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及主营业务收入

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应收账款的损失包括逾期应收账款的资金成本,附加收账费用,坏帐损失,这些直接的损失比较显而易见,另外,还有一些间接的损失,比如,企业赊销时虽然能使企业产生较多的利润, 但是并未真正使企业现金流入增加, 反而使企业不得不运用有限的流动资金来垫付各种税金和费用, 加速了企业的现金流出, 主要表现为:

企业流转税的支出。应收账款带来的销售收入, 并未实际收到现金, 流转税是以销售为计算依据的企业必须按时以现金交纳。企业交纳的流转税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以及城市建设税等, 必然会随着销售收入的增加而增加。

所得税的支出。应收账款产生了利润, 但并未以现金实现, 而交纳所得税必须按时以现金支付。一旦应收账款无法及时收回时,企业的资金就可能周转不灵而不得不向银行借债,借债就要承担利息费用;如果企业搞“三角债”,拖欠供应商货款的话,就无法取得购货的现金折扣,或因为资信的降低而无法获得较优的购货优惠,这样就会增加产品的成本,在价格竞争时处于劣势。如果同一时间发生多起损失,超出了企业对应收账款损失最大的承受能力,企业就可能陷入严重的财务危机,甚至是破产。

那么,如何降低应收账款损失呢?当企业有好的投资机会,此时却由于很多应收账款未能及时收回,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就可以利用应收账款进行融资,主要有以下四条途径:

1、应收账款证券化: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财务特点和财务安排的具体要求,对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借助证券化提供一种偿付期与其资产的偿还期相匹配的资产融资方式,对资产负债表中具体项目进行调整和优化,盘活存量资产,增加资产流动性。特别是对于那些产品单价高、收到款项期限漫长的企业来说,应收账款往往在其资产负债表上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将应收账款进行证券化既能让这部分资产产生流动性又能很好的为企业融得资金。企业可以将其应收账款证券化,由银行担任受托机构,发行基于该笔应收账款的短期受益证券。

2、应收账款的抵借:

在新实施的《物权法》条款中,扩大了动产担保物的范围,允许应收账款质押,明确了应收账款的登记机构为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在动产担保制度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有利于动产担保价值发挥,促进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

应收账款的抵借是将企业的应收账款作为抵押品向银行获得借款的一种融资方式,分为整体抵借和特定抵借。尤其使用于中小型企业,因为中小型企业的信用地位与社会地位使其不但难以进入直接融资市场,间接融资也是困难重重,客观上制约了中小企业在经济中优势的发挥。应收账款的抵借能够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加速应收账款的周转率。企业以自己的应收账款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的贷款额一般为应收账款面值的50%-90%.企业将应收账款抵押给银行后一般不通知相关的客户。

3、委托专业机构:

委托专业机构追讨或采取仲裁、法律诉讼的形式。当应收账款已经发生较大的损失时,企业应该尽快与债务方商讨,必要时进行债务重组。当债务企业破产时,应积极参与债权的申报以及追讨,切勿错过追逃的最佳时机。对于有能力付款却恶意拖欠的,企业自己追讨一段时间后仍没有实质性的效果,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追讨应收账款,由其代理行使债权人的追讨工作,当然如果还不行,就只好应用仲裁或法律诉讼来捍卫自身的正当权益了。

4、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出卖人。”这样,只有客户在付清全部货款时,才能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即使客户破产了,由于该货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企业,不会作为破产财产,从而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应收账款的安全。

如何转移应收账款风险:

当企业不愿意为某些应收账款承担风险时,就要考虑如何将风险转移掉,金融机构以其信息资金的优势,可以参与到企业应收账款的处置中来,通过主动承担风险,参与企业所创价值的分配,只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应收账款的无追索权让售。就是把应收账款作为商品卖给金融机构,从而将风险转移掉。而在我国,一些商业银行大都只接受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但这是一个很好的开始,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将会出现一批专门从事[1]应收账款经营的公司,商业银行的业务也将不仅仅局限于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融资业务。

为特定的应收账款上保险。目前,我国的保险业尚未开展这个业务,但是应该相信,有风险的地方就会有保险,保险业为应收账款提供保险是迟早的事。

取得第三方担保。当某客户被评价为高风险等级时,企业一般只与其进行现金的交易,但是如果有第三方愿意为其提高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的话,也应该考虑对其采用赊销,一旦发生损失,可以对第三方进行追讨。

应收账款应注意的问题

1、防止应收账款长期挂账:

企业赊销商品而产生的应收账款,本应及时收回。但购货单位为了长期占用应付货款,销售企业经销人员和财会人员为了从购货单位谋取利益,而共谋长期拖欠货款及运杂费,造成企业应收销货款长期挂账。

例如,某企业销售人员得知某购货单位拟购买100万元的化肥,但由于资金一时无法筹措,需拖延付款时间。销售人员与财会人员共谋后,决定向购货单位索取5万元使用费而延长收款,遂造成应收账款长期挂账,而5万元落入私人腰包。

2、防止人为调整应收账款,控制企业利润: 在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的企业,坏账损失的计提应按年末应收账款余款乘以一定比例与坏账准备科目贷方余款作比较之后计算提取,有些企业在不改变应收账款余额的情况下,采取人为提高或压低提取坏账准备百分比的手法,多提或少提坏账准备,以调节当期利润。

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的企业,为了调节盈亏而虚增或虚减管理费用,除了采用提高或压低计提坏账准备金的比率外,还采取调增或调减应收账款数额的手法,多提或少提坏账准备金。

例如,某企业当年效益非常好,但企业领导为了给明年的任务打伏笔,便人为地虚增年未应收账款余额,多提取坏账准备金,多计管理费用;压低本年利润。相反,有些企业领导为了加官进爵,搞浮夸,虚减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少提取坏账准备金,少计管理费用,调高本年利润。

3、防止利用应收账款,私设小金库: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间可以互相拆借资金,但有些企业却利用应收账款放贷,将利息收入转入“小金库”,并称为企业间拆借资金。

如企业将收回的还款,直接转借给其他单位,并将取得的利息收入转入“小金库”。当企业收到外单位还欠款时,不计银行日记账,同时签发相同金额的转账支票,有偿转借给另一个单位,对付出银行存款也不计银行日记账,将两笔业务合并记作:

借:应收账款--乙 贷:应收账款--甲

收取利息后不记收入,转入“小金库”。 4、防止虚列应收账款,虚增销售收入:

企业为了体现经营业绩,或为了完成承包任务,就会利用年底结账时,人为地虚列销售收入、挂往来账、虚增利润。待下一年初,再用红字将此笔虚列的往来账冲掉。如审计人员在审阅某企业商品销售利润明细表时,发现该企业12月份毛利率比其他月份高出几倍,通过详细审查,发现该企业的一笔销售收入未结转成本,且对应的应收账款账户名经函证查无此单位,经查问财务人员,才知是企业领导人为完成承包任务而在年底虚增的一笔收入。

5、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不实:

在存在现金折扣情况下,应收账款的入帐金额核算有总价法和净价法两种形式。根据我国会计制度的规定,只允许采用总价法核算。但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按净价法入账的情况,这样的结果就会使企业少记正常的收入、客观上造成应收账款入账金额不实的结果,为一些不法分子贪污制造机会。

例如某家具商场在销售上采取的信用政策为2/10、1/20、N/30,但其按净价法核算销售收入,这样就会少计收入,从而影响到利润的核算。

[例]大华公司于20X0年6月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商品一台,售价500 000元,增值税率为17%,实际成本为300 000元,合同约定款项分5年平均收回,每年的付款日期为当年6月1日,并在商品发出后先支付第一期货款。每年收回货款100 000(500 000÷5)元。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假定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所有条件): ①发出商品时: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300 000 贷:库存商品 300 000 ②每年6月1日: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1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③同时结转商品成本=300 000÷500 000×100 000=60 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 000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60 000 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

[例1]大华公司售给达兴公司一批商品,增值税发票上的售价80 000元,增值税额13 600元,货到后买方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要求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

①销售实现时,大华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达兴企业 93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600 ②发出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4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贷:应收账款──达兴企业 4 680 ③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88 920

贷:应收账款──达兴企业 88 920 [例2]若上例中达兴公司要求退货,则

①销售实现时,大华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达兴企业 93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600 ②发出销售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8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600 贷:应收账款──达兴企业 93 600 涉及现金折扣的销售

[例]大华公司在20X1年5月1日销售100件商品,增值税发票上注明货款为10 000元增值税额1 700元。公司为了及早收回货款,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如下:

2/10-1/20-n/30,假定计算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公司对于现金折扣采用总价法核算。 (1)5月1日销售实现时,应按总售价作收入: 借:应收账款 11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2)如5月9日买方付清货款,则按照售价10 000元的2%享受200元(10000×2%)的现金折扣,大华公司应记录:

借:银行存款 11 500 财务费用 200

贷:应收账款 11 700

(3)如5月18日买方付清货款,则应按照售价10 000元的1%享受现金折扣100元(10 000×1O%),大华公司应记录:

借:银行存款 11 600 财务费用 100

贷:应收账款 11 700

(4)如买方在5月底才付款,则应按全额付款,大华公司应记录: 借:银行存款 11 700 贷:应收账款 11 700 不跨年度的劳务收入

不跨年度的劳务收入,按照完成合同法核算的会计处理

[例]某洗衣公司为某宾馆完成一批被服的洗涤工作,在宾馆收到被服时取得3 000元的支票一张,并存入银行,则该洗衣公司应记录:

借:银行存款 3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 000 交款提货销售

[例]大华公司于9月15日售给南山公司A商品5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商品价款42 735元、增值税额7 265元,共计50 000元,商品已经发出,同时收到南山公司的转账支票并办妥进账手续。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5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 73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 265

若此例中大华公司收到的是南山公司开出并承兑的商业汇票,则大华公司应记录: 借:应收票据 5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 73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 265 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销售

[例]大华公司于9月15日根据合同售给南山公司A商品5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商品价款42 735元、增值税额7 265元,共计50 000元,商品已经发出,大华公司以银行存款代垫运费2 000元(发票已经转交)。货款及代垫运费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取得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回单。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南山公司 52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 73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 265 银行存款 2 000

当公司收到银行转来的南山公司承付货款及代垫运费52 000元的收账通知时,应记录: 借:银行存款 52 000

贷:应收账款──南山公司 52 000 预收货款销售

[例]大华公司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合同规定,5月8日,公司收到丁公司预付的货款6 000元。15日,公司向丁公司发出A产品200件,售价为10 000元,应交增值税1 700元。

(1)5月8日公司收到丁公司预付的货款时,应记录: 借:银行存款 6 000

贷:预收账款──丁公司 6 000

(2)5月15日公司向丁公司发出商品时,应记录: 借:预收账款──丁公司 11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3)5月25日企业收到丁公司补付的货款时,应记录: 借:银行存款 5 700

贷:预收账款──丁公司 5 700 出口商品销售

[例]大华公司销售给境外A公司一批商品,按FOB计价,货款为US$20 000,商品已经发出,并向银行办理交单手续,当日美元汇率为¥8.80。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A公司──美元户(US$20 000) ¥176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US$20 000) ¥176 000

接银行通知收到A公司货款,当日美元汇率为¥8.70。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US$20 000) ¥174 000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2 000

贷:应收账款──A公司──美元户(US$20 000) ¥176 000 视同买断

代销方式销售(视同买断)

1.视同买断方式的代销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

2.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3.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的会计处理实例

[例]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协议价为100元/件,该商品成本60元/件,增值税率17%。A企业收到B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价10 000元,增值税1 700元。B企业实际销售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 售价12 000元,增值税为2 040元。

(1)A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①A企业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6 000 贷:库存商品 6 000

②A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B企业 11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 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6 000

③收到B企业汇来的货款11 700元时: 借:银行存款 11 7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 11 700 (2)B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①收到甲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10 000 贷:代销商品款 10 000 ②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4 0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04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 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0 000 借:代销商品款 10 0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 10 000

③按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A企业时: 借:应付账款──A企业 1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700 贷:银行存款 11 700 代销方式销售

代销方式销售(收取手续费方式)

1.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销是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对受托方来说,收取的手续费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

2.在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已将商品售出,并向委托方开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3.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的会计处理实例

[例]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该商品成本60元/件。假定代销合同规定,B企业应按每件100元售给顾客,A企业按售价的10%支付B企业手续费。B企业实际销售时,即向买方开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甲商品售价10 000元,增值税额1 700元。A企业在收到B企业交来的代销清单时,向B企业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1)A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①A企业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6 000 贷:库存商品 6 000

②A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B企业 11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借:营业费用──代销手续费 1 0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 1 000

③收到B企业汇来的货款净额10700(11700-1000)元时: 借:银行存款 10 7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 10 700 (2)B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①收到甲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10 000 贷:代销商品款 10 000 ②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1 7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 1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7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 1 700 借:代销商品款 10 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0 000

③归还A企业贷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A企业 11 700 贷:银行存款 10 700 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跨年度的劳务交易(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1.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劳务的完成程度应按已完工作的测量、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或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

2.在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时,收入和相关费用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① 本年确认的收入=劳务总收入×本年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确认的收入 ② 本年确认的费用=劳务总成本×本年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费用 3.会计处理实例

[例]某物业管理公司与客户签订一项服务合同,合同规定服务期自20X1年7月1日至20X3年6月30日,服务费总额为60 000元,客户分三次平均支付,支付的时间分别为20X1年7月1日、20X2年6月30日及20X3年6月30日,估计工程总成本为48 000元,假定成本估计十分准确,不会发生什么变化。各年成本发生情况如下:

借:劳务成本 30 000 贷:应付工资 30 000

(3)20X1年12月31日,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2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4)20X1年12月31日,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 000

[1]

贷:劳务成本 30 000 征税筹划

(一)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实现的确定

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是指销售产品(商品)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商业、农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商业等企业的代购代销收入;工业企业的销售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收入,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及配套设施销售收入等。

企业销售收入的确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企业应当在发生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1)采取交款提货销售方式,无论产品(商品)是否发出,只要货款已经收到,发票账单和提货单已经交于购货方,即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2)采取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在收到购货单位的预收货款。产品(商品)已经发出时,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以本期实际收到的价款或以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价款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4)采取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销售方式,在发出产品(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5)采取委托代销方式,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加(5) 采取委托代销方式 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买断代销,应当有和代销商签订相关凭证后计入本企业的收入;另一种按代销商的业绩会费的,才是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6)采取商业汇票结算销售方式,以收到购货方开出并承兑的商业汇票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7)采取自营出口销售方式,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出口账单后,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8)采取委托外贸代理出口销售方式,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运单和银行账单凭证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9)采取为其他单位加工、制造大型机器设备、船舶和提供劳务的销售方式,持续时间在1年以上的,按完工进度或实际完成工程量,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10)企业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也应按规定作为应税销售收入处理。 ①采取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的企业,委托方将委托代销的商品作为手续费直接从委托代销商品中支付给受托方的,其支付给委托方的商品应视同销售处理。

②企业将本企业的产品(商品)用于本企业的基本建设、改扩建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在该商品、产品领用时视同销售。

③企业将本企业的产品(商品)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经营者的,在产品(商品)移送时视同销售。 ④企业将本企业的产品(商品)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在产品(商品)分配移送时视同销售。⑤企业将本企业的产品(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于产品(商品)信用分配时视同销售。 ⑥企业将本企业的产品(商品)无偿赠送他人的,于产品(商品)移送时视为销售。

⑦企业销售产品(商品)价外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应作为企业的销售收入。

⑧企业对外来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留归企业所有,应作为企业的销售收入。⑨企业“以物抵债”、“以旧换新”等,应视同产品(商品)已销售。 对视同销售行为,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收入: 按纳税人当月同类产品(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最后时期同类产品(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上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产品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商品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可参照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合理方法

(一)征税筹划内容和方法

1.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记收入的征税筹划

企业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记收入,主要指企业未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对应计的销售收入采取拖后或记入往来账户不及时转销售收入。我们进行征税筹划时,应注意:

(1)审查企业的销售是否合理,通过确认企业的销售方式进行稽查。对一般销售业务,如交款提货、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结算方式,其销售成立的标志有两个,一是商品、产品已经发出;二是货款已经收到,或者已取得收取价款的凭证。对其他销售方式,按财务罐的规定,分别确定收入的实现时间。

(2)审查企业的销售发票、运费结算等原始凭证,结合“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生产成本”等贷方明细账和企业“产品(商品)出库单”,查明企业销售发票是否已经开出,商品产品是否已经发生。

(3)审查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应收账款明细账、预收账款明细账记录,将有关会计凭证与产品销售合同相对照,查明企业是否已经取得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证,有无将应记销售收入款项长期挂在往来账上,不记不转销售收入的现象。

(4)审查“主营业务收入”贷方明细账,将企业销售的原始凭证与销售收入的入账时间相核对,看其是否相符,如果不符,应进一步审查企业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查明企业是否故意推迟收入的入账时间。

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应收账款的损失包括逾期应收账款的资金成本,附加收账费用,坏帐损失,这些直接的损失比较显而易见,另外,还有一些间接的损失,比如,企业赊销时虽然能使企业产生较多的利润, 但是并未真正使企业现金流入增加, 反而使企业不得不运用有限的流动资金来垫付各种税金和费用, 加速了企业的现金流出, 主要表现为:

企业流转税的支出。应收账款带来的销售收入, 并未实际收到现金, 流转税是以销售为计算依据的企业必须按时以现金交纳。企业交纳的流转税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以及城市建设税等, 必然会随着销售收入的增加而增加。

所得税的支出。应收账款产生了利润, 但并未以现金实现, 而交纳所得税必须按时以现金支付。一旦应收账款无法及时收回时,企业的资金就可能周转不灵而不得不向银行借债,借债就要承担利息费用;如果企业搞“三角债”,拖欠供应商货款的话,就无法取得购货的现金折扣,或因为资信的降低而无法获得较优的购货优惠,这样就会增加产品的成本,在价格竞争时处于劣势。如果同一时间发生多起损失,超出了企业对应收账款损失最大的承受能力,企业就可能陷入严重的财务危机,甚至是破产。

那么,如何降低应收账款损失呢?当企业有好的投资机会,此时却由于很多应收账款未能及时收回,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就可以利用应收账款进行融资,主要有以下四条途径:

1、应收账款证券化: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财务特点和财务安排的具体要求,对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借助证券化提供一种偿付期与其资产的偿还期相匹配的资产融资方式,对资产负债表中具体项目进行调整和优化,盘活存量资产,增加资产流动性。特别是对于那些产品单价高、收到款项期限漫长的企业来说,应收账款往往在其资产负债表上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将应收账款进行证券化既能让这部分资产产生流动性又能很好的为企业融得资金。企业可以将其应收账款证券化,由银行担任受托机构,发行基于该笔应收账款的短期受益证券。

2、应收账款的抵借:

在新实施的《物权法》条款中,扩大了动产担保物的范围,允许应收账款质押,明确了应收账款的登记机构为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在动产担保制度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有利于动产担保价值发挥,促进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

应收账款的抵借是将企业的应收账款作为抵押品向银行获得借款的一种融资方式,分为整体抵借和特定抵借。尤其使用于中小型企业,因为中小型企业的信用地位与社会地位使其不但难以进入直接融资市场,间接融资也是困难重重,客观上制约了中小企业在经济中优势的发挥。应收账款的抵借能够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加速应收账款的周转率。企业以自己的应收账款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的贷款额一般为应收账款面值的50%-90%.企业将应收账款抵押给银行后一般不通知相关的客户。

3、委托专业机构:

委托专业机构追讨或采取仲裁、法律诉讼的形式。当应收账款已经发生较大的损失时,企业应该尽快与债务方商讨,必要时进行债务重组。当债务企业破产时,应积极参与债权的申报以及追讨,切勿错过追逃的最佳时机。对于有能力付款却恶意拖欠的,企业自己追讨一段时间后仍没有实质性的效果,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追讨应收账款,由其代理行使债权人的追讨工作,当然如果还不行,就只好应用仲裁或法律诉讼来捍卫自身的正当权益了。

4、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出卖人。”这样,只有客户在付清全部货款时,才能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即使客户破产了,由于该货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企业,不会作为破产财产,从而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应收账款的安全。

如何转移应收账款风险:

当企业不愿意为某些应收账款承担风险时,就要考虑如何将风险转移掉,金融机构以其信息资金的优势,可以参与到企业应收账款的处置中来,通过主动承担风险,参与企业所创价值的分配,只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应收账款的无追索权让售。就是把应收账款作为商品卖给金融机构,从而将风险转移掉。而在我国,一些商业银行大都只接受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但这是一个很好的开始,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将会出现一批专门从事[1]应收账款经营的公司,商业银行的业务也将不仅仅局限于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融资业务。

为特定的应收账款上保险。目前,我国的保险业尚未开展这个业务,但是应该相信,有风险的地方就会有保险,保险业为应收账款提供保险是迟早的事。

取得第三方担保。当某客户被评价为高风险等级时,企业一般只与其进行现金的交易,但是如果有第三方愿意为其提高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的话,也应该考虑对其采用赊销,一旦发生损失,可以对第三方进行追讨。

应收账款应注意的问题

1、防止应收账款长期挂账:

企业赊销商品而产生的应收账款,本应及时收回。但购货单位为了长期占用应付货款,销售企业经销人员和财会人员为了从购货单位谋取利益,而共谋长期拖欠货款及运杂费,造成企业应收销货款长期挂账。

例如,某企业销售人员得知某购货单位拟购买100万元的化肥,但由于资金一时无法筹措,需拖延付款时间。销售人员与财会人员共谋后,决定向购货单位索取5万元使用费而延长收款,遂造成应收账款长期挂账,而5万元落入私人腰包。

2、防止人为调整应收账款,控制企业利润: 在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的企业,坏账损失的计提应按年末应收账款余款乘以一定比例与坏账准备科目贷方余款作比较之后计算提取,有些企业在不改变应收账款余额的情况下,采取人为提高或压低提取坏账准备百分比的手法,多提或少提坏账准备,以调节当期利润。

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的企业,为了调节盈亏而虚增或虚减管理费用,除了采用提高或压低计提坏账准备金的比率外,还采取调增或调减应收账款数额的手法,多提或少提坏账准备金。

例如,某企业当年效益非常好,但企业领导为了给明年的任务打伏笔,便人为地虚增年未应收账款余额,多提取坏账准备金,多计管理费用;压低本年利润。相反,有些企业领导为了加官进爵,搞浮夸,虚减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少提取坏账准备金,少计管理费用,调高本年利润。

3、防止利用应收账款,私设小金库: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间可以互相拆借资金,但有些企业却利用应收账款放贷,将利息收入转入“小金库”,并称为企业间拆借资金。

如企业将收回的还款,直接转借给其他单位,并将取得的利息收入转入“小金库”。当企业收到外单位还欠款时,不计银行日记账,同时签发相同金额的转账支票,有偿转借给另一个单位,对付出银行存款也不计银行日记账,将两笔业务合并记作:

借:应收账款--乙 贷:应收账款--甲

收取利息后不记收入,转入“小金库”。 4、防止虚列应收账款,虚增销售收入:

企业为了体现经营业绩,或为了完成承包任务,就会利用年底结账时,人为地虚列销售收入、挂往来账、虚增利润。待下一年初,再用红字将此笔虚列的往来账冲掉。如审计人员在审阅某企业商品销售利润明细表时,发现该企业12月份毛利率比其他月份高出几倍,通过详细审查,发现该企业的一笔销售收入未结转成本,且对应的应收账款账户名经函证查无此单位,经查问财务人员,才知是企业领导人为完成承包任务而在年底虚增的一笔收入。

5、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不实:

在存在现金折扣情况下,应收账款的入帐金额核算有总价法和净价法两种形式。根据我国会计制度的规定,只允许采用总价法核算。但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按净价法入账的情况,这样的结果就会使企业少记正常的收入、客观上造成应收账款入账金额不实的结果,为一些不法分子贪污制造机会。

例如某家具商场在销售上采取的信用政策为2/10、1/20、N/30,但其按净价法核算销售收入,这样就会少计收入,从而影响到利润的核算。

[例]大华公司于20X0年6月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商品一台,售价500 000元,增值税率为17%,实际成本为300 000元,合同约定款项分5年平均收回,每年的付款日期为当年6月1日,并在商品发出后先支付第一期货款。每年收回货款100 000(500 000÷5)元。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假定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所有条件): ①发出商品时: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300 000 贷:库存商品 300 000 ②每年6月1日: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1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③同时结转商品成本=300 000÷500 000×100 000=60 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 000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60 000 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

[例1]大华公司售给达兴公司一批商品,增值税发票上的售价80 000元,增值税额13 600元,货到后买方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要求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

①销售实现时,大华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达兴企业 93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600 ②发出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4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贷:应收账款──达兴企业 4 680 ③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88 920

贷:应收账款──达兴企业 88 920 [例2]若上例中达兴公司要求退货,则

①销售实现时,大华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达兴企业 93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600 ②发出销售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8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600 贷:应收账款──达兴企业 93 600 涉及现金折扣的销售

[例]大华公司在20X1年5月1日销售100件商品,增值税发票上注明货款为10 000元增值税额1 700元。公司为了及早收回货款,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如下:

2/10-1/20-n/30,假定计算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公司对于现金折扣采用总价法核算。 (1)5月1日销售实现时,应按总售价作收入: 借:应收账款 11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2)如5月9日买方付清货款,则按照售价10 000元的2%享受200元(10000×2%)的现金折扣,大华公司应记录:

借:银行存款 11 500 财务费用 200

贷:应收账款 11 700

(3)如5月18日买方付清货款,则应按照售价10 000元的1%享受现金折扣100元(10 000×1O%),大华公司应记录:

借:银行存款 11 600 财务费用 100

贷:应收账款 11 700

(4)如买方在5月底才付款,则应按全额付款,大华公司应记录: 借:银行存款 11 700 贷:应收账款 11 700 不跨年度的劳务收入

不跨年度的劳务收入,按照完成合同法核算的会计处理

[例]某洗衣公司为某宾馆完成一批被服的洗涤工作,在宾馆收到被服时取得3 000元的支票一张,并存入银行,则该洗衣公司应记录:

借:银行存款 3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 000 交款提货销售

[例]大华公司于9月15日售给南山公司A商品5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商品价款42 735元、增值税额7 265元,共计50 000元,商品已经发出,同时收到南山公司的转账支票并办妥进账手续。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5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 73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 265

若此例中大华公司收到的是南山公司开出并承兑的商业汇票,则大华公司应记录: 借:应收票据 5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 73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 265 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销售

[例]大华公司于9月15日根据合同售给南山公司A商品5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商品价款42 735元、增值税额7 265元,共计50 000元,商品已经发出,大华公司以银行存款代垫运费2 000元(发票已经转交)。货款及代垫运费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取得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回单。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南山公司 52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 73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 265 银行存款 2 000

当公司收到银行转来的南山公司承付货款及代垫运费52 000元的收账通知时,应记录: 借:银行存款 52 000

贷:应收账款──南山公司 52 000 预收货款销售

[例]大华公司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合同规定,5月8日,公司收到丁公司预付的货款6 000元。15日,公司向丁公司发出A产品200件,售价为10 000元,应交增值税1 700元。

(1)5月8日公司收到丁公司预付的货款时,应记录: 借:银行存款 6 000

贷:预收账款──丁公司 6 000

(2)5月15日公司向丁公司发出商品时,应记录: 借:预收账款──丁公司 11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3)5月25日企业收到丁公司补付的货款时,应记录: 借:银行存款 5 700

贷:预收账款──丁公司 5 700 出口商品销售

[例]大华公司销售给境外A公司一批商品,按FOB计价,货款为US$20 000,商品已经发出,并向银行办理交单手续,当日美元汇率为¥8.80。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A公司──美元户(US$20 000) ¥176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US$20 000) ¥176 000

接银行通知收到A公司货款,当日美元汇率为¥8.70。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US$20 000) ¥174 000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2 000

贷:应收账款──A公司──美元户(US$20 000) ¥176 000 视同买断

代销方式销售(视同买断)

1.视同买断方式的代销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

2.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3.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的会计处理实例

[例]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协议价为100元/件,该商品成本60元/件,增值税率17%。A企业收到B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价10 000元,增值税1 700元。B企业实际销售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 售价12 000元,增值税为2 040元。

(1)A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①A企业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6 000 贷:库存商品 6 000

②A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B企业 11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 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6 000

③收到B企业汇来的货款11 700元时: 借:银行存款 11 7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 11 700 (2)B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①收到甲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10 000 贷:代销商品款 10 000 ②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4 0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04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 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0 000 借:代销商品款 10 0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 10 000

③按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A企业时: 借:应付账款──A企业 1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700 贷:银行存款 11 700 代销方式销售

代销方式销售(收取手续费方式)

1.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销是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对受托方来说,收取的手续费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

2.在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已将商品售出,并向委托方开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3.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的会计处理实例

[例]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该商品成本60元/件。假定代销合同规定,B企业应按每件100元售给顾客,A企业按售价的10%支付B企业手续费。B企业实际销售时,即向买方开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甲商品售价10 000元,增值税额1 700元。A企业在收到B企业交来的代销清单时,向B企业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1)A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①A企业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6 000 贷:库存商品 6 000

②A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B企业 11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借:营业费用──代销手续费 1 0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 1 000

③收到B企业汇来的货款净额10700(11700-1000)元时: 借:银行存款 10 7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 10 700 (2)B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①收到甲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10 000 贷:代销商品款 10 000 ②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1 7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 1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7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 1 700 借:代销商品款 10 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0 000

③归还A企业贷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A企业 11 700 贷:银行存款 10 700 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跨年度的劳务交易(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1.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劳务的完成程度应按已完工作的测量、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或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

2.在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时,收入和相关费用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① 本年确认的收入=劳务总收入×本年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确认的收入 ② 本年确认的费用=劳务总成本×本年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费用 3.会计处理实例

[例]某物业管理公司与客户签订一项服务合同,合同规定服务期自20X1年7月1日至20X3年6月30日,服务费总额为60 000元,客户分三次平均支付,支付的时间分别为20X1年7月1日、20X2年6月30日及20X3年6月30日,估计工程总成本为48 000元,假定成本估计十分准确,不会发生什么变化。各年成本发生情况如下:

借:劳务成本 30 000 贷:应付工资 30 000

(3)20X1年12月31日,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2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4)20X1年12月31日,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 000

[1]

贷:劳务成本 30 000 征税筹划

(一)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实现的确定

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是指销售产品(商品)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商业、农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商业等企业的代购代销收入;工业企业的销售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收入,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及配套设施销售收入等。

企业销售收入的确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企业应当在发生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1)采取交款提货销售方式,无论产品(商品)是否发出,只要货款已经收到,发票账单和提货单已经交于购货方,即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2)采取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在收到购货单位的预收货款。产品(商品)已经发出时,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以本期实际收到的价款或以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价款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4)采取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销售方式,在发出产品(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5)采取委托代销方式,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加(5) 采取委托代销方式 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买断代销,应当有和代销商签订相关凭证后计入本企业的收入;另一种按代销商的业绩会费的,才是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6)采取商业汇票结算销售方式,以收到购货方开出并承兑的商业汇票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7)采取自营出口销售方式,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出口账单后,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8)采取委托外贸代理出口销售方式,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运单和银行账单凭证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9)采取为其他单位加工、制造大型机器设备、船舶和提供劳务的销售方式,持续时间在1年以上的,按完工进度或实际完成工程量,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10)企业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也应按规定作为应税销售收入处理。 ①采取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的企业,委托方将委托代销的商品作为手续费直接从委托代销商品中支付给受托方的,其支付给委托方的商品应视同销售处理。

②企业将本企业的产品(商品)用于本企业的基本建设、改扩建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在该商品、产品领用时视同销售。

③企业将本企业的产品(商品)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经营者的,在产品(商品)移送时视同销售。 ④企业将本企业的产品(商品)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在产品(商品)分配移送时视同销售。⑤企业将本企业的产品(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于产品(商品)信用分配时视同销售。 ⑥企业将本企业的产品(商品)无偿赠送他人的,于产品(商品)移送时视为销售。

⑦企业销售产品(商品)价外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应作为企业的销售收入。

⑧企业对外来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留归企业所有,应作为企业的销售收入。⑨企业“以物抵债”、“以旧换新”等,应视同产品(商品)已销售。 对视同销售行为,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收入: 按纳税人当月同类产品(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最后时期同类产品(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上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产品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商品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可参照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合理方法

(一)征税筹划内容和方法

1.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记收入的征税筹划

企业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记收入,主要指企业未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对应计的销售收入采取拖后或记入往来账户不及时转销售收入。我们进行征税筹划时,应注意:

(1)审查企业的销售是否合理,通过确认企业的销售方式进行稽查。对一般销售业务,如交款提货、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结算方式,其销售成立的标志有两个,一是商品、产品已经发出;二是货款已经收到,或者已取得收取价款的凭证。对其他销售方式,按财务罐的规定,分别确定收入的实现时间。

(2)审查企业的销售发票、运费结算等原始凭证,结合“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生产成本”等贷方明细账和企业“产品(商品)出库单”,查明企业销售发票是否已经开出,商品产品是否已经发生。

(3)审查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应收账款明细账、预收账款明细账记录,将有关会计凭证与产品销售合同相对照,查明企业是否已经取得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证,有无将应记销售收入款项长期挂在往来账上,不记不转销售收入的现象。

(4)审查“主营业务收入”贷方明细账,将企业销售的原始凭证与销售收入的入账时间相核对,看其是否相符,如果不符,应进一步审查企业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查明企业是否故意推迟收入的入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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