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改应当保障辩护律师权利

( 原标题:刑诉法修改拟规定侦查阶段律师即可做辩护人)

目前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履行辩护职责时遇到了会见难和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阅卷的权利进行规定,以进一步完善辩护制度。

同时,修正案草案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

■聚焦·伪证

【刑诉法】38条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草案】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侦查人员也不得伪造证据

【解读】全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秘书长韩嘉毅律师说,1996年,刑诉法第一次修改,在立法时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但司法机关担心律师介入妨碍侦查,因此增加了第38条,当时已有反对的声音。随后刑法修改,增加了第306条律师伪证罪。此后,38条和306条成为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把利剑。

韩嘉毅表示,38条是歧视性立法,主体仅限于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实践中,司法机关也会存在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情况。韩嘉毅说,全国律师协会统计,1997年刑诉法修改后,因涉嫌作伪证罪,已先后有100多位律师被抓。由于刑事案件的职业风险太高,一些律师不愿办理。

■聚焦·辩护

【草案】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律师就是辩护人

【解读】韩嘉毅律师说,刑诉法原有的规定把律师作用定位在法律咨询,这不是法律本来的面目,律师的身份就是辩护人。

韩嘉毅称,曾询问一些律师,他们参与到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判阶段的比例是1:3:6,说明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最难。

删除“引诱证人改变证言”

【解读】韩嘉毅称,引诱证人改变证言表述过于模糊。律师去找证人,一定是证人的证言有问题才去找。如何认定,也没有具体的标准和司法解释。另外这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也没有表述清楚。韩嘉毅律师认为,有关38条在立法上还存在缺失。比如,是否在案件没审结前,就抓人说律师涉嫌作伪证等,还应进行程序把关。

48小时安排会见

【解读】韩嘉毅律师说,一些办案人员为律师会见设置障碍,故意不接电话,或者借口说忙。尹富强律师提出,没有规定制约,“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将会成摆设。

会见时不被监听

【解读】刑诉法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这就是一种监听。”尹富强说,曾在山东办理一个集资诈骗案件,“会见时,三个警官陪同,一旦提到案情马上被打断。”

三类案件会见须批

【解读】韩嘉毅律师说,实践中,涉黑犯罪案或其他稍微敏感的案件,侦查机关都可能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滥用,拒绝律师会见。“贿赂案件本来会见就难,涉及到政府机关的官员犯罪会见难度和阻力很大”,现在单独列出来,让会见难上加难。另外,批准的决定权在谁手里需要明确。

(本报记者王丽娜)

保密与通报

【草案】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通报。

【解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律师为当事人保密应该理解为对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予以保密。对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进行通报是为了避免发生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采取的变通措施。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说,保密和通报之间是一个规则和例外的关系。而且通报的情况非常有限。保密和通报是立法过程中的利益价值选择,是一种立法技术。(据新华社电)

( 原标题:刑诉法修改拟规定侦查阶段律师即可做辩护人)

目前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履行辩护职责时遇到了会见难和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阅卷的权利进行规定,以进一步完善辩护制度。

同时,修正案草案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

■聚焦·伪证

【刑诉法】38条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草案】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侦查人员也不得伪造证据

【解读】全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秘书长韩嘉毅律师说,1996年,刑诉法第一次修改,在立法时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但司法机关担心律师介入妨碍侦查,因此增加了第38条,当时已有反对的声音。随后刑法修改,增加了第306条律师伪证罪。此后,38条和306条成为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把利剑。

韩嘉毅表示,38条是歧视性立法,主体仅限于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实践中,司法机关也会存在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情况。韩嘉毅说,全国律师协会统计,1997年刑诉法修改后,因涉嫌作伪证罪,已先后有100多位律师被抓。由于刑事案件的职业风险太高,一些律师不愿办理。

■聚焦·辩护

【草案】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律师就是辩护人

【解读】韩嘉毅律师说,刑诉法原有的规定把律师作用定位在法律咨询,这不是法律本来的面目,律师的身份就是辩护人。

韩嘉毅称,曾询问一些律师,他们参与到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判阶段的比例是1:3:6,说明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最难。

删除“引诱证人改变证言”

【解读】韩嘉毅称,引诱证人改变证言表述过于模糊。律师去找证人,一定是证人的证言有问题才去找。如何认定,也没有具体的标准和司法解释。另外这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也没有表述清楚。韩嘉毅律师认为,有关38条在立法上还存在缺失。比如,是否在案件没审结前,就抓人说律师涉嫌作伪证等,还应进行程序把关。

48小时安排会见

【解读】韩嘉毅律师说,一些办案人员为律师会见设置障碍,故意不接电话,或者借口说忙。尹富强律师提出,没有规定制约,“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将会成摆设。

会见时不被监听

【解读】刑诉法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这就是一种监听。”尹富强说,曾在山东办理一个集资诈骗案件,“会见时,三个警官陪同,一旦提到案情马上被打断。”

三类案件会见须批

【解读】韩嘉毅律师说,实践中,涉黑犯罪案或其他稍微敏感的案件,侦查机关都可能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滥用,拒绝律师会见。“贿赂案件本来会见就难,涉及到政府机关的官员犯罪会见难度和阻力很大”,现在单独列出来,让会见难上加难。另外,批准的决定权在谁手里需要明确。

(本报记者王丽娜)

保密与通报

【草案】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通报。

【解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律师为当事人保密应该理解为对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予以保密。对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进行通报是为了避免发生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采取的变通措施。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说,保密和通报之间是一个规则和例外的关系。而且通报的情况非常有限。保密和通报是立法过程中的利益价值选择,是一种立法技术。(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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