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遗产时, 可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吗?
【案情介绍】
谢某于2009年l0月娶杨某为妻。2011年7月,谢某在建筑工地上工作时,意外从脚手架上坠落身亡,此时其妻杨某已怀孕5个月。谢某的个人遗产为房屋两间,存款12万元。谢某的父母认为杨某早晚要改嫁,便与杨某商议分割谢某的遗产。杨某认为应为怀中的孩子留一份遗产,而谢某的父母认为只有活着的人才能分遗产。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本案是一个涉及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典型案例。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的,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继承法》第28条明确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享有,因而,尚未出生的胎儿并不具有继承能力。《继承法》规定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目的是为了对胎儿利益加以特殊的保护,而并不意味着承认胎儿具有继承能力。
本案中,在分割谢某的遗产时,应当为杨某怀中的胎儿保留其继承份额,谢某的父母认为只有活着的人才能分遗产的观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但是,如果该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则为该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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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遗产时, 可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吗?
【案情介绍】
谢某于2009年l0月娶杨某为妻。2011年7月,谢某在建筑工地上工作时,意外从脚手架上坠落身亡,此时其妻杨某已怀孕5个月。谢某的个人遗产为房屋两间,存款12万元。谢某的父母认为杨某早晚要改嫁,便与杨某商议分割谢某的遗产。杨某认为应为怀中的孩子留一份遗产,而谢某的父母认为只有活着的人才能分遗产。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本案是一个涉及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典型案例。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的,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继承法》第28条明确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享有,因而,尚未出生的胎儿并不具有继承能力。《继承法》规定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目的是为了对胎儿利益加以特殊的保护,而并不意味着承认胎儿具有继承能力。
本案中,在分割谢某的遗产时,应当为杨某怀中的胎儿保留其继承份额,谢某的父母认为只有活着的人才能分遗产的观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但是,如果该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则为该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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