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闽建[2014]17号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以下简称动态监管),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采取记分及行政处理相结合方式进行监管。被监管的实体或行为样本应采取随机抽(巡)查确定。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第三条 日常动态监管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在项目监督工作中具体实施;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应予以记分情况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项目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记分,不得增减。

第四条 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实施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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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应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条 动态监管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

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信用评价要求开展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工作,对施工现场存在可评价项目的,原则上每一季度应评价一次。

第二章 记分值设定

第六条 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按照附表1规定的记分项目分别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分。

第七条 监理单位及总监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按照附表2规定的记分项目分别对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

第八条 工程项目的责任主体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记分周期,期满记分值自动归零;当工程项目施工周期超过2周年时,责任人以每2周年为一个记分周期。

第三章 记分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办法,把监管工作融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与监管工作。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监管记分:

(一)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 - 2 -

时,应同时按照本办法相应内容开展监管记分的。

(二)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时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的。

(三)实行差异化监管监督检查的;

(四)经监管部门批准应进行其它监督检查的。

第十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省质量安全网“质量安全

日常动态监管系统”中建立“质量安全动态评价和监管系统”(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监管系统);项目监管部门在实施违规事实调查确认、记分以及违规处理等动态监管时,均应登录到该系统进行操作。未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公示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记分告知单等文书,不能作为责任主体改正和记分的依据。

第十一条 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时,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证的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监管人员)共同对发现的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及人员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咨询,不得干扰阻拦。

第十二条 监管人员应在施工现场当场锁定违规事实,如实填写《责任主体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详见附表3,以下简称《确认单》),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应在《确认单》中“违规事实确认”栏上签字确认,并由监管人员核实签字后作为给该工程项目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记分的依据。责任人不认可违规事实的,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同一时间、同一部位的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

责任人不在现场或拒不签字确认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给予记分; 责任人和在场的其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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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人员均不签字确认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监管人员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注明情况后给予记分。

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时,应锁定违规事实的具体位臵,确保可追溯性。违规事实等信息采集宜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进行,网上形成《确认单》后下载打印,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受网络等其他原因限制的,《确认单》可不在网上形成,但要确保记录完整准确。

第十三条 违规事实等信息网上采集后(信息采集不在网上形成的,信息采集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监管人员应将项目的《确认单》记入“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中)系统自动生成《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详见附表4,以下简称《告知单》),由监管部门内设部门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监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应将《告知单》纳入网上公示送达,网上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应重新派人核查确认后纳入网上公示送达,责任主体应及时上网查收核实。

第十四条 在违规事实调查中责任人当场提出异议的,监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并在作出核查意见的次日内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中予以记录并公示送达,同时应将核查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十五条 责任主体在《告知单》等公示期内对记分有异议的,应先申请核实,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再申请复核,复核为最终结果,不得再申诉。提出异议的责任主体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异议是否受理应当场做出决定,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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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市、县(市、区)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区)进行督(巡)查,责任主体如对项目违规事实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不得再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责任主体按下列程序提出核实或复核申请,核

实和复核机构应分别在决定受理后5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并在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的次日内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将核实或复核决定书面告知异议人。

(一)由县(市、区)监管部门实施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县(市、区)项目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二)由设区市监管部门负责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设区市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三)由省质安总站负责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省质安总站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复核期间的记分值有效。未在规定时限提出核实和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记分值生效,责任主体不得再申请核实或复核。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建立有关规章制度,明确程序、办理时限和相应的责任人。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记分值不具有溯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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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周期记分值分别按下式计算,总监同时在多个项目(不多于3个且项目地址应在同一设区市)任职的,按周期内记分值最高的项目计算,记分值均不设峰值。

X i +M i J r =∑W j ' J d =N

w W =X =W 式中 i ∑j ,j ,w r =s r /n r

w W j ' =∑r

J d :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

J r :责任人周期记分值;

∑X i :责任单位记分周期内(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的除外)

的所有在建项目质量安全文明与施工行为记分值总和;

X i :责任单位的单个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记分值; N :责任单位在记分周期内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方面被监管评价过的在建工程项目总数;

∑W j :责任单位的单个项目所有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总和;

j :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编号,如1.1.1条、1.1.2条等; W j :责任单位的单个项目第j 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即责任单位的单个项目第j 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监管评价记分采集值的平均值;

∑w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第j 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r

次监管评价记分值总和;

w r :某个项目第r 次监管评价中,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第j 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记分采集值;

k :涉及违反第j 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监管评价次数。 s r :某个项目第r 次监管评价中,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第j 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各单位工程记分值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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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个项目第r 次监管评价中,涉及违反第j 条违规事实

记分条款的单位(子单位)工程数;当记分类别为“质量安全行为”和“文明施工”时,n 值为1。

W j ' :责任人第j 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 n M i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给责任单位历次记分的累积值。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的,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并召开验收准备会的或已交付使用的,由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统一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终止动态监管的书面申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当日或终止监管(完工)书面申请2个工作日内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中完成核实;核实终止监管(完工)或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符合要求的,终止该项目的动态监管记分和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监管部门应对监管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记分执法行为。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动态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动态监管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管人员工作监管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在建工程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达到下列分值的,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分批组织项目经理及施工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项目监理部总监和总监代表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人周期记分值。对因故不能参加设区市组织的集中教育培训的人员,项目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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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应通知其参加省质安总站组织的项目部人员集中教育培训。

(一)一个月内记分累计值达50分的。

(二)记分累计值达80分的。

第二十一条 责任单位年度周期记分值达30分及其以上的,省质安总站应分批组织责任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领导及其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及时发出《约谈通知书》,约谈责任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当法定代表人因故无法到场的,应做出书面说明并委托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公司领导接受约谈。

(一)所属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00分及以上的。

(二)工程项目因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改正的。

(三)有关人员不按第二十、第二十一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

当单位工程被抽查的主要受力构件混凝土强度经检测(包括监督检测和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或被抽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均存在发生群死群伤事故安全隐患的,方可采取全面停工改正方式。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按下列分值给责任单位记分,该记分值记分周期与其所对应的工程项目相同。

(一)所属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20分及以上的,按每人次记5分。

(二)责任单位无故不接受约谈的,每次记5分。

(三)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停工(包括全面停工或局 - 8 -

部停工改正)的工程,未经项目监管部门复查同意,擅自恢复使用或复工的,每次给予施工单位记5分;监理单位没有制止或施工单位强行复工也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每次给监理单位记5分。

(四)逾期或拒绝按项目监管部门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单进行改正而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或虽未进入下一道工序但安全隐患在限定期限内未予以排除的,每次给予施工单位记5分;监理单位没有督促整改或施工单位拒绝改正也不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每次给监理单位记5分。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人在该工程项目记分周期的记分累计值作为其在下一个在建工程项目任职的记分周期记分起算值。

(一)责任人在工程项目施工中途终止任职的,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的除外。

(二)责任人在工程项目竣工或完工前仍不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

省质安总站应适时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以下简称省质量安全网)上公布责任人的周期记分起算值。

第二十五条 质量安全监管系统在省质量安全网上公布上一年度项目平均违规记分排名前30位、前31-100位的施工企业名单,将其分别列为资质核查红色企业、黄色企业,对年度平均违规记分排名前3位的监理企业予以资质核查红色企业,并将上述资质核查红色企业列入“福建省施工、监理企业黑名单”予以通报;对年度周期违规记分满80分且排名前50位的建造师、前5位的监理工程师列入“福建省注册人员黑名单”予以通报;对履职不到位、周期违规记分满150分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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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更换。建设单位若选择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注册人员,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向监管部门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交督促其认真履职的有效措施;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注册人员及注册人员所承担的项目不得参与年度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列入资质红色、黄色核查以及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人员的条件及数量将根据年度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50分及以上,涉及违法立案查处的,予以从重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施工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把记分值排名前30名的施工企业列为季度检查必查对象,抽查其在建项目,并严格按本标准进行监管。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省厅做法,建立差异化监管机制,选择一定数量辖区内记分值靠前的施工企业列为必查对象,对其施工的项目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全省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对附表1、附表2规定的记分项目实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九条 动态监管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监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动态监管管理工作举报、投诉电话为0591-87561509。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闽建„2014‟6号)同时废止。

附表:1.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分项目汇总表

2.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项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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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责任主体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 4.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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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 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分项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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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条中规定的“长期” 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确认,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和机械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未获请假批准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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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天以上不在施工现场的;

(2)事前通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到施工现场检查,但检查时管理人员不在施工现场,此情形90天内达3次的; (3)经调查取证,大部分时间管理人员不在施工现场而由他人代行岗位职责的。 注2:本条中规定的“无故不在施工现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事前通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到施工现场检查,但检查时项目经理不在施工现场的;

(2)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随机抽查施工现场时,项目经理无法在检查时段内到场,施工项目管理机构(即项目部)又无法当场提供

经项目总监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的书面请假材料的

注3:本条中“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定》(GB50300-2013)第6.0.3条规定的项目经理或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须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2)《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DBJ/T13-56-2011)第4.9.7条规定的项目经理或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须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3)《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DBJ/T13-135-2011)第4.11.7条规定的项目经理或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须参加验收的分部分

项工程;

(4)其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或规范性文件规定项目经理或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须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注4:本条中“定期”是指:施工单位按照企业管理制度规定由企业负责人带队组织企业质量安全部门对施工项目进行质量安全检查,检查频率最长不得超过

一个季度一次,超过此时间规定视为未对所承担项目进行定期质量安全检查,但项目因故停工除外;“主管部门要求”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明确要求施工企业对施工项目开展的专项或阶段性自查自纠工作;“专项质量安全检查”是指: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工程施工阶段、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施工阶段和高边坡工程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人进行检查;“可追溯记录”是指:①施工单位在对项目工地进行检查时,每次检查均应能提供相应书面或图片记录,证明施工单位质量安全部门确实有对项目工地检查过。②每次检查所提出的质量安全问题事后应当能够从相关资料或图片中得到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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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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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5:本条中规定的“长期” 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经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确认,总监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管理人员)未获请假批准连续5天以上不在施工现场的; (2)事前通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到施工现场检查,但检查时管理人员不在施工现场,此情形90天内达3次的; (3)经调查取证,大部分时间管理人员不在施工现场而由他人代行岗位职责的。 注6:本条中规定的“无故不在施工现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事前通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到施工现场检查,但检查时项目总监不在施工现场的;

(2)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随机抽查施工现场时,项目总监无法在检查时段内到场,监理项目管理机构(即监理部)又无法当场提

供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的书面请假材料的。

注7:本条中规定的“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总监未到场组织的”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定》(GB50300-2013)第6.0.3条规定的须由总监组织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2)《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DBJ/T13-56-2011)第4.9.7条规定的须由总监组织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3)《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DBJ/T13-135-2011)第4.11.7条规定的须由总监组织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4)其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或规范性文件规定须由总监组织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注8:本条中“主管部门要求”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明确要求监理企业或监理项目部对施工项目开展的专项或阶段性巡查工作; “可追溯

记录”是指:①监理企业或监理项目部在对项目工地进行检查时,每次检查均应能提供相应书面或图片记录,证明监理企业或监理项目部确实有对项目工地检查过。②每次检查所提出的质量安全问题事后应当能够从相关资料或图片中得到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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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责任主体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

说明:本单一式叁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交责任人,一份监管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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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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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的

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10 文号:闽建[2014]1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园林局、公用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4部门《关于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等有关要求,省厅组织修订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闽建〔2014〕6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6日

附件:

闽建[2014]17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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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以下简称动态监管),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采取记分及行政处理相结合方式进行监管。被监管的实体或行为样本应采取随机抽(巡)查确定。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第三条 日常动态监管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在项目监督工作中具体实施;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应予以记分情况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项目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记分,不得增减。

第四条 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实施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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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应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条 动态监管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

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信用评价要求开展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工作,对施工现场存在可评价项目的,原则上每一季度应评价一次。

第二章 记分值设定

第六条 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按照附表1规定的记分项目分别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分。

第七条 监理单位及总监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按照附表2规定的记分项目分别对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

第八条 工程项目的责任主体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记分周期,期满记分值自动归零;当工程项目施工周期超过2周年时,责任人以每2周年为一个记分周期。

第三章 记分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办法,把监管工作融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与监管工作。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监管记分:

(一)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 - 2 -

时,应同时按照本办法相应内容开展监管记分的。

(二)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时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的。

(三)实行差异化监管监督检查的;

(四)经监管部门批准应进行其它监督检查的。

第十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省质量安全网“质量安全

日常动态监管系统”中建立“质量安全动态评价和监管系统”(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监管系统);项目监管部门在实施违规事实调查确认、记分以及违规处理等动态监管时,均应登录到该系统进行操作。未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公示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记分告知单等文书,不能作为责任主体改正和记分的依据。

第十一条 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时,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证的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监管人员)共同对发现的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及人员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咨询,不得干扰阻拦。

第十二条 监管人员应在施工现场当场锁定违规事实,如实填写《责任主体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详见附表3,以下简称《确认单》),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应在《确认单》中“违规事实确认”栏上签字确认,并由监管人员核实签字后作为给该工程项目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记分的依据。责任人不认可违规事实的,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同一时间、同一部位的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

责任人不在现场或拒不签字确认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给予记分; 责任人和在场的其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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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人员均不签字确认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监管人员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注明情况后给予记分。

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时,应锁定违规事实的具体位臵,确保可追溯性。违规事实等信息采集宜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进行,网上形成《确认单》后下载打印,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受网络等其他原因限制的,《确认单》可不在网上形成,但要确保记录完整准确。

第十三条 违规事实等信息网上采集后(信息采集不在网上形成的,信息采集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监管人员应将项目的《确认单》记入“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中)系统自动生成《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详见附表4,以下简称《告知单》),由监管部门内设部门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监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应将《告知单》纳入网上公示送达,网上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应重新派人核查确认后纳入网上公示送达,责任主体应及时上网查收核实。

第十四条 在违规事实调查中责任人当场提出异议的,监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并在作出核查意见的次日内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中予以记录并公示送达,同时应将核查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十五条 责任主体在《告知单》等公示期内对记分有异议的,应先申请核实,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再申请复核,复核为最终结果,不得再申诉。提出异议的责任主体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异议是否受理应当场做出决定,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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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市、县(市、区)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区)进行督(巡)查,责任主体如对项目违规事实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不得再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责任主体按下列程序提出核实或复核申请,核

实和复核机构应分别在决定受理后5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并在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的次日内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将核实或复核决定书面告知异议人。

(一)由县(市、区)监管部门实施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县(市、区)项目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二)由设区市监管部门负责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设区市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三)由省质安总站负责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省质安总站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复核期间的记分值有效。未在规定时限提出核实和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记分值生效,责任主体不得再申请核实或复核。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建立有关规章制度,明确程序、办理时限和相应的责任人。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记分值不具有溯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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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周期记分值分别按下式计算,总监同时在多个项目(不多于3个且项目地址应在同一设区市)任职的,按周期内记分值最高的项目计算,记分值均不设峰值。

X i +M i J r =∑W j ' J d =N

w W =X =W 式中 i ∑j ,j ,w r =s r /n r

w W j ' =∑r

J d :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

J r :责任人周期记分值;

∑X i :责任单位记分周期内(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的除外)

的所有在建项目质量安全文明与施工行为记分值总和;

X i :责任单位的单个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记分值; N :责任单位在记分周期内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方面被监管评价过的在建工程项目总数;

∑W j :责任单位的单个项目所有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总和;

j :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编号,如1.1.1条、1.1.2条等; W j :责任单位的单个项目第j 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即责任单位的单个项目第j 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监管评价记分采集值的平均值;

∑w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第j 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r

次监管评价记分值总和;

w r :某个项目第r 次监管评价中,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第j 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记分采集值;

k :涉及违反第j 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监管评价次数。 s r :某个项目第r 次监管评价中,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第j 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各单位工程记分值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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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个项目第r 次监管评价中,涉及违反第j 条违规事实

记分条款的单位(子单位)工程数;当记分类别为“质量安全行为”和“文明施工”时,n 值为1。

W j ' :责任人第j 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 n M i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给责任单位历次记分的累积值。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的,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并召开验收准备会的或已交付使用的,由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统一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终止动态监管的书面申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当日或终止监管(完工)书面申请2个工作日内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中完成核实;核实终止监管(完工)或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符合要求的,终止该项目的动态监管记分和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监管部门应对监管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记分执法行为。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动态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动态监管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管人员工作监管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在建工程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达到下列分值的,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分批组织项目经理及施工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项目监理部总监和总监代表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人周期记分值。对因故不能参加设区市组织的集中教育培训的人员,项目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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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应通知其参加省质安总站组织的项目部人员集中教育培训。

(一)一个月内记分累计值达50分的。

(二)记分累计值达80分的。

第二十一条 责任单位年度周期记分值达30分及其以上的,省质安总站应分批组织责任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领导及其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及时发出《约谈通知书》,约谈责任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当法定代表人因故无法到场的,应做出书面说明并委托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公司领导接受约谈。

(一)所属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00分及以上的。

(二)工程项目因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改正的。

(三)有关人员不按第二十、第二十一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

当单位工程被抽查的主要受力构件混凝土强度经检测(包括监督检测和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或被抽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均存在发生群死群伤事故安全隐患的,方可采取全面停工改正方式。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按下列分值给责任单位记分,该记分值记分周期与其所对应的工程项目相同。

(一)所属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20分及以上的,按每人次记5分。

(二)责任单位无故不接受约谈的,每次记5分。

(三)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停工(包括全面停工或局 - 8 -

部停工改正)的工程,未经项目监管部门复查同意,擅自恢复使用或复工的,每次给予施工单位记5分;监理单位没有制止或施工单位强行复工也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每次给监理单位记5分。

(四)逾期或拒绝按项目监管部门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单进行改正而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或虽未进入下一道工序但安全隐患在限定期限内未予以排除的,每次给予施工单位记5分;监理单位没有督促整改或施工单位拒绝改正也不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每次给监理单位记5分。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人在该工程项目记分周期的记分累计值作为其在下一个在建工程项目任职的记分周期记分起算值。

(一)责任人在工程项目施工中途终止任职的,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的除外。

(二)责任人在工程项目竣工或完工前仍不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

省质安总站应适时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以下简称省质量安全网)上公布责任人的周期记分起算值。

第二十五条 质量安全监管系统在省质量安全网上公布上一年度项目平均违规记分排名前30位、前31-100位的施工企业名单,将其分别列为资质核查红色企业、黄色企业,对年度平均违规记分排名前3位的监理企业予以资质核查红色企业,并将上述资质核查红色企业列入“福建省施工、监理企业黑名单”予以通报;对年度周期违规记分满80分且排名前50位的建造师、前5位的监理工程师列入“福建省注册人员黑名单”予以通报;对履职不到位、周期违规记分满150分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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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更换。建设单位若选择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注册人员,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向监管部门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交督促其认真履职的有效措施;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注册人员及注册人员所承担的项目不得参与年度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列入资质红色、黄色核查以及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人员的条件及数量将根据年度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50分及以上,涉及违法立案查处的,予以从重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施工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把记分值排名前30名的施工企业列为季度检查必查对象,抽查其在建项目,并严格按本标准进行监管。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省厅做法,建立差异化监管机制,选择一定数量辖区内记分值靠前的施工企业列为必查对象,对其施工的项目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全省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对附表1、附表2规定的记分项目实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九条 动态监管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监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动态监管管理工作举报、投诉电话为0591-87561509。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闽建„2014‟6号)同时废止。

附表:1.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分项目汇总表

2.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项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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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责任主体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 4.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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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 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分项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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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条中规定的“长期” 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确认,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和机械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未获请假批准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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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天以上不在施工现场的;

(2)事前通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到施工现场检查,但检查时管理人员不在施工现场,此情形90天内达3次的; (3)经调查取证,大部分时间管理人员不在施工现场而由他人代行岗位职责的。 注2:本条中规定的“无故不在施工现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事前通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到施工现场检查,但检查时项目经理不在施工现场的;

(2)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随机抽查施工现场时,项目经理无法在检查时段内到场,施工项目管理机构(即项目部)又无法当场提供

经项目总监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的书面请假材料的

注3:本条中“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定》(GB50300-2013)第6.0.3条规定的项目经理或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须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2)《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DBJ/T13-56-2011)第4.9.7条规定的项目经理或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须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3)《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DBJ/T13-135-2011)第4.11.7条规定的项目经理或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须参加验收的分部分

项工程;

(4)其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或规范性文件规定项目经理或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须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注4:本条中“定期”是指:施工单位按照企业管理制度规定由企业负责人带队组织企业质量安全部门对施工项目进行质量安全检查,检查频率最长不得超过

一个季度一次,超过此时间规定视为未对所承担项目进行定期质量安全检查,但项目因故停工除外;“主管部门要求”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明确要求施工企业对施工项目开展的专项或阶段性自查自纠工作;“专项质量安全检查”是指: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工程施工阶段、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施工阶段和高边坡工程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人进行检查;“可追溯记录”是指:①施工单位在对项目工地进行检查时,每次检查均应能提供相应书面或图片记录,证明施工单位质量安全部门确实有对项目工地检查过。②每次检查所提出的质量安全问题事后应当能够从相关资料或图片中得到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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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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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5:本条中规定的“长期” 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经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确认,总监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管理人员)未获请假批准连续5天以上不在施工现场的; (2)事前通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到施工现场检查,但检查时管理人员不在施工现场,此情形90天内达3次的; (3)经调查取证,大部分时间管理人员不在施工现场而由他人代行岗位职责的。 注6:本条中规定的“无故不在施工现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事前通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到施工现场检查,但检查时项目总监不在施工现场的;

(2)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随机抽查施工现场时,项目总监无法在检查时段内到场,监理项目管理机构(即监理部)又无法当场提

供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的书面请假材料的。

注7:本条中规定的“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总监未到场组织的”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定》(GB50300-2013)第6.0.3条规定的须由总监组织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2)《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DBJ/T13-56-2011)第4.9.7条规定的须由总监组织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3)《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DBJ/T13-135-2011)第4.11.7条规定的须由总监组织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4)其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或规范性文件规定须由总监组织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注8:本条中“主管部门要求”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明确要求监理企业或监理项目部对施工项目开展的专项或阶段性巡查工作; “可追溯

记录”是指:①监理企业或监理项目部在对项目工地进行检查时,每次检查均应能提供相应书面或图片记录,证明监理企业或监理项目部确实有对项目工地检查过。②每次检查所提出的质量安全问题事后应当能够从相关资料或图片中得到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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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责任主体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

说明:本单一式叁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交责任人,一份监管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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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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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的

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10 文号:闽建[2014]1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园林局、公用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4部门《关于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等有关要求,省厅组织修订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闽建〔2014〕6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6日

附件:

闽建[2014]17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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