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 有限公司章程

深圳市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 称:深圳市 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 区 路 号 楼 层 室。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在国内及境外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和办事机构。在境外的投资活动及在境内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子公司,须经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此外的投资活动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股 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 个,名称与住所如下:

股东名称

住所

注册号或身份证号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 股东权利受到公司侵犯,股东可通过董事会书面请求公司限期停止侵权活动,并补偿由侵权导致的一切经济损失,如公司经法院或公司登记证实公司未在所要求期限终止侵权活动,被侵权的股东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退股,其所拥有的股份由其它股东协议摊派或按持股比例由其它股东认购。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形式

第十二条 股东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

第十三条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股本转让,经股东大会半数以上表决权同意后,方可办理股本转让手续。

第十五条 受让人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认可。不认可的,有不认可的股东作为股本转让的受让人。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根据自己所持有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办法遵照有关法规执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修改公司章程,批准股本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须经全体股东同意。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 公司发生重大问题,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3人,其中:董事长一人。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3 年。

第二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根据股东所占股比,划定的下限提名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到会的董事应当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同意的前提下,董事会的决议方为有效。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三十条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大会委任,任期三年。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5、对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审核,并交由各股东签字认可后存档。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五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子之二十五。 第三十六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 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八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三十九条 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四十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及登记机关确认。

第四十四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登记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公司如下事项变动,由董事会决定:

(一)住所在深圳市范围内变动;

(二)法定代表人变动;

(三)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业范围内增加经营项目。

第四十八条 除前款以外的公司变更登记事项, 本章程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十九条 由董事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提出修改条款,待报股东大会表决。

第五十条 将股东大会通过的修改条款,报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备案,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认可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起人协议和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和其它文件,均为本公司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经股东大会通过,注册登记后生效。

股东盖章及签字(注:自然人为签名):

年 月 日

深圳市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 称:深圳市 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 区 路 号 楼 层 室。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在国内及境外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和办事机构。在境外的投资活动及在境内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子公司,须经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此外的投资活动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股 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 个,名称与住所如下:

股东名称

住所

注册号或身份证号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 股东权利受到公司侵犯,股东可通过董事会书面请求公司限期停止侵权活动,并补偿由侵权导致的一切经济损失,如公司经法院或公司登记证实公司未在所要求期限终止侵权活动,被侵权的股东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退股,其所拥有的股份由其它股东协议摊派或按持股比例由其它股东认购。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形式

第十二条 股东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

第十三条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股本转让,经股东大会半数以上表决权同意后,方可办理股本转让手续。

第十五条 受让人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认可。不认可的,有不认可的股东作为股本转让的受让人。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根据自己所持有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办法遵照有关法规执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修改公司章程,批准股本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须经全体股东同意。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 公司发生重大问题,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3人,其中:董事长一人。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3 年。

第二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根据股东所占股比,划定的下限提名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到会的董事应当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同意的前提下,董事会的决议方为有效。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三十条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大会委任,任期三年。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5、对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审核,并交由各股东签字认可后存档。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五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子之二十五。 第三十六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 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八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三十九条 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四十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及登记机关确认。

第四十四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登记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公司如下事项变动,由董事会决定:

(一)住所在深圳市范围内变动;

(二)法定代表人变动;

(三)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业范围内增加经营项目。

第四十八条 除前款以外的公司变更登记事项, 本章程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十九条 由董事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提出修改条款,待报股东大会表决。

第五十条 将股东大会通过的修改条款,报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备案,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认可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起人协议和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和其它文件,均为本公司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经股东大会通过,注册登记后生效。

股东盖章及签字(注:自然人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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