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规范公司运作,健全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拟订了《公司章程修订案》。该项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为有效。
一、 原公司《章程》第三十条之后增加一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本条的前述规定。
其余章程条款序号依序相应变动。
二、原公司《章程》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现修改为:
第八十四条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必须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
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三、原公司《章程》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现修改为: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采取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四、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修改为: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五、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 (二)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 以上签署同意。
现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五条(二)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六、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现修改为: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且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
配利润的范围。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7月6日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规范公司运作,健全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拟订了《公司章程修订案》。该项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为有效。
一、 原公司《章程》第三十条之后增加一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本条的前述规定。
其余章程条款序号依序相应变动。
二、原公司《章程》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现修改为:
第八十四条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必须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
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三、原公司《章程》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现修改为: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采取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四、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修改为: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五、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 (二)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 以上签署同意。
现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五条(二)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六、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现修改为: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且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
配利润的范围。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