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精神卫生

精 神 卫 生

第一节 概 述

一、精神卫生和精神障碍的概念

精神卫生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的精神卫生,是指对各种精神障碍者进行广泛治疗,纠正心理偏差,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病率,促进精神障碍者的治疗、康复和回归社会。广义的精神卫生,是指一切维护和增进人群精神健康水平的各种个人和社会活动的总和。既包括防治各类精神障碍,减少严重精神障碍的发病率和复发率,减少和预防其他各类精神障碍的发生;也包括培养健康人格、增强对各种不良刺激的应激能力,为健康人群提供精神卫生保健服务,保持并不断提高精神健康水平的活动。

精神障碍,是指在各种生物、心理以及社会环境因素影响下大脑功能失调,导致感知、情感、思维、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的障碍。按照中国传统观点,一般将精神障碍分为重性精神障碍和轻性精神障碍。把以人的精神活动障碍为主要表现的一类疾病统称为“精神疾病”。因此,重性精神障碍又称“精神病”或“精神病性障碍”,轻性精神障碍又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现在较为倾向于用“精神障碍”取代“精神疾病”作为各类精神活动障碍的总称,用“严重精神障碍”取代“精神病”。把罹患各种精神障碍的个体,称为精神障碍者。把精神障碍严重影响精神活动,导致对自身和客观现实不能正确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身行为的精神障碍者,成为严重精神障碍者。

世界各国由于具体情况不同,对精神障碍的分类也不尽相同。世界卫生组织所编的《国际疾病分类》(1CD)和美国精神病学会制订的《精神疾病诊断和统计手册》(DSM)是目前在全世界有重大影响的精神障碍分类方案。我国第一个全面系统的精神障碍分类方案是1989年由中华医学会神经精神科学会通过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00 2001年4月,我国公布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

二、精神卫生立法的意义

人是由身(生物、生理、躯体)和心(心理或精神)两大体系所组成的完整的生物体。人既会产生躯体的健康与疾病问题,也会产生精神的健康与障碍问题。世界卫生组织给健康下的定义是,健康是一种躯体、心理和社会功能均臻良好的状态。而现今,精神障碍正成为一种严重威胁人类健康的疾病。它导致个人痛苦、残疾、死亡或过早死亡,给社会、家庭也带来巨大负担。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革,精神障碍已成为影响人类健康的最大危害之一。目前世界上约有4.5亿人患有神经精神疾病,占全球疾病负担的近11%。前10位造成功能残缺的疾病中有5个属于精神障碍,即严重抑郁症、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酒精依赖和强迫性障碍。全世界的10大疾病中,抑郁症列第5位,预计2020年将跃升至第2位。精神卫生问题已经引起世界范围的重视。世界卫生组织从1992年起把每年的10月10日定为世界“精神卫生日”。为鼓励各国政府、卫生专业人员和广大群众勇敢地正视精神疾病和脑功能障碍的挑战,“精神卫生”被确定为2001年4月7日世界卫生日的主题。提出了“消除偏见,勇于关爱”的2001年世界精神卫生运动年口号。

在我国,精神障碍也同样成为当前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一类疾病。中国精神障碍患病率从20世纪70年代的5.4%。上升到目前的13.47%。我国目前精神障碍患者约有1600万人,还有约600万癫痫患者。神经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首位,超过了心脑血管、呼吸系统及恶性肿瘤等疾患,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此外,受到情绪障碍和行为问题困扰的17岁以下儿童和青少年约3000万,妇女、老年人、受灾群体等人群特有的各类精神和行为问题,也都不容忽视。我国的自杀死亡率约为22.2/10万,世界上20%的自杀发生在中国,各类精神障碍则是自杀的原因之一。另据一项在中国22个城市的调查,超过16%的大学生经常感到焦虑、情绪低落及精神紧张。1982年以来,精神障碍已成为中国大学生退学、休学的主要病因。此外,由精神障碍患者造成的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不仅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不稳定因素。国内外研究都提示,心理与行为问题增长的趋势还将继续。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推算,中国神经精神疾病负担到2020年将上升至疾病总负担的四分之一。

精神卫生问题作为重要公共卫生问题和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和国际社会的共识。我国精神卫生工作既包括防治各类严重精神障碍,也包括减少和预防各类不良心理及行为问题的发生。做好精神卫生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对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精神卫生工作总体发展水平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要求存在差距,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与精神障碍的发病趋势不相适应:①社会对精神卫生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②缺乏精神卫生工作的总体规划,机构布局不合理,经费不足,条件较差;③精神医学和心理卫生在医学教育中较为薄弱,精神卫生专门人才缺乏,基层专业队伍薄弱,缺乏临床心理学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④原有的医院管理模式已不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因此,近年来社会各界呼吁在认真总结我国精神卫生工作的经验教训和世界精神卫生领域发展动态、全面分析和充分认识精神卫生工作面临的挑战和机遇的基础上,制定中国精神卫生工作的规划,特别是要加快精神卫生立法,以保障精神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发展。

第一,精神卫生立法有利于对精神障碍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精神障碍有生物学基础,也有社会因素,治疗也有多种手段。只要给予足够的重视、适当的治疗,精神障碍者有可能得到康复。但长期以来,人们对精神障碍的无知和对精神障碍者的偏见,使病人和家属回避精神障碍,不愿意到医疗机构去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者在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受到歧视与排斥,他们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因此,需要精神卫生法对精神障碍者的医疗、康复、劳动、学习等合法权利加以明确规定和保护。

第二,精神卫生立法能为精神障碍防治提供机构和经费保障。我国人口众多,病率高,在儿童和青少年中心理适应障碍相当普遍;酒和药物依赖问题日益增加;随着人口的老龄化,老年痴呆等老年精神卫生问题日益突出;高血压、冠心病、脑血管病等心身疾病的患病率已接近发达国家水平。而我国的精神卫生技术力量薄弱,专业人员和设施均远不能适应任务的需要,精神障碍防治机构经费缺乏,财政上的无力负担使对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处于失控状态;经费缺乏,许多社区无工疗站,使精神障碍患者无法开展康复训练,更谈不上回归社会。且全国各地的发展很不平

衡,许多农村,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还得不到必要的精神卫生服务。因此,必须以法律的手段保证专项经费用于精神障碍防治工作的开展。

第三,精神卫生立法是一个国家具有完整卫生服务系统的标志。近年来,疾病结构发生明显的变化,许多躯体疾病同长期的心理应激或心理障碍有着内在关联,因而有效的心理治疗,将大大有利于改善慢性疾病的预后。而目前的精神卫生服务面较狭窄,多限于严重精神障碍防治,使许多需要心理卫生服务的人群得不到所需的精神卫生服务。因此,必须用法律的手段建立精神卫生服务有效体系,拓宽精神卫生服务面,把精神卫生服务从精神病院,扩展到综合性医院、基层卫生机构乃至学校、工厂和社会,提高全民精神健康水平。

第四,精神卫生立法有利于保障精神卫生工作者的权利。由于精神疾病患者的特殊性,一方面使精神卫生工作者的人身安全缺乏保障,另一方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伤人、毁物、自伤、受害等发生时,如何划定监护者的责任,维护精神卫生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以及保护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都需要通过精神卫生立法作出规定。

第二节国外精神卫生立法

一、国外精神卫生立法的发展

精神障碍患者,缺乏对心理异常的自知能力和对行为的控制能力。在科学文化落后的历史时期,世界各地普遍把精神障碍患者视为“狂人”·而加以歧视、虐待,捆绑、关闭甚至杀害。19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医学的进步和人们社会价值观念的转变,人们对精神疾病本质逐步了解。改善精神障碍者的社会地位,保障精神障碍者的人身基本权利,减少限制,使精神障碍者回归社会的维护精神障碍者合法权益的运动,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深刻影响。一些国家开始用立法的形式来保护精神障碍者的合法权益。

1800年,英国颁布《精神错乱者法》,1890年更名为《精神错乱法》,强调对精神障碍者的权益和财产保护,不得非法拘禁精神障碍者。1838年法国出台世界上第一部《精神卫生法》。之后,许多欧美国家相继颁布了自己的精神卫生法。美国在1946年公布了《国民精神卫生法》,1963年审议通过《社区精神卫生法》,1981年又颁布了《美国刑法精神健康卫生标准》。英国于1959年和1960年分别颁布了英国和苏格兰精神卫生法,并于1983年作了修改。日本在1900年制定了《精神病人监护法》;1950年制定的《精神卫生法》经多次修订后,于1987年改称《精神保健法》;1960年制定了《精神发育不全福利法》。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00多个国家进行了精神卫生立法。中国所在的西太平洋地区的国家,除中国以外,仅有老挝和马绍尔群岛没有专门的精神卫生法律。我国的台湾于1990年12月颁布了《精神卫生法》;香港也在20世纪90年代初颁布了精神卫生法。

二、国外精神卫生立法的内容

从世界各国精神卫生立法的内容看,很大程度上把精神卫生局限于狭义的范围。法国精神卫生法的内容主要包括:精神障碍者与罪犯的区别;对精神障碍者的人道处理;精神障碍者治疗设施的管理义务。

英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对于精神障碍者的治疗和处理应遵循自愿的原则,并使其与躯体疾病治疗享受同等的待遇。鼓励精神障碍者自愿人院,并对非自愿病人的

强制性住院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时限。同时,法律还对精神障碍者进行专科治疗的知情同意权以及一系列的推荐、论证和审批手续作了严格规定。

美国的法律赋予精神障碍者以“治疗决定权”、“治疗拒绝权”和“最小限制性选择权”,强调把病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摒弃了以“社会保安”或“监护”作为强制住院的理由,而只能以“病人自己的利益”,即有助于病人的治疗为住院目的。

三、世界卫生组织关于精神卫生立法的指导原则

国际社会对包括精神障碍者在内的缺乏自身保护能力的弱者群体一直给予特别关注。联合国大会就精神障碍者的权益保护通过了一系列国际性特别宣言。如1971年的《精神发育迟滞宣言》,1975年的《残疾人权利宣言》,1991年的《保护精神障碍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等。世界精神病学会、世界心理卫生联合会等国际组织还通过了确立精神科医生道德要求和社会责任的《夏威夷宣言》(1977年)以及《保障精神患者权利的声明》(1989年)、《精神患者的人权宣言》(1989年)等文件。t995年、世界卫生组织精神卫生处提出了《精神卫生保健法——10项基本原则》。这实际上是世界卫生组织倡导的一个精神卫生基本立法结构,为各国政府制定和修改精神卫生法提供参考,也用来作为评价一个国家精神卫生立法的标准。其主要内容是:

1.政策。建立全面的公共政策和精神卫生的对象。

2.权力。制定计划和执行公共政策及管理精神卫生计划的权限。

3.预算。保证财政支持的条款。

4.职能。保证贯彻精神卫生计划,包括有说明的义务和评价作用。

5.研究和教育。规定与精神卫生有关的研究和教育,训练精神卫生专业人员。

6.服务。提供公正的、无区别对待的精神卫生服务。

7.个人保护。规定对精神障碍者、精神发育不全者及其家属的权利、福利、财产和尊严的保护。

8.医疗机构。建立一个机构,为住院患者提供规定标准的医疗保健。在有经济条件的社区也应为精神障碍者及精神发育不全者建立这样的医疗机构。

9.调整治疗药物和其他治疗手段。

10.政府代表。政府权力机构的代表,根据精神卫生法进行管理,并改善供应。

四、世界卫生组织精神卫生全球新战略

1999年11月,中国/WHO精神卫生高层研讨会在中国北京召开。会上世界卫生组织正式宣布它正在制定一套旨在改进全球,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精神和神经保健的人口覆盖率和质量的新的精神卫生工作战略。其主要内容包括:①为精神障碍治疗护理制定指南;②通过卫生教育和宣传,减少对精神障碍者的歧视,尽可能发挥社区在精神障碍治疗领域的作用;③研究和推广建立在科学基础上的经济有效的精神障碍宣传、治疗和预防措施,并加强卫生工作者充分利用这些措施的能力;④持续地为严重的精神障碍者的治疗提供必要的药品。为此,世界卫生组织将争取其他重要国际组织、专业组织、国际非政府组织和私人机构对开展精神卫生工作的大力支持。并将发起“全世界防止抑郁症、自杀,精神分裂症和癫痫的运动”。世界卫生组织要求各国必须有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把精神卫生保健结合到整个医疗保健体系之中,将精神障碍医疗资源分散化,加强药物和人力资源的管理,加强与非健

康部门的联系,加强社区的社会联系,同时还需要为精神卫生立法建立足够的标准等。

第三节 我国精神卫生立法

一、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现状

我国自1980年以来,在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中,规定有保护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的条款;在与精神卫生有关的残疾人保障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有涉及精神病人管理、精神卫生的内容。但全国性的专门的精神卫生法至今尚未出台。但是一些省市的地方人大对精神卫生的立法作了有益尝试。200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我国第一部精神卫生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1987年8月,世界卫生组织与中国卫生部、公安部和民政部及其他部门合作,在天津举行了首届司法精神病学及精神卫生立法研讨会。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立法起草工作便开始进行。为了加强对精神障碍者的管理以及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案件,以保护精神障碍者的合法权利,1987年4月,国务院审核同意了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意见》。198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联合发布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92年6月,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全国残联发布《精神卫生工作“八五”计划要点》1993年5月,全国残联、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召开了全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会议,对精神病防治工作的措施、扶持政策、经费筹集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2002年4月10日,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了《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提出要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工作原则,全面推进新世纪精神卫生工作的发展。上述有关文件对加强我国的精神卫生工作起了指导和规范的作用,但毕竟不具备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一些涉及精神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又过于分散和不全面,这都与我国精神卫生问题的现状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卫生需求不相适应。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精神卫生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贯彻我国精神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法规范和促进精神卫生工作,改善精神卫生状况,保护精神障碍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二、我国精神卫生立法建议

精神卫生法作为规范我国公民精神健康的保障与促进,以及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与康复等精神卫生活动的国家法律,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政府在精神卫生工作方面的财力支持与政策保障,精神健康促进,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精神障碍者的医疗看护,精神障碍诊断与治疗,精神障碍的康复,精神障碍者的权益,以及有关法律责任等。

(一)精神卫生法的立法宗旨

精神卫生立法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为精神障碍者争取获得治疗的权利和不受歧视的权利。同时也应从更宽泛的角度,即从为健康人群提供精神卫生保健服务,应用各种手段预防、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构建完整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角度,来制定精神卫生法。因此,精神卫生法的立法宗旨应该是,维护精神障碍者人格、人身权和工作、学习、医疗等各项合法权益,预防、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确立政

府和有关部门、社会的责任,明确精神障碍者医疗看护人的职责和权利,保护精神卫生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健康人群提供精神卫生保健服务,以维护社会安定,提高公民的精神健康水平,发展精神卫生事业。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

精神健康是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精神卫生工作是社会完整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的精神卫生的重视程度,标志着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国家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公民的精神健康,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计划,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提供资金等物质保障,推进精神卫生事业发展。法律要明确政府卫生、民政、公安、司法、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医保、计划发展、财政、人事、科技等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等群众团体在精神卫生工作中的各自职责。统筹解决精神疾病患者治疗、康复、就业,收养和福利待遇等问题。

充分利用传媒加强精神卫生知识的宣传活动,反对歧视精神疾病患者,促进社会各界对精神卫生事业的支持、捐赠和援助。

(三)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措施

1.加强精神健康促进。国家重视精神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精神卫生宣传教育和心理健康促进。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宣传预防精神障碍的意义,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开展精神卫生的健康教育工作。各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综合性医院应当积极参与健康教育活动,为精神卫生健康教育提供技术指导。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组织、残联等群众团体和组织,应当参与精神卫生知识的普及工作,帮助公民提高预防精神障碍的能力。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精神卫生知识的公益性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懂得常见精神障碍的防治知识,科学地认识精神障碍,能够及早发现与识别精神卫生问题,及时寻求咨询与治疗;提高人们的精神卫生意识,提高承受应激的能力,减少各种心理卫生问题的发生。

各行各业都要搞好相关人员的健康促进活动。学校应当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整体教育工作,配备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并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创造条件,为服刑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级基层组织应当为所属范围内的人群创造有益于精神健康的条件,并对在职妇女、在校学生、离退休人员和受灾群众为孕产期妇女创造有利于亲子双方心理健康的环境条件。禁止对儿童进行生理或者心理虐待。禁止对妇女进行生理或者性虐待。为做好精神健康促进工作,各级医学院校应当开展精神卫生教学和研究,开设精神卫生课程,开展精神卫生科学研究,培养具有精神卫生专业知识的人才。

2.建立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包括:①加强精神卫生机构建设,设置和规范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心理咨询机构和社区精神卫生康复机构,合理配置精神卫生资源;②加强人员培养和管理,统一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和心理咨询人员的资格条件。对精神卫生机构和人员施行监督和考核。

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建设和专业人员的培训。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设置规划和标准。扶持和发展社区精神卫生服务。社区精神卫生康复机构由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为精神障碍者就近提供康复场所的原则设置。其建设、改造和管理社区精神卫生康复机构的费用,各级财政部门

应当给予支持;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区精神卫生康复机构税收减免优惠。要有组织、有领导、有步骤地在我国逐渐完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区精神卫生康复机构及心理咨询机构为主体的专业精神卫生机构体系,建立规范化的工作模式。加速培养精神科专业医师及心理学、社会学专业人员。精神科执业医师、精神科注册护士、临床心理工作者、精神卫生社会工作者这些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考核取得资格证书后,方能从事精神卫生服务。心理咨询服务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条件,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能从事心理咨询服务。

开展非专科精神卫生服务。要发挥综合性医疗保健机构和其他社会卫生服务组织的作用。设区的市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开展精神卫生服务。其他综合性和专科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社会精神卫生的需求,开展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咨询服务。国家鼓励公民内、法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精神卫生服务,并将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3.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精神障碍是一种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并对人的社会活动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疾病,其诊断必须十分慎重,可确立诊断复核、医学鉴定和回避等制度。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按照国家现行的医学标准做出,没有国家现行医学标准的,参照国际通行的医学标准做出。首次诊断为精神障碍的半年内,精神障碍者应当由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按照国家现行的医学标准或者参照国际通行的医学标准进行诊断复核。有关当事人对精神障碍的诊断复核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申请进行医学鉴定。与精神障碍者有亲属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不得为该精神障碍者进行诊断、复核和医学鉴定。

对精神障碍者的治疗,从世界范围来看,呈现一种越来越宽松的趋势,强调自愿入院、开放式治疗。因此,我国对精神障碍者的治疗和住院,应当实行自愿原则。凡自愿到精神卫生机构住院治疗者,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出具人院证明,患者本人办理入院手续。住院期间精神卫生机构对其实施开放管理或半开放管理。精神障碍者本人申请,经精神科执业医师评估后可自行办理出院手续。但住院期间出现对他人或自身的危害行为者除外。精神科执业医师认为严重精神障碍者必须住院治疗的,应当提出医疗保护入院治疗的医学建议,精神障碍者的医疗看护人应当代为或者协助办理医疗保护人院手续。严重精神障碍者,如有伤害他人或自己的行为,或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时,由其医疗看护人或者事发地公安部门将其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接受诊治。经至少2名精神科执业医师(其中1名具有精神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诊断认为有住院治疗之必要的,精神障碍者的医疗看护人应当办理强制入院手续。精神科执业医师应当定期对强制入院的精神障碍者的精神状况进行评定。经2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认定其病情缓解的,应当解除强制住院。

4.精神障碍者的康复。精神障碍的康复工作应当贯彻以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为主导、社区为基础、患者家庭为依托的原则,增强精神障碍患者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精神康复科,应当为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者提供康复服务。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精神障碍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应当帮助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者进行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训练。社区康复机构应当安排精神障碍者参加有利于康复的劳动、娱乐、体育活动,增强其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参加劳动的精

神障碍者应当获得相应的报酬。精神障碍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应当创造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帮助精神障碍者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就学、就业能力,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指导社区康复机构开展精神障碍康复治疗,向精神障碍者及其监护人、近亲属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精神障碍者病愈后,有权参加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劳动保障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推动精神障碍者的就业培训、安置工作。

(四)精神障碍者的医疗看护

严重精神障碍者不能配合治疗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应当提出设立医疗看护人的医学建议。医疗看护人的设立顺序应依照民法通则有关监护人制度的规定。严重精神障碍者的监护人是医疗看护人。没有监护人的严重精神障碍者的医疗看护人应当在其近亲属中产生。没有监护人又没有近亲屑的严重精神障碍者的医疗看护人,应当在其所在单位、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产生。在按上述顺序未能产生医疗看护人时,应确定临时医疗看护人。

医疗看护人或者临时医疗看护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①妥善看护精神障碍者,避免其因病伤害自身、危害他人或者危害社会;②根据医嘱,督促精神障碍者接受门诊或者住院治疗,代为、协助办理住院或者出院手续;③协助精神障碍者进行康复治疗或者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其回归社会。医疗看护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上述医疗看护职责。为更好地履行看护职责,医疗看护人有权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神障碍者就诊的医疗机构及其精神科执业医师为其提供专业指导和帮助。有权要求公安部门、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提供帮助。

(五)精神障碍者的权益

精神障碍者作为权利主体,具有与正常人同样的权利,只是由于患病的缘故,其合法权利有时会难以实现或易受侵犯或需要加以限制。

1.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精神障碍者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同样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虐待和遗弃精神障碍者。对可能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的住院精神障碍者,需暂时使用保护性约束或者隔离措施时,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决定,并对使用理由和经过在病程记录中加以写明。禁止利用约束、隔离等方式惩罚精神障碍者。未经精神障碍者本人或者其医疗看护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对精神障碍者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播放与精神障碍者有关的视听资料。住院的精神障碍者享有通讯、会见来访者、处理私人财物、保守个人隐私及有关法律赋予的权利,医疗机构非依病人病情或医疗需要外,不得予以限制。

2.治疗决定权和经济帮助权。精神障碍者有获得精神卫生服务的权利。但除强制治疗外,精神障碍者或者其医疗看护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治疗。在接受治疗过程中,有权了解病情、诊断结论、治疗方法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精神障碍者依法享有医疗保障和社会福利待遇。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无力承担医疗费用者应酌予补助。

3.学习和劳动就业。精神障碍者在受教育、参与社会活动、就业和取得劳动报酬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有关单位不得以精神障碍为由对精神障碍者予以开除、辞退、或者取消学籍。严重精神障碍者病愈后,其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或恢复学籍;不得歧视。

(六)精神疾病患者涉法能力的司法鉴定

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是指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

1.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的组织是各地区、地级市设立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对疑难案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难以鉴定的,可以由委托鉴定机关重新委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担任技术鉴定人,必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①具有5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②具有精神病学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医师以上人员。

2.鉴定对象的范围。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应当进行鉴定:①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②民事案件的当事人;③行政案件的原告人;④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⑤劳动改造的罪犯;⑥劳动教养人员;⑦收容审查人员;⑧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3.涉法能力(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鉴定范围。涉法能力的鉴定范围包括:①刑事案件被鉴定人涉法能力的评定: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诉讼能力、作证能力等;②民事案件被鉴定人涉法能力的评定: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能力、作证能力等;③其他有关法定能力的评定:女性患者在遭受性侵害时,有无自我防卫能力;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者被裁决受治安处罚中的被鉴定人,有无服刑、受劳动教养或者受处罚能力等。

精 神 卫 生

第一节 概 述

一、精神卫生和精神障碍的概念

精神卫生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的精神卫生,是指对各种精神障碍者进行广泛治疗,纠正心理偏差,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病率,促进精神障碍者的治疗、康复和回归社会。广义的精神卫生,是指一切维护和增进人群精神健康水平的各种个人和社会活动的总和。既包括防治各类精神障碍,减少严重精神障碍的发病率和复发率,减少和预防其他各类精神障碍的发生;也包括培养健康人格、增强对各种不良刺激的应激能力,为健康人群提供精神卫生保健服务,保持并不断提高精神健康水平的活动。

精神障碍,是指在各种生物、心理以及社会环境因素影响下大脑功能失调,导致感知、情感、思维、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的障碍。按照中国传统观点,一般将精神障碍分为重性精神障碍和轻性精神障碍。把以人的精神活动障碍为主要表现的一类疾病统称为“精神疾病”。因此,重性精神障碍又称“精神病”或“精神病性障碍”,轻性精神障碍又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现在较为倾向于用“精神障碍”取代“精神疾病”作为各类精神活动障碍的总称,用“严重精神障碍”取代“精神病”。把罹患各种精神障碍的个体,称为精神障碍者。把精神障碍严重影响精神活动,导致对自身和客观现实不能正确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身行为的精神障碍者,成为严重精神障碍者。

世界各国由于具体情况不同,对精神障碍的分类也不尽相同。世界卫生组织所编的《国际疾病分类》(1CD)和美国精神病学会制订的《精神疾病诊断和统计手册》(DSM)是目前在全世界有重大影响的精神障碍分类方案。我国第一个全面系统的精神障碍分类方案是1989年由中华医学会神经精神科学会通过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00 2001年4月,我国公布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

二、精神卫生立法的意义

人是由身(生物、生理、躯体)和心(心理或精神)两大体系所组成的完整的生物体。人既会产生躯体的健康与疾病问题,也会产生精神的健康与障碍问题。世界卫生组织给健康下的定义是,健康是一种躯体、心理和社会功能均臻良好的状态。而现今,精神障碍正成为一种严重威胁人类健康的疾病。它导致个人痛苦、残疾、死亡或过早死亡,给社会、家庭也带来巨大负担。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革,精神障碍已成为影响人类健康的最大危害之一。目前世界上约有4.5亿人患有神经精神疾病,占全球疾病负担的近11%。前10位造成功能残缺的疾病中有5个属于精神障碍,即严重抑郁症、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酒精依赖和强迫性障碍。全世界的10大疾病中,抑郁症列第5位,预计2020年将跃升至第2位。精神卫生问题已经引起世界范围的重视。世界卫生组织从1992年起把每年的10月10日定为世界“精神卫生日”。为鼓励各国政府、卫生专业人员和广大群众勇敢地正视精神疾病和脑功能障碍的挑战,“精神卫生”被确定为2001年4月7日世界卫生日的主题。提出了“消除偏见,勇于关爱”的2001年世界精神卫生运动年口号。

在我国,精神障碍也同样成为当前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一类疾病。中国精神障碍患病率从20世纪70年代的5.4%。上升到目前的13.47%。我国目前精神障碍患者约有1600万人,还有约600万癫痫患者。神经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首位,超过了心脑血管、呼吸系统及恶性肿瘤等疾患,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此外,受到情绪障碍和行为问题困扰的17岁以下儿童和青少年约3000万,妇女、老年人、受灾群体等人群特有的各类精神和行为问题,也都不容忽视。我国的自杀死亡率约为22.2/10万,世界上20%的自杀发生在中国,各类精神障碍则是自杀的原因之一。另据一项在中国22个城市的调查,超过16%的大学生经常感到焦虑、情绪低落及精神紧张。1982年以来,精神障碍已成为中国大学生退学、休学的主要病因。此外,由精神障碍患者造成的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不仅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不稳定因素。国内外研究都提示,心理与行为问题增长的趋势还将继续。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推算,中国神经精神疾病负担到2020年将上升至疾病总负担的四分之一。

精神卫生问题作为重要公共卫生问题和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和国际社会的共识。我国精神卫生工作既包括防治各类严重精神障碍,也包括减少和预防各类不良心理及行为问题的发生。做好精神卫生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对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精神卫生工作总体发展水平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要求存在差距,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与精神障碍的发病趋势不相适应:①社会对精神卫生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②缺乏精神卫生工作的总体规划,机构布局不合理,经费不足,条件较差;③精神医学和心理卫生在医学教育中较为薄弱,精神卫生专门人才缺乏,基层专业队伍薄弱,缺乏临床心理学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④原有的医院管理模式已不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因此,近年来社会各界呼吁在认真总结我国精神卫生工作的经验教训和世界精神卫生领域发展动态、全面分析和充分认识精神卫生工作面临的挑战和机遇的基础上,制定中国精神卫生工作的规划,特别是要加快精神卫生立法,以保障精神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发展。

第一,精神卫生立法有利于对精神障碍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精神障碍有生物学基础,也有社会因素,治疗也有多种手段。只要给予足够的重视、适当的治疗,精神障碍者有可能得到康复。但长期以来,人们对精神障碍的无知和对精神障碍者的偏见,使病人和家属回避精神障碍,不愿意到医疗机构去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者在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受到歧视与排斥,他们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因此,需要精神卫生法对精神障碍者的医疗、康复、劳动、学习等合法权利加以明确规定和保护。

第二,精神卫生立法能为精神障碍防治提供机构和经费保障。我国人口众多,病率高,在儿童和青少年中心理适应障碍相当普遍;酒和药物依赖问题日益增加;随着人口的老龄化,老年痴呆等老年精神卫生问题日益突出;高血压、冠心病、脑血管病等心身疾病的患病率已接近发达国家水平。而我国的精神卫生技术力量薄弱,专业人员和设施均远不能适应任务的需要,精神障碍防治机构经费缺乏,财政上的无力负担使对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处于失控状态;经费缺乏,许多社区无工疗站,使精神障碍患者无法开展康复训练,更谈不上回归社会。且全国各地的发展很不平

衡,许多农村,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还得不到必要的精神卫生服务。因此,必须以法律的手段保证专项经费用于精神障碍防治工作的开展。

第三,精神卫生立法是一个国家具有完整卫生服务系统的标志。近年来,疾病结构发生明显的变化,许多躯体疾病同长期的心理应激或心理障碍有着内在关联,因而有效的心理治疗,将大大有利于改善慢性疾病的预后。而目前的精神卫生服务面较狭窄,多限于严重精神障碍防治,使许多需要心理卫生服务的人群得不到所需的精神卫生服务。因此,必须用法律的手段建立精神卫生服务有效体系,拓宽精神卫生服务面,把精神卫生服务从精神病院,扩展到综合性医院、基层卫生机构乃至学校、工厂和社会,提高全民精神健康水平。

第四,精神卫生立法有利于保障精神卫生工作者的权利。由于精神疾病患者的特殊性,一方面使精神卫生工作者的人身安全缺乏保障,另一方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伤人、毁物、自伤、受害等发生时,如何划定监护者的责任,维护精神卫生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以及保护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都需要通过精神卫生立法作出规定。

第二节国外精神卫生立法

一、国外精神卫生立法的发展

精神障碍患者,缺乏对心理异常的自知能力和对行为的控制能力。在科学文化落后的历史时期,世界各地普遍把精神障碍患者视为“狂人”·而加以歧视、虐待,捆绑、关闭甚至杀害。19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医学的进步和人们社会价值观念的转变,人们对精神疾病本质逐步了解。改善精神障碍者的社会地位,保障精神障碍者的人身基本权利,减少限制,使精神障碍者回归社会的维护精神障碍者合法权益的运动,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深刻影响。一些国家开始用立法的形式来保护精神障碍者的合法权益。

1800年,英国颁布《精神错乱者法》,1890年更名为《精神错乱法》,强调对精神障碍者的权益和财产保护,不得非法拘禁精神障碍者。1838年法国出台世界上第一部《精神卫生法》。之后,许多欧美国家相继颁布了自己的精神卫生法。美国在1946年公布了《国民精神卫生法》,1963年审议通过《社区精神卫生法》,1981年又颁布了《美国刑法精神健康卫生标准》。英国于1959年和1960年分别颁布了英国和苏格兰精神卫生法,并于1983年作了修改。日本在1900年制定了《精神病人监护法》;1950年制定的《精神卫生法》经多次修订后,于1987年改称《精神保健法》;1960年制定了《精神发育不全福利法》。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00多个国家进行了精神卫生立法。中国所在的西太平洋地区的国家,除中国以外,仅有老挝和马绍尔群岛没有专门的精神卫生法律。我国的台湾于1990年12月颁布了《精神卫生法》;香港也在20世纪90年代初颁布了精神卫生法。

二、国外精神卫生立法的内容

从世界各国精神卫生立法的内容看,很大程度上把精神卫生局限于狭义的范围。法国精神卫生法的内容主要包括:精神障碍者与罪犯的区别;对精神障碍者的人道处理;精神障碍者治疗设施的管理义务。

英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对于精神障碍者的治疗和处理应遵循自愿的原则,并使其与躯体疾病治疗享受同等的待遇。鼓励精神障碍者自愿人院,并对非自愿病人的

强制性住院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时限。同时,法律还对精神障碍者进行专科治疗的知情同意权以及一系列的推荐、论证和审批手续作了严格规定。

美国的法律赋予精神障碍者以“治疗决定权”、“治疗拒绝权”和“最小限制性选择权”,强调把病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摒弃了以“社会保安”或“监护”作为强制住院的理由,而只能以“病人自己的利益”,即有助于病人的治疗为住院目的。

三、世界卫生组织关于精神卫生立法的指导原则

国际社会对包括精神障碍者在内的缺乏自身保护能力的弱者群体一直给予特别关注。联合国大会就精神障碍者的权益保护通过了一系列国际性特别宣言。如1971年的《精神发育迟滞宣言》,1975年的《残疾人权利宣言》,1991年的《保护精神障碍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等。世界精神病学会、世界心理卫生联合会等国际组织还通过了确立精神科医生道德要求和社会责任的《夏威夷宣言》(1977年)以及《保障精神患者权利的声明》(1989年)、《精神患者的人权宣言》(1989年)等文件。t995年、世界卫生组织精神卫生处提出了《精神卫生保健法——10项基本原则》。这实际上是世界卫生组织倡导的一个精神卫生基本立法结构,为各国政府制定和修改精神卫生法提供参考,也用来作为评价一个国家精神卫生立法的标准。其主要内容是:

1.政策。建立全面的公共政策和精神卫生的对象。

2.权力。制定计划和执行公共政策及管理精神卫生计划的权限。

3.预算。保证财政支持的条款。

4.职能。保证贯彻精神卫生计划,包括有说明的义务和评价作用。

5.研究和教育。规定与精神卫生有关的研究和教育,训练精神卫生专业人员。

6.服务。提供公正的、无区别对待的精神卫生服务。

7.个人保护。规定对精神障碍者、精神发育不全者及其家属的权利、福利、财产和尊严的保护。

8.医疗机构。建立一个机构,为住院患者提供规定标准的医疗保健。在有经济条件的社区也应为精神障碍者及精神发育不全者建立这样的医疗机构。

9.调整治疗药物和其他治疗手段。

10.政府代表。政府权力机构的代表,根据精神卫生法进行管理,并改善供应。

四、世界卫生组织精神卫生全球新战略

1999年11月,中国/WHO精神卫生高层研讨会在中国北京召开。会上世界卫生组织正式宣布它正在制定一套旨在改进全球,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精神和神经保健的人口覆盖率和质量的新的精神卫生工作战略。其主要内容包括:①为精神障碍治疗护理制定指南;②通过卫生教育和宣传,减少对精神障碍者的歧视,尽可能发挥社区在精神障碍治疗领域的作用;③研究和推广建立在科学基础上的经济有效的精神障碍宣传、治疗和预防措施,并加强卫生工作者充分利用这些措施的能力;④持续地为严重的精神障碍者的治疗提供必要的药品。为此,世界卫生组织将争取其他重要国际组织、专业组织、国际非政府组织和私人机构对开展精神卫生工作的大力支持。并将发起“全世界防止抑郁症、自杀,精神分裂症和癫痫的运动”。世界卫生组织要求各国必须有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把精神卫生保健结合到整个医疗保健体系之中,将精神障碍医疗资源分散化,加强药物和人力资源的管理,加强与非健

康部门的联系,加强社区的社会联系,同时还需要为精神卫生立法建立足够的标准等。

第三节 我国精神卫生立法

一、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现状

我国自1980年以来,在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中,规定有保护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的条款;在与精神卫生有关的残疾人保障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有涉及精神病人管理、精神卫生的内容。但全国性的专门的精神卫生法至今尚未出台。但是一些省市的地方人大对精神卫生的立法作了有益尝试。200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我国第一部精神卫生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1987年8月,世界卫生组织与中国卫生部、公安部和民政部及其他部门合作,在天津举行了首届司法精神病学及精神卫生立法研讨会。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立法起草工作便开始进行。为了加强对精神障碍者的管理以及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案件,以保护精神障碍者的合法权利,1987年4月,国务院审核同意了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意见》。198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联合发布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92年6月,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全国残联发布《精神卫生工作“八五”计划要点》1993年5月,全国残联、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召开了全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会议,对精神病防治工作的措施、扶持政策、经费筹集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2002年4月10日,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了《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提出要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工作原则,全面推进新世纪精神卫生工作的发展。上述有关文件对加强我国的精神卫生工作起了指导和规范的作用,但毕竟不具备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一些涉及精神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又过于分散和不全面,这都与我国精神卫生问题的现状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卫生需求不相适应。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精神卫生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贯彻我国精神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法规范和促进精神卫生工作,改善精神卫生状况,保护精神障碍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二、我国精神卫生立法建议

精神卫生法作为规范我国公民精神健康的保障与促进,以及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与康复等精神卫生活动的国家法律,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政府在精神卫生工作方面的财力支持与政策保障,精神健康促进,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精神障碍者的医疗看护,精神障碍诊断与治疗,精神障碍的康复,精神障碍者的权益,以及有关法律责任等。

(一)精神卫生法的立法宗旨

精神卫生立法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为精神障碍者争取获得治疗的权利和不受歧视的权利。同时也应从更宽泛的角度,即从为健康人群提供精神卫生保健服务,应用各种手段预防、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构建完整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角度,来制定精神卫生法。因此,精神卫生法的立法宗旨应该是,维护精神障碍者人格、人身权和工作、学习、医疗等各项合法权益,预防、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确立政

府和有关部门、社会的责任,明确精神障碍者医疗看护人的职责和权利,保护精神卫生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健康人群提供精神卫生保健服务,以维护社会安定,提高公民的精神健康水平,发展精神卫生事业。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

精神健康是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精神卫生工作是社会完整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的精神卫生的重视程度,标志着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国家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公民的精神健康,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计划,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提供资金等物质保障,推进精神卫生事业发展。法律要明确政府卫生、民政、公安、司法、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医保、计划发展、财政、人事、科技等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等群众团体在精神卫生工作中的各自职责。统筹解决精神疾病患者治疗、康复、就业,收养和福利待遇等问题。

充分利用传媒加强精神卫生知识的宣传活动,反对歧视精神疾病患者,促进社会各界对精神卫生事业的支持、捐赠和援助。

(三)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措施

1.加强精神健康促进。国家重视精神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精神卫生宣传教育和心理健康促进。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宣传预防精神障碍的意义,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开展精神卫生的健康教育工作。各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综合性医院应当积极参与健康教育活动,为精神卫生健康教育提供技术指导。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组织、残联等群众团体和组织,应当参与精神卫生知识的普及工作,帮助公民提高预防精神障碍的能力。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精神卫生知识的公益性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懂得常见精神障碍的防治知识,科学地认识精神障碍,能够及早发现与识别精神卫生问题,及时寻求咨询与治疗;提高人们的精神卫生意识,提高承受应激的能力,减少各种心理卫生问题的发生。

各行各业都要搞好相关人员的健康促进活动。学校应当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整体教育工作,配备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并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创造条件,为服刑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级基层组织应当为所属范围内的人群创造有益于精神健康的条件,并对在职妇女、在校学生、离退休人员和受灾群众为孕产期妇女创造有利于亲子双方心理健康的环境条件。禁止对儿童进行生理或者心理虐待。禁止对妇女进行生理或者性虐待。为做好精神健康促进工作,各级医学院校应当开展精神卫生教学和研究,开设精神卫生课程,开展精神卫生科学研究,培养具有精神卫生专业知识的人才。

2.建立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包括:①加强精神卫生机构建设,设置和规范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心理咨询机构和社区精神卫生康复机构,合理配置精神卫生资源;②加强人员培养和管理,统一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和心理咨询人员的资格条件。对精神卫生机构和人员施行监督和考核。

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建设和专业人员的培训。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设置规划和标准。扶持和发展社区精神卫生服务。社区精神卫生康复机构由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为精神障碍者就近提供康复场所的原则设置。其建设、改造和管理社区精神卫生康复机构的费用,各级财政部门

应当给予支持;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区精神卫生康复机构税收减免优惠。要有组织、有领导、有步骤地在我国逐渐完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区精神卫生康复机构及心理咨询机构为主体的专业精神卫生机构体系,建立规范化的工作模式。加速培养精神科专业医师及心理学、社会学专业人员。精神科执业医师、精神科注册护士、临床心理工作者、精神卫生社会工作者这些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考核取得资格证书后,方能从事精神卫生服务。心理咨询服务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条件,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能从事心理咨询服务。

开展非专科精神卫生服务。要发挥综合性医疗保健机构和其他社会卫生服务组织的作用。设区的市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开展精神卫生服务。其他综合性和专科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社会精神卫生的需求,开展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咨询服务。国家鼓励公民内、法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精神卫生服务,并将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3.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精神障碍是一种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并对人的社会活动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疾病,其诊断必须十分慎重,可确立诊断复核、医学鉴定和回避等制度。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按照国家现行的医学标准做出,没有国家现行医学标准的,参照国际通行的医学标准做出。首次诊断为精神障碍的半年内,精神障碍者应当由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按照国家现行的医学标准或者参照国际通行的医学标准进行诊断复核。有关当事人对精神障碍的诊断复核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申请进行医学鉴定。与精神障碍者有亲属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不得为该精神障碍者进行诊断、复核和医学鉴定。

对精神障碍者的治疗,从世界范围来看,呈现一种越来越宽松的趋势,强调自愿入院、开放式治疗。因此,我国对精神障碍者的治疗和住院,应当实行自愿原则。凡自愿到精神卫生机构住院治疗者,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出具人院证明,患者本人办理入院手续。住院期间精神卫生机构对其实施开放管理或半开放管理。精神障碍者本人申请,经精神科执业医师评估后可自行办理出院手续。但住院期间出现对他人或自身的危害行为者除外。精神科执业医师认为严重精神障碍者必须住院治疗的,应当提出医疗保护入院治疗的医学建议,精神障碍者的医疗看护人应当代为或者协助办理医疗保护人院手续。严重精神障碍者,如有伤害他人或自己的行为,或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时,由其医疗看护人或者事发地公安部门将其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接受诊治。经至少2名精神科执业医师(其中1名具有精神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诊断认为有住院治疗之必要的,精神障碍者的医疗看护人应当办理强制入院手续。精神科执业医师应当定期对强制入院的精神障碍者的精神状况进行评定。经2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认定其病情缓解的,应当解除强制住院。

4.精神障碍者的康复。精神障碍的康复工作应当贯彻以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为主导、社区为基础、患者家庭为依托的原则,增强精神障碍患者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精神康复科,应当为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者提供康复服务。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精神障碍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应当帮助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者进行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训练。社区康复机构应当安排精神障碍者参加有利于康复的劳动、娱乐、体育活动,增强其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参加劳动的精

神障碍者应当获得相应的报酬。精神障碍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应当创造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帮助精神障碍者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就学、就业能力,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指导社区康复机构开展精神障碍康复治疗,向精神障碍者及其监护人、近亲属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精神障碍者病愈后,有权参加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劳动保障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推动精神障碍者的就业培训、安置工作。

(四)精神障碍者的医疗看护

严重精神障碍者不能配合治疗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应当提出设立医疗看护人的医学建议。医疗看护人的设立顺序应依照民法通则有关监护人制度的规定。严重精神障碍者的监护人是医疗看护人。没有监护人的严重精神障碍者的医疗看护人应当在其近亲属中产生。没有监护人又没有近亲屑的严重精神障碍者的医疗看护人,应当在其所在单位、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产生。在按上述顺序未能产生医疗看护人时,应确定临时医疗看护人。

医疗看护人或者临时医疗看护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①妥善看护精神障碍者,避免其因病伤害自身、危害他人或者危害社会;②根据医嘱,督促精神障碍者接受门诊或者住院治疗,代为、协助办理住院或者出院手续;③协助精神障碍者进行康复治疗或者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其回归社会。医疗看护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上述医疗看护职责。为更好地履行看护职责,医疗看护人有权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神障碍者就诊的医疗机构及其精神科执业医师为其提供专业指导和帮助。有权要求公安部门、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提供帮助。

(五)精神障碍者的权益

精神障碍者作为权利主体,具有与正常人同样的权利,只是由于患病的缘故,其合法权利有时会难以实现或易受侵犯或需要加以限制。

1.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精神障碍者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同样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虐待和遗弃精神障碍者。对可能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的住院精神障碍者,需暂时使用保护性约束或者隔离措施时,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决定,并对使用理由和经过在病程记录中加以写明。禁止利用约束、隔离等方式惩罚精神障碍者。未经精神障碍者本人或者其医疗看护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对精神障碍者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播放与精神障碍者有关的视听资料。住院的精神障碍者享有通讯、会见来访者、处理私人财物、保守个人隐私及有关法律赋予的权利,医疗机构非依病人病情或医疗需要外,不得予以限制。

2.治疗决定权和经济帮助权。精神障碍者有获得精神卫生服务的权利。但除强制治疗外,精神障碍者或者其医疗看护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治疗。在接受治疗过程中,有权了解病情、诊断结论、治疗方法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精神障碍者依法享有医疗保障和社会福利待遇。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无力承担医疗费用者应酌予补助。

3.学习和劳动就业。精神障碍者在受教育、参与社会活动、就业和取得劳动报酬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有关单位不得以精神障碍为由对精神障碍者予以开除、辞退、或者取消学籍。严重精神障碍者病愈后,其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或恢复学籍;不得歧视。

(六)精神疾病患者涉法能力的司法鉴定

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是指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

1.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的组织是各地区、地级市设立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对疑难案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难以鉴定的,可以由委托鉴定机关重新委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担任技术鉴定人,必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①具有5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②具有精神病学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医师以上人员。

2.鉴定对象的范围。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应当进行鉴定:①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②民事案件的当事人;③行政案件的原告人;④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⑤劳动改造的罪犯;⑥劳动教养人员;⑦收容审查人员;⑧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3.涉法能力(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鉴定范围。涉法能力的鉴定范围包括:①刑事案件被鉴定人涉法能力的评定: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诉讼能力、作证能力等;②民事案件被鉴定人涉法能力的评定: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能力、作证能力等;③其他有关法定能力的评定:女性患者在遭受性侵害时,有无自我防卫能力;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者被裁决受治安处罚中的被鉴定人,有无服刑、受劳动教养或者受处罚能力等。


相关内容

  • 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
  • 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 卫生部 民政部 公安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二OO二年四月十日) 我国精神卫生工作既包括防治各类精神疾病,也包括减少和预防各类不良心理及行为问题的发生.做好精神卫生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对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全球约有4.5 ...

  • 中国近十年重要精神卫生政策的发展与解读
  • ChineseMentalHealthJournal,Vol23,No.12,2009 ・精神卫生政策・ 中国近十年重要精神卫生政策的发展与解读 马弘刘津于欣@ <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北京100191@通信作者Email:yuxin@bjmu.edu.crl) [关键词] 精神卫牛服务:卫 ...

  • 在精神病医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稿
  • 同志们: 新年伊始,全省精神病医院院长会议今天开幕了.在此,我代表省卫生厅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向来自全省精神病防治战线上的代表们致以亲切的问候! 精神卫生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卫生工作,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工作.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减少精神病患者对家庭及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 ...

  • 精神卫生法(草案)
  • 国务院法制办就<精神卫生法(草案)>公开征意见 发布时间: 2011-06-10 16:03:52 中新网6月10日电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精神卫生法(草案)>全文,公开征求意见.全文如下: 精神卫生法(草案) ...

  • 精神卫生法草案2011
  • 精神卫生法(草案)条文及草案说明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10-29浏览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及其说明在中 ...

  • 107302医学类院校
  • 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招14人)107302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 01.社会医学02.卫生行政管理03.卫生信息管理04.卫生法学初试:①101政治②201英语一③306西医综合或648预防综合或649卫生管理综合 卫生管理综合:<管理学-原理与方法>周三多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 ...

  • 社区妇女精神卫生服务需求的调查分析
  • ・1412・ 育,增强其自我健康保护意识,是减少农民工药物流产发生率的重要举措. 在本次研究中单因素分析显示,文化程度越高,药物流产发生率越高,尤其以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为最高.这可能与大专以上较高学历者的自我要求以及社会对她们的期望值均较高,工作压力较大,有意延迟计划内生育,对非意愿性妊娠较易采取药 ...

  • [精神卫生法]落实情况总结
  • <精神卫生法>落实情况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精神卫生法的施行标志着精神卫生事业进入法制阶段,有利于是社会文明进步与法制进一步健全的 ...

  • [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2.6学校卫生
  • 6.学校卫生监督 6.1学生学习生活环境的卫生监督 6.1.1依据 6.1.2职责 6.1.3工作要求 6.1.4评价与考核 6.2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 6.2.1依据 6.2.2职责 6.2.3工作要求 6.2.4评价与考核 6.3学生用品的卫生监督 6.3.1依据 6.3.2职责 6.3.3工作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