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

山东省淄博市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淄博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符合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城镇居民家庭。

本细则所称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以下简称租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第三条 租房补贴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共同承担。市财政承担租房补贴资金的比例为:张店区、博山区、高青县、沂源县50%,淄川区、周村区40%,临淄区、高新区、桓台县30%。

市财政应按租房补贴的实际发生数于每年1月、7月分两次拨付区县财政。

第四条 城镇居民低收入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房管、统计部门根据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划定,于每年年初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区县年度租房补贴户数实行计划控制。区县房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区县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状况,向市房管部门提报年度补贴户数计划。市房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严格审核后拟定全市年度补贴户数计划,于每年年初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申请租房补贴家庭应符合《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单身年满35周岁,离异、丧偶带子女的也可申请租房补贴。

第七条 在我市安置就业的军队转业、复员、退伍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的户籍年限按照下列情况确定。

(一)从我市城镇常住户口入伍,转业、复员、退伍后在我市安置的,户籍年限按入伍前认定。

(二)从我市非城镇常住户口或外地市入伍,转业、复员、退伍后在我市安置的,户籍年限按入伍时认定。

(三)从我市城镇常住户口考入外地市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派遣到我市的,户籍年限按入学前认定。

第八条 申请租房补贴的家庭按户口簿实行一簿一户认定。户口簿上家庭成员之间应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婚后无房未单独立户的,按分户认定。

夫妇双方户口不在市内同一个区县的,可选夫妇一方户口所在区县申请。夫妇双方户口有一方不在本市,一方在本市携未成年子女常住的,可向所在区县申请租房补贴。

第九条 私有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认定;无房屋所有权证的私有住房,房管部门可委托测绘机构确定;改变住房用途的,仍按原住房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条 申请家庭人均年度收入应符合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如利息、红利、房租收入等)、转移性收入(如离退休金、住房公积金等)。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租房补贴应按照《办法》要求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明和证件以及复印件,一般应使用房管部门统一制定的租赁协议、申请表格等。

第十二条 申请家庭现住房情况证明和上年度收入证明按下列规定出具。

(一)现住房情况证明,由申请人及家庭其他成员所在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委会出具。

(二)上年度收入证明,由申请人及家庭其他成员所在单位出具;属停产、半停产、破产企业的职工,由单位、主管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其他人员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委会出具。

第十三条 申请家庭应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按《办法》规定严格进行审查,并及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区县房管部门。

第十四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区县房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进行公

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条件、家庭成员姓名、工作单位、住房情况、收入情况、公示期限、举报电话等。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多于年度计划补贴户数的,城镇低保家庭、特困家庭、零就业家庭、危房户、残疾人、烈属、孤寡老人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优先确定为补贴对象,其他申请家庭由区县房管部门根据申请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确定轮候顺序。

第十六条 租赁房屋权属证明由申请人提供。有房屋权属证书的以房屋权属证书或复印件为准,无房屋权属证书的,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为准。

第十七条 租房补贴实行年度复核制度。

已领取租房补贴的低收入家庭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无特殊理由不按时提供年度复核所需材料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项,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规定。

山东省淄博市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淄博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符合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城镇居民家庭。

本细则所称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以下简称租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第三条 租房补贴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共同承担。市财政承担租房补贴资金的比例为:张店区、博山区、高青县、沂源县50%,淄川区、周村区40%,临淄区、高新区、桓台县30%。

市财政应按租房补贴的实际发生数于每年1月、7月分两次拨付区县财政。

第四条 城镇居民低收入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房管、统计部门根据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划定,于每年年初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区县年度租房补贴户数实行计划控制。区县房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区县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状况,向市房管部门提报年度补贴户数计划。市房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严格审核后拟定全市年度补贴户数计划,于每年年初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申请租房补贴家庭应符合《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单身年满35周岁,离异、丧偶带子女的也可申请租房补贴。

第七条 在我市安置就业的军队转业、复员、退伍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的户籍年限按照下列情况确定。

(一)从我市城镇常住户口入伍,转业、复员、退伍后在我市安置的,户籍年限按入伍前认定。

(二)从我市非城镇常住户口或外地市入伍,转业、复员、退伍后在我市安置的,户籍年限按入伍时认定。

(三)从我市城镇常住户口考入外地市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派遣到我市的,户籍年限按入学前认定。

第八条 申请租房补贴的家庭按户口簿实行一簿一户认定。户口簿上家庭成员之间应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婚后无房未单独立户的,按分户认定。

夫妇双方户口不在市内同一个区县的,可选夫妇一方户口所在区县申请。夫妇双方户口有一方不在本市,一方在本市携未成年子女常住的,可向所在区县申请租房补贴。

第九条 私有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认定;无房屋所有权证的私有住房,房管部门可委托测绘机构确定;改变住房用途的,仍按原住房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条 申请家庭人均年度收入应符合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如利息、红利、房租收入等)、转移性收入(如离退休金、住房公积金等)。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租房补贴应按照《办法》要求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明和证件以及复印件,一般应使用房管部门统一制定的租赁协议、申请表格等。

第十二条 申请家庭现住房情况证明和上年度收入证明按下列规定出具。

(一)现住房情况证明,由申请人及家庭其他成员所在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委会出具。

(二)上年度收入证明,由申请人及家庭其他成员所在单位出具;属停产、半停产、破产企业的职工,由单位、主管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其他人员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委会出具。

第十三条 申请家庭应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按《办法》规定严格进行审查,并及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区县房管部门。

第十四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区县房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进行公

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条件、家庭成员姓名、工作单位、住房情况、收入情况、公示期限、举报电话等。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多于年度计划补贴户数的,城镇低保家庭、特困家庭、零就业家庭、危房户、残疾人、烈属、孤寡老人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优先确定为补贴对象,其他申请家庭由区县房管部门根据申请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确定轮候顺序。

第十六条 租赁房屋权属证明由申请人提供。有房屋权属证书的以房屋权属证书或复印件为准,无房屋权属证书的,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为准。

第十七条 租房补贴实行年度复核制度。

已领取租房补贴的低收入家庭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无特殊理由不按时提供年度复核所需材料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项,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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