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探讨

医院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探讨

作者:吕勇

来源:《财会通讯》2011年第09期

公立医院是承担社会公共卫生职能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财政供给上实行差额预算补助管理,资产受国资委监管,所从事的是医疗卫生防治与救助事业,属于国家免税行业。有的地方医院货币资金也由政府部门统管,如芜湖市的八家公立医院的银行账户已由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开设,采取网上授权额度支付方式。因此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税务工作主要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所谓个人所得税是指以个人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代扣代缴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征收方式。按照税法规定,医院是本单位职工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按税法的规定按时足额代扣代缴税款,定期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检查。但是在卫生系统财务互审中,发现在税务稽查中被税务局查出漏扣,少扣,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现象十分普遍,医院作为责任单位受到了书面处罚,给国家税源造成了损失的同时也给医院自身带来了负面影响。客观的讲,此项工作现状是不令人满意的,代扣代缴执行乏力,管理较为混乱。

医院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中存在的问题

(1)职工思想上纳税意识淡漠。医院职工大多数是从事临床工作的医护人员,平时接受的是医疗护理方面的培训和学习,对财税方面的知识接触甚少,因此从思想上认为医院是政府举办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和企业性质不一样,不需要交税,更何况是个人所得税了,自己的收入是劳动所得,交了税,自己的收入就少了,不划算,对交个人所得税有抵触情绪,依法纳税的意识淡漠。

(2)有的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是只对工资收入扣税,其他收入不扣税。医院医护人员收入多元化,除额定工资以外,还存在其他福利等收入,其代扣代缴工作比较复杂,也使得代扣代缴工作存在随意性和不合理性。如,有的医院只对员工的额定工资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各项收入(如岗位津贴,提成,评审费,讲课费等)一律不代扣代缴税金,甚至连每月或每季度的奖金也不代扣代缴税金。目前医院医护人员的收入结构中额定工资收入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而其他的各项收入往往是其收入主要来源。所以采用这类代扣代缴的医院使得其职工实际承担的税负很低,尤其是一些总收入很高的主任级医生(其工资收入的比例很小),实际税负几乎为零。不能体现对高收入者多征税,对低收入者少征税的公平原则,其结果是侵触了税基,少计算了应纳所得税额,工资所得计税项目不完整。二是工资和其他收入未按相对应的税率扣除。有些医院对医护人员额定工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的超额累进税率代扣代缴税金,而对于其他的各项收入,采用一个固定的税率(往往是较低的税率,如5%或10%等)代扣代缴。采用这种扣税法的医院的职工虽然税负比上一种情况下的职工要高一些,但实际上其税负还是比较低。另外,采用这种税法会使得医院内部各职工之间税收负担极其不公平。现实是有些单位有意识错用税率,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大多数应适用“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10%的税率,个别甚至可达到15%税率。而有些医院一律按5%税率扣

税,致使这部分应纳税额成倍减少。三是对在工资福利支出以外的收入不扣税。有的医院财务部门认为只有会计核算上属于工资福利支出的开支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对属于商品和服务类支出的费用,如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旅游补贴,节假日以福利费形式发放的储值卡等有价证券,不属于代扣代缴范畴,有的单位这部分费用开支还较大,因此漏扣了部分税款。四是科室分配纳税问题。一般医院都存在人员收入的科室二级分配,即院部发给各科室的奖金、各种补助费、津贴等总额,科室再按照一定的考核办法,以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发放给本科室员工。有的科室不如实记载发放明细表,有的科室不设账,有的科室设账也是一年一毁账,给纳税检查带来困难,为高收入者避税创造了条件。五是未对部分人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多数医院高薪聘请了院内、外离、退休专家、教授、人员工资不列入工资名册,而是通过其他渠道发放,形成了个人所得税的避税空间。外单位的专家、教授来院的出诊费、会诊费、认证费、讲课费等劳务报酬,未按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3)财务人员执行没有力度。有的医院财务人员核算水平不高,对个人所得税政策理解不透彻,认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只是财务科日常工作之外的部分,是代税务局完成任务,工作上不积极、不主动,有的甚至怕得罪人,遇到阻力通常不发挥会计的监督,核算职能,对需要扣缴的人员支出不按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医院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完善建议

安徽省地税局已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医院作为义务人必须做好代扣代缴工作,否则的话按税法相关规定要受到处罚。为此,提出以下几方面建议:

(1)财务部门要加大税法的宣传力度,在医院宣传栏上,网站上刊登包括个人所得税法在内的税务知识,举办税务知识讲座,工会开展税务知识竞赛,让广大职工了解税法,知道依法纳税是自己的义务,政府对医院的财政补助,全部来源于税收,明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的道理。真正让职工感受税收、理解税收、支持税收、遵从税收,增强依法纳税的自学性和主动性。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政常开展打好群众基础。

(2)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安徽省地税局《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开展代扣缴工作,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法治水平。

(3)财务科作为代扣代缴工作的执行部门,应当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委派具有助理会计师或以上职称,有一定经济法理论水平的会计人员担任税务专管员,负责代扣代缴等日常税务工作,定期和税务主管部门保持业务联系,主动积极参加税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政策辅导。在提高业务水平的同时,遇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让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有一个强有力的执行部门。

医院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探讨

作者:吕勇

来源:《财会通讯》2011年第09期

公立医院是承担社会公共卫生职能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财政供给上实行差额预算补助管理,资产受国资委监管,所从事的是医疗卫生防治与救助事业,属于国家免税行业。有的地方医院货币资金也由政府部门统管,如芜湖市的八家公立医院的银行账户已由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开设,采取网上授权额度支付方式。因此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税务工作主要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所谓个人所得税是指以个人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代扣代缴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征收方式。按照税法规定,医院是本单位职工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按税法的规定按时足额代扣代缴税款,定期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检查。但是在卫生系统财务互审中,发现在税务稽查中被税务局查出漏扣,少扣,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现象十分普遍,医院作为责任单位受到了书面处罚,给国家税源造成了损失的同时也给医院自身带来了负面影响。客观的讲,此项工作现状是不令人满意的,代扣代缴执行乏力,管理较为混乱。

医院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中存在的问题

(1)职工思想上纳税意识淡漠。医院职工大多数是从事临床工作的医护人员,平时接受的是医疗护理方面的培训和学习,对财税方面的知识接触甚少,因此从思想上认为医院是政府举办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和企业性质不一样,不需要交税,更何况是个人所得税了,自己的收入是劳动所得,交了税,自己的收入就少了,不划算,对交个人所得税有抵触情绪,依法纳税的意识淡漠。

(2)有的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是只对工资收入扣税,其他收入不扣税。医院医护人员收入多元化,除额定工资以外,还存在其他福利等收入,其代扣代缴工作比较复杂,也使得代扣代缴工作存在随意性和不合理性。如,有的医院只对员工的额定工资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各项收入(如岗位津贴,提成,评审费,讲课费等)一律不代扣代缴税金,甚至连每月或每季度的奖金也不代扣代缴税金。目前医院医护人员的收入结构中额定工资收入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而其他的各项收入往往是其收入主要来源。所以采用这类代扣代缴的医院使得其职工实际承担的税负很低,尤其是一些总收入很高的主任级医生(其工资收入的比例很小),实际税负几乎为零。不能体现对高收入者多征税,对低收入者少征税的公平原则,其结果是侵触了税基,少计算了应纳所得税额,工资所得计税项目不完整。二是工资和其他收入未按相对应的税率扣除。有些医院对医护人员额定工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的超额累进税率代扣代缴税金,而对于其他的各项收入,采用一个固定的税率(往往是较低的税率,如5%或10%等)代扣代缴。采用这种扣税法的医院的职工虽然税负比上一种情况下的职工要高一些,但实际上其税负还是比较低。另外,采用这种税法会使得医院内部各职工之间税收负担极其不公平。现实是有些单位有意识错用税率,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大多数应适用“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10%的税率,个别甚至可达到15%税率。而有些医院一律按5%税率扣

税,致使这部分应纳税额成倍减少。三是对在工资福利支出以外的收入不扣税。有的医院财务部门认为只有会计核算上属于工资福利支出的开支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对属于商品和服务类支出的费用,如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旅游补贴,节假日以福利费形式发放的储值卡等有价证券,不属于代扣代缴范畴,有的单位这部分费用开支还较大,因此漏扣了部分税款。四是科室分配纳税问题。一般医院都存在人员收入的科室二级分配,即院部发给各科室的奖金、各种补助费、津贴等总额,科室再按照一定的考核办法,以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发放给本科室员工。有的科室不如实记载发放明细表,有的科室不设账,有的科室设账也是一年一毁账,给纳税检查带来困难,为高收入者避税创造了条件。五是未对部分人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多数医院高薪聘请了院内、外离、退休专家、教授、人员工资不列入工资名册,而是通过其他渠道发放,形成了个人所得税的避税空间。外单位的专家、教授来院的出诊费、会诊费、认证费、讲课费等劳务报酬,未按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3)财务人员执行没有力度。有的医院财务人员核算水平不高,对个人所得税政策理解不透彻,认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只是财务科日常工作之外的部分,是代税务局完成任务,工作上不积极、不主动,有的甚至怕得罪人,遇到阻力通常不发挥会计的监督,核算职能,对需要扣缴的人员支出不按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医院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完善建议

安徽省地税局已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医院作为义务人必须做好代扣代缴工作,否则的话按税法相关规定要受到处罚。为此,提出以下几方面建议:

(1)财务部门要加大税法的宣传力度,在医院宣传栏上,网站上刊登包括个人所得税法在内的税务知识,举办税务知识讲座,工会开展税务知识竞赛,让广大职工了解税法,知道依法纳税是自己的义务,政府对医院的财政补助,全部来源于税收,明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的道理。真正让职工感受税收、理解税收、支持税收、遵从税收,增强依法纳税的自学性和主动性。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政常开展打好群众基础。

(2)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安徽省地税局《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开展代扣缴工作,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法治水平。

(3)财务科作为代扣代缴工作的执行部门,应当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委派具有助理会计师或以上职称,有一定经济法理论水平的会计人员担任税务专管员,负责代扣代缴等日常税务工作,定期和税务主管部门保持业务联系,主动积极参加税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政策辅导。在提高业务水平的同时,遇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让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有一个强有力的执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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