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新版号称「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上一次修订食品安全法是在 2009 年,而此前的 2008 年,爆发了举世震惊的「毒奶粉事件」。遗憾的是,2009 年版的《食品安全法》颁布施行之后,又发生了毒豆芽、地沟油、皮革奶、「镉」大米、毒胶囊等众多安全事件。
这一次除了旧有法规措辞上的修订和补充,对比 2009 年另新增加了 50 条。
作为医疗行业从业人员,我关注的是如下一些条款。
新增的第七十五条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在新增的第七十八条中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在新增的第七十九条中规定: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也就是说,对于当下混乱不堪的保健品市场,将会有一定的约束力。但是具体执行后的效果会怎样还不知道。这一块的立法也没有涉及到对网络广告的具体要求。
这一版修订增加了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更多规定,家里有孩子的,仔细看。
第八十一条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管理在上一版中没有过多体现,新修订的版本中至少有六条专门的条目跟「婴幼儿配方食品有关」,算是一件好事,但愿「毒奶粉」事件之后不要再出类似的事件。
针对通过网络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新版做出规定: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以前通过网络购买食品的时候,心里多少犯嘀咕,以后应该多少安心一些。
这一版在几个地方提到了剧毒、高毒农药。明确规定: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这意味着,除了我们知道的蔬菜、瓜果涉及农药残留之外,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农药残留是一个不小的问题,否则为什么要立法监管?
新修的法规有进步,也有不少语焉不详的地方。尤其令我不太满意的是,涉及到处罚的地方都太轻了。比如,罚款最高是货值的 30 倍。我建议按照 300 倍甚至 3000 倍来罚,直接罚到违法者倾家荡产,否则怎么会有教训? 毒奶粉事件之后有些涉案企业还活的好好的,这是莫大的嘲讽。
还有一个疑问是:从 2009 到 2015 ,时隔六年修订一次食品安全法,是不是时间太长了一些?
新版《食品安全法》跟我们每个人都有关,建议有空看一下。
将于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新版号称「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上一次修订食品安全法是在 2009 年,而此前的 2008 年,爆发了举世震惊的「毒奶粉事件」。遗憾的是,2009 年版的《食品安全法》颁布施行之后,又发生了毒豆芽、地沟油、皮革奶、「镉」大米、毒胶囊等众多安全事件。
这一次除了旧有法规措辞上的修订和补充,对比 2009 年另新增加了 50 条。
作为医疗行业从业人员,我关注的是如下一些条款。
新增的第七十五条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在新增的第七十八条中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在新增的第七十九条中规定: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也就是说,对于当下混乱不堪的保健品市场,将会有一定的约束力。但是具体执行后的效果会怎样还不知道。这一块的立法也没有涉及到对网络广告的具体要求。
这一版修订增加了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更多规定,家里有孩子的,仔细看。
第八十一条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管理在上一版中没有过多体现,新修订的版本中至少有六条专门的条目跟「婴幼儿配方食品有关」,算是一件好事,但愿「毒奶粉」事件之后不要再出类似的事件。
针对通过网络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新版做出规定: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以前通过网络购买食品的时候,心里多少犯嘀咕,以后应该多少安心一些。
这一版在几个地方提到了剧毒、高毒农药。明确规定: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这意味着,除了我们知道的蔬菜、瓜果涉及农药残留之外,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农药残留是一个不小的问题,否则为什么要立法监管?
新修的法规有进步,也有不少语焉不详的地方。尤其令我不太满意的是,涉及到处罚的地方都太轻了。比如,罚款最高是货值的 30 倍。我建议按照 300 倍甚至 3000 倍来罚,直接罚到违法者倾家荡产,否则怎么会有教训? 毒奶粉事件之后有些涉案企业还活的好好的,这是莫大的嘲讽。
还有一个疑问是:从 2009 到 2015 ,时隔六年修订一次食品安全法,是不是时间太长了一些?
新版《食品安全法》跟我们每个人都有关,建议有空看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