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为了有效地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范管理渠道,严肃追究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以及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职工生命、企业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司属各级部门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对安全隐患的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管理不到位,有失职、渎职情形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
1、各分公司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的,追究分公司经理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罚款500元;所属各项目经理部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追究分公司经理、安全分管领导、劳资部门负责人、项目班子审批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的责任,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罚款500、600、700、800、1000元。
2、公司各相关部门未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追究公司安全分管领导和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罚款500、800元;分公司各部门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追究分公司经理、分公司安全分管领导以及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罚款500、800、1000元;项目未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追究分公司安全分管领导、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的责任,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罚款800、1000、1200元。
3、公司各相关部门未执行公司安全教育制度,追究公司安全分管领导、劳人科负责人及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罚款500、800、1000元;各分公司、项目未执行公司安全教育制度,追究分公司经理、分公司劳人科负责人、项目经理的责任,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罚款800、1000、1200元。
4、公司各相关部门未执行公司安全检查制度,追究公司安全分管领导及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处分,并处以罚款1000元、1500元;各分公司及其所属部门未执行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追究分公司经理、安全分管领导、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记过处分,并处以罚款1500、2000、2500元;项目未执行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追究分公司安全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责任,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处以罚款2000、2500、3000元,同时对该项目处以罚款10000元。
5、分公司及所属项目未执行公司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追究分公司经理、安全分管领导、项目经理责任,分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以罚款1000、1200、1500元。
6、项目无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就组织施工,追究分公司经理、总工程师、技术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责任,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警告、记过、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处以罚款3000、2800、2500、2200、2000元;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未经审批就组织施工,追究分公司总工程师、技术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责任,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处以罚款2000、1500、1200、1000元的罚款。
7、发生重伤事故,追究分公司经理、安全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的责任,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罚款800、800、600、1000元;多次发生、情况严重的加倍处罚,并给予项目经理行政警告处分直至就地免职。
8、发生四级重大安全事故,追究分公司经理、安全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的责任,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根据事故损失大小给予相关人员1000元至5000元罚款。
9、发生三级及以上重大安全事故,追究公司安全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分公司经理、安全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的责任,在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给予公司安全分管领导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并处以罚款5000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并处以罚款4000元;分公司经理撤销职务或降职降级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并处以罚款10000元;分公司安全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并处以罚款6000元;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并处以罚款4000元;项目经理就地免职、开除公职留用察看一年至两年处分并处以罚款10000元;同时根据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公职处分并处以罚款3000至10000元。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发生重伤事故后分公司隐瞒不报、谎报以及故意拖延报告期限,追究分公司经理、分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安全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并处以罚款1500、1000、1200元。发生一次多伤或死亡事故后分公司隐瞒不报、谎报以及故意拖延报告期限,追究分公司经理、分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安全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以罚款2000、1500、1200元。发生事故后项目不向分公司上报,追究项目经理的责任,给予项目经理行政记过处分并处以罚款1000至3000元。
11、公司经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上级或地方主管部门负责。其余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公司纪检部门依据事故大小、情节轻重或相关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制度解释权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为了有效地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范管理渠道,严肃追究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以及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职工生命、企业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司属各级部门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对安全隐患的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管理不到位,有失职、渎职情形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
1、各分公司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的,追究分公司经理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罚款500元;所属各项目经理部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追究分公司经理、安全分管领导、劳资部门负责人、项目班子审批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的责任,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罚款500、600、700、800、1000元。
2、公司各相关部门未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追究公司安全分管领导和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罚款500、800元;分公司各部门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追究分公司经理、分公司安全分管领导以及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罚款500、800、1000元;项目未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追究分公司安全分管领导、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的责任,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罚款800、1000、1200元。
3、公司各相关部门未执行公司安全教育制度,追究公司安全分管领导、劳人科负责人及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罚款500、800、1000元;各分公司、项目未执行公司安全教育制度,追究分公司经理、分公司劳人科负责人、项目经理的责任,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罚款800、1000、1200元。
4、公司各相关部门未执行公司安全检查制度,追究公司安全分管领导及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处分,并处以罚款1000元、1500元;各分公司及其所属部门未执行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追究分公司经理、安全分管领导、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记过处分,并处以罚款1500、2000、2500元;项目未执行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追究分公司安全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责任,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处以罚款2000、2500、3000元,同时对该项目处以罚款10000元。
5、分公司及所属项目未执行公司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追究分公司经理、安全分管领导、项目经理责任,分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以罚款1000、1200、1500元。
6、项目无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就组织施工,追究分公司经理、总工程师、技术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责任,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警告、记过、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处以罚款3000、2800、2500、2200、2000元;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未经审批就组织施工,追究分公司总工程师、技术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责任,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处以罚款2000、1500、1200、1000元的罚款。
7、发生重伤事故,追究分公司经理、安全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的责任,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罚款800、800、600、1000元;多次发生、情况严重的加倍处罚,并给予项目经理行政警告处分直至就地免职。
8、发生四级重大安全事故,追究分公司经理、安全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的责任,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根据事故损失大小给予相关人员1000元至5000元罚款。
9、发生三级及以上重大安全事故,追究公司安全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分公司经理、安全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的责任,在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给予公司安全分管领导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并处以罚款5000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并处以罚款4000元;分公司经理撤销职务或降职降级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并处以罚款10000元;分公司安全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并处以罚款6000元;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并处以罚款4000元;项目经理就地免职、开除公职留用察看一年至两年处分并处以罚款10000元;同时根据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公职处分并处以罚款3000至10000元。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发生重伤事故后分公司隐瞒不报、谎报以及故意拖延报告期限,追究分公司经理、分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安全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并处以罚款1500、1000、1200元。发生一次多伤或死亡事故后分公司隐瞒不报、谎报以及故意拖延报告期限,追究分公司经理、分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安全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以罚款2000、1500、1200元。发生事故后项目不向分公司上报,追究项目经理的责任,给予项目经理行政记过处分并处以罚款1000至3000元。
11、公司经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上级或地方主管部门负责。其余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公司纪检部门依据事故大小、情节轻重或相关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制度解释权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