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续治疗费由谁承担?

工伤后续治疗费由谁承担?

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工伤,治疗中止后仍需继续治疗,劳动关系终止后此项费用由谁承担呢?这需要分明具体情况,主要有在职和离职两种不同结果。

在职期间,职工因工伤或者工伤复发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因其过错给职工造成了经济损失,全部治疗费用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

关于职工离职后的工伤后续治疗费用问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伤残等级在五至十级的,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职工可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届满时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就没有为职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职工也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了。此时用人单位需要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何谓“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目前尚无对此作出具体解释,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是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对职工需要医治所花费的一种经济补偿。

劳动关系终止后,工伤后续治疗费用是否由用人单位承担,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法律界人士现存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无须承担工伤后续治疗费。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属于职工自愿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一种医疗费用的概略补偿,工伤职工可能有后续治疗可能不存在后续治疗,如果有后续治疗,该医疗补助应可以填补治疗损失了。是否终止劳动关系取决于职工自己,职工应当预见到终止劳动关系后,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及是否需要后续治疗和治疗费所需费用,自愿终止劳动关系是对自身后续医疗支出的一种风险承担,根据民事活动的公平合理原则,用人单位无须再承担工伤职工的后续治疗费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工伤职工受伤是在工作期间受伤,所发生的治疗费用是发生工伤后的延续治疗,后续治疗费用都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理由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定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待遇。

第三种意见认为,工伤职工后续治疗费用的承担以超出医疗补助部分为限,如果工伤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足以支付后续治疗费用的,应由用人单位就超出医疗补助金的范围的部分予以承担。

笔者倾向于第三种意见,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有获得救济赔偿的权利,治疗工伤是劳动者恢复身体健康和延续劳动能力的必经过程,劳动者是服务企业生产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劳动者不应为此承担任何经济责任。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将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已经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不再是企业的单方责任,而是已经属于全社会的责任,该法实施后工伤职工离职后的后续治疗费用,如果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得不到支付,劳动者应可就超出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部分要求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后续治疗费由谁承担?

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工伤,治疗中止后仍需继续治疗,劳动关系终止后此项费用由谁承担呢?这需要分明具体情况,主要有在职和离职两种不同结果。

在职期间,职工因工伤或者工伤复发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因其过错给职工造成了经济损失,全部治疗费用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

关于职工离职后的工伤后续治疗费用问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伤残等级在五至十级的,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职工可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届满时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就没有为职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职工也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了。此时用人单位需要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何谓“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目前尚无对此作出具体解释,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是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对职工需要医治所花费的一种经济补偿。

劳动关系终止后,工伤后续治疗费用是否由用人单位承担,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法律界人士现存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无须承担工伤后续治疗费。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属于职工自愿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一种医疗费用的概略补偿,工伤职工可能有后续治疗可能不存在后续治疗,如果有后续治疗,该医疗补助应可以填补治疗损失了。是否终止劳动关系取决于职工自己,职工应当预见到终止劳动关系后,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及是否需要后续治疗和治疗费所需费用,自愿终止劳动关系是对自身后续医疗支出的一种风险承担,根据民事活动的公平合理原则,用人单位无须再承担工伤职工的后续治疗费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工伤职工受伤是在工作期间受伤,所发生的治疗费用是发生工伤后的延续治疗,后续治疗费用都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理由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定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待遇。

第三种意见认为,工伤职工后续治疗费用的承担以超出医疗补助部分为限,如果工伤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足以支付后续治疗费用的,应由用人单位就超出医疗补助金的范围的部分予以承担。

笔者倾向于第三种意见,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有获得救济赔偿的权利,治疗工伤是劳动者恢复身体健康和延续劳动能力的必经过程,劳动者是服务企业生产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劳动者不应为此承担任何经济责任。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将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已经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不再是企业的单方责任,而是已经属于全社会的责任,该法实施后工伤职工离职后的后续治疗费用,如果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得不到支付,劳动者应可就超出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部分要求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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