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及监管对策

  【摘要】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作为现有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降低了交易成本,满足了客户对支付、理财、小额融资等的需求。但同时,由于业务规模急剧扩张、金融创新不断涌现,也暴露出了许多风险隐患。文章主要探讨了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监管对策。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第三方支付 风险监管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与发展,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壮大,其中发展最快的当属第三方支付和P2P平台。从第三方支付看,2014年交易规模为8.08万亿元,较2013年增长50.3%,其中,移动支付交易规模快速增长,高达5.99万亿元,较2013年增长391.3%。第三方支付凭借后发优势,在支付的便捷性上下足功夫,其业务范围基本覆盖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银行卡收单、数字电视等领域,并在一些诸如网购、网游、通讯、旅游等细分领域,具有特殊优势。从P2P平台看,截至2014年底,共有1500多家P2P平台在运营,其中2014年一年P2P就新上线900家。2014年成交额超过2500亿元人民币,较2013年增长140%。大部分P2P平台还引入了第三方担保机构、资金存管机构、风险评级支持机构、拥有筹资者交易数据的电商机构等关联方,形成了一个较为庞大的P2P产业链。①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不仅仅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是在于金融参与者深谙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工具,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互联网金融作为现有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降低了交易成本,满足了普通民众、小微企业、个体经营户等对支付、理财、小额融资等的金融需求。②但同时,互联网金融仍存在诸多风险,如2014年发生跑路事件的P2P平台高达338家,影响了金融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如何有效监管互联网金融,让其有序发展和竞争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近年,尽管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蓬勃发展,但仍处于初级阶段。由于业务规模急剧扩张、金融创新不断涌现,暴露出了许多风险隐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缺失的风险。目前,互联网金融缺乏有效约束,整个行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尽管我国出台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一些法律,但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立法仍相对缺失和落后。法律法规的模糊导致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结果产生诸多不确定性,交易者在进行业务操作和签订合同等环节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第三方支付虽在一定程度上有法可依,但其衍生出来的新业务还没有形成有效的法律约束和完备的准则,在监管方面也存在着监管滞后的问题。③对于我国发展较快的P2P贷款平台,虽然最近被纳入银监会普惠金融部监管,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准入和运营规则出台,整个行业仍较为混乱。此外,对于理财类的金融产品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有效监管,基金公司与互联网公司产品发行主体不明确,风险责任理不清。这些互联网金融产品一直游走于法律灰色区域和监管空白地带,稍有不慎就可能触碰到“非法集资”的高压线。④监管的空白不利于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未来的发展,法律的缺失使得我国一些较好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很难做大做强。   信用违约和欺诈风险。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信用违约和欺诈案件频发,网贷平台“卷款跑路”的现象频频出现。2015年2月份出现问题的P2P平台就达58家,其中发生跑路的占比45%,提现困难的占比34%,停业的占比21%,总体看,出现问题的P2P平台数量远超去年同期。由于我国很多P2P网贷平台借给融资者的资金都是从不同的投资者手里集中起来的期限不同的资金,如果融资者出现了违约现象,就会造成资金链断裂,从而产生信用违约的风险。有些P2P网贷平台信息披露极为不透明,有的通过编造投资项目、虚假债权等来诈骗资金,还有的贷款人在一个平台上发生违约后又去另一家平台贷款。有些融资平台通过虚假的宣传在市场上进行不正当竞争,以高收益率来吸引投资者,但这类高额年收益大大超出了货币基金有可能达到的平均年收益,最后很可能成为无法兑现的欺诈活动。   易引发“洗钱”等违法犯罪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极易成为“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床”,影响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由于在互联网金融中资金的支付都是通过网络来完成交易的,因此很难监控资金流动,且整个运行过程也存在着很大弊端,通常情况下不需要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只需要简单地设置登陆密码和身份等信息,手机用户和网络用户就都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流转资金。这使得有一部分的交易者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绕开各方的监督,用虚假的账户信息进行注册并展开交易,从而实现“黑钱”的划拨、变相侵占国有资产、收受贿赂、非法转移资金等活动,或是将资金转入到项目之中,然后以投资回报的方式使不合法收入合法化。因此,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比较容易产生洗钱、行贿、博彩、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难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到位的风险。对互联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够重视,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足等同样是我国存在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问题之一。互联网金融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交易信息往往是通过网络来传输,在这个过程中信息是极有可能被篡改或盗取的,而且交易行为往往是跨区域的,交易的主体不可能到现场去确认交易各方的身份是否合法,在监管力度不够和社会信用环境缺乏的条件下,就会发生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况。由于互联网金融法律环境的缺乏和诚信体系的不完善,在交易中违约的成本很低,而且消费者在权益分配上是处在弱势的,如果风险事件发生,消费者将是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首先承担者。⑤况且目前互联网金融还没有形成强大的自主性风险防御体系,面临监管缺失的格局没有最后贷款人保护,如果产品违约,最终还是由消费者自己来买单。此外,消费者隐私泄露、个人信息买卖等事件频出,二维码支付、快捷支付等无卡支付新技术也存在着风险隐患,这都将影响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的信心。   技术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相结合的产物,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表现为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的缺陷和业务人员操作的失误。互联网金融企业大多处于开放式的网络通信系统之中,TCP/IP协议自身安全性面临较大争议,然而当前的密钥管理与加密技术也不完善,导致互联网金融体系易受到计算机病毒以及网络黑客的攻击。一方面网路黑客入侵到系统后非法盗取客户信息,另一方面互联网平台的系统设计、运行、维护不当会导致客户权益受到损害,基于对互联网金融账户被盗风险的担忧,阻碍了很大一部分人参与互联网金融。⑥业务操作风险主要是指工作人员或投资者的交易过程中的操作不当,例如2013年8月光大证券的程序员在高频交易进行下单时没有充分校验控制可用资金额度,使得生成了巨量的订单,股指、期指大幅度的波动,导致投资者受到很大的损失。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其操作程序、操作规范及相关要求等都不够完善和成熟,不管对客户还是互联网金融机构来说,在交易过程中的任何操作失误都会增加风险。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策略建议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使监管有法可依。互联网金融要想持续健康地发展就必须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一是要及时补充修订现行金融法律法规。我国金融法律立法大多是基于传统金融行业和业务,互联网金融的相关内容极少提及,需要补充必要的条款、修订相关的金融法律。二是要加快出台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专门性立法。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滞后,目前涉及互联网金融相关内容的法律较少,要从信息网络安全维护、社会信用体系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几个方面搭建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并加速立法的进程。三是要更新完善互联网金融现有的法律法规。如网上银行发展起步较早,法律、章程制定的时间也较早,需要及时更新相关内容、条款;第三方支付方面尽管已经出台了一些政策,但需进一步加强普及和实施;P2P网贷融资的风险点很多,监管则处于空白状态,出现问题后负面影响很大,亟待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因此要尽快制定出台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严守互联网金融发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非法集资的三道“红线”,不能突破,规范互联网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和经营范围,使监管有法可依。   加强行业自律,与监管形成合力。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比自觉性更强、效果更明显、作用范围和空间也更大,可由政府牵头成立互联网金融企业行业协会来实行行业自律。首先政府要制定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规则,细化发展原则,界定经营范围,其次行业核心的企业必须要起到带头作用,积极参与协会并共同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最后由行业协会带动所有参与的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机制。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充分贯彻和落实制定的自律公约、行业标准,要求会员们必须要履行自律公约、遵守行业规则,从而实现自我的管理,维持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竞争秩序,使得整个行业能够保持健康有序的发展。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经牵头组建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旨在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自律管理,2014年4月正式获得了国务院批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态度和强度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行业的自律程度高低的影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更是能影响到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未来。⑦   加强准入监管,实施许可证制度。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还没有建立一套比较规范的准入制度,要加强准入监管就必须结合互联网金融独有的性质,在借鉴传统金融准入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准入规则。应当分别从机构准入、业务准入、平台准入和资格准入等方面加强监管。对于设立互联网金融机构要进行分类管理,明确发起设立的条件和标准;对于新业务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应规范其资金运作和销售,并要求备案登记;对于平台的安全标准,要有效设置安全防火墙,制定相应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技术规范和管理标准;对于从业者资格要求,要防范互联网金融高管人员道德风险,建立黑名单数据库。互联网金融准入监管要逐步进行,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企业的准入实施业务许可证制度,如中间业务许可证制度、基金销售许可证制度、第三方支付许可证制度等,可以先颁发业务许可证给那些专业化程度较高且具有雄厚实力的互联网企业,然后逐渐放开互联网金融准入的领域。   加快征信体系建设,加强信息披露。由于我国信用体制不完善,为了有效降低互联网金融虚拟性和开放性带来的风险,必须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征信制度建设。建设完善的征信体系可采取建立金融信用基础信息数据库等手段,使交易各方参与者的信息都能够透明化和对称化。同时还要加强信息披露,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透明度,避免监管机构因信息缺失、无从了解风险和行业经营状况,要利用互联网的大数据综合判断授信对象的信用状况,使交易各方参与者都能够有效评估风险。如第三方支付可对跨区域、大额和可疑的交易和账户建立不良信息数据库,严防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P2P融资平台则可对多平台恶性违约的借款人进行征信信息的共享,拒绝再次提供服务。⑧征信体系建设还要进一步采集、整理不良信息报送告知个人信息状况和企业信用记录,开展信用咨询服务,采取信用认证、信用等级评估等多种方法为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提供全方位保障。   积极探索补偿渠道,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互联网金融的出现给大量小额投资者带来了便利,但由于很多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投资策略和风险缺乏必要的认知进而损失严重,因此必须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领域投资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补偿制度和途径。首先可以建立制度保障和补偿渠道,规范互联网金融经营行为;其次可以建立资金补偿机制,计提相关保障资金;再次可以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多途径筹资;最后还可以建立互联网金融机构赔偿和破产程序机制。此外,还应当积极加强消费者的投诉渠道方面的建设,可以设置网络投诉平台、电话投诉咨询热线,以及设立受理投诉的专业委员会等,要加强互联网金融投资教育,提高投资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和风险意识,构建良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环境。   严防网络系统风险,加强信息安全监管。在互联网环境中,信息传播和采集的规模及速度达到空前的水平,一定要严防网络系统风险。网络系统安全隐患使得消费者各类私密的交易信息在网络传输过程中有可能被非法篡改或盗取,对消费者的金融隐私权造成严重损害。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必须通过删除或修改计算机设备的服务程序等办法来解决其软硬件方面的缺陷,防止来自网络的恶意攻击,严防客户资金被盗用、资料被窃取。同时,还要防止企业内部人员私自窃取、贩卖客户信息、以及违规操作等,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此外,还应当提高计算机系统的关键设备的安全防御能力和关键技术水平,大力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的信息技术设施。   结语   虽然互联网金融存在多种风险,但从其发展历程来看,这是一个必经的发展历程,其风险将会随着监管体系的逐步完善而降低。中央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态度很明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可以预见,未来互联网金融监管将会逐渐步入正轨,互联网金融将会更加有序发展。   (作者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霍学文:“关于云金融的思考”,《经济学动态》,2013年第6期。   ②李文韬:“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初探”,《时代金融》,2014年第2期。   ③于健宁:“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人民论坛》,2014年第3期。   ④颜阳:“‘互联网金融+大数据+虚拟运营商’创造新的产业机会”,《中国金融电脑》,2014年第4期。   ⑤周嫣然:“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其有效监管”,《福建金融》,2014年第5期。   ⑥林珍瑶:“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与安全规制研究”,《金融经济》,2014年第6期。   ⑦李刚:“‘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及安全问题浅析互联网金融和它的安全‘心病’”,《中国信息安全》,2014年第11期。   ⑧黄震,王兴强:“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机制构建”,《南方金融》,2014年第11期。   责编/韩露(实习)

  【摘要】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作为现有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降低了交易成本,满足了客户对支付、理财、小额融资等的需求。但同时,由于业务规模急剧扩张、金融创新不断涌现,也暴露出了许多风险隐患。文章主要探讨了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监管对策。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第三方支付 风险监管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与发展,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壮大,其中发展最快的当属第三方支付和P2P平台。从第三方支付看,2014年交易规模为8.08万亿元,较2013年增长50.3%,其中,移动支付交易规模快速增长,高达5.99万亿元,较2013年增长391.3%。第三方支付凭借后发优势,在支付的便捷性上下足功夫,其业务范围基本覆盖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银行卡收单、数字电视等领域,并在一些诸如网购、网游、通讯、旅游等细分领域,具有特殊优势。从P2P平台看,截至2014年底,共有1500多家P2P平台在运营,其中2014年一年P2P就新上线900家。2014年成交额超过2500亿元人民币,较2013年增长140%。大部分P2P平台还引入了第三方担保机构、资金存管机构、风险评级支持机构、拥有筹资者交易数据的电商机构等关联方,形成了一个较为庞大的P2P产业链。①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不仅仅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是在于金融参与者深谙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工具,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互联网金融作为现有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降低了交易成本,满足了普通民众、小微企业、个体经营户等对支付、理财、小额融资等的金融需求。②但同时,互联网金融仍存在诸多风险,如2014年发生跑路事件的P2P平台高达338家,影响了金融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如何有效监管互联网金融,让其有序发展和竞争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近年,尽管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蓬勃发展,但仍处于初级阶段。由于业务规模急剧扩张、金融创新不断涌现,暴露出了许多风险隐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缺失的风险。目前,互联网金融缺乏有效约束,整个行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尽管我国出台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一些法律,但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立法仍相对缺失和落后。法律法规的模糊导致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结果产生诸多不确定性,交易者在进行业务操作和签订合同等环节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第三方支付虽在一定程度上有法可依,但其衍生出来的新业务还没有形成有效的法律约束和完备的准则,在监管方面也存在着监管滞后的问题。③对于我国发展较快的P2P贷款平台,虽然最近被纳入银监会普惠金融部监管,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准入和运营规则出台,整个行业仍较为混乱。此外,对于理财类的金融产品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有效监管,基金公司与互联网公司产品发行主体不明确,风险责任理不清。这些互联网金融产品一直游走于法律灰色区域和监管空白地带,稍有不慎就可能触碰到“非法集资”的高压线。④监管的空白不利于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未来的发展,法律的缺失使得我国一些较好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很难做大做强。   信用违约和欺诈风险。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信用违约和欺诈案件频发,网贷平台“卷款跑路”的现象频频出现。2015年2月份出现问题的P2P平台就达58家,其中发生跑路的占比45%,提现困难的占比34%,停业的占比21%,总体看,出现问题的P2P平台数量远超去年同期。由于我国很多P2P网贷平台借给融资者的资金都是从不同的投资者手里集中起来的期限不同的资金,如果融资者出现了违约现象,就会造成资金链断裂,从而产生信用违约的风险。有些P2P网贷平台信息披露极为不透明,有的通过编造投资项目、虚假债权等来诈骗资金,还有的贷款人在一个平台上发生违约后又去另一家平台贷款。有些融资平台通过虚假的宣传在市场上进行不正当竞争,以高收益率来吸引投资者,但这类高额年收益大大超出了货币基金有可能达到的平均年收益,最后很可能成为无法兑现的欺诈活动。   易引发“洗钱”等违法犯罪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极易成为“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床”,影响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由于在互联网金融中资金的支付都是通过网络来完成交易的,因此很难监控资金流动,且整个运行过程也存在着很大弊端,通常情况下不需要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只需要简单地设置登陆密码和身份等信息,手机用户和网络用户就都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流转资金。这使得有一部分的交易者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绕开各方的监督,用虚假的账户信息进行注册并展开交易,从而实现“黑钱”的划拨、变相侵占国有资产、收受贿赂、非法转移资金等活动,或是将资金转入到项目之中,然后以投资回报的方式使不合法收入合法化。因此,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比较容易产生洗钱、行贿、博彩、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难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到位的风险。对互联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够重视,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足等同样是我国存在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问题之一。互联网金融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交易信息往往是通过网络来传输,在这个过程中信息是极有可能被篡改或盗取的,而且交易行为往往是跨区域的,交易的主体不可能到现场去确认交易各方的身份是否合法,在监管力度不够和社会信用环境缺乏的条件下,就会发生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况。由于互联网金融法律环境的缺乏和诚信体系的不完善,在交易中违约的成本很低,而且消费者在权益分配上是处在弱势的,如果风险事件发生,消费者将是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首先承担者。⑤况且目前互联网金融还没有形成强大的自主性风险防御体系,面临监管缺失的格局没有最后贷款人保护,如果产品违约,最终还是由消费者自己来买单。此外,消费者隐私泄露、个人信息买卖等事件频出,二维码支付、快捷支付等无卡支付新技术也存在着风险隐患,这都将影响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的信心。   技术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相结合的产物,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表现为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的缺陷和业务人员操作的失误。互联网金融企业大多处于开放式的网络通信系统之中,TCP/IP协议自身安全性面临较大争议,然而当前的密钥管理与加密技术也不完善,导致互联网金融体系易受到计算机病毒以及网络黑客的攻击。一方面网路黑客入侵到系统后非法盗取客户信息,另一方面互联网平台的系统设计、运行、维护不当会导致客户权益受到损害,基于对互联网金融账户被盗风险的担忧,阻碍了很大一部分人参与互联网金融。⑥业务操作风险主要是指工作人员或投资者的交易过程中的操作不当,例如2013年8月光大证券的程序员在高频交易进行下单时没有充分校验控制可用资金额度,使得生成了巨量的订单,股指、期指大幅度的波动,导致投资者受到很大的损失。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其操作程序、操作规范及相关要求等都不够完善和成熟,不管对客户还是互联网金融机构来说,在交易过程中的任何操作失误都会增加风险。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策略建议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使监管有法可依。互联网金融要想持续健康地发展就必须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一是要及时补充修订现行金融法律法规。我国金融法律立法大多是基于传统金融行业和业务,互联网金融的相关内容极少提及,需要补充必要的条款、修订相关的金融法律。二是要加快出台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专门性立法。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滞后,目前涉及互联网金融相关内容的法律较少,要从信息网络安全维护、社会信用体系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几个方面搭建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并加速立法的进程。三是要更新完善互联网金融现有的法律法规。如网上银行发展起步较早,法律、章程制定的时间也较早,需要及时更新相关内容、条款;第三方支付方面尽管已经出台了一些政策,但需进一步加强普及和实施;P2P网贷融资的风险点很多,监管则处于空白状态,出现问题后负面影响很大,亟待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因此要尽快制定出台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严守互联网金融发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非法集资的三道“红线”,不能突破,规范互联网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和经营范围,使监管有法可依。   加强行业自律,与监管形成合力。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比自觉性更强、效果更明显、作用范围和空间也更大,可由政府牵头成立互联网金融企业行业协会来实行行业自律。首先政府要制定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规则,细化发展原则,界定经营范围,其次行业核心的企业必须要起到带头作用,积极参与协会并共同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最后由行业协会带动所有参与的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机制。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充分贯彻和落实制定的自律公约、行业标准,要求会员们必须要履行自律公约、遵守行业规则,从而实现自我的管理,维持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竞争秩序,使得整个行业能够保持健康有序的发展。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经牵头组建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旨在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自律管理,2014年4月正式获得了国务院批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态度和强度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行业的自律程度高低的影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更是能影响到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未来。⑦   加强准入监管,实施许可证制度。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还没有建立一套比较规范的准入制度,要加强准入监管就必须结合互联网金融独有的性质,在借鉴传统金融准入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准入规则。应当分别从机构准入、业务准入、平台准入和资格准入等方面加强监管。对于设立互联网金融机构要进行分类管理,明确发起设立的条件和标准;对于新业务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应规范其资金运作和销售,并要求备案登记;对于平台的安全标准,要有效设置安全防火墙,制定相应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技术规范和管理标准;对于从业者资格要求,要防范互联网金融高管人员道德风险,建立黑名单数据库。互联网金融准入监管要逐步进行,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企业的准入实施业务许可证制度,如中间业务许可证制度、基金销售许可证制度、第三方支付许可证制度等,可以先颁发业务许可证给那些专业化程度较高且具有雄厚实力的互联网企业,然后逐渐放开互联网金融准入的领域。   加快征信体系建设,加强信息披露。由于我国信用体制不完善,为了有效降低互联网金融虚拟性和开放性带来的风险,必须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征信制度建设。建设完善的征信体系可采取建立金融信用基础信息数据库等手段,使交易各方参与者的信息都能够透明化和对称化。同时还要加强信息披露,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透明度,避免监管机构因信息缺失、无从了解风险和行业经营状况,要利用互联网的大数据综合判断授信对象的信用状况,使交易各方参与者都能够有效评估风险。如第三方支付可对跨区域、大额和可疑的交易和账户建立不良信息数据库,严防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P2P融资平台则可对多平台恶性违约的借款人进行征信信息的共享,拒绝再次提供服务。⑧征信体系建设还要进一步采集、整理不良信息报送告知个人信息状况和企业信用记录,开展信用咨询服务,采取信用认证、信用等级评估等多种方法为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提供全方位保障。   积极探索补偿渠道,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互联网金融的出现给大量小额投资者带来了便利,但由于很多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投资策略和风险缺乏必要的认知进而损失严重,因此必须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领域投资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补偿制度和途径。首先可以建立制度保障和补偿渠道,规范互联网金融经营行为;其次可以建立资金补偿机制,计提相关保障资金;再次可以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多途径筹资;最后还可以建立互联网金融机构赔偿和破产程序机制。此外,还应当积极加强消费者的投诉渠道方面的建设,可以设置网络投诉平台、电话投诉咨询热线,以及设立受理投诉的专业委员会等,要加强互联网金融投资教育,提高投资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和风险意识,构建良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环境。   严防网络系统风险,加强信息安全监管。在互联网环境中,信息传播和采集的规模及速度达到空前的水平,一定要严防网络系统风险。网络系统安全隐患使得消费者各类私密的交易信息在网络传输过程中有可能被非法篡改或盗取,对消费者的金融隐私权造成严重损害。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必须通过删除或修改计算机设备的服务程序等办法来解决其软硬件方面的缺陷,防止来自网络的恶意攻击,严防客户资金被盗用、资料被窃取。同时,还要防止企业内部人员私自窃取、贩卖客户信息、以及违规操作等,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此外,还应当提高计算机系统的关键设备的安全防御能力和关键技术水平,大力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的信息技术设施。   结语   虽然互联网金融存在多种风险,但从其发展历程来看,这是一个必经的发展历程,其风险将会随着监管体系的逐步完善而降低。中央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态度很明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可以预见,未来互联网金融监管将会逐渐步入正轨,互联网金融将会更加有序发展。   (作者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霍学文:“关于云金融的思考”,《经济学动态》,2013年第6期。   ②李文韬:“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初探”,《时代金融》,2014年第2期。   ③于健宁:“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人民论坛》,2014年第3期。   ④颜阳:“‘互联网金融+大数据+虚拟运营商’创造新的产业机会”,《中国金融电脑》,2014年第4期。   ⑤周嫣然:“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其有效监管”,《福建金融》,2014年第5期。   ⑥林珍瑶:“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与安全规制研究”,《金融经济》,2014年第6期。   ⑦李刚:“‘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及安全问题浅析互联网金融和它的安全‘心病’”,《中国信息安全》,2014年第11期。   ⑧黄震,王兴强:“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机制构建”,《南方金融》,2014年第11期。   责编/韩露(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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