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赛的评委

其实一直都想给辩论赛的评委们一些建议,但是考虑到金秋以及校际比赛的评委事实上并不会看到也不会采纳我这么一个无名小卒的建议,也就偷了个懒没有触及这个颇多争议的话题。不过既然现在大家越来越在意新生赛的赛果(毕竟作为一项淘汰赛,它的胜负对于现在规模显著扩张了的各院院队的梯队培养意义不小),而新生赛的评委又更多是所谓的圈内人士,应当更有可能看到我的日志并且认真考虑,那我也就写一写好了。

当然,这只是十分个人的看法,也只是一些原则。你认同或者不认同我的观点当然是你的自由,但请每一位评委和准评委意识到自己的评判标准是否得当关系到的常常并不只是一场胜负那么简单,需要最谨慎地加以对待。

一、基本原则

1、以双方对辩题进行的思考和分析是否深入严谨,陈述、论证是否清晰、有说服力,以及队伍是否良好协作为判断标准:战略上讲,破题是否准确、深入,体系是否严谨是需要考量的因素。战术上讲,各个环节的设计是否能够适应该环节的表现形式,是否有清晰的意图,各个环节是否能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完整连贯的比赛计划是需要考量的因素。技术上讲,具体的措辞和修辞、语气语势、辩论技巧的运用甚至是肢体语言和仪态都应当纳入被评价的范围内;

2、不以辩题立场本身的正误作为评判标准:辩题一般都是经过挑选没有明显偏向的,也就是说没有任何一方的立场是“正确”的,但这个筛选的过程中出现失误也是难以彻底避免的,且有的客观上存在广泛争议问题对于有一些人却可能是有“毫无疑问”的对错判断的。然而辩论赛需要考察的是辩手分析一个问题和陈述、论证自己的分析过程和结果的能力,以及他们为此进行协作的能力,因而我们需要肯定的并非是因为偶然因素站在“正确”的观点一方的队伍,而是那些做出了好的分析和表述的队伍;

3、不以院系、队伍之别作为判断胜负的理由:毫无疑问,任何一个院系队伍的辩手都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因为任何原因提高或者降低对某支队伍的要求都是不可取的;

4、不以双方的体系、战术是否与评委自己的设想一致作为评判依据:条条大路通罗马,评委没有理由要求辩手必须按照自己认为的方式去思考和比赛,而是要去客观地评判辩手们选择的方式好不好。需要谨慎地避免“跟我的想法不一样就是不好的”的思维方式,放低姿态去看比赛、评比赛;

5、尽量做到对每个环节分别计分并依照总分评判胜负:武大的辩论经过这几年的发展,技战术水平有显著提高是显而易见的,各个院系的队伍之间的差距也明显缩小,许多比赛的胜负之分并不明显。对每个环节分别计分可以最大程度地削弱(但不消除)发言次序对比赛局面的影响,给每个辨位、每个环节以更平等的影响赛果的机会。同时,这样的打分原则也有利于比赛的策略、战术在各个队伍中被进一步地重视,并促进辩论赛战术理论的发展和成熟(e.g.:队伍在遇到自由辩论、总结陈词较弱的对手时可以选择会让己方在前半场占优势但后半场比较艰难的战术来扬长避短,也可以因为自己的三辩、四辩陈词能力强大而把侧重点放在小结以后的比赛部分里抢分)。有战术甚至有战术理论的比赛才更丰富、更有趣。

二、对不需要或无法通过具体论据支撑的论点是否成立(得分)的评判标准

1、不违背“常识”的论点默认为成立,若对方有合乎逻辑的反驳指明其不成立,提出论点一方有义务对该反驳予以合乎逻辑的回应,否则视该论点为不成立:评委应当小心避免自己“脑补”反驳或者回应的语言、逻辑,而以场上辩手的言论为判断依据。并且不应因为某个有效的反驳或者回应“不够好”、“与自己的设想不同”而不予采纳;

2、违背“常识”的论点如果有“成立”的前提和合乎逻辑的论证则视为成立、没有任何一者则视为不成立:评委应当避免完全依靠常识和直觉去评判论点,而应当努力寻求一个公正的立场。一旦一个违背“常识”的论点被提出方证明是成立的,那么其对手应当承担相应的反驳义务,否则视为默认;

3、同一方提出的相互矛盾的论点,无论对手是否指出,均应认为是不成立的,但对方的明确指出应被视为有效反驳:本方体系内观点的自相矛盾源于体系不自洽、辩手对体系理解出现偏差、表述不当等原因,而这些缺点均为应当纳入评分范围的因素,故无需对手指出。而发现对手的这些问题并加以指出合乎我们对辩手的要求和期待,应当予以肯定;

4、有效反驳和对有效反驳的回应应当在“第一时间”做出,否则尽管仍然视为有效,分值下降甚至不得分:反应的迟缓无论是战术计划的一部分还是准备不充分又或者是现场判断失误,都应当受到一定的惩罚。我们鼓励及时给出有效反驳和回应。在判断是否“第一时间”时,可以酌情考量当前环节的特点,但不应当以“本环节确实无法对该问题做出反驳/回应”为由不予罚分,这是因为这种情况可以被视为另一方的“战术性成果”(无论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从而应当予以认可。

三、对于具体论据是否予以采纳、即需要论据支撑的论点是否成立(得分)的评判标准

1、对于不属于专业知识范畴、不违背“常识”的数据、事例,默认其真实有效,这些论据遭遇对方的“合理的怀疑”时,提出方有进一步举证说明论据可靠的义务,但合理质疑本身一般不视为是有效的:无端质疑对方的数据、例证等于怀疑对手的诚信,这样的讨论态度我们不提倡,也不应予以采纳,但合理的怀疑之下举证方若没有给出有效回应,则无论评委本人是否能做出有效回应都应因举证方未尽责任而不采纳其论据,这可以引导辩手认真、切实地去核实和理解己方证据并尊重对手合理质疑的权利;

2、对于不属于专业知识范畴、有违“常识”的数据、事例,举证方天然具有说明该论据可靠的义务,否则不予采纳甚至给予惩罚,而对手对此论据的合理质疑应被认为是有效的:我们不赞同不负责任的发言(哪怕只是未经基本思考的转述),辩手如果为了论证己方观点采用明显不实甚至是伪造的论据,毫无疑问是不能认同的;

3、对于属于专业知识范畴内的数据、事实,不应以“直觉”或者评委自己的“印象”、“推测”为判断依据。对于此类论据,举证方天然具有说明该论据可靠的义务,否则不予采纳,对手对此类论据进行的合理质疑若未得到令人信服的回应,则该论据不予采信的同时该质疑应当被视为有效的:我们不禁止采取专业的论据试图论证某一观点,但考虑到辩论赛观众的不特定性,这样的论证方式应以确保观众、评委和对手可以理解并为前提。同时,如果赛后查明举证方利用了观众、评委和对手的知识结构缺陷捏造论据,应当予以严厉的追加惩罚以表明对这类行为的严肃态度;

4、被采纳的所有论据从逻辑上看是否能“必然”地推导出举证方试图证明的论点视为评判这一论点是否成立的唯一标准:尊重证据、尊重逻辑,这是对辩手的要求也是对裁判的要求。

四、其他

1、队伍在自由辩论中发言是否均衡和有秩序,辩手是否有不礼貌的言行举止等因素评委也需酌情考量并在评分中有所体现;

2、具体的某一论点应归为第二部分的类型还是第三部分的类型有时会难以判别,可将两部分结合起来进行裁量;

3、赛制未说明的情形下,每个环节的分值权重应与该环节的发言时间大致呈正相关,具体权重评委可以根据自己对比赛的理解而定,赛制有说明时则以赛制说明为准。

其实一直都想给辩论赛的评委们一些建议,但是考虑到金秋以及校际比赛的评委事实上并不会看到也不会采纳我这么一个无名小卒的建议,也就偷了个懒没有触及这个颇多争议的话题。不过既然现在大家越来越在意新生赛的赛果(毕竟作为一项淘汰赛,它的胜负对于现在规模显著扩张了的各院院队的梯队培养意义不小),而新生赛的评委又更多是所谓的圈内人士,应当更有可能看到我的日志并且认真考虑,那我也就写一写好了。

当然,这只是十分个人的看法,也只是一些原则。你认同或者不认同我的观点当然是你的自由,但请每一位评委和准评委意识到自己的评判标准是否得当关系到的常常并不只是一场胜负那么简单,需要最谨慎地加以对待。

一、基本原则

1、以双方对辩题进行的思考和分析是否深入严谨,陈述、论证是否清晰、有说服力,以及队伍是否良好协作为判断标准:战略上讲,破题是否准确、深入,体系是否严谨是需要考量的因素。战术上讲,各个环节的设计是否能够适应该环节的表现形式,是否有清晰的意图,各个环节是否能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完整连贯的比赛计划是需要考量的因素。技术上讲,具体的措辞和修辞、语气语势、辩论技巧的运用甚至是肢体语言和仪态都应当纳入被评价的范围内;

2、不以辩题立场本身的正误作为评判标准:辩题一般都是经过挑选没有明显偏向的,也就是说没有任何一方的立场是“正确”的,但这个筛选的过程中出现失误也是难以彻底避免的,且有的客观上存在广泛争议问题对于有一些人却可能是有“毫无疑问”的对错判断的。然而辩论赛需要考察的是辩手分析一个问题和陈述、论证自己的分析过程和结果的能力,以及他们为此进行协作的能力,因而我们需要肯定的并非是因为偶然因素站在“正确”的观点一方的队伍,而是那些做出了好的分析和表述的队伍;

3、不以院系、队伍之别作为判断胜负的理由:毫无疑问,任何一个院系队伍的辩手都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因为任何原因提高或者降低对某支队伍的要求都是不可取的;

4、不以双方的体系、战术是否与评委自己的设想一致作为评判依据:条条大路通罗马,评委没有理由要求辩手必须按照自己认为的方式去思考和比赛,而是要去客观地评判辩手们选择的方式好不好。需要谨慎地避免“跟我的想法不一样就是不好的”的思维方式,放低姿态去看比赛、评比赛;

5、尽量做到对每个环节分别计分并依照总分评判胜负:武大的辩论经过这几年的发展,技战术水平有显著提高是显而易见的,各个院系的队伍之间的差距也明显缩小,许多比赛的胜负之分并不明显。对每个环节分别计分可以最大程度地削弱(但不消除)发言次序对比赛局面的影响,给每个辨位、每个环节以更平等的影响赛果的机会。同时,这样的打分原则也有利于比赛的策略、战术在各个队伍中被进一步地重视,并促进辩论赛战术理论的发展和成熟(e.g.:队伍在遇到自由辩论、总结陈词较弱的对手时可以选择会让己方在前半场占优势但后半场比较艰难的战术来扬长避短,也可以因为自己的三辩、四辩陈词能力强大而把侧重点放在小结以后的比赛部分里抢分)。有战术甚至有战术理论的比赛才更丰富、更有趣。

二、对不需要或无法通过具体论据支撑的论点是否成立(得分)的评判标准

1、不违背“常识”的论点默认为成立,若对方有合乎逻辑的反驳指明其不成立,提出论点一方有义务对该反驳予以合乎逻辑的回应,否则视该论点为不成立:评委应当小心避免自己“脑补”反驳或者回应的语言、逻辑,而以场上辩手的言论为判断依据。并且不应因为某个有效的反驳或者回应“不够好”、“与自己的设想不同”而不予采纳;

2、违背“常识”的论点如果有“成立”的前提和合乎逻辑的论证则视为成立、没有任何一者则视为不成立:评委应当避免完全依靠常识和直觉去评判论点,而应当努力寻求一个公正的立场。一旦一个违背“常识”的论点被提出方证明是成立的,那么其对手应当承担相应的反驳义务,否则视为默认;

3、同一方提出的相互矛盾的论点,无论对手是否指出,均应认为是不成立的,但对方的明确指出应被视为有效反驳:本方体系内观点的自相矛盾源于体系不自洽、辩手对体系理解出现偏差、表述不当等原因,而这些缺点均为应当纳入评分范围的因素,故无需对手指出。而发现对手的这些问题并加以指出合乎我们对辩手的要求和期待,应当予以肯定;

4、有效反驳和对有效反驳的回应应当在“第一时间”做出,否则尽管仍然视为有效,分值下降甚至不得分:反应的迟缓无论是战术计划的一部分还是准备不充分又或者是现场判断失误,都应当受到一定的惩罚。我们鼓励及时给出有效反驳和回应。在判断是否“第一时间”时,可以酌情考量当前环节的特点,但不应当以“本环节确实无法对该问题做出反驳/回应”为由不予罚分,这是因为这种情况可以被视为另一方的“战术性成果”(无论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从而应当予以认可。

三、对于具体论据是否予以采纳、即需要论据支撑的论点是否成立(得分)的评判标准

1、对于不属于专业知识范畴、不违背“常识”的数据、事例,默认其真实有效,这些论据遭遇对方的“合理的怀疑”时,提出方有进一步举证说明论据可靠的义务,但合理质疑本身一般不视为是有效的:无端质疑对方的数据、例证等于怀疑对手的诚信,这样的讨论态度我们不提倡,也不应予以采纳,但合理的怀疑之下举证方若没有给出有效回应,则无论评委本人是否能做出有效回应都应因举证方未尽责任而不采纳其论据,这可以引导辩手认真、切实地去核实和理解己方证据并尊重对手合理质疑的权利;

2、对于不属于专业知识范畴、有违“常识”的数据、事例,举证方天然具有说明该论据可靠的义务,否则不予采纳甚至给予惩罚,而对手对此论据的合理质疑应被认为是有效的:我们不赞同不负责任的发言(哪怕只是未经基本思考的转述),辩手如果为了论证己方观点采用明显不实甚至是伪造的论据,毫无疑问是不能认同的;

3、对于属于专业知识范畴内的数据、事实,不应以“直觉”或者评委自己的“印象”、“推测”为判断依据。对于此类论据,举证方天然具有说明该论据可靠的义务,否则不予采纳,对手对此类论据进行的合理质疑若未得到令人信服的回应,则该论据不予采信的同时该质疑应当被视为有效的:我们不禁止采取专业的论据试图论证某一观点,但考虑到辩论赛观众的不特定性,这样的论证方式应以确保观众、评委和对手可以理解并为前提。同时,如果赛后查明举证方利用了观众、评委和对手的知识结构缺陷捏造论据,应当予以严厉的追加惩罚以表明对这类行为的严肃态度;

4、被采纳的所有论据从逻辑上看是否能“必然”地推导出举证方试图证明的论点视为评判这一论点是否成立的唯一标准:尊重证据、尊重逻辑,这是对辩手的要求也是对裁判的要求。

四、其他

1、队伍在自由辩论中发言是否均衡和有秩序,辩手是否有不礼貌的言行举止等因素评委也需酌情考量并在评分中有所体现;

2、具体的某一论点应归为第二部分的类型还是第三部分的类型有时会难以判别,可将两部分结合起来进行裁量;

3、赛制未说明的情形下,每个环节的分值权重应与该环节的发言时间大致呈正相关,具体权重评委可以根据自己对比赛的理解而定,赛制有说明时则以赛制说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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