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简答题1

易关系。商事组织关系是人们为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而结成的经济实体。商事交易关系是商事组织以及其他人

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二者的差别是民法是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内的答:一般社会生活的普遍性规则,而商法则是市场经济领域的特定财产关系的特殊性规定。民法对商法来说,具有统领和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来说,具有补充、变更或限制的作用。

民法处于基本法的地位,高企业素质和完善企业结构两个方面;提高经济效率。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产权的保护,二是的维护,三是交易的便捷。维护交易公平。主要体现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保障交易安全。主要表现强行主义,公示原则,外观法则,严格责任,对善

的正常秩序。商法维护交易公平的任务,首先是设立公平的行为准则,从而建立市场竞争的正常条件,其次,就是依据这些行为准则以及一般的公平原则,对各种异常行为进行识别和矫正,以恢复市场竞争的正常条件。主要体现为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1、平等原则:现代商法上的平等原则主要指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平等原则和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机会均等原则。首先在交易当事人之间,应当贯彻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原则,不允许运用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订立合同。其次,在市场秩序方面,现代商法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必须制定一系列的规则,根本上恃强凌弱,禁止垄断和歧视。2、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商法中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在商事组织法律中,企业内容的忠实义务也体现

相对立的。还涉及到交易中的制度性风险。主要表现为1、强行主义:现代商法为保障交易安全,在必要的情况下设置了一些要式主义或干预主义的强行规定。2、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主要方式是登记和公告。3、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大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不利于表意人也不得推翻。4

、严格责任: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商法采取了一些责任严格化的措施,来加强对交易行为的风险约束。严格责任 的基本要求是防止行为人将损失风险转嫁给他人。5、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在商事交易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权利瑕疵时,如果相对人为善意买受人,则法

答:1

、有一定的投资主体;2、

有公司章程;3、有一定的资产,这些1、法定公积金。公积金是公司为资产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后就成了预备弥补亏损和扩大生产规模在注为公司的注册资本;4、一定的场地和册资本之外准备的基金,公积金是注

册资本的储备,也是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增加的保障。公积金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两种,其中法管理避的登记管辖、省级工商行政管定公积金是指根据《公司法》第177理局的登记管辖、市、县工作行政管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队上述公司之外的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其他公司的登记;2、公司登记事项: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3、登记程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序:登记申请、核准登记、公开登记、

照公司的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以当年利润弥补上年的亏损。

2、任意公积金。公司在税后利润

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由公司自行决定提取与否以及提取多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已知少,其用途可以由公司自行决定,没的债权人,发布公告周知无法通知的

有法定限制。

债权人;3、清缴公司拖欠未缴的税款;其次,公积金的提取应该注意: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1、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务;5、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产;6、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加公司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7、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2、的25%。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2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股东的出资;4、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

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33、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公司

法》的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2、股东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3、优先受让权;

4

公司应依法成立。

3、

司;国有独资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

公司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

答:1、有限责任的投资形式极大

的促进了社会资金向资本转化;2、股于减小投资者的风险;3、有利提高公份制的投资形式极大地加快了资金积累的速度;3、股份制企业极大地方便公司的资本运营转化;4、股份制企业

特别法;2、公司法是商事组织法;3、人;2、自己出资;3、募集资金;4、公司法是规定企业有限责任的强行制订公司章程;5、办理申请成立的各种手续; 6、召开创立大会、选举公

件;3、不动产的出资条件4、产权的股份;

2、制定招股章程;3、向主管

机关提出募股申请;4、募股与认股;5

的出资情况、股东回报、企业全面收

立,取得法人资格,取得公司名称专用权,有权按公司章程所定营业范围

营业;2、可以发行股票;3、公司设立登记后,股东可以转让其股份,但- 1 -

不得退股;4、发起人和认股人自然转为公司的股东;5、公司权利受法律保召集一次的全体股东会议;2

、临时股东会:指根据需要在股东常会之间临时召开的不定期的全体股东会议。3、特别股东会:指在已发行特别股的公

会及审计员的报告;2、公司董事、监事或审计员的任免及报酬的决定;3、

审定公司会计及股息红利分配方案;4、公司章程的变更;5、公司的解散和公司合并的决定;6、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的决定;7、公司债券的发行;8

的公司继承,债权人在时效内的债权可以向合并之后的公司主张,合并后的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履行自己的清偿义务。

2、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债权人在时效内的债权可以向合并之后的公司主张。公司分立没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知和公告的,

公司分立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

总额的限制;3、盈利条件;4、利率

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的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酱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12、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3 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法,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

147条规定,董事拥有公司的股份股票要如实告知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这些股份;2、董事不得挪用公司的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给他人;3、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4、董事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5、董事不经股东大会同意或没有公司章程依据的,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啬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

2、检查公司的财务;3、监督公司高层管理人员;4、采取纠正措施;5、提议召

中特指股份有限公司;2、股份的转让肱依法进行。3、股份的转让属于自由转让;4、股份的转让在特定情况下是一种受限制的转让;5、股份的转让是以股票的形式出现的;6、股份的转让

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2、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法定转让形

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

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定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做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做出决定。

(2)申请。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发行公司债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公司登记证明;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3)报批。以公司的名义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请批准发行公司债券。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申请,不予批准。

该法第68

条规定,侵占合伙企业利益 (4)、批准。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或者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承担返还由国务院确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审批公司债券的发行,不得超过国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71条规定,合院确定的规模。

伙人违反本法第30条的规定,从事与 (5)募集办法。发行公司债券的申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请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办法,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债券总额和债券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发

行的起止日期;公司净资产额;已经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公合同协议为法律基础;2、合伙企业的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3、合伙人对(6)停止。对已经做出的批准如

果发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应予撤销。尚未发行公司债券的,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的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公司应当向认购人退还所缴款项并加

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产负债标和财产清单。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人出资的方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式、数额和缴付出次的期限;3、全体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4、合伙人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5

、 (2)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发布公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6、合伙企告周知无法通知的债权人。 业的事务执行;7、入伙与退伙;8、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4)清缴公司拖欠未缴的税款。 2、 (5)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知情权和监督权,3、异议权和撤消权,财产。

4、踏实义务。

(6)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合伙人对外行为对合伙企业的动。

效果

(7)清算组成原因故意或者重大合伙人或者事务招待人只要是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通常方式处理属于该合伙企业业务范围的事务,其对外实施的法律行为,就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合伙企业法》规定,(1) 竞业禁止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 即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依此类推,合伙人受他人委托,为他合伙企业变更的规则

人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企业的变更,从合伙法的也应当在禁止之列。对此,合伙人可角度讲,指合伙出资份额结构的变更。以在合伙协议中,加以明确规定。 有三种情况:1)新合伙人入伙,2) (2) 交易禁止

合伙人退伙,3)合伙人出资份额转让。 即合伙人非经合伙协议约定或者无论发生何种变更,都必须符合《合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伙企业法》规定,并依照《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为,在多数情况下,交法》第56条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易双方存在着利益冲突:交易条件越法》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是有利于一方,就越是不利于另一方。登记手续。

一般认为,合伙人在同合伙企业进行简述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式。 交易,不可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合伙企《企业破产法》第16条第1款规业的利益,甚至可能以牺牲合伙企业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利益。所以,原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则上不允许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交易。但是,如果全体合伙人认为,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某种交易对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担本企业并无损害,甚至有利,则可以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合伙协议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同由此可见,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的意。

通过,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3) 对其他损害行为的禁止

第一,按人数计算,出席会议的 即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赞成;

业利益的活动。这实际上是除竞业禁第二,按金额计算,一般情况下,止和交易禁止之外的一般性规定。其赞成票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精神是,凡是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行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在通过为,例如玩忽职守,提交虚假帐目,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占这一总额隐瞒真实情况,在事务执行中谋取私的三分之二以上。

利,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等等,均在禁这里所说的“过半数”不包括本止之列。

数,“半数以上”和“三分之二以上”均对于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合包括本数。这里所说的“债权额”,指伙企业法》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经过债权人会议确认的金额。这里所- 2 -

说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以债权人会议所确认的全部无担保债权总额为准(无论其债权人是否出席会议)。

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果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破产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财产进入保全状态,债权人的权利行使也受到约束。具体说发生以下效果。

1)对债务人的约束。自破产案件受理之日起,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承担以下义务:(1)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和提交义务;(2)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

2)对债权人的约束。破产程序的一个重要任务,是维护人集体受偿的秩序。破产程序开始后的一个重要效果,就是自动冻结债权人的个别追偿行为。

3)对其他人的约束。(1)债务人开户银行的协助义务;(2)债务人企业职工保护企业财产的义务。

4)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为了实现公平清偿,原则上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所有请求和争议都必须在同一程序中审理。(1)民事诉讼程序的中止或终结;(2)民事执行程序的中止;(3)财产保全的中止。

破产宣告的法律效果 1、对破产案件的效果就是破产案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2、对债务人的效果主要有1)债务人成为破产人;2)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3)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4)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与清算有关的法定义务。

3、对债权人的效果1)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由担保物获得清偿。3) 对企业负有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破产抵销权4)无担保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

4、对第三人的效果。1)破产人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其权利人有权取回;2)破产人的债务人,应当向清算人清偿债务;3)持有破产人财产的人,应当向清算人交付财产;4)破产人的开户银行,应当向破产人银行账户供清算人专用;5)待履行合同解除或继续履行时,相对人享有相应的权利;6)破产无效行为的受益人,应当返还其受领的利益。

破产清算组的职能

清算组的基本职能是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变价和分配。

1、接管破产财产;2、管理破产财产;3、行使破产企业的财产权利;4、履行破产财产的对外义务;5、制订和实施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6、办理破产程序终结的有关事务。

简述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 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 1. 真实性。所谓真实性是要求所公开的信息内容具有客观性,所有信息均是实际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情势,所有信息必须是确定的,不得虚构或含有虚假内容。为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证券法律制度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内容:第一,规定证券信息公开义务人承担确保证券信息真实性的一般义务;第二,规定证券中介机构承担相应的协助义务;第三,确立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制度;第四,规范了证券监管机构在证券监管方面的职能。

2. 准确性。所谓准确性是指信

息公开义务人所公告的信息资料必须准确无误,不得存在模糊不清的语言使公众对所公开的信息产生误解,也不得作误导性陈述。也即准确性要求对事实的陈述不存在缺陷。

3. 完整性。所谓完整性是要求信息公开义务人将能够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信息以及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必须的重大信息全部予以公开。从性质上讲,所公开的信息必须是“重大”信息;从数量上讲,所公开的信息必须能够为投资者提供足够的判断依据。与重大遗漏相对应,“完整”要求将法定事项均予以记载并公开,否则信息披露义务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及时性。指信息公开义务人必须将法律法规规章所列举的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各种信息应法律规定的时间、程序和方式向证券管理部门报告,并按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公告,从而确保广大投资者获取重要信息的平等性,防止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的发生。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我国法律对证券上市有何规定 1、上市公司的资本额2、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3、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4、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上市公司的股权分散6情况、申请上市的证券市场价值、7上市公司的开业时间等

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和一般原则

我国《证券法》将上市公司的收购分为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两种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的一般原则:1、目标公司股东平等待遇原则;2、持股信息披露原则;3、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保险公司的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

资本金条件。在全国范围内开办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在特定区域内开办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廁政府所在地的分公司,其运营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保险公司成立后,须按照其注册资本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监会银行。

从业人员条件。1)任职资格,保险业提高高级管理人员须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名手一定的金融专业学历条件和在金融行业必要的工作的基本条件。2)禁止任职人员。3)违反任职资格选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简述保险合同的特点、主体和内容

保险合同是一种有名合同,保险合同首先要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办,在《保险法》没有规定的情况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保险合同主体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是1)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保险标的及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的支付和保险期限;违约责任和争议的处理。2)合同的重点条款。包括保险责任;责任的免除。3)合同的特约条款。有三种,协议条款、保证条款附加条款。

保险合同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

持,包括法律上的技术支持。例如,投保人通知保险人解除保险合权利证券化和流通化(如股票、债券、同;没有履行通知的义务;违反告知汇票、支票),可以达到简化手续,方义务;保险欺诈。

便转让的目的。

(2)默示行为在商法上的法律效试述现代商法的提高经济效率原力。民法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一般不则。

认为沉默能构成承诺的意思表示。但当事人只有在意志自由的情况是,在商法上,为了实现交易便捷,下,才可能充分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往往赋予沉默以积极的法律效果,即以明智的决策和积极的努力,去谋求规定在一定情况下达到一定期限的沉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法律,去谋求默构成同意。例如,《德国商法典》第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法律的法律制362条规定,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果度必须具备三个最基本的条件,一是受要约人是商人,而其业务涉及对他产权的保护,二是信用的维护,三是人事务的管理,那么在其不打算接受交易的便捷。

要约时,必须作出明确表示,否则,1. 产权的保护。

其沉默将被视为同意。

按照当代经济分析法学创始人科(3)商法上的证明形式自由。商斯教授的见解,产权的界定是市场交事合同的证明形式比较自由。商法并易的基本前提。科斯认为,经济系统不以双方签署书面合同为唯一有效的中使用的资源几乎都是稀缺的。市场证明形式;允许通过证据或者依据相的作用,就是通过价格机制,将资源关事实的推断证明合同的存在。法国分配给能够最有效地使用资源(即运曾在1980年的一项法律中规定,对于用资源取得最大效益)的人。资源的商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商事合同市场流动过程就是一个财产权转让的可以通过各种方法缔结。无论合同的过程。因此,实现这一过程,就必须价值大小,一般只要有证人证明即可。界定产权和保护产权。

借助双方当事人的来往信函、帐册、界定产权的意义在于确定交易者副本等等,以及一切足资推断的情况,之间的利益边界,同时通过适当的权都是可行的。但是,对于某些特定行利载体,实现相互间的利益交换和利为,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例如公益分配。

司董事会决议、运输合同。证明形式保护产权的意义在于使已经界定自由可能带来一定的风险。

的权利具有法律上的权威性。它使交(4)商法上的短期时效。对于商易者产生这样一种合理预期:在将来事行为所生的债权,实行短期时效制发生权利争议或权利侵害时可以得到度,可以达到促使当事人迅速行使权法律的保护。这样,交易者就不必因利,了结债务的目的。在法国,商事为担心将来可能发生的种种不利而放合同的债权,消灭时效为10年,而民弃交易,或者为了避免这些不利而预法上的消灭时效为30年。在我国,一支额外的成本。

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而《票2. 信用的维护

据法》规定的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信用维护的意义在于节约信息的为6个月。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成本。现代的商事交易通常都是以未人从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之日起来的财产利益为对象的。正如美国著3个月内不向保险人提供各种有关文名法学家庞德所说:“在现代社会中,件和资料的,视为放弃索赔权。

财富多半是由允诺构成的。”这种情况(5)商事仲裁。商人们常常愿意在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中表现尤为突将他们的商事纠纷提交仲裁。对于商出。人们在从事以未来利益为对象的人们来说,仲裁有如下好处:第一,交易时,不能不考虑这种收益取得的迅速了结纠纷,这意味着可以减少诉可能性。实践中,要确切把握这种可讼成本和机会成本的损失;第二,请能性需要大量的信息。而且,这些信专家进行仲裁,这将使那些主要围绕息总是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或然专门性、技术性问题的纠纷能够得到性。对此,可选择的替代工具就是信更公正的裁判;第三,为当事人保密,用。

由于商事仲裁是不公开进行而且其案法律对信用的维护作用主要表现情不允许公布,这有利于防止当事人为,利用人们趋利避害的本能,通过的信誉受到纠纷的影响。

赋予违约者以不利后果并保护守约者是否具备商人资格有什么法律意获取应得利益,来抑止违约和鼓励守义?

约,并通过这种行为导向使社会的信答:商人的实际上是一个关于主用意识得到加强。可以说,在商业社体资格和能力的概念。在实践中,一会中,信用的维护多半是依赖于人们个从事交易行为的个人或组织是否具对法律后果的预知,而不是对高尚道备商人资格,往往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德境界的追求。

例如:是否有义务履行商业登记,是3. 交易的便捷

否有权拥有商号,是否必须建立商业交易便捷的意义在于节约时间成帐簿并受有关法规的约束,是否有权本。节约时间意味着减少费用和加快从事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交易行为,流转。为此,现代商法主张尽可能地其行为是否受商法特别规定的保护或免除一切不必要的手续、限制和干预,约束等等,这些问题的确定都取决于使交易者以充分的自由空间。现代商其商人资格的有无。

事立法大量采用任意性规范和弹性规在我国取得商人这种特殊主体资则,体现了这样一种思想:法律给予格应具备什么基本的条件?

交易者必要的提示和指导,而具体交答:第一从事法律许可的生产经易条件和交易形式由他们自己决定。

营活动。第二履行工商登记。

试述现代商法为实现交易便捷,具有商人性质的主体主要有几种采取的主要措施。

形式?

(1)商事交易的技术手段。实现答: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狡资企交易便捷有时要借助一定的技术支业;2、合伙企业;3、公司和其他形- 3 -

式的企业法人;4、联营企业;5、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答题要点:

(一)是否具备商人资格,影响其是否有义务履行商业登记,是否有权拥有商号,是否必须建立商业账簿并受有关法规的约束,是否有权从事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交易行为,其行为是否受商法特别规定的保护或约束,等等问题。

(二)取得这种特殊主体资格应具备两个基本的条件:

1、从事法律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

2、履行工商登记。

(三)目前,在我国,具有商人性质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

(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

(4)联营企业;

(5)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六、论述:

(一)论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答案要点:

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

(1) 主体资格,股份有限公司和

国有独资公司或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净 资 产 不 少

于6000 万 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净 资 产 不 少 于3000 万 元。

(3) 公 司 发 行 债 券 累 计 不 超 过 公

司 净 资 产 的40%。

(4) 最 近 三 年 的 平 均 可 分 配 利 润

足 以 支 付 公 司 债 券 一 年 的 利 息;

(5) 筹 集 的 资 金 投 向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6) 债 券 的 利 率 不 超 过 国 务 院 限

制 的 利 率 水 平;

(7)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2、根据《商法》教材,试述公司的种类。

答题要点:

1.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2.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根据我国《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4. 无限责任公司。

无限公司是指二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所谓连带无限责任是指,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股东应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公司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公司股东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5. 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指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前者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后者仅负有限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实为无限公司的变种,其无限责任股东经营企业,有限责任股东仅提供资本和分享利润,不参与公司事务。

六、论述:

(一)试述个别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答题要点:

1.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对合伙企业主张抵销权。

2.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的权利。

3. 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追索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收益和财产份额。

在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清偿其个人债务的情况下,需注意两点:

第一,这种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第二,在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六、论述:

(一)试述破产法上的债权人自治原则。

破产法上的债权人自治原则: 1、说明债权人自治的概念。债权人自治,是指全体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程序进行中涉及债权人利益的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并监督破产财产管理和分配的一系列权利,以及保障这些权利实现的有关程序制度。实行债权人自治,是破产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2、说明债权自治的意义。债权人自治原则是确定债权人会议地位的基本依据。根据这一原则,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和权利处分的一切事项,均应由债权人会议独立地做出决议。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应享有充分的自由表达和自主表决的权利。债权人会议做出的关于债权确认、与债务人和解、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等重大事项的决议,是程序进行的重要根据。债权人会议还应享有监督破产财产管理和处分的权利。

(二)试述破产案件中的公告、公告方式及公告与通知之区别。 答题要点:

(一)在破产案件中,法院通过公告的形式,将有关事实或决定公诸于众。按照现行规定,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中需要公告的事项有:

(1)受理破产案件; (2)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破产程序中止;

(3)破产宣告; (4)终结破产程序。 (二)公告方式有两种:

其一,在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张贴;

其二,根据具体案情(如债权人所分布的区域、破产财产所在的区域等),在地方或全国性报刊上登载。这两种方式应当同时采用。张贴的公告,应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三)公告不同于通知。

通知的对象是特定的,故其效力发生以送达为条件。公告的对象是不1)票据原因关系。 特定的,故其效力发生仅以发布为条2)票据预约关系。 件。因此,对于已经发布的公告,所3)资金关系。

有当事人均视为已得知,并自动承受常见的资金关系有以下数种: 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案件受理公(1)付款人处有出票人可支配的告发布以后,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资金。这种资金关系在支票中最为常的,不得以“未见公告”或“不知此事”见。

为理由请求补报。

(2)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订有信(三)重整制度的性质和理论依用合同,付款人允诺为出票人垫付资据

金(若是支票,称透支合同)。

五、简答:

(3)付款人对出票人欠有债务。 (一) 票据法的基本原则

(4)虽未订有契约,但付款人因是什么?

信用关系代出票人付款。

(二)票据保证的效力如何? (5)付款人或承兑人于付款后,

得向出票人请求补偿。

(三)有关汇票的规则对本票

和支票的意义

六、论述:

六、论述:

(一)试述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一)试述追索权两方当事人。 答题要点: 追索权涉及两方当事人,追索1. 公开原则。

权人和被追索人。 公开原则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 1.追索权人 内容:即证券信息的初期披露和持续 汇票上可行使追索权的人有两披露。

种,一为持票人,持票人为最初追索信息的初期披露是指证券发行权人,当所持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时,应当依法款,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无从请求付款,如实披露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做出投或承兑时,持票人即可行使追索权。资决策的所有信息。

但持票人为发票人时,对其前手无追信息的持续披露是指证券发行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其后手人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在证券发行完无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69条规毕后,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公众公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开有关情况。

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2. 公平原则。

手无追索权。”

公平原则在证券活动中主要体二是因清偿而取得票据的人。现为:

票据债务人(被追索人)清偿了其后公平的市场准入和市场规则,平手(包括原追索权人)的追索金额后,等的主体法律地位,以价值规律和供便取得了持票人的地位,可以向其前求关系为基础的证券交易规则。

手行使追索权,即再追索权。再追索3. 公正原则。

权人包括:背书人、保证人和参加付公平原则是实现公开、公平原则款人。我国《票据法》第68条第三款的保障,与公平原则不同之处在于:

就有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公正原则主要是强调对证券市享有同一权利的规定。 场的立法者,司法者和管理者的行为 2.被追索人 进行约束,它要求证券监管机关,司 即偿还义务人,包括:(1)发法机关和其他有权机关在公开、公平票人。发票人负有担保承兑和付款的的基础上,依法履行职责,并依照法责任,在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律法规的规定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应负偿还票据金额的义务。但发票人予公正待遇,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发票时,在汇票上作了免除担保承兑罚,对证券纠纷和争议的处理都应当记载的,持票人不得在到期日之前对依法公正进行,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其行使追索权。(2)背书人。背书人等。

也同样负有担保承兑和付款之责,自(二)证券法上的禁止交易行为然具有偿还义务。同样,如果背书人有哪些?各自的特征和法律责任。

背书时,作了免除担保承兑记载的,在我国,证券禁止交易行为主要持票人不得对其行使期前追索权,如包括证券发行与交易及相关活动中作了免除担保付款记载的,则其就不的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欺能为被追索人。(3)保证人。保证人诈客户行为和虚假陈述行为等。

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因而在追索内幕交易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获过程中,也是被追索人。

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二)论汇票出票的记载事项。 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与交易的行为。内答案要点:

幕交易行为属于禁止交易的证券欺汇 票 出 票 必 要 的 记 载 事 项: 诈行为。我国《证券法》和《刑法》(1) 表 明 汇 票 字 样; 对内幕交易的行政和刑事责任作规(2) 无 条 件 付 款 的 承 诺; 定。对责任人责令依法违法获得的证(3) 出 票 人; 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 收 款 人; 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5) 出 票 日 期; 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内部人员从重处(6) 票 据 金 额; 罚。构成犯罪的的,依法追究刑事责(7) 付 款 人。

任。

(三)试述票据法律关系之民法操纵市场行为,是指在证券交易上的非票据关系。 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优势地位或答题要点:

滥用行政职权,从而影响证券市场价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票据的格,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证券投基础关系(或称票据的实质关系)。

资者利益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这些非票据关系大体可分为三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种: 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构

- 4 -

成犯罪的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欺诈客户指单位或个人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进行训导投资者的行为,以及利用其作为客户代理人或顾问的身份,实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虚假陈述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对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等事项作出虚假、严重训导或者有重大遗漏的陈述。

(三)我国证券管理体制的特点 六、论述:

1、再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保险法》规定,经保监会核定,保险公司可以经营其分业经营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即分出保险和分入保险。再保险需要签订颌一,合同的当事人均是有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一方称为分出公司,一方为分入公司。再保险公司的标的,是分出公司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分入公司不是直接对保险事故的损失赔偿,而是对分出公司所就承担的赔偿责任给予约定的补偿。再保险与投保人没有直接关系,分入公司只能请求分出公司给付保费,而不得请求投保人直接给付保险费;投保人只能请求分出公司(与之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而不得请求分入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金。

2、投保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有哪些?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时交付保险费、在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时通知保险人、危险事故的补救和通知义务。权利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对所造成的损失有按约定的金额得到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如不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保险中,投保人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或因错误陈述,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的估计的,这些或过失的行为都可导致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易关系。商事组织关系是人们为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而结成的经济实体。商事交易关系是商事组织以及其他人

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二者的差别是民法是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内的答:一般社会生活的普遍性规则,而商法则是市场经济领域的特定财产关系的特殊性规定。民法对商法来说,具有统领和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来说,具有补充、变更或限制的作用。

民法处于基本法的地位,高企业素质和完善企业结构两个方面;提高经济效率。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产权的保护,二是的维护,三是交易的便捷。维护交易公平。主要体现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保障交易安全。主要表现强行主义,公示原则,外观法则,严格责任,对善

的正常秩序。商法维护交易公平的任务,首先是设立公平的行为准则,从而建立市场竞争的正常条件,其次,就是依据这些行为准则以及一般的公平原则,对各种异常行为进行识别和矫正,以恢复市场竞争的正常条件。主要体现为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1、平等原则:现代商法上的平等原则主要指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平等原则和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机会均等原则。首先在交易当事人之间,应当贯彻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原则,不允许运用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订立合同。其次,在市场秩序方面,现代商法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必须制定一系列的规则,根本上恃强凌弱,禁止垄断和歧视。2、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商法中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在商事组织法律中,企业内容的忠实义务也体现

相对立的。还涉及到交易中的制度性风险。主要表现为1、强行主义:现代商法为保障交易安全,在必要的情况下设置了一些要式主义或干预主义的强行规定。2、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主要方式是登记和公告。3、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大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不利于表意人也不得推翻。4

、严格责任: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商法采取了一些责任严格化的措施,来加强对交易行为的风险约束。严格责任 的基本要求是防止行为人将损失风险转嫁给他人。5、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在商事交易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权利瑕疵时,如果相对人为善意买受人,则法

答:1

、有一定的投资主体;2、

有公司章程;3、有一定的资产,这些1、法定公积金。公积金是公司为资产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后就成了预备弥补亏损和扩大生产规模在注为公司的注册资本;4、一定的场地和册资本之外准备的基金,公积金是注

册资本的储备,也是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增加的保障。公积金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两种,其中法管理避的登记管辖、省级工商行政管定公积金是指根据《公司法》第177理局的登记管辖、市、县工作行政管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队上述公司之外的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其他公司的登记;2、公司登记事项: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3、登记程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序:登记申请、核准登记、公开登记、

照公司的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以当年利润弥补上年的亏损。

2、任意公积金。公司在税后利润

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由公司自行决定提取与否以及提取多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已知少,其用途可以由公司自行决定,没的债权人,发布公告周知无法通知的

有法定限制。

债权人;3、清缴公司拖欠未缴的税款;其次,公积金的提取应该注意: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1、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务;5、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产;6、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加公司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7、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2、的25%。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2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股东的出资;4、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

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33、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公司

法》的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2、股东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3、优先受让权;

4

公司应依法成立。

3、

司;国有独资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

公司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

答:1、有限责任的投资形式极大

的促进了社会资金向资本转化;2、股于减小投资者的风险;3、有利提高公份制的投资形式极大地加快了资金积累的速度;3、股份制企业极大地方便公司的资本运营转化;4、股份制企业

特别法;2、公司法是商事组织法;3、人;2、自己出资;3、募集资金;4、公司法是规定企业有限责任的强行制订公司章程;5、办理申请成立的各种手续; 6、召开创立大会、选举公

件;3、不动产的出资条件4、产权的股份;

2、制定招股章程;3、向主管

机关提出募股申请;4、募股与认股;5

的出资情况、股东回报、企业全面收

立,取得法人资格,取得公司名称专用权,有权按公司章程所定营业范围

营业;2、可以发行股票;3、公司设立登记后,股东可以转让其股份,但- 1 -

不得退股;4、发起人和认股人自然转为公司的股东;5、公司权利受法律保召集一次的全体股东会议;2

、临时股东会:指根据需要在股东常会之间临时召开的不定期的全体股东会议。3、特别股东会:指在已发行特别股的公

会及审计员的报告;2、公司董事、监事或审计员的任免及报酬的决定;3、

审定公司会计及股息红利分配方案;4、公司章程的变更;5、公司的解散和公司合并的决定;6、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的决定;7、公司债券的发行;8

的公司继承,债权人在时效内的债权可以向合并之后的公司主张,合并后的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履行自己的清偿义务。

2、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债权人在时效内的债权可以向合并之后的公司主张。公司分立没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知和公告的,

公司分立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

总额的限制;3、盈利条件;4、利率

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的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酱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12、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3 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法,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

147条规定,董事拥有公司的股份股票要如实告知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这些股份;2、董事不得挪用公司的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给他人;3、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4、董事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5、董事不经股东大会同意或没有公司章程依据的,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啬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

2、检查公司的财务;3、监督公司高层管理人员;4、采取纠正措施;5、提议召

中特指股份有限公司;2、股份的转让肱依法进行。3、股份的转让属于自由转让;4、股份的转让在特定情况下是一种受限制的转让;5、股份的转让是以股票的形式出现的;6、股份的转让

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2、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法定转让形

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

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定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做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做出决定。

(2)申请。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发行公司债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公司登记证明;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3)报批。以公司的名义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请批准发行公司债券。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申请,不予批准。

该法第68

条规定,侵占合伙企业利益 (4)、批准。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或者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承担返还由国务院确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审批公司债券的发行,不得超过国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71条规定,合院确定的规模。

伙人违反本法第30条的规定,从事与 (5)募集办法。发行公司债券的申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请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办法,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债券总额和债券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发

行的起止日期;公司净资产额;已经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公合同协议为法律基础;2、合伙企业的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3、合伙人对(6)停止。对已经做出的批准如

果发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应予撤销。尚未发行公司债券的,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的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公司应当向认购人退还所缴款项并加

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产负债标和财产清单。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人出资的方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式、数额和缴付出次的期限;3、全体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4、合伙人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5

、 (2)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发布公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6、合伙企告周知无法通知的债权人。 业的事务执行;7、入伙与退伙;8、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4)清缴公司拖欠未缴的税款。 2、 (5)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知情权和监督权,3、异议权和撤消权,财产。

4、踏实义务。

(6)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合伙人对外行为对合伙企业的动。

效果

(7)清算组成原因故意或者重大合伙人或者事务招待人只要是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通常方式处理属于该合伙企业业务范围的事务,其对外实施的法律行为,就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合伙企业法》规定,(1) 竞业禁止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 即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依此类推,合伙人受他人委托,为他合伙企业变更的规则

人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企业的变更,从合伙法的也应当在禁止之列。对此,合伙人可角度讲,指合伙出资份额结构的变更。以在合伙协议中,加以明确规定。 有三种情况:1)新合伙人入伙,2) (2) 交易禁止

合伙人退伙,3)合伙人出资份额转让。 即合伙人非经合伙协议约定或者无论发生何种变更,都必须符合《合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伙企业法》规定,并依照《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为,在多数情况下,交法》第56条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易双方存在着利益冲突:交易条件越法》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是有利于一方,就越是不利于另一方。登记手续。

一般认为,合伙人在同合伙企业进行简述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式。 交易,不可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合伙企《企业破产法》第16条第1款规业的利益,甚至可能以牺牲合伙企业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利益。所以,原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则上不允许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交易。但是,如果全体合伙人认为,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某种交易对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担本企业并无损害,甚至有利,则可以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合伙协议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同由此可见,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的意。

通过,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3) 对其他损害行为的禁止

第一,按人数计算,出席会议的 即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赞成;

业利益的活动。这实际上是除竞业禁第二,按金额计算,一般情况下,止和交易禁止之外的一般性规定。其赞成票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精神是,凡是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行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在通过为,例如玩忽职守,提交虚假帐目,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占这一总额隐瞒真实情况,在事务执行中谋取私的三分之二以上。

利,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等等,均在禁这里所说的“过半数”不包括本止之列。

数,“半数以上”和“三分之二以上”均对于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合包括本数。这里所说的“债权额”,指伙企业法》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经过债权人会议确认的金额。这里所- 2 -

说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以债权人会议所确认的全部无担保债权总额为准(无论其债权人是否出席会议)。

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果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破产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财产进入保全状态,债权人的权利行使也受到约束。具体说发生以下效果。

1)对债务人的约束。自破产案件受理之日起,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承担以下义务:(1)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和提交义务;(2)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

2)对债权人的约束。破产程序的一个重要任务,是维护人集体受偿的秩序。破产程序开始后的一个重要效果,就是自动冻结债权人的个别追偿行为。

3)对其他人的约束。(1)债务人开户银行的协助义务;(2)债务人企业职工保护企业财产的义务。

4)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为了实现公平清偿,原则上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所有请求和争议都必须在同一程序中审理。(1)民事诉讼程序的中止或终结;(2)民事执行程序的中止;(3)财产保全的中止。

破产宣告的法律效果 1、对破产案件的效果就是破产案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2、对债务人的效果主要有1)债务人成为破产人;2)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3)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4)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与清算有关的法定义务。

3、对债权人的效果1)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由担保物获得清偿。3) 对企业负有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破产抵销权4)无担保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

4、对第三人的效果。1)破产人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其权利人有权取回;2)破产人的债务人,应当向清算人清偿债务;3)持有破产人财产的人,应当向清算人交付财产;4)破产人的开户银行,应当向破产人银行账户供清算人专用;5)待履行合同解除或继续履行时,相对人享有相应的权利;6)破产无效行为的受益人,应当返还其受领的利益。

破产清算组的职能

清算组的基本职能是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变价和分配。

1、接管破产财产;2、管理破产财产;3、行使破产企业的财产权利;4、履行破产财产的对外义务;5、制订和实施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6、办理破产程序终结的有关事务。

简述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 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 1. 真实性。所谓真实性是要求所公开的信息内容具有客观性,所有信息均是实际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情势,所有信息必须是确定的,不得虚构或含有虚假内容。为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证券法律制度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内容:第一,规定证券信息公开义务人承担确保证券信息真实性的一般义务;第二,规定证券中介机构承担相应的协助义务;第三,确立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制度;第四,规范了证券监管机构在证券监管方面的职能。

2. 准确性。所谓准确性是指信

息公开义务人所公告的信息资料必须准确无误,不得存在模糊不清的语言使公众对所公开的信息产生误解,也不得作误导性陈述。也即准确性要求对事实的陈述不存在缺陷。

3. 完整性。所谓完整性是要求信息公开义务人将能够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信息以及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必须的重大信息全部予以公开。从性质上讲,所公开的信息必须是“重大”信息;从数量上讲,所公开的信息必须能够为投资者提供足够的判断依据。与重大遗漏相对应,“完整”要求将法定事项均予以记载并公开,否则信息披露义务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及时性。指信息公开义务人必须将法律法规规章所列举的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各种信息应法律规定的时间、程序和方式向证券管理部门报告,并按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公告,从而确保广大投资者获取重要信息的平等性,防止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的发生。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我国法律对证券上市有何规定 1、上市公司的资本额2、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3、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4、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上市公司的股权分散6情况、申请上市的证券市场价值、7上市公司的开业时间等

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和一般原则

我国《证券法》将上市公司的收购分为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两种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的一般原则:1、目标公司股东平等待遇原则;2、持股信息披露原则;3、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保险公司的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

资本金条件。在全国范围内开办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在特定区域内开办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廁政府所在地的分公司,其运营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保险公司成立后,须按照其注册资本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监会银行。

从业人员条件。1)任职资格,保险业提高高级管理人员须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名手一定的金融专业学历条件和在金融行业必要的工作的基本条件。2)禁止任职人员。3)违反任职资格选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简述保险合同的特点、主体和内容

保险合同是一种有名合同,保险合同首先要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办,在《保险法》没有规定的情况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保险合同主体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是1)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保险标的及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的支付和保险期限;违约责任和争议的处理。2)合同的重点条款。包括保险责任;责任的免除。3)合同的特约条款。有三种,协议条款、保证条款附加条款。

保险合同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

持,包括法律上的技术支持。例如,投保人通知保险人解除保险合权利证券化和流通化(如股票、债券、同;没有履行通知的义务;违反告知汇票、支票),可以达到简化手续,方义务;保险欺诈。

便转让的目的。

(2)默示行为在商法上的法律效试述现代商法的提高经济效率原力。民法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一般不则。

认为沉默能构成承诺的意思表示。但当事人只有在意志自由的情况是,在商法上,为了实现交易便捷,下,才可能充分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往往赋予沉默以积极的法律效果,即以明智的决策和积极的努力,去谋求规定在一定情况下达到一定期限的沉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法律,去谋求默构成同意。例如,《德国商法典》第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法律的法律制362条规定,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果度必须具备三个最基本的条件,一是受要约人是商人,而其业务涉及对他产权的保护,二是信用的维护,三是人事务的管理,那么在其不打算接受交易的便捷。

要约时,必须作出明确表示,否则,1. 产权的保护。

其沉默将被视为同意。

按照当代经济分析法学创始人科(3)商法上的证明形式自由。商斯教授的见解,产权的界定是市场交事合同的证明形式比较自由。商法并易的基本前提。科斯认为,经济系统不以双方签署书面合同为唯一有效的中使用的资源几乎都是稀缺的。市场证明形式;允许通过证据或者依据相的作用,就是通过价格机制,将资源关事实的推断证明合同的存在。法国分配给能够最有效地使用资源(即运曾在1980年的一项法律中规定,对于用资源取得最大效益)的人。资源的商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商事合同市场流动过程就是一个财产权转让的可以通过各种方法缔结。无论合同的过程。因此,实现这一过程,就必须价值大小,一般只要有证人证明即可。界定产权和保护产权。

借助双方当事人的来往信函、帐册、界定产权的意义在于确定交易者副本等等,以及一切足资推断的情况,之间的利益边界,同时通过适当的权都是可行的。但是,对于某些特定行利载体,实现相互间的利益交换和利为,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例如公益分配。

司董事会决议、运输合同。证明形式保护产权的意义在于使已经界定自由可能带来一定的风险。

的权利具有法律上的权威性。它使交(4)商法上的短期时效。对于商易者产生这样一种合理预期:在将来事行为所生的债权,实行短期时效制发生权利争议或权利侵害时可以得到度,可以达到促使当事人迅速行使权法律的保护。这样,交易者就不必因利,了结债务的目的。在法国,商事为担心将来可能发生的种种不利而放合同的债权,消灭时效为10年,而民弃交易,或者为了避免这些不利而预法上的消灭时效为30年。在我国,一支额外的成本。

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而《票2. 信用的维护

据法》规定的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信用维护的意义在于节约信息的为6个月。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成本。现代的商事交易通常都是以未人从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之日起来的财产利益为对象的。正如美国著3个月内不向保险人提供各种有关文名法学家庞德所说:“在现代社会中,件和资料的,视为放弃索赔权。

财富多半是由允诺构成的。”这种情况(5)商事仲裁。商人们常常愿意在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中表现尤为突将他们的商事纠纷提交仲裁。对于商出。人们在从事以未来利益为对象的人们来说,仲裁有如下好处:第一,交易时,不能不考虑这种收益取得的迅速了结纠纷,这意味着可以减少诉可能性。实践中,要确切把握这种可讼成本和机会成本的损失;第二,请能性需要大量的信息。而且,这些信专家进行仲裁,这将使那些主要围绕息总是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或然专门性、技术性问题的纠纷能够得到性。对此,可选择的替代工具就是信更公正的裁判;第三,为当事人保密,用。

由于商事仲裁是不公开进行而且其案法律对信用的维护作用主要表现情不允许公布,这有利于防止当事人为,利用人们趋利避害的本能,通过的信誉受到纠纷的影响。

赋予违约者以不利后果并保护守约者是否具备商人资格有什么法律意获取应得利益,来抑止违约和鼓励守义?

约,并通过这种行为导向使社会的信答:商人的实际上是一个关于主用意识得到加强。可以说,在商业社体资格和能力的概念。在实践中,一会中,信用的维护多半是依赖于人们个从事交易行为的个人或组织是否具对法律后果的预知,而不是对高尚道备商人资格,往往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德境界的追求。

例如:是否有义务履行商业登记,是3. 交易的便捷

否有权拥有商号,是否必须建立商业交易便捷的意义在于节约时间成帐簿并受有关法规的约束,是否有权本。节约时间意味着减少费用和加快从事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交易行为,流转。为此,现代商法主张尽可能地其行为是否受商法特别规定的保护或免除一切不必要的手续、限制和干预,约束等等,这些问题的确定都取决于使交易者以充分的自由空间。现代商其商人资格的有无。

事立法大量采用任意性规范和弹性规在我国取得商人这种特殊主体资则,体现了这样一种思想:法律给予格应具备什么基本的条件?

交易者必要的提示和指导,而具体交答:第一从事法律许可的生产经易条件和交易形式由他们自己决定。

营活动。第二履行工商登记。

试述现代商法为实现交易便捷,具有商人性质的主体主要有几种采取的主要措施。

形式?

(1)商事交易的技术手段。实现答: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狡资企交易便捷有时要借助一定的技术支业;2、合伙企业;3、公司和其他形- 3 -

式的企业法人;4、联营企业;5、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答题要点:

(一)是否具备商人资格,影响其是否有义务履行商业登记,是否有权拥有商号,是否必须建立商业账簿并受有关法规的约束,是否有权从事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交易行为,其行为是否受商法特别规定的保护或约束,等等问题。

(二)取得这种特殊主体资格应具备两个基本的条件:

1、从事法律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

2、履行工商登记。

(三)目前,在我国,具有商人性质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

(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

(4)联营企业;

(5)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六、论述:

(一)论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答案要点:

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

(1) 主体资格,股份有限公司和

国有独资公司或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净 资 产 不 少

于6000 万 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净 资 产 不 少 于3000 万 元。

(3) 公 司 发 行 债 券 累 计 不 超 过 公

司 净 资 产 的40%。

(4) 最 近 三 年 的 平 均 可 分 配 利 润

足 以 支 付 公 司 债 券 一 年 的 利 息;

(5) 筹 集 的 资 金 投 向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6) 债 券 的 利 率 不 超 过 国 务 院 限

制 的 利 率 水 平;

(7)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2、根据《商法》教材,试述公司的种类。

答题要点:

1.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2.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根据我国《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4. 无限责任公司。

无限公司是指二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所谓连带无限责任是指,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股东应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公司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公司股东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5. 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指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前者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后者仅负有限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实为无限公司的变种,其无限责任股东经营企业,有限责任股东仅提供资本和分享利润,不参与公司事务。

六、论述:

(一)试述个别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答题要点:

1.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对合伙企业主张抵销权。

2.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的权利。

3. 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追索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收益和财产份额。

在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清偿其个人债务的情况下,需注意两点:

第一,这种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第二,在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六、论述:

(一)试述破产法上的债权人自治原则。

破产法上的债权人自治原则: 1、说明债权人自治的概念。债权人自治,是指全体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程序进行中涉及债权人利益的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并监督破产财产管理和分配的一系列权利,以及保障这些权利实现的有关程序制度。实行债权人自治,是破产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2、说明债权自治的意义。债权人自治原则是确定债权人会议地位的基本依据。根据这一原则,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和权利处分的一切事项,均应由债权人会议独立地做出决议。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应享有充分的自由表达和自主表决的权利。债权人会议做出的关于债权确认、与债务人和解、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等重大事项的决议,是程序进行的重要根据。债权人会议还应享有监督破产财产管理和处分的权利。

(二)试述破产案件中的公告、公告方式及公告与通知之区别。 答题要点:

(一)在破产案件中,法院通过公告的形式,将有关事实或决定公诸于众。按照现行规定,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中需要公告的事项有:

(1)受理破产案件; (2)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破产程序中止;

(3)破产宣告; (4)终结破产程序。 (二)公告方式有两种:

其一,在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张贴;

其二,根据具体案情(如债权人所分布的区域、破产财产所在的区域等),在地方或全国性报刊上登载。这两种方式应当同时采用。张贴的公告,应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三)公告不同于通知。

通知的对象是特定的,故其效力发生以送达为条件。公告的对象是不1)票据原因关系。 特定的,故其效力发生仅以发布为条2)票据预约关系。 件。因此,对于已经发布的公告,所3)资金关系。

有当事人均视为已得知,并自动承受常见的资金关系有以下数种: 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案件受理公(1)付款人处有出票人可支配的告发布以后,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资金。这种资金关系在支票中最为常的,不得以“未见公告”或“不知此事”见。

为理由请求补报。

(2)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订有信(三)重整制度的性质和理论依用合同,付款人允诺为出票人垫付资据

金(若是支票,称透支合同)。

五、简答:

(3)付款人对出票人欠有债务。 (一) 票据法的基本原则

(4)虽未订有契约,但付款人因是什么?

信用关系代出票人付款。

(二)票据保证的效力如何? (5)付款人或承兑人于付款后,

得向出票人请求补偿。

(三)有关汇票的规则对本票

和支票的意义

六、论述:

六、论述:

(一)试述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一)试述追索权两方当事人。 答题要点: 追索权涉及两方当事人,追索1. 公开原则。

权人和被追索人。 公开原则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 1.追索权人 内容:即证券信息的初期披露和持续 汇票上可行使追索权的人有两披露。

种,一为持票人,持票人为最初追索信息的初期披露是指证券发行权人,当所持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时,应当依法款,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无从请求付款,如实披露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做出投或承兑时,持票人即可行使追索权。资决策的所有信息。

但持票人为发票人时,对其前手无追信息的持续披露是指证券发行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其后手人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在证券发行完无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69条规毕后,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公众公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开有关情况。

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2. 公平原则。

手无追索权。”

公平原则在证券活动中主要体二是因清偿而取得票据的人。现为:

票据债务人(被追索人)清偿了其后公平的市场准入和市场规则,平手(包括原追索权人)的追索金额后,等的主体法律地位,以价值规律和供便取得了持票人的地位,可以向其前求关系为基础的证券交易规则。

手行使追索权,即再追索权。再追索3. 公正原则。

权人包括:背书人、保证人和参加付公平原则是实现公开、公平原则款人。我国《票据法》第68条第三款的保障,与公平原则不同之处在于:

就有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公正原则主要是强调对证券市享有同一权利的规定。 场的立法者,司法者和管理者的行为 2.被追索人 进行约束,它要求证券监管机关,司 即偿还义务人,包括:(1)发法机关和其他有权机关在公开、公平票人。发票人负有担保承兑和付款的的基础上,依法履行职责,并依照法责任,在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律法规的规定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应负偿还票据金额的义务。但发票人予公正待遇,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发票时,在汇票上作了免除担保承兑罚,对证券纠纷和争议的处理都应当记载的,持票人不得在到期日之前对依法公正进行,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其行使追索权。(2)背书人。背书人等。

也同样负有担保承兑和付款之责,自(二)证券法上的禁止交易行为然具有偿还义务。同样,如果背书人有哪些?各自的特征和法律责任。

背书时,作了免除担保承兑记载的,在我国,证券禁止交易行为主要持票人不得对其行使期前追索权,如包括证券发行与交易及相关活动中作了免除担保付款记载的,则其就不的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欺能为被追索人。(3)保证人。保证人诈客户行为和虚假陈述行为等。

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因而在追索内幕交易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获过程中,也是被追索人。

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二)论汇票出票的记载事项。 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与交易的行为。内答案要点:

幕交易行为属于禁止交易的证券欺汇 票 出 票 必 要 的 记 载 事 项: 诈行为。我国《证券法》和《刑法》(1) 表 明 汇 票 字 样; 对内幕交易的行政和刑事责任作规(2) 无 条 件 付 款 的 承 诺; 定。对责任人责令依法违法获得的证(3) 出 票 人; 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 收 款 人; 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5) 出 票 日 期; 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内部人员从重处(6) 票 据 金 额; 罚。构成犯罪的的,依法追究刑事责(7) 付 款 人。

任。

(三)试述票据法律关系之民法操纵市场行为,是指在证券交易上的非票据关系。 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优势地位或答题要点:

滥用行政职权,从而影响证券市场价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票据的格,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证券投基础关系(或称票据的实质关系)。

资者利益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这些非票据关系大体可分为三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种: 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构

- 4 -

成犯罪的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欺诈客户指单位或个人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进行训导投资者的行为,以及利用其作为客户代理人或顾问的身份,实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虚假陈述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对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等事项作出虚假、严重训导或者有重大遗漏的陈述。

(三)我国证券管理体制的特点 六、论述:

1、再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保险法》规定,经保监会核定,保险公司可以经营其分业经营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即分出保险和分入保险。再保险需要签订颌一,合同的当事人均是有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一方称为分出公司,一方为分入公司。再保险公司的标的,是分出公司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分入公司不是直接对保险事故的损失赔偿,而是对分出公司所就承担的赔偿责任给予约定的补偿。再保险与投保人没有直接关系,分入公司只能请求分出公司给付保费,而不得请求投保人直接给付保险费;投保人只能请求分出公司(与之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而不得请求分入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金。

2、投保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有哪些?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时交付保险费、在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时通知保险人、危险事故的补救和通知义务。权利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对所造成的损失有按约定的金额得到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如不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保险中,投保人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或因错误陈述,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的估计的,这些或过失的行为都可导致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相关内容

  • 华政历年经济法真题
  • 1999 经济法卷 一.概念比较.(简述概念并简单比较,每题6分,共30分) 1.劳动合同.集体合同 2.破产财产.破产债权 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 4.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国有资产评估 5.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污染与破坏报告制度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股份公司董 ...

  • 商法名词解释简答题大全
  • 第一编 商法总论 四.名词解释 1.商 2.商法 3.商事关系 4. 商事主体 5.商人 6.商合伙. 7.商法人 9.商号 10.公示原则 11.1807年法国商法典 12.美国统一商法典 12.商行为 14.商事代理 1.什么是商法?商法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2.商法的法律渊源? 3.什么是商法的 ...

  •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按章节排版)
  • 第一章 导论 名词解释 1国际商法的概念:是指调节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际商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和表现形式,主要有三个,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三是各国有关商事和国际贸易的国内法. 3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国际间通 ...

  • 自考,商法(二),简答题,论述题,电子商务考试备用.
  • 1.商事关系的分类 一是商事组织关系,二是商事交易关系.商事组织关系是人们为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而结成的经济实体.商事交易关系是商事组织以及其他人在市场领域从事的各种经济活动. 2.民法与商法的联系和区别: 民法和商法的共同之处,即它们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二者的差别是民法是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各卷各科考试分值结构
  •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各卷各科考试分值结构 一.试卷一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8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8分): 9 ...

  • 商法简答题
  • 简答题 1.简述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答: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 商事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特征: ① 从本质上来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他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这 种特殊性首先表现在能力的 ...

  • 东北财大版屈广清主编[国际商法]课后习题答案
  • 自测题参考答案: 第1章 1.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是一个有不同含义的概念,可以从不同角度来理解.作为专门的法学概念,一般认为,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而表现的法 ...

  • 09商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 09商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最全) 2009商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 一.单项选择 1-5 C D C C B 6-10 A D B B B 二.多项选择 1 ACD 2 AD 3 BCD 4 CD 5 BC 6 ABC 7 ABD 8 ABC 9 ABC 10 ABC 三.名词解释 1.累积投票制:是 ...

  • 国家司法考试
  • 国家司法考试 1.司法考试简介: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前身为律师资格考试,自2002年后,增加了检察官考试和法官考试两类系统内部职业资格考试考核,统称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