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关键词:必要共同诉讼;按撤诉处理
一、必要共同诉讼有其特殊性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
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
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其中,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同
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
讼。必要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必须是同一法律关系,各诉之间具有
不可分割的联系。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
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
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
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因
为必要共同诉讼中,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
同的,对诉讼标的是有共同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
所以,其中有部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
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行为并不代表其他共同诉讼人的意思表示,此诉
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后对其他共同诉讼原告才发生效力;
但如果其他共同诉讼原告不承认,则应该继续审理,不能按撤诉处
理。
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有特殊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
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根据这一规定,
对于必要共同诉讼,由于案件本身性质决定的案件中各诉之间的不
可分性,人民法院对于未参加到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有通知其
参加诉讼的义务,因此,如果简单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
条的规定,对于必要共同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数名原告中有部
分原告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
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那么在撤诉之后又必须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将其通知参加诉讼,这样做显然是没有必要
的,也是在浪费司法资源。
且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中规定的是“可以按撤诉处
理”,并不是“必须”按撤诉处理,这本身就是对于案件中可能出
现的特殊情况进行了有保留的规定,并不是硬性的规定每一次原告
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都直接按撤诉处理,而是在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按撤诉处理,
也可以不按撤诉处理。
综上,对于必要共同诉讼中数名原告中有部分原告有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二十九条并不适用,此时不能照搬“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
而是应该继续缺席审理。
民事诉讼法
关键词:必要共同诉讼;按撤诉处理
一、必要共同诉讼有其特殊性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
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
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其中,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同
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
讼。必要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必须是同一法律关系,各诉之间具有
不可分割的联系。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
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
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
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因
为必要共同诉讼中,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
同的,对诉讼标的是有共同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
所以,其中有部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
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行为并不代表其他共同诉讼人的意思表示,此诉
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后对其他共同诉讼原告才发生效力;
但如果其他共同诉讼原告不承认,则应该继续审理,不能按撤诉处
理。
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有特殊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
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根据这一规定,
对于必要共同诉讼,由于案件本身性质决定的案件中各诉之间的不
可分性,人民法院对于未参加到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有通知其
参加诉讼的义务,因此,如果简单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
条的规定,对于必要共同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数名原告中有部
分原告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
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那么在撤诉之后又必须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将其通知参加诉讼,这样做显然是没有必要
的,也是在浪费司法资源。
且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中规定的是“可以按撤诉处
理”,并不是“必须”按撤诉处理,这本身就是对于案件中可能出
现的特殊情况进行了有保留的规定,并不是硬性的规定每一次原告
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都直接按撤诉处理,而是在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按撤诉处理,
也可以不按撤诉处理。
综上,对于必要共同诉讼中数名原告中有部分原告有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二十九条并不适用,此时不能照搬“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
而是应该继续缺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