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其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必须立足本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谋求新的发展,使之更趋完善。 四、结语 产品质量法是商品经济社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已初步形成体系,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文通过研究,以期我国能建立既能保护消费者利益,又能平衡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利益的产品责任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张宏远.我国产品质量法与西方产品责任法制比较.中国质量指南,2002. [2]李春田.对产品质量法的理解.万方数据.2001. [3]梅定涛.完整和准确地判定产品质量.中国期刊网,2001. [4]王岩、沈赏.略论我国产品质量法及国 际借鉴.大庆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6):2. [5]P.A.C斯奈曼.美国严格产品责任学说的演变.法学译丛,1990. [6]赵剑.对产品质量法的思考.中国技术监督杂志,2001. (编辑/刘佳)
[关键词]质量法;产品质量责任;诉讼时效 随着生产力和科技的发展,产品种类日益增多,其内在性能和操作的复杂性加强,法律所奉行的“买者注意”无法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卖者注意”原则被提上日程。产品的极大丰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就,但是,不合格产品及缺陷产品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突如其来的灾难。因此,研究、完善和更好的适用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更好地应对国际竞争。那么,产品的范围如何界定?缺陷产品如何认定?产品责任由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如何适用?本文主要就这几个问题深入探讨和论证,提出可行性建议,以期对我国产品责任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启迪。 一、我国产品质量法现状 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起步较晚,1986年4月5日,国务院颁发了《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标志着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思想的产生”,其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概念,是“现今对产品质量问题并用三种法律责任的滥觞”。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并于2000年7月通过了《产品质量法》修正案。我国的产品责任法采取分散立法模式, 1993年通过的《产品质量法》是一部颇具中国特色的综合性法律文件,包括两大内容:产品责任法与产品质量管理法。 二、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几个重要范畴 1.产品。产品是产品责任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构筑产品责任法体系和确立产品责任的基点,但不同的国家对产品的认定又不尽相同。因此,实践中适用产品责任法首当其冲要明确的问题就是产品的认定。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第三款规定:“建筑工程不适合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2.产品质量。国际标准化组织将质量定义为:“产品或服务满足明确或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全面理解的产品质量具有以下特征:(1)适用性;(2)性能;(3)耐用性;(4)可靠性;(5)安全性;(6)竞争性;(7)维护性;(8)美学性;(9)经济性;(10)时空性。 产品质量在国际上是采用一种系列管理标准,即ISO9000系列标准,它于1987年3月由国际化组织(简称ISO)正式颁布实施。ISO9000是在总结工业发达国家质量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包括下面5项内容: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ISO9001“质量体系——开发设计、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ISO9002“质量体系——生产的安装和质量保证模式”、ISO9003“质量体系——最终检验和试验的质量保证模式”、ISO9004“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要素指南”。 1998年我国开始等效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1992年又决定等同采用,199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3.产品缺陷。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46条对产品缺陷做了完整定义,“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此规定体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产品缺陷的双重标准,即“不合理危险”和 “不符合法定安全标准”。 三、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责任制度 1.产品质量责任。由于我国的产品责任主要规定于《产品质量法》中,故采用该法中的产品质量责任概念。我国的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致人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责任(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或产品侵权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产品损害事故发生后,应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还是以已发生的客观损害事实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从而使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 通过研究可以发现,我国的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不同责任主体的不同责任种类。我国的产品责任主体较广泛,包括产品生产者和产品销售者。就生产者对其缺陷产品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必须承担无过错责任这一点。 但是,对于销售者的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产品责任法规定的销售者的责任,应采用系统研究的方法,在法律体系中寻找立法者的根本目的。 3.损害赔偿。产品的损害赔偿就是由法律规定的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范围的界定。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受害人要求高额的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已屡见不鲜,但我国的现行产品责任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此类问题应该如何认定,如何处理?这就涉及损害赔偿范围及限额的确定问题。 (1)范围的确定。产品责任既然被界定为无过错责任,我们必须在保护消费者和刺激生产进步这个天平上求得一定程度的平衡,所以对赔偿责任的范围和限额的规定就显得极为重要,因为这是平衡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所承担风险的有效措施。 (2)限额的确定。对于因产品责任造成的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应依循什么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目前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对此未作规定,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原则,且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4.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平衡生产经营者利益和用户、消费者利益从而稳定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手段。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司法救济途径中,诉讼时效问题在理论界的争议较大。 历经十余年的发展,我们的产品质量立法已初步形成体系,对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其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必须立足本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谋求新的发展,使之更趋完善。 四、结语 产品质量法是商品经济社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已初步形成体系,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文通过研究,以期我国能建立既能保护消费者利益,又能平衡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利益的产品责任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张宏远.我国产品质量法与西方产品责任法制比较.中国质量指南,2002. [2]李春田.对产品质量法的理解.万方数据.2001. [3]梅定涛.完整和准确地判定产品质量.中国期刊网,2001. [4]王岩、沈赏.略论我国产品质量法及国 际借鉴.大庆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6):2. [5]P.A.C斯奈曼.美国严格产品责任学说的演变.法学译丛,1990. [6]赵剑.对产品质量法的思考.中国技术监督杂志,2001. (编辑/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