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设计规范[1]

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使我国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符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达到妥善贮存尾矿和保护环境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 第1.0.3条 选矿厂必须有完善的尾矿设施,严禁尾矿排入江、河、湖、海。 第1.0.4条 尾矿设施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1.0.5条 尾矿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企业建设的总体规划,尾矿库使用年限与选矿厂的生产年限相适应;当采用多库分期建设合理时,应制定出分期建库规划,确保后期库的竣工投产时间比前期库的闭库时间提前0.5~1年,每期尾矿库的使用年限,小型选矿厂不宜少于5年,大、中型选矿厂不宜少于10年;

二、在满足生产要求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荒地和贫瘠土地,不占、少占和缓占农田,有条件时可考虑造地还田和尾矿库闭库后复田;

三、对有现实利用价值的尾矿考虑综合利用的要求;

四、采用符合国情、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五、充分回收利用尾矿澄清水,少向下游排放; 六、供电的负荷等级与选矿厂一致;

七、提交的最终设计文件中有专供厂矿生产管理使用的设计要点说明及有关的主要图纸。

第1.0.6条 尾矿设施设计视其工程规模、设计阶段、项目组成和重要性等因素,应具有下列相应的基础资料:

选矿工艺资料;

尾矿量和尾矿的物理、化学性质资料;

尾矿浆的沉降和浓缩试验资料; 尾矿水水质分析和水处理试验资料; 尾矿水力输送试验或流变学试验资料; 尾矿土力学试验资料;

尾矿堆坝试验及渗流试验资料; 气象及水文资料;

尾矿库库区、坝址、排水构筑物沿线、筑坝材料场地和输送管槽线路等的

测量、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资料;

尾矿库上、下游居民区工农业经济调查资料;

尾矿库占用土地、房屋和其它设施拆迁及管道穿越铁路、公路、通航河流

等的协议文件;

环保资料。

第二章 尾矿库

第2.0.1条 尾矿库库址的选择应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综合考虑,并遵守下列原则:

一、不宜位于工业企业、大型水源地、水产基地和大居民区的上游; 二、不宜位于大居民区及厂区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三、不迁或少迁村庄;

四、不应位于全国和省重点保护名胜古迹上游; 五、不宜位于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面; 六、汇水面积小,有足够库容和初、终期库长; 七、筑坝工程最小,生产管理方便; 八、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好;

九、尾矿输送距离短,能自流或扬程小。

第3.1.1条 尾矿坝的选择应以筑(堆)坝工程量小,形成的库容大和避免不良的工程、水文地质条件为原则,并结合筑坝材料来源、施工条件与排水构筑物的布置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下游式尾矿筑坝宜选择具有一定长度的狭窄谷口作为筑坝坝址。

第3.1.2条 尾矿坝宜以滤水坝为初期坝,利用尾矿筑坝。当遇有下列条件之一时,才可全部采用当地土石料或废石建坝。

一、尾矿颗粒很细,粘粒含量大,排水固结不易; 二、由尾矿库后部放矿合理;

三、尾矿库与废石场结合考虑,用废石筑坝合理。

第3.1.3条 初期坝坝高的确定应满足下列要求,并符合本章第二节的规定。 一、贮存选矿厂投产后半年以上的尾矿量; 二、澄清尾矿水; 三、调蓄洪水;

四、利用尾矿库调蓄生产供水时,贮存所需的调蓄水量;

五、冰冻地区容纳冰层和冰下排矿的容积。

第3.1.4条 坝基处理应满足渗流控制和静、动力稳定要求。遇有下列情况,应进行专门研究处理:

一、透水性较大的厚层砂砾石地基; 二、易液化土、软粘土和湿陷性黄土地基; 三、溶岩发育地基。

第3.1.5条 尾矿筑坝的方式,对于设计地震烈度为7度及7度以下的地区宜采用上游式筑坝,设计地震烈度为8~9度的地区宜采用下游式或中线式筑坝。

第3.1.6条 上游式尾矿筑坝,中、粗尾矿可采用直接冲积筑坝法,尾矿颗粒较细时宜采用分级冲积筑坝法。

第3.1.7条 下游式或中线式尾矿筑坝分级后用于筑坝的尾矿,其粗颗粒

上游式尾矿坝沉积滩顶至正常高水位的高差不得小于表3.2.1的最小安全超高值与地震涌浪高度之和,滩顶至正常高水位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3.2.1的最小滩长值与地震涌浪高度对应滩长之和。

下游式与中线式尾矿坝坝顶外缘至正常高水位水边线的距离不宜小于表3.2.2的最小滩长值与地震涌浪高度对应滩长之和。

尾矿库挡水坝坝顶至正常高水位的高差不得小于表3.2.1最小安全超高值与地震涌浪高度之和。

地震涌浪高度可根据设计地震烈度和水深确定,可采用0.5~1.5m。

第三节 渗流计算与渗流控制

第3.3.1条 尾矿坝设计应进行渗流计算,以确定坝体浸润线和渗流量。浸润线出逸的尾矿堆积坝坝坡,应设反滤保护,1、2级尾矿坝还应进行渗流稳定研究。

第3.3.2条 上游式尾矿坝的渗流计算应考虑尾矿筑坝放矿水的影响。1、2级山谷型尾矿坝的渗流应按三向计算或由模拟试验确定;3级及3级以下尾矿坝的渗流计算可按附录三进行。

第3.3.3条 上游式尾矿坝的初期透水堆石坝坝高与总坝高之比值宜采用1/4~1/6。8度地震区的尾矿坝,该比值应适当提高。

第3.3.4条 上游式尾矿堆积坝可采取下列措施控制渗流: 一、尾矿筑坝地基设置排排褥垫,水平排渗管(沟)及排渗井等; 二、尾矿堆积体内设置水平排渗管(沟)或垂直排渗井等; 三、与山坡接触的尾矿堆积坡脚处设置贴坡排渗或排渗管(沟)等; 四、适当降低库内水位,增大沉积滩长; 五、坝前均匀放矿。

第四节 稳定计算与稳定措施

第3.4.1条 尾矿初期坝与堆积坝坝坡的抗滑稳定性应根据坝体材料及坝基土的物理力学性质,考虑各种荷载组合,经计算确定。计算方法宜采用瑞典圆弧法。当

第4.2.3条 当一日洪水总量小于调洪库容时,洪水排出时间不宜超过72h。

第三节 排水构筑物

第4.3.1条 尾矿库排水构筑物的形式及尺寸应根据水力计算及调洪计算确定。对一、二等尾矿库及特别复杂的排水构筑物,还应通过水工模型试验验证。

第4.3.2条 尾矿库排洪构筑物宜控制常年洪水(多年平均值)不产生无压与有压流交替工作状态。无法避免时,应加设通气管。当设计为有压流时,排水管接缝处的止水应满足工作水压的要求。

排水管或隧洞中的最大流速应不大于管(洞)壁材料的容许流速。

第4.3.3条 排水构筑物的基础应避免设置在工程地质条件不良或需要填方的地段。无法避开时,应进行地基处理设计。

第4.3.4条 排水构筑物的进水构筑物位置,应根据回水和排放的水质要求经计算或参考类似尾矿库的实际运行经验确定。

进水构筑物的形式应根据排水量大小,尾矿库的地形条件和是否兼作回水设施等因素确定。当排水量较小时,宜采用窗口式排水井或斜槽,否则宜采用框架式、砌块式排水井。当采用排水井时,其内径不宜小于1.2m。

第4.3.5条 排水井井底应设置消力坑。排水管或隧洞变坡、转弯和出口处,应视具体情况采取消能防冲措施。

第4.3.6条 排水管或斜槽的净高不宜小于0.8m。对于小型工程其净高不宜小于0.5m。隧洞的净高不小于1.8m。净宽不小于1.5m。排水管或隧洞的最小设计坡度不宜小于0.003。排水隧洞的最大坡度(短距离的斜井除外),当为轻便铁轨矿车出渣时,不宜大于0.02,当为手推车出渣时,不宜大于0.05。

第4.3.7条 排水构筑物可采用钢筋混凝土和砌石结构。排水构筑物的结构设计应按《水工结构设计规范》和《水工隧洞设计规范》进行。

第4.3.8条 排水构筑物应按岩土压力、自重、内外水压力、弹性抗力、风荷载、地震力和施工吊装等荷载的最不利组合进行设计。

第6.0.7条 在有可能出现冰冻的地区,周边传动浓缩机应采用齿轮传动。严寒地区浓缩池的防冻措施,应通过热工计算并参考类似生产实例确定。

第6.0.8条 浓缩池给矿口前应设置拦污格栅。栅条净距宜采用15~25mm。 第6.0.9条 浓缩池级矿管(槽)应安装在桁架上,并留有便于检修的人行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5m。

第6.0.10条 溢流堰形式可采用孔口、三角或平顶堰,但应满足均匀出水要求。当浓缩池直径较大或地基条件较差时,不宜采用平顶堰,宜采用可调式溢流堰。当矿浆中含有泡沫或漂浮物时,在溢流堰前应设置挡板,必要时尚应设置清除装置。

第6.0.11条 浓缩池周边溢流槽和排水口的断面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但槽宽不得小于0.2m。

第6.0.12条 浓缩池底部排矿口不宜少于2个,其上应设置双阀门。阀门之间应装设清堵水管,其水压不应小于300kPa。排矿管穿过池壁处应设置填料式穿墙套管。

第6.0.13条 浓缩池底部通廊内排矿管、槽断面及水力坡降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管道水力计算时的静压头可按浓缩池溢流液面减2m计算。压力管道应设备用。

第6.0.14条 底部通廊的净空高度不宜低于2m,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0.7m。通廊内应设有排水边沟,地坪的纵、横方向应有不小于0.01的坡度。通廊内应有安全照明、并应考虑通风要求。当自然通风无法满足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第6.0.15条 浓缩机应装设过载报警及必要的保护装置。有条件还应考虑必要的计量、检测仪表。

浓缩池需操作、检修的部位应设有照明设施。

第6.0.16条 浓缩池可不设事故排矿设施。

第七章 尾矿管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7.1.1条 尾矿水力输送可根据地形条件采用无压自流输送、静压自流输送和加压输送等方式,也可以采用几种形式联合的输送方式。

第7.1.2条 尾矿输送管槽线路的选择和设计,应综合考虑并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企业及线路通过地区总体布置要求;

二、尽量自流或局部自流输送;

三、不占或少占农田;

四、线路短,土石方及构筑物工程量小;

五、减少及减小平面与纵断面上的转角,避免形成V形管段;

六、避免穿过居民住宅区、铁路及公路;

七、避开不良工程地质地段和洪水淹没区。不得通过陷(崩)落区、爆破危险区和废石堆放区;

八、邻近道路、水源和电源,便于施工及维修。

第7.1.3条 尾矿管槽的输送能力应与选矿厂排出尾矿量相适应。当选矿厂各期尾矿量变化较大,设置一条工作管道不经济合理时,可分期敷设多条工作管道。

第7.1.4条 无压自流输送管槽可不用设备。静压自流和加压输送管道应用设备,但矿浆对管道磨蚀较轻或采用耐磨管材及管件时也可不用设备。

第7.1.5条 寒冷地区的输送管槽经热工计算矿闪有可能冻结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二节 水力计算

第7.2.1条 选矿厂排出的尾矿浆正常流量可按7.2.1-1式计算。

Qk=W(1/ρg+m/ρs)·1/86400 (7.2.1-1)

m=1/P-1 (7.2.1-2)

式中,Qk为尾矿义正常流量(m3/s);W为尾矿固体量(t/d);ρg为尾矿颗粒密度(t/m3);ρs为水的密度(t/m3);m为矿浆中水重与尾矿固体重的比值(水固比);P矿浆的重量浓度。

二、管桥或渡槽跨越公路时,路面上的净高不应小于4.5m,柱(墩)边与公路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m;跨越铁路时轨顶以上的净高,对蒸汽机车及内燃机车不应小于6m,对电力机车不应小于6.55m,柱(墩)边与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2.44m。

三、管槽从铁路或公路下面穿过时,应首先考虑利用已有桥涵敷设。当不能利用上述构筑物时,应设专用的涵洞或套管。套管管顶至铁路路基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m,至公路路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5m。套管管径应比输送管道大0.2~0.3m。

四、与铁路或公路的交叉设计应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第7.3.10条 输送管槽与河流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河流宜垂直交叉。

二、跨越河流时,应考虑利用已有的桥梁。当需新建管桥或渡槽时,对于通航河流,桥(槽)下的净空应符合航运部门的要求;对不通航河流,桥(槽)梁底应比洪水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位高0.5m。

三、与河流的交叉设计应取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7.3.11条 尾矿输送管道架空高度4m以下可不设管桥。当设置管桥时,桥上应设人行道及保护栏杆。人行道宽度宜为0.5~0.7m,栏杆高度宜为0.9m。

第7.3.12条 敷设尾矿输送管槽的暗沟,应根据管槽设置深度与检修要求的不同,设计成可通行的或不可通行的。可通行的暗沟,走道宽度不应小于0.5m,净高不应小于1.8m。当与其它地下设施相交时,局部高度可以降低至1.2m。暗沟沟壁同管壁之间以及管壁与管壁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3m。对于较长的可通行暗沟,应采取通风措施。

第7.3.13条 尾矿自流槽的设计坡度,应等于或稍大于计算坡度。当地形坡度过大时,应采取陡坡人工加糙、单级或多级跌水及跌落井等消能措施。

第7.3.14条 尾矿压力管道在停泵时不需排空者,其敷设坡度不应大于尾矿颗粒在管内的下滑坡度;需排空者,敷设坡度不宜小于0.003。寒冷地区小于200mm的管道,其敷设坡度不宜小于0.03。

第7.3.15条 尾矿输送管道V形管段的管径,不得大于临界管径。最低处应设置排矿口。排矿口的操作根据需要可采用人工或自动控制。

第7.3.16条 对于线路较长、断面较大的尾矿输送管槽,应结合尾矿泵站和尾矿库(坝)的施工及检修,统一考虑修建简易车道。

第7.3.17条 坝顶放矿支管的间距宜采用8~15m。同时放矿的支管断面面积之和应为主管的1.5~2倍。较长的尾矿坝可用矿浆阀门将主管分成几段,以便分段放矿及检修。

第7.3.18条 为满足坝顶放矿管移管堆坝的需要,应设置向库内集中放矿的管道。寒冷地区还应采取冰下放矿的措施。

第四节 管槽材料及附属装置

第7.4.1条 尾矿管道工作压力1MPa以上的高压管道、V形管段及架空管宜采用钢管或球墨铸铁管;需加内衬的管道宜采用钢管;坝上放矿管宜采用钢管或塑料管,自流槽可采用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或砖石结构。架空渡槽也可采用钢结构。

第7.4.2条 尾矿管槽应设计磨耗层或衬板。自流槽可用混凝土原槽壁预留磨耗层、水泥砂浆磨耗层或铸石衬板等;压力管可预留磨耗壁厚或加衬橡胶、铸石及其它耐磨材料。

第7.4.3条 铸铁管宜采用承插连接,接口材料可采用膨胀水泥、石棉水泥或橡胶圈(与橡胶圈接口铸铁管配套使用)。钢管可采用焊接、法兰或拆装方便的快速接头连接。

第7.4.4条 明设在路基和管桥上的尾矿管道应放置在枕垫上。枕垫可用混凝土预制,净高不应小于0.2m。间距视管材及管径大小而定:对于铸铁管宜为2~3m,但每节管不宜少于两个;钢管可取3~5m。

第7.4.5条 明设管道伸缩节的设置及设置的数量与地点,应视当地温差、管道布置情况、接口连接方式和强度等因素经计算确定。采用快速管接头或其它措施能补偿伸缩量时可不设伸缩节。两平行管道上相邻伸缩节的位置应错开布置。

第7.4.6条 尾矿管道上的截流阀门应选用耐磨性能好的矿浆专用阀门,不宜采用清水阀门。

第7.4.7条 尾矿管道明显隆起点应设置排气装置。

第7.4.8条 直径300mm以上明设管道的垂直或水平转角处和斜坡段,应根据气温、管材、矿浆特性、工作压力及管道敷设情况进行推力计算,并设置必要的固定支墩(架)。

第7.4.9条 钢管及钢制管件的外表面应采取必要的防腐措施。

第7.4.10条 输送管槽起点附近或适当位置可根据需要设置取样、计量装置和拦污格栅。栅条净距为15~25mm,栅条间隙的总面积不小于管槽过水断面的1.5~2倍。

第八章 尾 矿 泵 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8.1.1条 矿浆泵应根据输送的矿浆流量、所需扬程、矿浆浓度、尾矿粒度及磨蚀性等因素进行选型。

第8.1.2条 泵站的数量应根据所需扬程和选用的泵型经计算确定。在设备允许的前提下,应减少泵站的数量。

第8.1.3条 泵站位置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设计成地上式,并避免过大的挖方;

二、泵站的事故矿浆及外部管道放空的矿浆可自流排往附近的事故池;

三、设在稳定的地基上;

四、避免设在洼地或洪水淹没区,当不能避免时,泵站的地坪应高出洪水重现期为50年的洪水位0.5m以上,或考虑其它防洪措施;

五、有适当的交能条件。

第二节 矿浆池

第8.2.1条 每台(组)泵宜设单独的矿浆池。矿浆池的容积,对于离心式矿浆泵,可采用1~3min的扬送矿浆量;对于油隔离、水隔离泥浆泵,可采用10min的扬送矿浆量。兼起调节和事故池作用的矿浆池容积可适当加大。

第8.2.2条 矿浆池池底应有1﹕1~1﹕3的坡度坡向吸入管口,必要时可设置搅拌装置。

第8.2.3条 矿浆池可设于室外,并应设有上下用的斜梯、池内爬梯以及有栏杆围护的操作平台。

第8.2.4条 矿浆池应设溢流管,其泄流能力应按最大矿浆流量计算。溢流矿浆应引入事故池。

第8.2.5条 需加水冲洗、调节的尾矿输送系统,给水管应接至第一泵站各矿浆池,其控制阀门应设在便于操作的地方。必要时应设计成自动、半自动控制的。在寒冷地区,室外给水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8.2.6条 矿浆泵吸入管穿越矿浆池池壁处,应设置填料式穿墙套管。 第8.2.7条 油隔离、水隔离泥浆泵矿浆池前应设格网。

第三节设备选择与配置

第8.3.1条 矿浆泵的总扬程应大于输送矿浆所需的总扬程。

输送矿浆所需的总扬程按8.3.1-1式计算,离心式矿浆泵的总扬程按8.3.1-2式计算,油隔离、水隔离泥浆泵的总扬程按8.3.1-4式计算。

pk=9.8Hρk/ρs+Lik+pj+pn+pz (8.3.1-1)

pb=∑psρk/ρs kp km (8.3.1-2)

kp=1-0.25p (8.3.1-3)

pb=∑pe·k (8.3.1-4)

式中:pk为输送矿浆所需的总扬程(kPa);H为提升矿浆的几何高度(m);ρk为矿浆的密度(kg /m3); ρs 为水的密度(kg/m3);L 为管道长度(m);ik 为管道沿程摩阻损失(kPa/m);可按沿程摩阻损失的5%~10%计;pj 为管道局部摩阻损失(kPa),pn 为泵站内管道零件的摩阻损失(kPa),可计算确定或每座泵站取20~30kPa;pz 为所需的剩余压力(kPa),每个排出口可取20~30kPa;pb 为矿浆泵输送矿浆时的总扬程(kPa);ps 为矿浆泵的清水扬程(kPa);kp 为矿浆泵输送矿浆时的扬程降低率,可根据8.3.1-3式确定;km 为矿浆泵磨蚀后的扬程折减率,在0.85~0.98间选取。对于磨蚀性较大,口径小于等于100mm的小型敞开式泵轮宜取小值;对于磨蚀性较小,口径200或200mm以上的大型、封闭式泵轮可取大值;p为矿浆的重量浓度; pe 为泵的额定压力(kPa); k 为泵的压力储备系数,油隔离泵取0.85~0.95,水隔离泵取0.95~1.0,对于停电时不需排空的尾矿管道宜其取小值。

第8.3.2条 离心式矿浆泵和油隔离泥浆泵配用的电动机,其功率分别按8.3.2-1和8.3.2-2式计算。

N=k1 qb ps ρk /(1000ηjηbρs) (8.3.2-1)

N=k1 qb pk /(1000ηvηj) (8.3.2-2)

式中:N为泵所需的电机功率(kw); k1为电动机的功率储备系数,N≤kw,取1.2;N>40kw,取1.1;qb为泵输送矿浆的计算流量(L/s);ηj为机组的传动效率,联轴器传动取1.0,三角皮带传动取0.95~0.96,齿轮传动取0.97~0.98,液力偶合器取0.97;ηb为泵扬送清水时的效率;ηv为泵的容积效率,按制造厂提供的数值采用或取0.85~0.90;ηj为机械总效率,可取0.94。

第8.3.3条 矿浆泵的备用数量应根据尾矿的磨蚀性、选用矿浆泵的类型、材质、泵站的工作条 件以及检修水平等因素,按表8.3.3确定。

对磨损严重或其它条 件不利者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当用矿浆泵冲洗管道时,备用泵的台数应满足冲洗要求。

泵的备用数量 表8.3.3

第8.5.3条 泵站内、外及矿浆池上应设照明,必要时尚应设检修照明。 第8.5.4条 泵站内可根据需要,设置流量、压力及浓度等检测仪表。 第8.5.5条 泵站内应设有冲洗地坪的水管。

第8.5.6条 泵站内应根据需要考虑采暖与通风。

第九章 尾矿设施的环保措施

第9.0.1条 尾矿库储存含有害成份浓度较高的尾矿,宜选择渗透性较小的库址,采用不透水坝型,必要时应采取防渗措施。

第9.0.2条 尾矿坝渗出水中有害成份超标时,应在坝下游设截渗坝和渗水回收泵站,将渗漏水扬回尾矿库内。

第9.0.3条 向下游排放的尾矿水,其水质如达不到国家工业“三废”排放标准时,应设计尾矿水处理系统。

第9.0.4条 尾矿堆积坝外坡面应随着尾矿堆积坝的加高,用碎石土复面或种植草皮、灌木。

第9.0.5条 为防止尾矿库使用期间沉积滩面尾矿飞扬对附近环境产生污染,可采取洒水喷淋或喷洒化学固结剂等措施,保持滩面湿润固结。

第9.0.6条 尾矿泵站和尾矿输送管“V”形管段最低点的附近应设事故池,当地形条 件有利时也可设事故池库。

事故池可采用人工清理、装运设备清理或水力机械清理。应优先采用水力机械清理的事故池。

第9.0.7条 事故池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尾矿泵站事故池的容积按10~20min正常矿浆量、倒空管段的矿浆量及矿浆池一次事故放空量之和确定。

二、尾矿输送管“V”形段事故池的容积按向池内倒空管段容积的2~3倍计算确定。

三、人工清理和装运设备清理的事故池,其容积应适当增大,池子至少分成两格,并根据清理工作量的大小,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工具。还应确定清出尾矿的堆积地点和修建必要的运输道路。

四、水力机械清理的事故池,池底应有不小于3%的底坡。其设备和输送管道不设备用。清理出的尾矿浆应送回尾矿输送系统内,但输送系统的能力应按此进行校核。

事故池冲砂装置的水量和水压必须在给水系统中给予保证。

五、事故池尾矿清除设备能力的选择,可按每次事故尾矿清除时间不超过3天计算。

六、严寒地区的事故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附录五 名词解释 (略) 附录六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 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 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的写法为“可参照……”。

主编单位: 参加单位: 主要起草人:

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使我国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符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达到妥善贮存尾矿和保护环境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 第1.0.3条 选矿厂必须有完善的尾矿设施,严禁尾矿排入江、河、湖、海。 第1.0.4条 尾矿设施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1.0.5条 尾矿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企业建设的总体规划,尾矿库使用年限与选矿厂的生产年限相适应;当采用多库分期建设合理时,应制定出分期建库规划,确保后期库的竣工投产时间比前期库的闭库时间提前0.5~1年,每期尾矿库的使用年限,小型选矿厂不宜少于5年,大、中型选矿厂不宜少于10年;

二、在满足生产要求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荒地和贫瘠土地,不占、少占和缓占农田,有条件时可考虑造地还田和尾矿库闭库后复田;

三、对有现实利用价值的尾矿考虑综合利用的要求;

四、采用符合国情、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五、充分回收利用尾矿澄清水,少向下游排放; 六、供电的负荷等级与选矿厂一致;

七、提交的最终设计文件中有专供厂矿生产管理使用的设计要点说明及有关的主要图纸。

第1.0.6条 尾矿设施设计视其工程规模、设计阶段、项目组成和重要性等因素,应具有下列相应的基础资料:

选矿工艺资料;

尾矿量和尾矿的物理、化学性质资料;

尾矿浆的沉降和浓缩试验资料; 尾矿水水质分析和水处理试验资料; 尾矿水力输送试验或流变学试验资料; 尾矿土力学试验资料;

尾矿堆坝试验及渗流试验资料; 气象及水文资料;

尾矿库库区、坝址、排水构筑物沿线、筑坝材料场地和输送管槽线路等的

测量、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资料;

尾矿库上、下游居民区工农业经济调查资料;

尾矿库占用土地、房屋和其它设施拆迁及管道穿越铁路、公路、通航河流

等的协议文件;

环保资料。

第二章 尾矿库

第2.0.1条 尾矿库库址的选择应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综合考虑,并遵守下列原则:

一、不宜位于工业企业、大型水源地、水产基地和大居民区的上游; 二、不宜位于大居民区及厂区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三、不迁或少迁村庄;

四、不应位于全国和省重点保护名胜古迹上游; 五、不宜位于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面; 六、汇水面积小,有足够库容和初、终期库长; 七、筑坝工程最小,生产管理方便; 八、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好;

九、尾矿输送距离短,能自流或扬程小。

第3.1.1条 尾矿坝的选择应以筑(堆)坝工程量小,形成的库容大和避免不良的工程、水文地质条件为原则,并结合筑坝材料来源、施工条件与排水构筑物的布置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下游式尾矿筑坝宜选择具有一定长度的狭窄谷口作为筑坝坝址。

第3.1.2条 尾矿坝宜以滤水坝为初期坝,利用尾矿筑坝。当遇有下列条件之一时,才可全部采用当地土石料或废石建坝。

一、尾矿颗粒很细,粘粒含量大,排水固结不易; 二、由尾矿库后部放矿合理;

三、尾矿库与废石场结合考虑,用废石筑坝合理。

第3.1.3条 初期坝坝高的确定应满足下列要求,并符合本章第二节的规定。 一、贮存选矿厂投产后半年以上的尾矿量; 二、澄清尾矿水; 三、调蓄洪水;

四、利用尾矿库调蓄生产供水时,贮存所需的调蓄水量;

五、冰冻地区容纳冰层和冰下排矿的容积。

第3.1.4条 坝基处理应满足渗流控制和静、动力稳定要求。遇有下列情况,应进行专门研究处理:

一、透水性较大的厚层砂砾石地基; 二、易液化土、软粘土和湿陷性黄土地基; 三、溶岩发育地基。

第3.1.5条 尾矿筑坝的方式,对于设计地震烈度为7度及7度以下的地区宜采用上游式筑坝,设计地震烈度为8~9度的地区宜采用下游式或中线式筑坝。

第3.1.6条 上游式尾矿筑坝,中、粗尾矿可采用直接冲积筑坝法,尾矿颗粒较细时宜采用分级冲积筑坝法。

第3.1.7条 下游式或中线式尾矿筑坝分级后用于筑坝的尾矿,其粗颗粒

上游式尾矿坝沉积滩顶至正常高水位的高差不得小于表3.2.1的最小安全超高值与地震涌浪高度之和,滩顶至正常高水位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3.2.1的最小滩长值与地震涌浪高度对应滩长之和。

下游式与中线式尾矿坝坝顶外缘至正常高水位水边线的距离不宜小于表3.2.2的最小滩长值与地震涌浪高度对应滩长之和。

尾矿库挡水坝坝顶至正常高水位的高差不得小于表3.2.1最小安全超高值与地震涌浪高度之和。

地震涌浪高度可根据设计地震烈度和水深确定,可采用0.5~1.5m。

第三节 渗流计算与渗流控制

第3.3.1条 尾矿坝设计应进行渗流计算,以确定坝体浸润线和渗流量。浸润线出逸的尾矿堆积坝坝坡,应设反滤保护,1、2级尾矿坝还应进行渗流稳定研究。

第3.3.2条 上游式尾矿坝的渗流计算应考虑尾矿筑坝放矿水的影响。1、2级山谷型尾矿坝的渗流应按三向计算或由模拟试验确定;3级及3级以下尾矿坝的渗流计算可按附录三进行。

第3.3.3条 上游式尾矿坝的初期透水堆石坝坝高与总坝高之比值宜采用1/4~1/6。8度地震区的尾矿坝,该比值应适当提高。

第3.3.4条 上游式尾矿堆积坝可采取下列措施控制渗流: 一、尾矿筑坝地基设置排排褥垫,水平排渗管(沟)及排渗井等; 二、尾矿堆积体内设置水平排渗管(沟)或垂直排渗井等; 三、与山坡接触的尾矿堆积坡脚处设置贴坡排渗或排渗管(沟)等; 四、适当降低库内水位,增大沉积滩长; 五、坝前均匀放矿。

第四节 稳定计算与稳定措施

第3.4.1条 尾矿初期坝与堆积坝坝坡的抗滑稳定性应根据坝体材料及坝基土的物理力学性质,考虑各种荷载组合,经计算确定。计算方法宜采用瑞典圆弧法。当

第4.2.3条 当一日洪水总量小于调洪库容时,洪水排出时间不宜超过72h。

第三节 排水构筑物

第4.3.1条 尾矿库排水构筑物的形式及尺寸应根据水力计算及调洪计算确定。对一、二等尾矿库及特别复杂的排水构筑物,还应通过水工模型试验验证。

第4.3.2条 尾矿库排洪构筑物宜控制常年洪水(多年平均值)不产生无压与有压流交替工作状态。无法避免时,应加设通气管。当设计为有压流时,排水管接缝处的止水应满足工作水压的要求。

排水管或隧洞中的最大流速应不大于管(洞)壁材料的容许流速。

第4.3.3条 排水构筑物的基础应避免设置在工程地质条件不良或需要填方的地段。无法避开时,应进行地基处理设计。

第4.3.4条 排水构筑物的进水构筑物位置,应根据回水和排放的水质要求经计算或参考类似尾矿库的实际运行经验确定。

进水构筑物的形式应根据排水量大小,尾矿库的地形条件和是否兼作回水设施等因素确定。当排水量较小时,宜采用窗口式排水井或斜槽,否则宜采用框架式、砌块式排水井。当采用排水井时,其内径不宜小于1.2m。

第4.3.5条 排水井井底应设置消力坑。排水管或隧洞变坡、转弯和出口处,应视具体情况采取消能防冲措施。

第4.3.6条 排水管或斜槽的净高不宜小于0.8m。对于小型工程其净高不宜小于0.5m。隧洞的净高不小于1.8m。净宽不小于1.5m。排水管或隧洞的最小设计坡度不宜小于0.003。排水隧洞的最大坡度(短距离的斜井除外),当为轻便铁轨矿车出渣时,不宜大于0.02,当为手推车出渣时,不宜大于0.05。

第4.3.7条 排水构筑物可采用钢筋混凝土和砌石结构。排水构筑物的结构设计应按《水工结构设计规范》和《水工隧洞设计规范》进行。

第4.3.8条 排水构筑物应按岩土压力、自重、内外水压力、弹性抗力、风荷载、地震力和施工吊装等荷载的最不利组合进行设计。

第6.0.7条 在有可能出现冰冻的地区,周边传动浓缩机应采用齿轮传动。严寒地区浓缩池的防冻措施,应通过热工计算并参考类似生产实例确定。

第6.0.8条 浓缩池给矿口前应设置拦污格栅。栅条净距宜采用15~25mm。 第6.0.9条 浓缩池级矿管(槽)应安装在桁架上,并留有便于检修的人行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5m。

第6.0.10条 溢流堰形式可采用孔口、三角或平顶堰,但应满足均匀出水要求。当浓缩池直径较大或地基条件较差时,不宜采用平顶堰,宜采用可调式溢流堰。当矿浆中含有泡沫或漂浮物时,在溢流堰前应设置挡板,必要时尚应设置清除装置。

第6.0.11条 浓缩池周边溢流槽和排水口的断面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但槽宽不得小于0.2m。

第6.0.12条 浓缩池底部排矿口不宜少于2个,其上应设置双阀门。阀门之间应装设清堵水管,其水压不应小于300kPa。排矿管穿过池壁处应设置填料式穿墙套管。

第6.0.13条 浓缩池底部通廊内排矿管、槽断面及水力坡降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管道水力计算时的静压头可按浓缩池溢流液面减2m计算。压力管道应设备用。

第6.0.14条 底部通廊的净空高度不宜低于2m,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0.7m。通廊内应设有排水边沟,地坪的纵、横方向应有不小于0.01的坡度。通廊内应有安全照明、并应考虑通风要求。当自然通风无法满足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第6.0.15条 浓缩机应装设过载报警及必要的保护装置。有条件还应考虑必要的计量、检测仪表。

浓缩池需操作、检修的部位应设有照明设施。

第6.0.16条 浓缩池可不设事故排矿设施。

第七章 尾矿管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7.1.1条 尾矿水力输送可根据地形条件采用无压自流输送、静压自流输送和加压输送等方式,也可以采用几种形式联合的输送方式。

第7.1.2条 尾矿输送管槽线路的选择和设计,应综合考虑并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企业及线路通过地区总体布置要求;

二、尽量自流或局部自流输送;

三、不占或少占农田;

四、线路短,土石方及构筑物工程量小;

五、减少及减小平面与纵断面上的转角,避免形成V形管段;

六、避免穿过居民住宅区、铁路及公路;

七、避开不良工程地质地段和洪水淹没区。不得通过陷(崩)落区、爆破危险区和废石堆放区;

八、邻近道路、水源和电源,便于施工及维修。

第7.1.3条 尾矿管槽的输送能力应与选矿厂排出尾矿量相适应。当选矿厂各期尾矿量变化较大,设置一条工作管道不经济合理时,可分期敷设多条工作管道。

第7.1.4条 无压自流输送管槽可不用设备。静压自流和加压输送管道应用设备,但矿浆对管道磨蚀较轻或采用耐磨管材及管件时也可不用设备。

第7.1.5条 寒冷地区的输送管槽经热工计算矿闪有可能冻结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二节 水力计算

第7.2.1条 选矿厂排出的尾矿浆正常流量可按7.2.1-1式计算。

Qk=W(1/ρg+m/ρs)·1/86400 (7.2.1-1)

m=1/P-1 (7.2.1-2)

式中,Qk为尾矿义正常流量(m3/s);W为尾矿固体量(t/d);ρg为尾矿颗粒密度(t/m3);ρs为水的密度(t/m3);m为矿浆中水重与尾矿固体重的比值(水固比);P矿浆的重量浓度。

二、管桥或渡槽跨越公路时,路面上的净高不应小于4.5m,柱(墩)边与公路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m;跨越铁路时轨顶以上的净高,对蒸汽机车及内燃机车不应小于6m,对电力机车不应小于6.55m,柱(墩)边与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2.44m。

三、管槽从铁路或公路下面穿过时,应首先考虑利用已有桥涵敷设。当不能利用上述构筑物时,应设专用的涵洞或套管。套管管顶至铁路路基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m,至公路路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5m。套管管径应比输送管道大0.2~0.3m。

四、与铁路或公路的交叉设计应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第7.3.10条 输送管槽与河流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河流宜垂直交叉。

二、跨越河流时,应考虑利用已有的桥梁。当需新建管桥或渡槽时,对于通航河流,桥(槽)下的净空应符合航运部门的要求;对不通航河流,桥(槽)梁底应比洪水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位高0.5m。

三、与河流的交叉设计应取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7.3.11条 尾矿输送管道架空高度4m以下可不设管桥。当设置管桥时,桥上应设人行道及保护栏杆。人行道宽度宜为0.5~0.7m,栏杆高度宜为0.9m。

第7.3.12条 敷设尾矿输送管槽的暗沟,应根据管槽设置深度与检修要求的不同,设计成可通行的或不可通行的。可通行的暗沟,走道宽度不应小于0.5m,净高不应小于1.8m。当与其它地下设施相交时,局部高度可以降低至1.2m。暗沟沟壁同管壁之间以及管壁与管壁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3m。对于较长的可通行暗沟,应采取通风措施。

第7.3.13条 尾矿自流槽的设计坡度,应等于或稍大于计算坡度。当地形坡度过大时,应采取陡坡人工加糙、单级或多级跌水及跌落井等消能措施。

第7.3.14条 尾矿压力管道在停泵时不需排空者,其敷设坡度不应大于尾矿颗粒在管内的下滑坡度;需排空者,敷设坡度不宜小于0.003。寒冷地区小于200mm的管道,其敷设坡度不宜小于0.03。

第7.3.15条 尾矿输送管道V形管段的管径,不得大于临界管径。最低处应设置排矿口。排矿口的操作根据需要可采用人工或自动控制。

第7.3.16条 对于线路较长、断面较大的尾矿输送管槽,应结合尾矿泵站和尾矿库(坝)的施工及检修,统一考虑修建简易车道。

第7.3.17条 坝顶放矿支管的间距宜采用8~15m。同时放矿的支管断面面积之和应为主管的1.5~2倍。较长的尾矿坝可用矿浆阀门将主管分成几段,以便分段放矿及检修。

第7.3.18条 为满足坝顶放矿管移管堆坝的需要,应设置向库内集中放矿的管道。寒冷地区还应采取冰下放矿的措施。

第四节 管槽材料及附属装置

第7.4.1条 尾矿管道工作压力1MPa以上的高压管道、V形管段及架空管宜采用钢管或球墨铸铁管;需加内衬的管道宜采用钢管;坝上放矿管宜采用钢管或塑料管,自流槽可采用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或砖石结构。架空渡槽也可采用钢结构。

第7.4.2条 尾矿管槽应设计磨耗层或衬板。自流槽可用混凝土原槽壁预留磨耗层、水泥砂浆磨耗层或铸石衬板等;压力管可预留磨耗壁厚或加衬橡胶、铸石及其它耐磨材料。

第7.4.3条 铸铁管宜采用承插连接,接口材料可采用膨胀水泥、石棉水泥或橡胶圈(与橡胶圈接口铸铁管配套使用)。钢管可采用焊接、法兰或拆装方便的快速接头连接。

第7.4.4条 明设在路基和管桥上的尾矿管道应放置在枕垫上。枕垫可用混凝土预制,净高不应小于0.2m。间距视管材及管径大小而定:对于铸铁管宜为2~3m,但每节管不宜少于两个;钢管可取3~5m。

第7.4.5条 明设管道伸缩节的设置及设置的数量与地点,应视当地温差、管道布置情况、接口连接方式和强度等因素经计算确定。采用快速管接头或其它措施能补偿伸缩量时可不设伸缩节。两平行管道上相邻伸缩节的位置应错开布置。

第7.4.6条 尾矿管道上的截流阀门应选用耐磨性能好的矿浆专用阀门,不宜采用清水阀门。

第7.4.7条 尾矿管道明显隆起点应设置排气装置。

第7.4.8条 直径300mm以上明设管道的垂直或水平转角处和斜坡段,应根据气温、管材、矿浆特性、工作压力及管道敷设情况进行推力计算,并设置必要的固定支墩(架)。

第7.4.9条 钢管及钢制管件的外表面应采取必要的防腐措施。

第7.4.10条 输送管槽起点附近或适当位置可根据需要设置取样、计量装置和拦污格栅。栅条净距为15~25mm,栅条间隙的总面积不小于管槽过水断面的1.5~2倍。

第八章 尾 矿 泵 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8.1.1条 矿浆泵应根据输送的矿浆流量、所需扬程、矿浆浓度、尾矿粒度及磨蚀性等因素进行选型。

第8.1.2条 泵站的数量应根据所需扬程和选用的泵型经计算确定。在设备允许的前提下,应减少泵站的数量。

第8.1.3条 泵站位置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设计成地上式,并避免过大的挖方;

二、泵站的事故矿浆及外部管道放空的矿浆可自流排往附近的事故池;

三、设在稳定的地基上;

四、避免设在洼地或洪水淹没区,当不能避免时,泵站的地坪应高出洪水重现期为50年的洪水位0.5m以上,或考虑其它防洪措施;

五、有适当的交能条件。

第二节 矿浆池

第8.2.1条 每台(组)泵宜设单独的矿浆池。矿浆池的容积,对于离心式矿浆泵,可采用1~3min的扬送矿浆量;对于油隔离、水隔离泥浆泵,可采用10min的扬送矿浆量。兼起调节和事故池作用的矿浆池容积可适当加大。

第8.2.2条 矿浆池池底应有1﹕1~1﹕3的坡度坡向吸入管口,必要时可设置搅拌装置。

第8.2.3条 矿浆池可设于室外,并应设有上下用的斜梯、池内爬梯以及有栏杆围护的操作平台。

第8.2.4条 矿浆池应设溢流管,其泄流能力应按最大矿浆流量计算。溢流矿浆应引入事故池。

第8.2.5条 需加水冲洗、调节的尾矿输送系统,给水管应接至第一泵站各矿浆池,其控制阀门应设在便于操作的地方。必要时应设计成自动、半自动控制的。在寒冷地区,室外给水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8.2.6条 矿浆泵吸入管穿越矿浆池池壁处,应设置填料式穿墙套管。 第8.2.7条 油隔离、水隔离泥浆泵矿浆池前应设格网。

第三节设备选择与配置

第8.3.1条 矿浆泵的总扬程应大于输送矿浆所需的总扬程。

输送矿浆所需的总扬程按8.3.1-1式计算,离心式矿浆泵的总扬程按8.3.1-2式计算,油隔离、水隔离泥浆泵的总扬程按8.3.1-4式计算。

pk=9.8Hρk/ρs+Lik+pj+pn+pz (8.3.1-1)

pb=∑psρk/ρs kp km (8.3.1-2)

kp=1-0.25p (8.3.1-3)

pb=∑pe·k (8.3.1-4)

式中:pk为输送矿浆所需的总扬程(kPa);H为提升矿浆的几何高度(m);ρk为矿浆的密度(kg /m3); ρs 为水的密度(kg/m3);L 为管道长度(m);ik 为管道沿程摩阻损失(kPa/m);可按沿程摩阻损失的5%~10%计;pj 为管道局部摩阻损失(kPa),pn 为泵站内管道零件的摩阻损失(kPa),可计算确定或每座泵站取20~30kPa;pz 为所需的剩余压力(kPa),每个排出口可取20~30kPa;pb 为矿浆泵输送矿浆时的总扬程(kPa);ps 为矿浆泵的清水扬程(kPa);kp 为矿浆泵输送矿浆时的扬程降低率,可根据8.3.1-3式确定;km 为矿浆泵磨蚀后的扬程折减率,在0.85~0.98间选取。对于磨蚀性较大,口径小于等于100mm的小型敞开式泵轮宜取小值;对于磨蚀性较小,口径200或200mm以上的大型、封闭式泵轮可取大值;p为矿浆的重量浓度; pe 为泵的额定压力(kPa); k 为泵的压力储备系数,油隔离泵取0.85~0.95,水隔离泵取0.95~1.0,对于停电时不需排空的尾矿管道宜其取小值。

第8.3.2条 离心式矿浆泵和油隔离泥浆泵配用的电动机,其功率分别按8.3.2-1和8.3.2-2式计算。

N=k1 qb ps ρk /(1000ηjηbρs) (8.3.2-1)

N=k1 qb pk /(1000ηvηj) (8.3.2-2)

式中:N为泵所需的电机功率(kw); k1为电动机的功率储备系数,N≤kw,取1.2;N>40kw,取1.1;qb为泵输送矿浆的计算流量(L/s);ηj为机组的传动效率,联轴器传动取1.0,三角皮带传动取0.95~0.96,齿轮传动取0.97~0.98,液力偶合器取0.97;ηb为泵扬送清水时的效率;ηv为泵的容积效率,按制造厂提供的数值采用或取0.85~0.90;ηj为机械总效率,可取0.94。

第8.3.3条 矿浆泵的备用数量应根据尾矿的磨蚀性、选用矿浆泵的类型、材质、泵站的工作条 件以及检修水平等因素,按表8.3.3确定。

对磨损严重或其它条 件不利者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当用矿浆泵冲洗管道时,备用泵的台数应满足冲洗要求。

泵的备用数量 表8.3.3

第8.5.3条 泵站内、外及矿浆池上应设照明,必要时尚应设检修照明。 第8.5.4条 泵站内可根据需要,设置流量、压力及浓度等检测仪表。 第8.5.5条 泵站内应设有冲洗地坪的水管。

第8.5.6条 泵站内应根据需要考虑采暖与通风。

第九章 尾矿设施的环保措施

第9.0.1条 尾矿库储存含有害成份浓度较高的尾矿,宜选择渗透性较小的库址,采用不透水坝型,必要时应采取防渗措施。

第9.0.2条 尾矿坝渗出水中有害成份超标时,应在坝下游设截渗坝和渗水回收泵站,将渗漏水扬回尾矿库内。

第9.0.3条 向下游排放的尾矿水,其水质如达不到国家工业“三废”排放标准时,应设计尾矿水处理系统。

第9.0.4条 尾矿堆积坝外坡面应随着尾矿堆积坝的加高,用碎石土复面或种植草皮、灌木。

第9.0.5条 为防止尾矿库使用期间沉积滩面尾矿飞扬对附近环境产生污染,可采取洒水喷淋或喷洒化学固结剂等措施,保持滩面湿润固结。

第9.0.6条 尾矿泵站和尾矿输送管“V”形管段最低点的附近应设事故池,当地形条 件有利时也可设事故池库。

事故池可采用人工清理、装运设备清理或水力机械清理。应优先采用水力机械清理的事故池。

第9.0.7条 事故池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尾矿泵站事故池的容积按10~20min正常矿浆量、倒空管段的矿浆量及矿浆池一次事故放空量之和确定。

二、尾矿输送管“V”形段事故池的容积按向池内倒空管段容积的2~3倍计算确定。

三、人工清理和装运设备清理的事故池,其容积应适当增大,池子至少分成两格,并根据清理工作量的大小,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工具。还应确定清出尾矿的堆积地点和修建必要的运输道路。

四、水力机械清理的事故池,池底应有不小于3%的底坡。其设备和输送管道不设备用。清理出的尾矿浆应送回尾矿输送系统内,但输送系统的能力应按此进行校核。

事故池冲砂装置的水量和水压必须在给水系统中给予保证。

五、事故池尾矿清除设备能力的选择,可按每次事故尾矿清除时间不超过3天计算。

六、严寒地区的事故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附录五 名词解释 (略) 附录六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 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 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的写法为“可参照……”。

主编单位: 参加单位: 主要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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