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 学术活动管理规定(医院)

学术活动管理规定

一、学术活动系指院内、外(含外单位委托)召开的各种研讨会、培训班、继教班、学术交流会及论文发表、交流会议等。

二、院内学术活动包括科教科、医务科、护理部等相关职能科室组织的各类培训班、业务讲座、学术讲座及外单位委托在我院进行的学术活动等,医技护人员均应积极参与,并按规定完成听课率/年,初级及中级必须达到90%,副高级必须达到80%,正高级必须达到70%。听课率是否达标作为选派医技护人员参加各种院外学术活动的必要条件。未达标者,下一年度原则上不予安排外出参加各类学术会议。

三、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的范围:

1、中华医学会、护理学会、中医学会、药学会、海南省医学会及其专科学会主办的学术会议。

2、海南省卫生厅、琼海市卫生局举办的学术活动。

3、由高等医学院校、协助单位邀请的讲学、讲课及协作活动。

4、凡外省、市、地区的区域性学术活动及个别单位、民间团体或杂志社(核心杂志社除外)举办的学术活动原则上不予参加。

5、对于邀请性的学术活动,在邀请方负责一切费用的前提下,可酌情批准。超出规定参加会议次数的,需利用个人假期参加,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出行。

四、外出参加学术活动人员要求:

1、原则上,副高以上职称人员每年两次、中级职称人员每年一次,其他人员视情况而定;担任全国性学会常委或省级学会副主委以上人员,每年外出参加会议可按需增加一次。

2、赴省外参加学术会议(交流) 要求:原则上必须是科主任、副高以上职称及高年资主治(8年以上) 医师,并按规定院内讲座年听课率达标者,根据科室情况可每2年参加一次。若发生影响较大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重大差错者5年内不得安排参加省外学术会议;

3、低年资中级职称及相当职务人员原则上只参加省内会议;其他人员原则

上只参加市内会议(上级部门指令性、确切需要的、在本市举办的会议例外)。

4、学术论文被会议录用并要求做大会交流的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可破格参加此次会议交流,每篇论文限1人。

5、对口专业学会的省级年会,参加者原则上应是担任省级学会委员以上人员,或被会议正式录用的论文第一作者。原则上每科每次限3人,特色、重点学科每次限4人,超出的由科室自负支出费用。对于由我院有关科室主持或主办的省内学术会议,可适当放宽开会人数。

6、取得初级职称后工作未满两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得安排外出参加一天以上的学术会议或短期学习班(特殊情况除外)。

7、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指令性培训班、学习班、学术会议等人员由医院安排,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8、已退休的医务人员(含返聘者)参加各种学术会议,医院不再承担任何费用,特殊情况,如参加中华医学系统杂志编委会或中华医学会省级学会副主委以上工作会议,应上报医务科、科教科及院长批准。

五、外出参加学术活动审批手续:

1、外出参加各类学术活动必须由本人持会议正式通知,到科教科领取并填写《琼海市人民医院外出参加培训/学术活动申请表》,经所在科室主任/护士长签署初审意见后(科主任/护士长应在不影响科室日常运转的前提下,根据拟参加会议内容及科室工作情况选派人员参会),上报科教科审批,科教科再呈报分管副院长、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外派学习人员应到医务科/护理部及人事科进行备案及办理请销假手续后方可离院,否则一切费用自负。

2、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指令性培训班、学习班、学术会议等,由科教科根据相关通知要求,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科室主任协商,根据拟参加会议内容及科室工作情况(在不影响科室日常运转的前提下),合理选派人员参加,会议审批表分别呈报分管副院长、院长同意后,由所在科室主任/护士长做好工作安排,参会人员分别到医务科/护理部、人事科进行备案及办理请销假手续后方可离院,否则一切费用自负。

六、外出参加学术活动回院后一月内应在所在科室内进行学术信息通报,必要时还需在全院以学术讲座形式进行汇报,学习汇报书面材料交科教科存档。科教科根据规定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到财务科报销费用。无学习汇报材料或材料不全的,科教科不予受理审核,财务科不予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七、外出参加学术活动者,应于返院后1月内到科教科办理相关报销手续,逾期科教科不再受理,一切费用由个人自负。

八、其他规定

(一)关于邀请外院专家来院开展学术活动的相关规定:

1、因业务要求,须邀请外院专家来院讲学或科研协作等,由科主任书面提出申请并报科教科,经分管副院长、院长批准后,由医院发出邀请函。凡未经申请审批,或以私人名义发出的邀请,医院不予安排接待,造成的后果及费用自负。

2、邀请范围:应以医院尚未开展的新技术、新学科、边缘学科、短线项目为主,且须对被邀者的业务专长、学术水平和造诣有所了解。

(二)关于外语培训的相关规定:

1、实行以自学为主的原则。

2、凡已获医院批准同意外派或公派出国进修者,可给予短期脱产学习外语机会,费用按医院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3、未经批准自行申报外出者,费用自理,且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参加学习。

4、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或是指令性的外语培训班,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三)、行政人员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科级以下人员需经所在科室负责人同意后,填写申请表报科教科批示后,分别报分管副院长、院长批准同意后,到院办、人事科备案,方可外出学习。行政科室正、副主任,由科教科审批报分管副院长、院长批准同意后,到院办、人事科备案方可外出学习。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科教科负责解释。

学术活动管理规定

一、学术活动系指院内、外(含外单位委托)召开的各种研讨会、培训班、继教班、学术交流会及论文发表、交流会议等。

二、院内学术活动包括科教科、医务科、护理部等相关职能科室组织的各类培训班、业务讲座、学术讲座及外单位委托在我院进行的学术活动等,医技护人员均应积极参与,并按规定完成听课率/年,初级及中级必须达到90%,副高级必须达到80%,正高级必须达到70%。听课率是否达标作为选派医技护人员参加各种院外学术活动的必要条件。未达标者,下一年度原则上不予安排外出参加各类学术会议。

三、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的范围:

1、中华医学会、护理学会、中医学会、药学会、海南省医学会及其专科学会主办的学术会议。

2、海南省卫生厅、琼海市卫生局举办的学术活动。

3、由高等医学院校、协助单位邀请的讲学、讲课及协作活动。

4、凡外省、市、地区的区域性学术活动及个别单位、民间团体或杂志社(核心杂志社除外)举办的学术活动原则上不予参加。

5、对于邀请性的学术活动,在邀请方负责一切费用的前提下,可酌情批准。超出规定参加会议次数的,需利用个人假期参加,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出行。

四、外出参加学术活动人员要求:

1、原则上,副高以上职称人员每年两次、中级职称人员每年一次,其他人员视情况而定;担任全国性学会常委或省级学会副主委以上人员,每年外出参加会议可按需增加一次。

2、赴省外参加学术会议(交流) 要求:原则上必须是科主任、副高以上职称及高年资主治(8年以上) 医师,并按规定院内讲座年听课率达标者,根据科室情况可每2年参加一次。若发生影响较大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重大差错者5年内不得安排参加省外学术会议;

3、低年资中级职称及相当职务人员原则上只参加省内会议;其他人员原则

上只参加市内会议(上级部门指令性、确切需要的、在本市举办的会议例外)。

4、学术论文被会议录用并要求做大会交流的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可破格参加此次会议交流,每篇论文限1人。

5、对口专业学会的省级年会,参加者原则上应是担任省级学会委员以上人员,或被会议正式录用的论文第一作者。原则上每科每次限3人,特色、重点学科每次限4人,超出的由科室自负支出费用。对于由我院有关科室主持或主办的省内学术会议,可适当放宽开会人数。

6、取得初级职称后工作未满两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得安排外出参加一天以上的学术会议或短期学习班(特殊情况除外)。

7、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指令性培训班、学习班、学术会议等人员由医院安排,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8、已退休的医务人员(含返聘者)参加各种学术会议,医院不再承担任何费用,特殊情况,如参加中华医学系统杂志编委会或中华医学会省级学会副主委以上工作会议,应上报医务科、科教科及院长批准。

五、外出参加学术活动审批手续:

1、外出参加各类学术活动必须由本人持会议正式通知,到科教科领取并填写《琼海市人民医院外出参加培训/学术活动申请表》,经所在科室主任/护士长签署初审意见后(科主任/护士长应在不影响科室日常运转的前提下,根据拟参加会议内容及科室工作情况选派人员参会),上报科教科审批,科教科再呈报分管副院长、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外派学习人员应到医务科/护理部及人事科进行备案及办理请销假手续后方可离院,否则一切费用自负。

2、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指令性培训班、学习班、学术会议等,由科教科根据相关通知要求,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科室主任协商,根据拟参加会议内容及科室工作情况(在不影响科室日常运转的前提下),合理选派人员参加,会议审批表分别呈报分管副院长、院长同意后,由所在科室主任/护士长做好工作安排,参会人员分别到医务科/护理部、人事科进行备案及办理请销假手续后方可离院,否则一切费用自负。

六、外出参加学术活动回院后一月内应在所在科室内进行学术信息通报,必要时还需在全院以学术讲座形式进行汇报,学习汇报书面材料交科教科存档。科教科根据规定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到财务科报销费用。无学习汇报材料或材料不全的,科教科不予受理审核,财务科不予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七、外出参加学术活动者,应于返院后1月内到科教科办理相关报销手续,逾期科教科不再受理,一切费用由个人自负。

八、其他规定

(一)关于邀请外院专家来院开展学术活动的相关规定:

1、因业务要求,须邀请外院专家来院讲学或科研协作等,由科主任书面提出申请并报科教科,经分管副院长、院长批准后,由医院发出邀请函。凡未经申请审批,或以私人名义发出的邀请,医院不予安排接待,造成的后果及费用自负。

2、邀请范围:应以医院尚未开展的新技术、新学科、边缘学科、短线项目为主,且须对被邀者的业务专长、学术水平和造诣有所了解。

(二)关于外语培训的相关规定:

1、实行以自学为主的原则。

2、凡已获医院批准同意外派或公派出国进修者,可给予短期脱产学习外语机会,费用按医院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3、未经批准自行申报外出者,费用自理,且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参加学习。

4、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或是指令性的外语培训班,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三)、行政人员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科级以下人员需经所在科室负责人同意后,填写申请表报科教科批示后,分别报分管副院长、院长批准同意后,到院办、人事科备案,方可外出学习。行政科室正、副主任,由科教科审批报分管副院长、院长批准同意后,到院办、人事科备案方可外出学习。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科教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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