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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委员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

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校办企业进行界定的通知

【标    签】校办企业进行界定,校办企业,对校办企业界定

【颁布单位】山东省教育委员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鲁教供字﹝1995﹞5号

【发文日期】1995-09-26

【实施时间】1995-09-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地)教委(教育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各高等学校、各大企业教育处:  为切实加强对校办企业的管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对校办企业的优惠政策,促进全省校办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教委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省教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工商局决定对全省校办企业实行证书和年检管理。现将《关于对校办企业实行证书和年检管理的暂行办法》(附后)印发给你们,并对今年的界定发证工作安排如下:

  一、对现有校办企业的界定、发证,是实行证书和年检管理的基础步骤。各市(地)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应认真组织,切实搞好。

  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省“四部门”决定采取如下组织措施:

  (一)联合组成全省校办企业界定领导小组(详见山东省 (95年)校办企业界定领导小组名单),以山东省学校生产供应管理处为其办公室,负责具体的组织联络等事项;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人员,在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指导下负责搞好高等学校、省属中小学等校办企业的界定审查,和对各市(地)界定工作情况进行抽样复查。  二、界定发证工作的步骤和时间要求

  对现有校办企业的界定发证工作,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一)发动部署阶段,拟于10月底前完成。各市(地)、各高校接到本《通知》后,应

立即着手作好准备,对本市(地)、本校的工作做出具体部署,领取、分发《山东省校办企业界定申报书》等资料。

  (二)自查、申请阶段,拟于12月底前完成。在这期间,主要是以学校为单位,进行企业的管理整改、自我检查,整理准备界定检查所需提供的各种资料,填报《申报书》等工作。省、地、县各级则应深入到部分校办企业了解情况,着手组织界定工作人员,搞好培训,并应安排一定数量的企业进行试点,以便取得经验,指导面上的工作。

  (三)检查界定阶段,拟于96年3月底前完成。省和各市 (地)分别组织对所辖学校校办企业的界定检查和对市(地)、县 (区)的抽样复查。

  (四)总结发证阶段,拟于96年4月底前完成。在这期间,对已界定确认符合校办企业条件的企业颁发证书,研究处理遗留问题。

  三、界定发证工作过程中的其他具体问题,由省学校生产供应管理处协调解决。  关于对校办企业实行证书、年检管理的暂行办法

  一、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省委、省府召开的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继续大力发展校办产业和社会服务。逐步建立支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服务体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优惠政策”的规定,切实把国家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实处,起到扶持校办企业和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作用,特制订本《办法》,对全省校办企业实行证书和年检管理。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可界定为校办企业,发给《山东省校办企业证书》。  1.企业的资本金主要来源于学校或教育部门的事业单位;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财务人员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  3.企业章程由学校同意并经上级教育部门批准,依法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件;

  4.执行国家对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方面的制度和规定,接受工商、税务、学校及上级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5.实行独立核算,收益按照财政、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分配,应缴学校或上级教育部门的资金(包括依据校办产业政策减免的税金)及时归交。

  三、对校办企业的证书和年检管理由省教委牵头,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以下简称“省四部门”)的共同组织实施。

  高等学校和省教委直属学校的校办企业,由省四部门共同组织审查界定、发证;其他中初等学校的校办企业,由市地四部门组织审查界定,或者责成县(市、区)审查界定,经市地抽样检查确认其工作质量可靠后,统一报省审批、备案,并行文公布、签发证书。

  四、《校办企业证书》是校办企业依法使用学校确定的企业名称,享受资金支持、信息服务和申请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有效凭证。《山东省校办企业证书》由省四部门联合印制,统一编号。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翻印仿制。

  取得《校办企业证书》且年检合格的企业,符合减免税收条件的,向税务主管征收机关提出申请,报经批准后,方可享受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一经发现不符合校办企业条件,立即取消享受的税收优惠。

  新办的校办企业正式开业后,都要及时申报领取《校办企业证书》,并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方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申领《校办企业证书》由学校申请并提供如下文件:

  1.填报《山东省校办企业界定申报书》(一式四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法定代表人任命书或聘书(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书(副本);

  5.企业《章程》

  6.企业上缴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资金的凭证(新办企业除外);

  7.教育和税务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文件。

  六、界定审查和年检的主要内容是:

  1.审查企业《章程》是否符合校办企业的基本要求和宗旨、执行情况;

  2.审查企业的资本金是否主要来源于主办学校(或单位)的投资;

  3.审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是否属主办学校(或单位)的干部、职工;  4.对实行各种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审查其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符合校办企业特点及实际执行情况;

  5.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会计管理情况作审计性检查,考察核实如下问题:(1)帐目设置

及记帐、核算是否规范;(2)企业资产负债情况;(3)企业经营效益及上缴利润实际数额,上缴利润和企业留利所占比例;(4)企业按校办企业优惠政策享受的减免税额及使用情况。

  七、校办企业的年检工作每年一次,与工商、税务登记年检同步进行,由工商、税务、上级教育部门共同组织。年检范围是所有持有《校办企业证书》的企业。

  年检中发现如下情况,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注销证书、清缴减免税款等处罚,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1.工商年检不合格或因违章经营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2.不按规定办理年检认证的;

  3.涂改、伪造、租借和转让《校办企业证书》及其副本的;

  4.弄虚作假,压低应税额和违反减免税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

  5.不服从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

  八、年检工作按本《规定》第三条的分工组织。年检结束后各市地向省四部门书面报告情况。省四部门每年不定期地对部分中初等学校校办企业进行抽样复检,发现年检工作的问题及时处理,直至追究相关各级有关部门的责任。

  九、校办企业的界定和年检,按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收取一定的费用。所收资金作为管理经费,逐年结算。

  十、本《办法》由省教委负责解释。

  附:1.山东省校办企业界定申报书(略)

    2.山东省校办企业证书(副本)(略)

    3.山东省校办企业证书(略)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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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委员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

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校办企业进行界定的通知

【标    签】校办企业进行界定,校办企业,对校办企业界定

【颁布单位】山东省教育委员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鲁教供字﹝1995﹞5号

【发文日期】1995-09-26

【实施时间】1995-09-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地)教委(教育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各高等学校、各大企业教育处:  为切实加强对校办企业的管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对校办企业的优惠政策,促进全省校办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教委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省教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工商局决定对全省校办企业实行证书和年检管理。现将《关于对校办企业实行证书和年检管理的暂行办法》(附后)印发给你们,并对今年的界定发证工作安排如下:

  一、对现有校办企业的界定、发证,是实行证书和年检管理的基础步骤。各市(地)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应认真组织,切实搞好。

  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省“四部门”决定采取如下组织措施:

  (一)联合组成全省校办企业界定领导小组(详见山东省 (95年)校办企业界定领导小组名单),以山东省学校生产供应管理处为其办公室,负责具体的组织联络等事项;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人员,在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指导下负责搞好高等学校、省属中小学等校办企业的界定审查,和对各市(地)界定工作情况进行抽样复查。  二、界定发证工作的步骤和时间要求

  对现有校办企业的界定发证工作,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一)发动部署阶段,拟于10月底前完成。各市(地)、各高校接到本《通知》后,应

立即着手作好准备,对本市(地)、本校的工作做出具体部署,领取、分发《山东省校办企业界定申报书》等资料。

  (二)自查、申请阶段,拟于12月底前完成。在这期间,主要是以学校为单位,进行企业的管理整改、自我检查,整理准备界定检查所需提供的各种资料,填报《申报书》等工作。省、地、县各级则应深入到部分校办企业了解情况,着手组织界定工作人员,搞好培训,并应安排一定数量的企业进行试点,以便取得经验,指导面上的工作。

  (三)检查界定阶段,拟于96年3月底前完成。省和各市 (地)分别组织对所辖学校校办企业的界定检查和对市(地)、县 (区)的抽样复查。

  (四)总结发证阶段,拟于96年4月底前完成。在这期间,对已界定确认符合校办企业条件的企业颁发证书,研究处理遗留问题。

  三、界定发证工作过程中的其他具体问题,由省学校生产供应管理处协调解决。  关于对校办企业实行证书、年检管理的暂行办法

  一、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省委、省府召开的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继续大力发展校办产业和社会服务。逐步建立支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服务体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优惠政策”的规定,切实把国家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实处,起到扶持校办企业和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作用,特制订本《办法》,对全省校办企业实行证书和年检管理。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可界定为校办企业,发给《山东省校办企业证书》。  1.企业的资本金主要来源于学校或教育部门的事业单位;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财务人员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  3.企业章程由学校同意并经上级教育部门批准,依法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件;

  4.执行国家对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方面的制度和规定,接受工商、税务、学校及上级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5.实行独立核算,收益按照财政、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分配,应缴学校或上级教育部门的资金(包括依据校办产业政策减免的税金)及时归交。

  三、对校办企业的证书和年检管理由省教委牵头,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以下简称“省四部门”)的共同组织实施。

  高等学校和省教委直属学校的校办企业,由省四部门共同组织审查界定、发证;其他中初等学校的校办企业,由市地四部门组织审查界定,或者责成县(市、区)审查界定,经市地抽样检查确认其工作质量可靠后,统一报省审批、备案,并行文公布、签发证书。

  四、《校办企业证书》是校办企业依法使用学校确定的企业名称,享受资金支持、信息服务和申请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有效凭证。《山东省校办企业证书》由省四部门联合印制,统一编号。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翻印仿制。

  取得《校办企业证书》且年检合格的企业,符合减免税收条件的,向税务主管征收机关提出申请,报经批准后,方可享受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一经发现不符合校办企业条件,立即取消享受的税收优惠。

  新办的校办企业正式开业后,都要及时申报领取《校办企业证书》,并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方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申领《校办企业证书》由学校申请并提供如下文件:

  1.填报《山东省校办企业界定申报书》(一式四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法定代表人任命书或聘书(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书(副本);

  5.企业《章程》

  6.企业上缴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资金的凭证(新办企业除外);

  7.教育和税务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文件。

  六、界定审查和年检的主要内容是:

  1.审查企业《章程》是否符合校办企业的基本要求和宗旨、执行情况;

  2.审查企业的资本金是否主要来源于主办学校(或单位)的投资;

  3.审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是否属主办学校(或单位)的干部、职工;  4.对实行各种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审查其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符合校办企业特点及实际执行情况;

  5.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会计管理情况作审计性检查,考察核实如下问题:(1)帐目设置

及记帐、核算是否规范;(2)企业资产负债情况;(3)企业经营效益及上缴利润实际数额,上缴利润和企业留利所占比例;(4)企业按校办企业优惠政策享受的减免税额及使用情况。

  七、校办企业的年检工作每年一次,与工商、税务登记年检同步进行,由工商、税务、上级教育部门共同组织。年检范围是所有持有《校办企业证书》的企业。

  年检中发现如下情况,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注销证书、清缴减免税款等处罚,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1.工商年检不合格或因违章经营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2.不按规定办理年检认证的;

  3.涂改、伪造、租借和转让《校办企业证书》及其副本的;

  4.弄虚作假,压低应税额和违反减免税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

  5.不服从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

  八、年检工作按本《规定》第三条的分工组织。年检结束后各市地向省四部门书面报告情况。省四部门每年不定期地对部分中初等学校校办企业进行抽样复检,发现年检工作的问题及时处理,直至追究相关各级有关部门的责任。

  九、校办企业的界定和年检,按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收取一定的费用。所收资金作为管理经费,逐年结算。

  十、本《办法》由省教委负责解释。

  附:1.山东省校办企业界定申报书(略)

    2.山东省校办企业证书(副本)(略)

    3.山东省校办企业证书(略)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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