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的保障

浅谈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的保障

【摘要】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进一步在制度上保障了律师的会见权,并增加了在侦查终结听取律师意见的相关条款,这在立法层面上进一步的保障了律师权益,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发展进步的表现。本文从现阶段司法实践中侦查阶段律师权利保障的现状出发,分析在侦查阶段律师权利保障的重要意义,结合新刑事诉讼修改给律师权利保障带来的新机遇,提出了在新时期进一步保障律师权利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现状;保障一、侦查阶段律师权利保障的现实困境(一)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不明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察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了侦查阶段,但并未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处于何种诉讼地位,身份不明确,享有的权利范围过窄,又缺乏有效的保障,这就不利于律师权利的行使。(二)律师侦查阶段会见困难

首先,律师会见权在立法上存在缺陷。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而新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司法实践中,上位法与下位法、普通法与特别法之争一直是法律适用的突出问题,这严重侵害了律师的会见权,导致律师会见受到限制,缺乏相关救济途径。

其次,律师会见的次数、时间受到严格限制。虽然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及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但在实践中,律师会见的主动权却一直掌握在侦查机关手中,一般案件的会见都必须经过同意或批准,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会见都得由侦查机关决定。(三)律师与侦查机关的地位不平等

我国长期存在控辩双方地位不平等的问题,侦查机关作为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而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人,不仅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还要保障自己的权利。二、侦查阶段保障律师权利的重要性(一)保障律师权利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过程中,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基本目标之一,保障律师的权利有利于这一目标的实现。实践中律师的权利常常得不到强有力的保障,这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目标是相违背的,不利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维护者,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各种法律帮助,只有律师的权利得到了有效的保障,那么才能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二)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让律师对与侦查的案件有关情况有所了解,保障律师给予犯罪嫌疑人法律上的帮助,保障律师会见权,让侦查机关在侦查破案件的同时,律师也给予侦查机关一定的压力,让律师提出无罪、罪轻等意见,从无罪推定的思维出发提出辩解,这更利于查清犯罪事实,能进一步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三)保障律师权利是促进侦查机关公正执法的有力举措

在侦查过程中,有力保障律师权利,一方面,可以让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另一方面,律师介入侦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这在客观上也对侦查机关的执法行为起到了良好的监督作用。特别是对于一些地方的侦查机关还存在着刑讯逼供、违规采取强制措施等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加强对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的保障,有利于加强对侦查机关办案工作的外部监督和制约,促进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提高,进而有力促进侦查机关公正执法。的规范化建设。

三、刑事诉讼法修改给侦查阶段律师权利保障带来新机遇(一)律师侦查阶段介入,辩护人地位明确

新刑诉突出了律师在侦查期间两项体现辩护人地位的权利:一是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二是律师可以根据了解的情况提出意见。新刑诉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这意味着,在侦查阶段,律师由原来的“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转为现在的“辩护人”,律师在这一阶段除了行使从前规定的权利外,还可以行使调查取证和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二)律师会见权进一步得到保障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凭“三证”就能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且会见不被监听,只是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才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一般案件的会见不需要侦查机关的批准,会见过程不被监听,律师就能根据实际情况会见犯罪嫌疑人,及时的了解案件情况,进而给予犯罪嫌疑人有效的法律帮助,新刑诉法的实施将在立法层面上进一步保障律师的会见权。(三)侦查终结听取律师意见

司法实践中,听取律师意见往往流于形式,起不到其应有的作用。新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侦查机关对于案件的相关证据收集完毕后,接着就会侦结案件,然后侦查机关会根据自己所掌握的证据情况提出起诉意见。增加侦查终结听取律师意见的环节后,侦查机关可以听取律师提出的意见,在促进侦查机关更为全面客观的分析案件情况的同时,也增强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四、如何进一步的在侦查阶段保障律师的权利(一)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保障律师的权利

虽然此次刑诉法的修改在立法层面对于律师权利有了进一步的保障,但在一些具体实施的程序上还存在一定的缺陷。法律规定律师凭“三证”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且会见不被监听。但对于会见的具体程序未做出细致的规定,对于会见时间的安排、保障会见安全等具体细节还未做出进一步的规定。法律规定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却未对“有关”情况做出具体的解释,这给司法实践留下了漏洞。加快完善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相关法律法规,将有力的促进律师权利的保障。(二)加强律师人身权利的保障

目前,律师在侦查阶段从事辩护活动的执业风险很大,特别是面临着巨大的人身风险。刑事诉讼法第306条对律师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作了规定,这就给辩护律师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和隐患。同时《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有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的。违反此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给律师权利的行使带来了巨大的人身风险。切实的保障律师的人身权利,对于提高辩护律师的社会地位,强化其作用,对于加快法治建设意义重大而深远。(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创新律师权利保障

机制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信息交流形式多元化的发展,大力利用现代科技,加强网络信息交流,是有效保障律师权利的客观要求。早在2006年,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自主开发的案件网上告知系统就已经投入使用,实现了网上查询案件信息等功能。律师可以通过网络查询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这就减少了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程序。侦查机关充分依托网络技术手段,通过加强网络建设,让律师可以及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同时,针对案件提出相应的意见,这在有益于促进侦查机关进一步侦查案件的同时,也将大大的促进律师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在客观上还节约了司法资源。(四)加强对律师在侦查阶段权利行使的监督

笔者认为,法律在扩大了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的同时,也应出台相应的规定确保对律师权利行使的有效监督措施。比如说在律师会见的过程中,如果不进行监控,律师会见完全根据自己的意图,这不仅不利于侦查机关的进一步案件的侦破,更是增加了律师串供的可能性,律师会见的人身风险更大,在会见的过程还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为了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律师的会见权得到正确的行使,笔者建议,侦查机关依法不派员参与会见,在不干扰律师会见的同时,对律师会见进行全程视频监控,这不仅是侦查机关有效了解律师会见的有效方式,有利于促进侦查信息与辩护信息相对称,更是降低律师会见的人身风险、保障律师会见权依法行使的重大举措。

浅谈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的保障

【摘要】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进一步在制度上保障了律师的会见权,并增加了在侦查终结听取律师意见的相关条款,这在立法层面上进一步的保障了律师权益,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发展进步的表现。本文从现阶段司法实践中侦查阶段律师权利保障的现状出发,分析在侦查阶段律师权利保障的重要意义,结合新刑事诉讼修改给律师权利保障带来的新机遇,提出了在新时期进一步保障律师权利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现状;保障一、侦查阶段律师权利保障的现实困境(一)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不明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察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了侦查阶段,但并未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处于何种诉讼地位,身份不明确,享有的权利范围过窄,又缺乏有效的保障,这就不利于律师权利的行使。(二)律师侦查阶段会见困难

首先,律师会见权在立法上存在缺陷。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而新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司法实践中,上位法与下位法、普通法与特别法之争一直是法律适用的突出问题,这严重侵害了律师的会见权,导致律师会见受到限制,缺乏相关救济途径。

其次,律师会见的次数、时间受到严格限制。虽然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及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但在实践中,律师会见的主动权却一直掌握在侦查机关手中,一般案件的会见都必须经过同意或批准,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会见都得由侦查机关决定。(三)律师与侦查机关的地位不平等

我国长期存在控辩双方地位不平等的问题,侦查机关作为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而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人,不仅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还要保障自己的权利。二、侦查阶段保障律师权利的重要性(一)保障律师权利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过程中,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基本目标之一,保障律师的权利有利于这一目标的实现。实践中律师的权利常常得不到强有力的保障,这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目标是相违背的,不利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维护者,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各种法律帮助,只有律师的权利得到了有效的保障,那么才能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二)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让律师对与侦查的案件有关情况有所了解,保障律师给予犯罪嫌疑人法律上的帮助,保障律师会见权,让侦查机关在侦查破案件的同时,律师也给予侦查机关一定的压力,让律师提出无罪、罪轻等意见,从无罪推定的思维出发提出辩解,这更利于查清犯罪事实,能进一步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三)保障律师权利是促进侦查机关公正执法的有力举措

在侦查过程中,有力保障律师权利,一方面,可以让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另一方面,律师介入侦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这在客观上也对侦查机关的执法行为起到了良好的监督作用。特别是对于一些地方的侦查机关还存在着刑讯逼供、违规采取强制措施等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加强对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的保障,有利于加强对侦查机关办案工作的外部监督和制约,促进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提高,进而有力促进侦查机关公正执法。的规范化建设。

三、刑事诉讼法修改给侦查阶段律师权利保障带来新机遇(一)律师侦查阶段介入,辩护人地位明确

新刑诉突出了律师在侦查期间两项体现辩护人地位的权利:一是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二是律师可以根据了解的情况提出意见。新刑诉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这意味着,在侦查阶段,律师由原来的“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转为现在的“辩护人”,律师在这一阶段除了行使从前规定的权利外,还可以行使调查取证和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二)律师会见权进一步得到保障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凭“三证”就能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且会见不被监听,只是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才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一般案件的会见不需要侦查机关的批准,会见过程不被监听,律师就能根据实际情况会见犯罪嫌疑人,及时的了解案件情况,进而给予犯罪嫌疑人有效的法律帮助,新刑诉法的实施将在立法层面上进一步保障律师的会见权。(三)侦查终结听取律师意见

司法实践中,听取律师意见往往流于形式,起不到其应有的作用。新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侦查机关对于案件的相关证据收集完毕后,接着就会侦结案件,然后侦查机关会根据自己所掌握的证据情况提出起诉意见。增加侦查终结听取律师意见的环节后,侦查机关可以听取律师提出的意见,在促进侦查机关更为全面客观的分析案件情况的同时,也增强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四、如何进一步的在侦查阶段保障律师的权利(一)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保障律师的权利

虽然此次刑诉法的修改在立法层面对于律师权利有了进一步的保障,但在一些具体实施的程序上还存在一定的缺陷。法律规定律师凭“三证”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且会见不被监听。但对于会见的具体程序未做出细致的规定,对于会见时间的安排、保障会见安全等具体细节还未做出进一步的规定。法律规定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却未对“有关”情况做出具体的解释,这给司法实践留下了漏洞。加快完善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相关法律法规,将有力的促进律师权利的保障。(二)加强律师人身权利的保障

目前,律师在侦查阶段从事辩护活动的执业风险很大,特别是面临着巨大的人身风险。刑事诉讼法第306条对律师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作了规定,这就给辩护律师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和隐患。同时《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有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的。违反此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给律师权利的行使带来了巨大的人身风险。切实的保障律师的人身权利,对于提高辩护律师的社会地位,强化其作用,对于加快法治建设意义重大而深远。(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创新律师权利保障

机制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信息交流形式多元化的发展,大力利用现代科技,加强网络信息交流,是有效保障律师权利的客观要求。早在2006年,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自主开发的案件网上告知系统就已经投入使用,实现了网上查询案件信息等功能。律师可以通过网络查询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这就减少了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程序。侦查机关充分依托网络技术手段,通过加强网络建设,让律师可以及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同时,针对案件提出相应的意见,这在有益于促进侦查机关进一步侦查案件的同时,也将大大的促进律师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在客观上还节约了司法资源。(四)加强对律师在侦查阶段权利行使的监督

笔者认为,法律在扩大了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的同时,也应出台相应的规定确保对律师权利行使的有效监督措施。比如说在律师会见的过程中,如果不进行监控,律师会见完全根据自己的意图,这不仅不利于侦查机关的进一步案件的侦破,更是增加了律师串供的可能性,律师会见的人身风险更大,在会见的过程还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为了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律师的会见权得到正确的行使,笔者建议,侦查机关依法不派员参与会见,在不干扰律师会见的同时,对律师会见进行全程视频监控,这不仅是侦查机关有效了解律师会见的有效方式,有利于促进侦查信息与辩护信息相对称,更是降低律师会见的人身风险、保障律师会见权依法行使的重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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