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案例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要约与承诺

案例1 对要约内容做了修改的承诺是否有效?

1995年6月2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某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CIF鹿特丹人民币195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要约),对方接到我方报盘后,没有表示承诺,而再三请求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我方曾将数量增到300公吨,价格每公吨CIF鹿特丹人民币减至1900元,有效期经两次延长,最后延至7月25日。荷商于7月22日来电接受该盘。但附加了“需提供良好适合海洋运输的袋装。“我方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因巴西受冻灾而影响该商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的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但对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做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23万余元人民币,否则提交仲裁解决。试问:中方是否应赔偿对方差价损失人民币23万余元,为什么?

案例2 要约是否可撤销?

德国建筑商A于1993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美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可得知投标结果。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B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去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此后,美国生产商B争辩他已于10月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了纠纷。请问:德国建筑商A与美国生产商B之间的买卖钢缆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二、买卖双方的义务

案例3 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案例

在一次广州交易会上,中国某省某公司与某国一客户签订了一项冷冻北京鸭的出口合同,规定我方给对方出口带头、翼、蹼,无毛的一级冻北京填鸭10吨,须按伊斯兰教的屠宰方法。我方公司不清楚伊斯兰教的屠宰方法,就自行将鸭子从口中进刀,将血管割断放血后加工速冻。然后请协会出具了证明。当鸭子运抵该国后,经当地卫生部门检验,发现该批鸭子用的是“钳宰法”,不符合合同要求,为伊斯兰教习俗所不容,拒绝收货,并通报我方,或当地销毁,或将货物退回。我方只好退货,损失往返运费及差价,同时还要表示歉意。

案例4 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一)

在一项转口贸易中,日本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日本A公司向中国B公司出售一批机床。在订立合同时,中国B公司明确告诉日方:这批机床将转口土耳其使用。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这批机床并未按原计划转口到土耳其,而是转口到了意大利。当这批机床运达到意大利之后,一位意大利生产商发现该批机床的制造工艺侵犯了其两项专利权,故根据其本国专利法向当地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法院禁止这批机床在意大利境内使用或销售,同时要求损害赔偿。后据调查,这批机床确实侵犯了

意大利生产商的两项专利,这两项专利均是在意大利批准注册的,同时,其中有一项专利还在中国批准注册。当中国B公司找到日本A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时,日本A公司以其在订立时并不知道该批机床将转口意大利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请问:日本A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三、违约及其救济

案例6 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

第一个:出售圣诞节食用火鸡案。买方从国外进口一批供圣诞节出售的火鸡,卖方交货的时间比合同规定的期间晚了一个星期。由于节日已过,火鸡难以销售,使买方遭受重大损失,请问:卖方的延迟交货构成根本违约?

第二个:出售普通肉鸡案。合同规定卖方应于7-8月装船,比实际迟了一星期。这段时间内肉鸡的市价并未发生什么变化,供销情况亦正常,这时,能否认为延迟交货已构成根本违约,买方能否撤销合同?

案例7 预期违反合同案

1998年2月,新加坡狮城家具行向福建某家具厂发出购买皮箱的要约,要求订购2000只皮箱,并对皮箱的式样、用料提出了特殊要求,1998年5月4日之前交货。双方于2月10日正式签约。家具厂签约后即依新加坡家具行的要求,开始生产皮箱。然而3月25日,家具厂收到新加坡家具行的传真,声称家具厂是乡镇小厂,生产能力极低,不可能按时履行合同,为防止家具厂预期违约,决定撤销合同。家具厂收到传真后,立即给狮城家具行回电说明到3月25日已生产出900多只皮箱,交称依该生产速度,完全可以在交货日完成交货。狮场面家具行令依推测称家具厂不可能按照履行合同缺乏证据,因此无权撤销合同,这种行为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对预期违约所作的救济方式不符。考虑到双方以领往的友好合作关系,希望狮城家具行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其义务。狮城家具行对此未予答复。4月30日,家具厂电告独城家具行,2000只皮箱已按要求完全完工,请做好提货准备。但狮城家具行回传真称合同早已撤销,不准备提货。家具厂遂于5月15日向中国贸仲委提请仲裁。

问题:

1.什么是预期违反合同?

2.狮城家具行是否有权撤销合同?

四、货物风险的转移

案例8 在途货物的风险转移案

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于1997年10月2日签订出口服装合同,价格条款为FOB青岛,11月2日货物准时通过“长风”轮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德国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给德国公司,价格条款为CFR汉堡,合同适用法律为《公约》。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11月20日,“长风”轮在海上航行中发生海水渗漏,服装受损严重,德国公司遂向香港公司和我国某公司索赔。

请问:货物发生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

案例9 CIF合同货物运输中的风险承担案

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订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货,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请问:(1)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

(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

案例10 ABC公司未按时接货而致货物损失案

1999年,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甲公司与法国ABC公司经多次交换电传,达成6万吨大米交易,其中规格:一种为碎粒不超过35%,数量3.5吨,2,3,4月每月约装1.2万吨,另一种为碎粒不超过25%,数量2.5万吨,3,4月每月约装1.2万吨,并签订了销售合同.由于采用FOB上海条件,另附为ABC公司所熟知并经其克认的甲公司的FOB装船条款,人微言轻销售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公司FOB公司的装船条款规定(1)买方所租载货船舶必须不迟于本合同规定的每装运月份的第20天抵达装运港.由于载货船舶延迟抵达而使卖方遭爱任何损失和额外费用需由买方负担.(2)买方必须于船舶到过装运港前10天将船名,船旗,船长的国籍和估计到达装运港的时间通知卖方,并以卖方接受为准.”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2月5日发电催请对方速开信用证.并请对方告第一艘船的估计到达时间.经数次电传联系,买方于2月22日派船抵达上海受载.1.2万吨大米顺利装船完毕.为了保证能继续按时装运收汇,甲公司一再催请ABC公司迅速办理3月份应装货物的派船事宜.然而,3月10日,ABC公司来电复称:由于租船市场船源紧缺,租不到船只,要求延迟一个月装运.由于甲公司货物早已备妥待运,如延期一个月装运,势必造成中方利息,仓租,保险费等费用的损失.中方即复电ABC公司:3月份装运的货物2.4万砘已备妥,不能同意延迟装运期,必须于3月20日前派船抵沪以履行合同义务.3月20日,ABC公司来电声称,尽最大努力,船只无法找到.3月22日夜,该港口遭到特大暴风袭击,致使存放在该港口货场的甲公司的货物受损,损失严重.甲公司于3月23日致电ABC公司,告知其货损情况,让ABC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包括货损,仓租,保险费等.ABC公司回电称,双主合同是FOB条件,货物在尚未交付,风险尚未转移,故该意外事件造成的货损应由甲公司承担,ABC公司无承担义务.甲公司见磋商无望,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ABC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请分析:

(1)本案应适用什么法律解决.

(2)货物因风暴袭击遭受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案例11 CFR交易下的货物风险承担案

2003年,美国出口商与韩国进口商签订了一份CFR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小麦2000吨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吨,卖方准备在小麦运抵目的港后,再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到高温天气而使小麦发生变质,共计损失2500吨,其余2500吨小麦安全运抵目的港。卖方在货到目的港时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2000吨小麦已居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CFR合同,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经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小麦2000吨的损失不负责任。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双方争持不下,遂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请求根据《公约》仲裁解决。

请问: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

法理分析: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要约与承诺

案例1 对要约内容做了修改的承诺是否有效?

1995年6月2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某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CIF鹿特丹人民币195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要约),对方接到我方报盘后,没有表示承诺,而再三请求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我方曾将数量增到300公吨,价格每公吨CIF鹿特丹人民币减至1900元,有效期经两次延长,最后延至7月25日。荷商于7月22日来电接受该盘。但附加了“需提供良好适合海洋运输的袋装。“我方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因巴西受冻灾而影响该商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的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但对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做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23万余元人民币,否则提交仲裁解决。试问:中方是否应赔偿对方差价损失人民币23万余元,为什么?

案例2 要约是否可撤销?

德国建筑商A于1993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美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可得知投标结果。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B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去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此后,美国生产商B争辩他已于10月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了纠纷。请问:德国建筑商A与美国生产商B之间的买卖钢缆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二、买卖双方的义务

案例3 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案例

在一次广州交易会上,中国某省某公司与某国一客户签订了一项冷冻北京鸭的出口合同,规定我方给对方出口带头、翼、蹼,无毛的一级冻北京填鸭10吨,须按伊斯兰教的屠宰方法。我方公司不清楚伊斯兰教的屠宰方法,就自行将鸭子从口中进刀,将血管割断放血后加工速冻。然后请协会出具了证明。当鸭子运抵该国后,经当地卫生部门检验,发现该批鸭子用的是“钳宰法”,不符合合同要求,为伊斯兰教习俗所不容,拒绝收货,并通报我方,或当地销毁,或将货物退回。我方只好退货,损失往返运费及差价,同时还要表示歉意。

案例4 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一)

在一项转口贸易中,日本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日本A公司向中国B公司出售一批机床。在订立合同时,中国B公司明确告诉日方:这批机床将转口土耳其使用。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这批机床并未按原计划转口到土耳其,而是转口到了意大利。当这批机床运达到意大利之后,一位意大利生产商发现该批机床的制造工艺侵犯了其两项专利权,故根据其本国专利法向当地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法院禁止这批机床在意大利境内使用或销售,同时要求损害赔偿。后据调查,这批机床确实侵犯了

意大利生产商的两项专利,这两项专利均是在意大利批准注册的,同时,其中有一项专利还在中国批准注册。当中国B公司找到日本A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时,日本A公司以其在订立时并不知道该批机床将转口意大利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请问:日本A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三、违约及其救济

案例6 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

第一个:出售圣诞节食用火鸡案。买方从国外进口一批供圣诞节出售的火鸡,卖方交货的时间比合同规定的期间晚了一个星期。由于节日已过,火鸡难以销售,使买方遭受重大损失,请问:卖方的延迟交货构成根本违约?

第二个:出售普通肉鸡案。合同规定卖方应于7-8月装船,比实际迟了一星期。这段时间内肉鸡的市价并未发生什么变化,供销情况亦正常,这时,能否认为延迟交货已构成根本违约,买方能否撤销合同?

案例7 预期违反合同案

1998年2月,新加坡狮城家具行向福建某家具厂发出购买皮箱的要约,要求订购2000只皮箱,并对皮箱的式样、用料提出了特殊要求,1998年5月4日之前交货。双方于2月10日正式签约。家具厂签约后即依新加坡家具行的要求,开始生产皮箱。然而3月25日,家具厂收到新加坡家具行的传真,声称家具厂是乡镇小厂,生产能力极低,不可能按时履行合同,为防止家具厂预期违约,决定撤销合同。家具厂收到传真后,立即给狮城家具行回电说明到3月25日已生产出900多只皮箱,交称依该生产速度,完全可以在交货日完成交货。狮场面家具行令依推测称家具厂不可能按照履行合同缺乏证据,因此无权撤销合同,这种行为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对预期违约所作的救济方式不符。考虑到双方以领往的友好合作关系,希望狮城家具行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其义务。狮城家具行对此未予答复。4月30日,家具厂电告独城家具行,2000只皮箱已按要求完全完工,请做好提货准备。但狮城家具行回传真称合同早已撤销,不准备提货。家具厂遂于5月15日向中国贸仲委提请仲裁。

问题:

1.什么是预期违反合同?

2.狮城家具行是否有权撤销合同?

四、货物风险的转移

案例8 在途货物的风险转移案

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于1997年10月2日签订出口服装合同,价格条款为FOB青岛,11月2日货物准时通过“长风”轮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德国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给德国公司,价格条款为CFR汉堡,合同适用法律为《公约》。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11月20日,“长风”轮在海上航行中发生海水渗漏,服装受损严重,德国公司遂向香港公司和我国某公司索赔。

请问:货物发生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

案例9 CIF合同货物运输中的风险承担案

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订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货,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请问:(1)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

(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

案例10 ABC公司未按时接货而致货物损失案

1999年,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甲公司与法国ABC公司经多次交换电传,达成6万吨大米交易,其中规格:一种为碎粒不超过35%,数量3.5吨,2,3,4月每月约装1.2万吨,另一种为碎粒不超过25%,数量2.5万吨,3,4月每月约装1.2万吨,并签订了销售合同.由于采用FOB上海条件,另附为ABC公司所熟知并经其克认的甲公司的FOB装船条款,人微言轻销售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公司FOB公司的装船条款规定(1)买方所租载货船舶必须不迟于本合同规定的每装运月份的第20天抵达装运港.由于载货船舶延迟抵达而使卖方遭爱任何损失和额外费用需由买方负担.(2)买方必须于船舶到过装运港前10天将船名,船旗,船长的国籍和估计到达装运港的时间通知卖方,并以卖方接受为准.”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2月5日发电催请对方速开信用证.并请对方告第一艘船的估计到达时间.经数次电传联系,买方于2月22日派船抵达上海受载.1.2万吨大米顺利装船完毕.为了保证能继续按时装运收汇,甲公司一再催请ABC公司迅速办理3月份应装货物的派船事宜.然而,3月10日,ABC公司来电复称:由于租船市场船源紧缺,租不到船只,要求延迟一个月装运.由于甲公司货物早已备妥待运,如延期一个月装运,势必造成中方利息,仓租,保险费等费用的损失.中方即复电ABC公司:3月份装运的货物2.4万砘已备妥,不能同意延迟装运期,必须于3月20日前派船抵沪以履行合同义务.3月20日,ABC公司来电声称,尽最大努力,船只无法找到.3月22日夜,该港口遭到特大暴风袭击,致使存放在该港口货场的甲公司的货物受损,损失严重.甲公司于3月23日致电ABC公司,告知其货损情况,让ABC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包括货损,仓租,保险费等.ABC公司回电称,双主合同是FOB条件,货物在尚未交付,风险尚未转移,故该意外事件造成的货损应由甲公司承担,ABC公司无承担义务.甲公司见磋商无望,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ABC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请分析:

(1)本案应适用什么法律解决.

(2)货物因风暴袭击遭受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案例11 CFR交易下的货物风险承担案

2003年,美国出口商与韩国进口商签订了一份CFR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小麦2000吨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吨,卖方准备在小麦运抵目的港后,再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到高温天气而使小麦发生变质,共计损失2500吨,其余2500吨小麦安全运抵目的港。卖方在货到目的港时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2000吨小麦已居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CFR合同,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经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小麦2000吨的损失不负责任。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双方争持不下,遂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请求根据《公约》仲裁解决。

请问: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

法理分析: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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