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对策研究

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对策研究

内容摘要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转型造成了社会结构、社会规范和价值观的变化,使现实社会中各种矛盾不断激化。由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频发,成为影响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政府不建立行之有效的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措施机构,势必会影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势必会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正确认识我国当前群体性事件的类型、特征及成因,提出更为合理的地方政府应对当前去提醒事件的策略和措施,对于吧我国建设成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该领域的研究成为当今我国学术界一项崭新而又紧迫的课题。

目前,国内外的一些学者、专家对群体性事件的根源、特征、规律和对策等都做过大量的分析和研究。本文通过对群体性事件的成因研究,研究我国地方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就如何完善地方政府应对措施,从经济、法制、政府建设等方面提出一些意见与建议。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 地方政府 对策研究

1. 群体性事件概述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现阶段我国社会发展的一个战略目标。和谐社会的建设包括方方面面,其中社会稳定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而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已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严重制约因素。如何构建利益协调机制,预防和消解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2003年,我国的人均GDP首次突破1000美元大关,进入到学界公认的社会转型期。根据国际社会的发展经验,处于转型期的国家,社会容易动荡不稳,出现群体性事件的概率大大增加。群体性事件在中国发生发展的10余年来,中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迅速增加。1993年全国共发生8709宗,此后一直保持快速上升趋势,1999年总数超过32000宗,2003年60000宗,2004年74000宗,2005年87000宗,上升了近10倍。而从2006年到现在,群体性事件的数量又增加了l倍。2010年,群体性事件的数量有增无减,且参与人数、规模和对抗形式等均有不同程度的提升。

群体性事件作为社会综合矛盾的反映,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

1.1群体性事件的概念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

还有一点需说明,所谓“群体性事件”,必须是3人以上参与,才称之为“群体

性”事件。

西方社会学家一般将其称为“集群行为”、“集合行为”等。如美国社会学家帕克在其1921年出版的《社会学导论》一书中,最早从社会学角度定义“集合行为”,认为它是“在集体共同的推动和影响下发生的个人行为,是一种情绪冲动一”。斯坦来·米尔格拉姆认为,集群行为“是自发产生的,相对来说是没有组织的,甚至是不可预测的,它依赖于参与者的相互刺激”。戴维·波普诺也指出,集群行为“是指那些在相对自发的、无组织的和不稳定的情况下,因为某种普遍的影响和鼓舞而发生的行为"。西方研究集群心理和集群行为的理论主要有:模仿理论、感染理论、紧急规范理论、匿名理论、信息传播理论、控制转让理论等。

我国台湾地区则一般称群体性事件为“群众事件”、“聚众活动”、“群体事件”,等等。台湾地区学着吕世明认为,所谓“群众事件”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群众事件并不一定具有反社会性,而是基于某个特定或不特定的事件或目标,纠集一群不特定的人,本着其高涨的情绪,或请愿、或游行示威;而狭义的群众事件则指具有不法的反社会性、破坏性特征,而因特定或不特定的目标,由少数不法分子煽动、纠集一群不特定的人,利用群众盲从附和的弱点,以偏激的言辞鼓动群众,煽动不满情绪,纠集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即“群体性治安事件”。

国内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呈现出不同的研究视角。大致包括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是“群体性治安事件”说。主要特点有:㈠群体性。㈡违法性。㈢社会危害性。㈣应受法律惩戒性。

第二种是“群体突发事件”说。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认为:“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因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由部分公众参与并形成有一定组织和目的的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群体行为,冰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的行为。”

第三种是“广义群体性事件”说。学者王天敏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信念或利益趋同的民众,为表明主张、宣泄情绪、扩大影响、实现目标所采取的集体行动。"这种观点,突出了事件主体在信念、利益上的趋同性和事件的群体性(民众的集体行动)以及行动的目的性(表明主张、宣泄情绪、扩大影响、实现目标)。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普遍广义上的群体性事件。这种定义涵盖内容相对宽广,克服了第一、第二种观点的缺陷:即群体性既可以在法制框架内发生,也可以在法制框架外进行,有些群体性事件可能出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些也可能并不违法。例如,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等,如果没有出现故意冲击党政机关和破坏交通秩序的情况,应视之为群众的合法行为。 因此,正义的、合法的集会、游行、示威可称为群体性事件,非正义的、非法的集会、游行、示威也可称为群体性事件。同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既可以象2005年6月26日发生在安徽的“池州事件”和2004年10月18日发生在重庆的“万州事件”那样突然爆发,冲突激烈,让人猝不及防,也可以象大多数群体性事件一样有迹可循,可以积极预防,防患未然。

就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类,我国学者们从宏观和静态结构两个方面做出了分析。 成晋胜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群体性事件研究报告》从宏观上对于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成因做出了分类:1.政治原因;2.经济原因;3.法治原因;4.文化原因。他指出由于社会改革的不确定性、个体风险的难预测性、社会“安全阀”机制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下,一旦有“导火索”的引发,就可能会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吴明君在《关于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研究》一文中提出这样的一种观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是有多方面的原因的,其中既有个体和群体心理等微观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环境和政策等宏观方面的原因。

罗裕冲在《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成因分析》一文中从静态结构的角度提出了群体性突发

事件的原因,根据原因系统的不同的静态结构,可以将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分为:根本原因、基本原因以及直接原因。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作为根本原因。现代化转型时期的一些负面因素是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的基本原因:人民的内部矛盾的集中体现是群体性事件的核心要素:法制不完备和不健全是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一个增压器;社会心理和心态的失常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必要成分。直接原因是指引起群体性事件的某些特定的导火索。

“群体性事件”,目前的界定仍然有争议,但一般认为是指具有某些共同利益的群体,为了实现某一目的,采取静坐、冲击、游行、集合等方式向党政机关施加压力,出现破坏公私财物、危害人身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可分为群体性暴力事件和群体性非暴力事件。

1.2群体性事件的分类

按照群体性事件的主体、内容、表现形式,可以把群体性事件划分若干类型。台湾地区学者朱源葆认为雨中活动分为五大类:

⒈政治性的群众活动。常见的是有人利用群众对政治风气、选举及政府施政措施不满与偏失,予以扩大渲染、蓄意批评、挑拨煽动,造成民众误解。加上一些不法份子从中挑拨、造谣、点火。鼓舞群众的不满情绪,离间人民对政府向心力,利用群众心理易受暗示、轻信及盲从附和之行为,制造风潮,煽动暴动。因此,此类事件是对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产生最大影响的活动。

⒉社会性的群众活动。此类活动多是由权利冲突引起纠纷,酝酿扩大而形成,如环保、总价、地方派系、各种庆典集会、劳资冲突及公司营运不佳导致裁员的失业问题等。此类活动如处理不当,则将导致群众情绪激动,进而采取暴力行为,或实施法外自己救济以解决俄起步满情绪。

⒊涉外性的群众活动。多因群众爱国热情及对政府某项外交施或国际间对我不平等待遇,认为国家民族尊严与利益受到侮辱或损害,激起群众之间的愤慨情绪,而采取集合示威游行等活动进而以攻击其发泄目标以逞之快。

⒋预谋性的聚众活动。多涉及政治阴谋,由潜伏在国内的间谍及不法份子所发动,以争夺政党政治资源、夺权执政,实施有计划性的打击政府及领导中心的威信,故意制造事端,造谣生事、颠倒是非,进行政治、经济、外交、军事等破坏,以期在夹缝中分沾到利益。

⒌偶发性的聚众活动。此种活动常因处理某一事件不当而发生误解,甚至影响部分群众利益,在陈情请愿时得不到合理的解决或答复,甚至遭受压力,于是爆发而成为群众事件。

根据参与事件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参与主体是企业职工的群体性事件,是陈真普通居民群众的群体性事件,以及是农民或特殊群体等四种群体事件;根据事件本身的性质,可以分为只能够执行群体性事件和不带有政治性或非政治性群体性事件;根据事件的规模,可分为小规模、大规模、较大规模和超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根据事件发生区域,可分为局部性的、区域性的和全国范围的三种主要的具体类型。

从性质上来说,当前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绝大多数都是对权利和权益的诉求,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是由人民内部矛盾激化而产生的,并不是要推翻国家政权和现行社会制度。它的矛头指向一般不是国家、政府高层,而是针对社会上和基层的种种不公正的现象,它的产生也是以对党和国家的信赖为基本前提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表明了人们权利意识的加强和对政府的信赖。

根据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社会领域及对社会秩序的影响程度,把群体性事件划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发生在四全领域的群日行事件,对社会秩序影响不大。这一类群体性事件主要发生于公民之间或者公民与其他社会群体之间,表现为围绕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权、财产权的社会矛盾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第二种,产生于私权领域但烟

花、发展为公权领域的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秩序有较大的影响。当双方矛盾无法调和时,很自然的就把希望寄托于政府,试图通过向政府施压来获得矛盾的解决和利益的维护,从而把矛盾的焦点从对方当事人转向当地政府。第三种,产生、发展于公权领域的群体性事件,严重音箱社会秩序。一是体制改革,利益格局调整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二是执法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三是干群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死是国家公权对社会弱势群体重视不足、关心不够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3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特征

1.群体性

每一起群体性事件是由某一身份的一群人制造和参与的。这是群体性事件的最基本特征。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呈上升趋势,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人员常常达到了成百乃至上千,甚至上万人参与的事件在全国也已屡见不鲜。群体性事件涉及行业越来越多,主体成分也呈多元化。近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已遍及各个省(区)、市、县,涉及城市、农村、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等众多行业和领域。过去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多是农民、厂矿企业退休人员,现在则是在职和下岗职工、农民、个体业主、复转军人、教师、学生、技术人员、干部等各阶层人员。

2.利益性

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是同他们的利益有关。”群众性事件发生的背后都有其诸如政治、经济、文化、心理等方方面面复杂而深刻的原因并且有的群体性事件是多种原因、诸多矛盾交织在一起而形成的。然而,经济原因无疑是其中最基本的原因。绝大多是的群体性事件都与经济利益有关,即使一些以政治、文化等为直接原因的群体性事件,其背后真正的动机也是源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利益结构有三种:一是紧密型,是指在一定地区、行业、系统和社团,因隶属挂安息长期形成的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进行有组织的活动的人群;二是松散型,指社会成员共同最求利益,自觉自愿的相聚合伙,进行群体性活动的人群;三是偶发型,是指由于某一突发事件(事故),人们即时集合成群,时候又很快消散的人群。

3.多元性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的一步步推进,一些政策措施落实的不到位只是现实社会中各种矛盾不断激化。群体性事件已经涉及到城市、农村、学校、企业等多个领域。群体性事件的主题也逐步走向多元化,当前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主体不仅有农民、工人、知识分子甚至一些机关干部也成为其主题。

4.组织性

群体性事件一般来说是自发形成的,但是现在,群体性事件一斤更有过去的结构松散、组织程度化低的状态,逐步向结构严密、组织化程度高的方向发展,并且内部分工更加明确,目标更加清楚,行动更加协调。同时还有一些居心不良的人趁机挑拨群众与政府的关系、煽动群众与政府对抗,袭击政府工作人员,知道混乱,达到其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而且事件的 目的性、计划性和步骤性越来越强,往往是先经过周密策划,目标明确、行动统一,甚至出现跨地区、跨行业的串联活动。特别是社会上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我们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失误和社会热点问题,背后煽动群众及有关人员与党和政府产生对立情绪,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他们有极力渲染,搬弄是非挑动更多的人参与进来促使事件进一步升级。

5.破坏性

当前群体性事件常常对国家的法制秩序、治安秩序、交通秩序产生冲击和破坏,影响社会安宁,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秩序。特别是一些群众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思想,越来越多采取各种极端行为发泄不满情绪,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严重影响了局部地区的社会稳定。其危害主要表现在:一是冲击党政机关,扰乱办

公秩序。为了迫使政府和有关部门解决其问题,许多群众较多地采取在政府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办公场所前聚集、静坐。少数群众情绪激烈,甚至强行冲击政府机关,打伤政府工作人员,砸坏办公用具和交通工具,严重危害社会稳定。二是堵塞铁路、公路等交通要地,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2003年10月14日,山西省近五百余名企业军转干部推翻铁路防护网,强行进入太原火车站内,并在铁轨上静坐,制造铁路交通瘫痪2小时20余分钟,损失极其严重。三是极易引发暴力,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在发泄不满时,常常难以控制其情绪,往往形成大规模的械斗,或与政府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发生冲突,从而造成较大规模的人员伤亡。

⒉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

学者向德平、陈琦从社会学的研究视角入手,认为转型期群体性事件产生,具有以下原因:1.转型期社会张力的增大引发群体型事件;2.转型期人们需求增长与满足之后之间的矛盾激发群体性事件;3.转型期社会控制弱化导致群体性事件;4.转型期个人现代化受挫诱发群体性事件;5.转型期社会不公引起群体性事件。

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的利益有关。”追求利益是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的动因,并且这种利益追求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而强化,而“利益冲突是人类社会一切最终冲突的根源,也是所有冲突的实质所在。”尽管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不同,涉及到各种行业和领域,但归根到底都是由于社会转型期利益分化以及利益分配不均衡。所有群体性事件也都与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最基本的原因是社会转型期利益分配的不均衡。

2.1群体性事件是转型期矛盾的宣泄

从国际发展经验来看,人均GDP在1000美元至3000美元之间,社会进入转型期。2003年我国人均GDP首次突破1000美元;2006年人均GDP首次突破2000美元;2008年人均GDP跃上3000美元。社会转型是一个国家的战略机遇期与矛盾高发期,该阶段是一个经济起飞国家发展的关键时期,往往是产业结构快速转型、社会利益格局剧烈变化、政治体制不断调整以应对新的挑战的时期。

在转型期,经济容易失调,社会容易失序,人们的心理容易失衡,行为容易失范。特别是由于社会转型期利益的分化与利益群体的形成,导致原本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被隐藏的利益冲突频发,矛盾冲突显性化,这种利益冲突成为当今社会矛盾产生的内在根源。首先,矛盾个体在的矛头指向政府部门;再次,随着转型期体制变革的深入,社会利益出现了较大分化,各阶层群体结构的分化、身份的可变性增加;利益冲突渐进性和突发性共存,群体性事件产生偶发性与联动性共存,使得群体性事件的矛盾冲突复杂化。转型期矛盾冲突的新特征表明,伴随着社会结构和利益结构的转型,利益分化的加剧引发不同程度的利益矛盾和冲突,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就是利益冲突积累到一定程度的宣泄方式选择。

2.2群体性事件的矛盾来源是社会群体利益分化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利益结构变迁十分迅速,各个利益群体正处于分化、解组、重新整合的状态中,并且利益集团内部的构成会随着利益的变化而随时调整。传统上将“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作为我国的基本社会群体,但改革开放后,这些基本群体内部发生了分化,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体。目前中国的社会群体大致可以分为四类:一是绝对获利群体,这类群体主要包括掌握权力资本的强势群体和掌握经济资本的强势群体;二是中等收入群体,这类群体规模比较小,主要包括高级知识分子、中高层干部、中型企业经理、中小型私企业主、外资企业的白领雇员以及国家垄断行业的雇员;三是弱势群体,主要包括困

难职工群体,农民群体以及其它低收入群体;四是边缘群体,指的是生活在绝对贫困线以下的人群,主要是指集中在我国西南、西北,以及一些集中连片的山区的贫困地区的贫苦农民。随着利益的分化和新的利益主体的产生,以及资源的稀缺性和有限性,利益主体在体制转化过程中地位、角色和能力不同,对资源的占有和主导权力差异明显,个体与个体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利益差距扩大,这加剧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冲突。改革开放以前,利益的矛盾与冲突主要表现为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差别。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在某些改革决策失误的影响下,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差别迅速扩大,利益矛盾与冲突多样化。矛盾与冲突涉及的范围更为广泛,涉及到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2.3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是利益冲突

美国学者塞缪尔·P·亨廷顿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指出:“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产生政治混乱并非没有现代性,而是由于要实现这种现代性而进行的努力。”利益冲突在转型期,有着历史的必然性。每一次群体性事件的背后往往都会有复杂而深刻的原因,涉及政治、经济、法制、社会、文化、心理等各方面的因素,其中的诸多因素及矛盾又是交织在一起的。然而,在这诸多原因中,经济原因无疑是最根本的原因,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都与经济利益有关。

经济体制改革在使得大部分阶层群体受益的同时,也确实使小部分阶层群体利益相对受损。近年来我国贫富差距不断加大,我国的基尼系数1988年为0.382,1995年为0.457,1999年为0.457,2002年为0.454,2008年已达0.496我国现已成为世界上贫富差距较大的国家之一。近年来,层出不穷的群体性事件往往涉及到经济利益的纠纷,还有民主决策体制和监督体制不完善以腐败现象等引发因素。改革开放以来,利益意识与权利公平意识都不断增强,但与之相伴的是“权大于法”观念的根深蒂固,这些观念意识的交织,产生了对政府和司法系统的不信任,采取比较激烈的手段表达诉求,维护权益。目前我国有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利益冲突。利益冲突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为了争取物质利益而发生的冲突,主要是由于制度或政策变革引起的既得利益格局改变,导致某些群体物质利益受到损害,这种冲突一般会随着利益群体受损利益获得补偿或者说是阶段性目标达到而消解。例如,农民工讨薪、城市拆迁、企业污染居民环境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这是我国目前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比较常见。另一种是为了争取价值或者信仰所导致的冲突,相关群体往往认为某种政策或者政府执政情况出现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情况。在社会转型期,我国社会分层重新构建,人们的价值观念体系也随着转变。目前我国最主要的不稳定因素来自于物质性利益冲突所滋生的社会矛盾,群体性事件仍然以物质性利益冲突为主,物质利益的诉求仍然是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从冲突的规模上看,尽管个人与个人之间具有较小烈度的冲突在总量上占有优势比例,但是,群体与群体、集团与集团之间具有较大规模和相当烈度的冲突也呈上升态势,以群体性事件为代表的群体性冲突增多。

2.4法制环境不完善

法治环境的不成熟全。对于权利的发展来讲,最为关键的或必备的前提,是一种可靠的法律制度的存体现在法制建设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一是法律制度不够健全。但由于目前法律制度建设的滞后,在某些层面已无法适应社会与经济的快速发展。转型期出现的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在法律框架内,无法找到相关解决依据,使人们权利受到损害。二是社会权威机构失衡,基层组织社会控制能力弱化,行政体制建设落后。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出现后,找不到相关负责部门和机构解决,使利益受损的社会成员求告无门,正当的利益诉求无法宣泄。而传统的行政部门互相推脱扯皮,缺乏解决问题的必要权力和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及相应的制度设施,导致问题聚集,爆发冲突直至酿成群体性事件。三是执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使人们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疑虑,不仅泯灭了群体寻求司法救济的正当考虑,也助长了群体

寻求党政权力介入救济的迫切愿望。

2.5法治意识淡薄

作为法治领域的精神现象,法治意识是法治生活和法治活动的心理反映,是人们在特定社会条件下形成的法治态度、法治认识、法治信念、法治习俗和法治价值的复合存在形式。法治意识作为“法治生活和法治活动的心理反映”,从精神、心理层面驱动和指导着法治主体的法治行为,影响着社会的法治面貌,促进和制约着法治的发展。健全、健康的法治意识,有助于法治主体秩序化观念的培养,推动法治的发展。而同时,“不良的法治意识则是群体主观投机、行为恶变、性质违法乃至犯罪的根源”。

近年来,经过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的普法教育,人们的法律知识得到普遍加强。但是,法律知识的加强并不意味着法律法治意识的必然增强。“我国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在诸多方面还不成熟,对法律的性质、功能、态度和信念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偏颇之处。”这种偏颇主要表现在政府和群众法律意识的淡薄和解决问题方式上选择的失当。一方面,随着社会纠纷的激化及群体性事件的频发,已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各级党委和政府已经将抑制或解决社会纠纷及群体性事件纳入到日常工作及其功绩的考核目标之中,并且明确了相应的政治或行政责任。在此情况下,有关党委和政府在处理群体性事件往往不是按法律程序办事,而是以行政手段或依靠领导者的个人权威强行压制解决。这种摒弃“法治化”而采取“人治化"解决方式的倾向,既是有关领导者法治意识淡薄的表现,也是群体性事件得以蔓延、激化的原因。另一方面是群众的法治意识依然薄弱,法律知识模糊,无法用民主、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利益受损时,即使想到了法律,对解决问题的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或者一无所知,不知如何运用法律,或者在比较借助党委和政府解决问题和诉诸法律解决问题的成本之后,置法律于不顾,去冲向党和政府求助,或采取激烈的甚至违法的方式向党和政府施压,期望以非常态的手段解决问题。

3.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对策研究

3.1建立健全预防机制

一是建立利益导向机制。利益导向机制主要是指对利益主体思想观念、行为的引领和导向,即通过宣传教育,让人们树立合法、合理、合情、公平、正义的利益获取观念,合法获取利益。要预防和消解群体性事件,首要前提是建立合理的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合法、合理维权。一方面,要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人们树立科学利益观。群体性事件多源于生活的贫困或对更好生活的追求。近年发生的许多群体性事件并非是由于生活困难引发,而是参与群体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政策进行横向比较或纵向比较,觉得利益相对受损而导致心理失衡而转向政府提出利益诉求。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公众利益意识与权利公平意识不断增强;另一方面,部分公众面对利益格局的变化、收入差距的拉大,相对剥夺感增强,形成个体的社会焦虑,再加上利益相对受损的失衡心理,就会形成一种群体性的浮躁心理。这种心理对外界的不公平反映灵敏,承受力也比较脆弱,往往会成为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直接触发点。利益导向机制主要关注公众思想观念的引导,即通过宣传教育,让人们树立合法、合理、合情、公平、正义的利益获取观念。各级政府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基层政府在发展经济时坚持科学发展观,充分尊重民众意见;在企事业中宣传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协调利润增长与回馈社会的关系;引导民众正确认识利益,通过正常渠道获取利益。注重对科学发展观的宣传,重塑社会主流理想和政府主导意识,无疑有利于确立旨在实现利益均衡的制度理念,有利于解决长期积累的突出矛盾和利益失衡问题。另一方面,必须深入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和谐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要求公民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大量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与参与者的法律意识缺失、法治

观念淡薄有关。为此,各级党委和政府尤其是基层组织应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到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地区和单位,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向群众进行法律法规宣传解释,并引导群众按法定程序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防止为了维权而采取过激行为。通过宣传教育,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告诉群众,把公民的权利义务告知于民众,使其认清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不因眼前的、局部的、既得的利益而激化矛盾。同时,要教育群众增强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破除“法不责众”的观念,懂得即使诉求合理合法,但表达方式不合法,仍然属于违法行为,仍需承担法律责任。此外,要构建多元化的宣传平台,除律师公证、法律援助、法律志愿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队伍定期开展活动外,还要吸引、动员各部门、各行业加人到这一活动中来,利用整体聚合效应帮助群众解决多种法律困难、营造法律氛围。

二是畅通利益诉求机制。利益诉求机制的实质是人民群众能否将自己的意见要求反映到决策层,社会是否有一个合理畅通的渠道表达民意。转型期的利益分化和冲突,使得各种利益诉求成为一种常规性的社会现象。如果一个地区经常出现群体性事件,说明该地区政府机关及人民代表不能有效掌握并充分表达群众意见,才使他们走上街头。因此,建立健全畅通有序的利益诉求机制,不仅可以沟通政府与不同阶层及其成员之间的联系,而且能够使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得到协调和规范,避免具有破坏性的利益表达方式和行为规范,使党和政府更好地代表和实现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和谐社会建设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因而,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健全的利益诉求机制是预防和有效消解群体性事件的关键。主要应该做到以下几点:(1)完善利益表达途径,保证民众利益诉求。(2)保障言论自由,引导舆论走向。

(3)培育第三部门,建设多元诉求体制。

3.2完善事中处置机制

1.均衡利益分配机制。不同社会群体利益分配上的不均衡和贫富悬殊过大是当前群体性事件爆发的根本原因。因此,政府必须建立均衡的利益分配机制以有效应对群体性事件。从宏观上看,利益分配包括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这就要求市场、政府分别在两次利益分配中发挥着主体作用,而均衡的利益分配机制是市场、政府和社会三者从不同的层面对社会资源进行的分配。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和社会的管理者,在这两个分配层次中就需要发挥相应的功能。在市场机制对社会资源进行初次分配的过程中,政府要发挥提供合理的竞争环境、稳定规范市场秩序等职能;在其自身对社会资源进行再分配时,要坚持公正原则,适当倾向社会弱势利益群体,保证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能够人人共享;在社会自觉地进行第二次分配时,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优惠政策和必要的设施。只有这样,两个层次的分配机制才能使自身缺陷最小化而使其功能最大化,二者相互补充、有机统一,才能建立健全均衡的利益分配机制,实现利益共享,达到社会和谐。

政府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从微观上看,建立均衡的利益分配机制则是有效平息群体性事件的关键。(1)及时出台利益分配方案。群体性事件往往是由直接利益相关者利益受损引起的,因此,政府应该迅速查明事件的根源,及时出台一个合理的利益分配方案。直接利益相关者大多为被征地的农民、被拖欠工资的工人、人身权益受损的病人以及生活环境被污染的居民等,他们大多为弱势群体,其利益诉求的手段虽然是违法的,但是利益诉求有一定的合理性。所以,政府应该积极维护这部分人的利益,在满足其基本生存需要的基础上,努力扩大其狭仄的生存空间。利益分配方案的出台可以使对立的双方由对抗转为对话,把群体性事件的处理纳入常规的渠道。必须注意的是,不同领域有不同的利益分配方式,因此政府应有不同的举措。(2)保持信息的公开透明。谣言可以引导一致认识和共同情绪的产生,从而导致群体性事件的产生或使其迅速升级,因此,在群体性事件处理的全过程中政府要始终保持信息的公开、透明。(3)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当前利益分化与冲突的社会中,公平正义的利益分配是和谐关系的基础,一旦利益分配有失公

正,利益补偿不到位,就会引起利益受损方的抗议。在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整个过程中,政府要始终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4)规范政府的行为。群体性事件爆发往往是由于利益分配不均导致的利益冲突,而政府与民争利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

2.优化利益调节机制。利益调节是利益协调机制的核心内容,要成功消解群体性事件就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平衡和调控各利益相关者。制度的变迁和政策的制定与利益群体之间的讨价还价和相互博弈是分不开的。如果某个或某几个利益群体的力量越强大,在与管理集团的讨价还价过程中确实会更有优势,也确实有可能使管理集团通过有利于它们发展的法律法规,使该利益群体获得更快的发展。必须注意的是,不能只让强势利益群体更强,必须要让弱势利益群体不弱。所要做的工作是建立一种新型的利益协调机制,在允许强势利益群体继续发展的前提下,也要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来尽可能地关注、扶持弱势利益群体,赋予他们更多的权力,从而缓和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3.3规范事后补偿机制

事后补偿的不规范与政府官员的利益私心作祟导致一些时候的补偿不能有效的得到解决。这就要求政府将这一问题重视起来并加一解决。对此就要求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贯彻属地原则,强化问责机制。切实将维稳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个人,防止把本级应该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防止把本部门应该解决的问题推向社会。处理群体性事件,要切实做到早发现、快化解、妥处置、防蔓延。一是要完善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政府责任追究制,切实增强政府责任。二是要抓紧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的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及时依法对有关人员进行妥善处理,并以此教育干部群众。对因管理不善、工作失职引发和激化群体性涉稳事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严肃处理,分别追究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并公之于众,以强化政府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的群众意识和责任意识。对民众比较关心,特别是对因行政机关及领导干部参与谋利,从而造成重大伤亡和责任后果的,如矿难、交通或安全事故一定要坚决予以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是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进一步解决好群众的实际问题,对已经承诺要解决的问题,应尽快兑现,决不能失信于民。

余论

综上所述,一.经济利益的矛盾是群体性事件出现的一个主要根源,因而经济利益的协调是解决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途径;二.群体性事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三.许多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才会采用这一极端行动,但也确实有一部分群体属于自身利益补偿期望值太高,对政府政策不能理解,而频繁的采用极端方式为本群体谋求更多非法利益;

四.并不是所有的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都是被迫的,也确实存在一些心存不轨的人利用部分群众“唯上唯大”的心理,参与群体性事件并收受财物;五.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及消解都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其产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不可能在一朝一夕得到彻底的解决。

社会的发展不可能不产生社会矛盾,不可能杜绝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但我们也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我们的党委和政府能够合理的认识这些问题对现存体制的警示意义,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其得到公平、合理、有效的治理,最终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与良性运转。

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对策研究

内容摘要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转型造成了社会结构、社会规范和价值观的变化,使现实社会中各种矛盾不断激化。由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频发,成为影响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政府不建立行之有效的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措施机构,势必会影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势必会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正确认识我国当前群体性事件的类型、特征及成因,提出更为合理的地方政府应对当前去提醒事件的策略和措施,对于吧我国建设成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该领域的研究成为当今我国学术界一项崭新而又紧迫的课题。

目前,国内外的一些学者、专家对群体性事件的根源、特征、规律和对策等都做过大量的分析和研究。本文通过对群体性事件的成因研究,研究我国地方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就如何完善地方政府应对措施,从经济、法制、政府建设等方面提出一些意见与建议。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 地方政府 对策研究

1. 群体性事件概述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现阶段我国社会发展的一个战略目标。和谐社会的建设包括方方面面,其中社会稳定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而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已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严重制约因素。如何构建利益协调机制,预防和消解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2003年,我国的人均GDP首次突破1000美元大关,进入到学界公认的社会转型期。根据国际社会的发展经验,处于转型期的国家,社会容易动荡不稳,出现群体性事件的概率大大增加。群体性事件在中国发生发展的10余年来,中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迅速增加。1993年全国共发生8709宗,此后一直保持快速上升趋势,1999年总数超过32000宗,2003年60000宗,2004年74000宗,2005年87000宗,上升了近10倍。而从2006年到现在,群体性事件的数量又增加了l倍。2010年,群体性事件的数量有增无减,且参与人数、规模和对抗形式等均有不同程度的提升。

群体性事件作为社会综合矛盾的反映,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

1.1群体性事件的概念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

还有一点需说明,所谓“群体性事件”,必须是3人以上参与,才称之为“群体

性”事件。

西方社会学家一般将其称为“集群行为”、“集合行为”等。如美国社会学家帕克在其1921年出版的《社会学导论》一书中,最早从社会学角度定义“集合行为”,认为它是“在集体共同的推动和影响下发生的个人行为,是一种情绪冲动一”。斯坦来·米尔格拉姆认为,集群行为“是自发产生的,相对来说是没有组织的,甚至是不可预测的,它依赖于参与者的相互刺激”。戴维·波普诺也指出,集群行为“是指那些在相对自发的、无组织的和不稳定的情况下,因为某种普遍的影响和鼓舞而发生的行为"。西方研究集群心理和集群行为的理论主要有:模仿理论、感染理论、紧急规范理论、匿名理论、信息传播理论、控制转让理论等。

我国台湾地区则一般称群体性事件为“群众事件”、“聚众活动”、“群体事件”,等等。台湾地区学着吕世明认为,所谓“群众事件”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群众事件并不一定具有反社会性,而是基于某个特定或不特定的事件或目标,纠集一群不特定的人,本着其高涨的情绪,或请愿、或游行示威;而狭义的群众事件则指具有不法的反社会性、破坏性特征,而因特定或不特定的目标,由少数不法分子煽动、纠集一群不特定的人,利用群众盲从附和的弱点,以偏激的言辞鼓动群众,煽动不满情绪,纠集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即“群体性治安事件”。

国内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呈现出不同的研究视角。大致包括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是“群体性治安事件”说。主要特点有:㈠群体性。㈡违法性。㈢社会危害性。㈣应受法律惩戒性。

第二种是“群体突发事件”说。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认为:“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因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由部分公众参与并形成有一定组织和目的的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群体行为,冰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的行为。”

第三种是“广义群体性事件”说。学者王天敏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信念或利益趋同的民众,为表明主张、宣泄情绪、扩大影响、实现目标所采取的集体行动。"这种观点,突出了事件主体在信念、利益上的趋同性和事件的群体性(民众的集体行动)以及行动的目的性(表明主张、宣泄情绪、扩大影响、实现目标)。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普遍广义上的群体性事件。这种定义涵盖内容相对宽广,克服了第一、第二种观点的缺陷:即群体性既可以在法制框架内发生,也可以在法制框架外进行,有些群体性事件可能出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些也可能并不违法。例如,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等,如果没有出现故意冲击党政机关和破坏交通秩序的情况,应视之为群众的合法行为。 因此,正义的、合法的集会、游行、示威可称为群体性事件,非正义的、非法的集会、游行、示威也可称为群体性事件。同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既可以象2005年6月26日发生在安徽的“池州事件”和2004年10月18日发生在重庆的“万州事件”那样突然爆发,冲突激烈,让人猝不及防,也可以象大多数群体性事件一样有迹可循,可以积极预防,防患未然。

就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类,我国学者们从宏观和静态结构两个方面做出了分析。 成晋胜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群体性事件研究报告》从宏观上对于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成因做出了分类:1.政治原因;2.经济原因;3.法治原因;4.文化原因。他指出由于社会改革的不确定性、个体风险的难预测性、社会“安全阀”机制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下,一旦有“导火索”的引发,就可能会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吴明君在《关于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研究》一文中提出这样的一种观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是有多方面的原因的,其中既有个体和群体心理等微观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环境和政策等宏观方面的原因。

罗裕冲在《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成因分析》一文中从静态结构的角度提出了群体性突发

事件的原因,根据原因系统的不同的静态结构,可以将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分为:根本原因、基本原因以及直接原因。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作为根本原因。现代化转型时期的一些负面因素是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的基本原因:人民的内部矛盾的集中体现是群体性事件的核心要素:法制不完备和不健全是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一个增压器;社会心理和心态的失常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必要成分。直接原因是指引起群体性事件的某些特定的导火索。

“群体性事件”,目前的界定仍然有争议,但一般认为是指具有某些共同利益的群体,为了实现某一目的,采取静坐、冲击、游行、集合等方式向党政机关施加压力,出现破坏公私财物、危害人身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可分为群体性暴力事件和群体性非暴力事件。

1.2群体性事件的分类

按照群体性事件的主体、内容、表现形式,可以把群体性事件划分若干类型。台湾地区学者朱源葆认为雨中活动分为五大类:

⒈政治性的群众活动。常见的是有人利用群众对政治风气、选举及政府施政措施不满与偏失,予以扩大渲染、蓄意批评、挑拨煽动,造成民众误解。加上一些不法份子从中挑拨、造谣、点火。鼓舞群众的不满情绪,离间人民对政府向心力,利用群众心理易受暗示、轻信及盲从附和之行为,制造风潮,煽动暴动。因此,此类事件是对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产生最大影响的活动。

⒉社会性的群众活动。此类活动多是由权利冲突引起纠纷,酝酿扩大而形成,如环保、总价、地方派系、各种庆典集会、劳资冲突及公司营运不佳导致裁员的失业问题等。此类活动如处理不当,则将导致群众情绪激动,进而采取暴力行为,或实施法外自己救济以解决俄起步满情绪。

⒊涉外性的群众活动。多因群众爱国热情及对政府某项外交施或国际间对我不平等待遇,认为国家民族尊严与利益受到侮辱或损害,激起群众之间的愤慨情绪,而采取集合示威游行等活动进而以攻击其发泄目标以逞之快。

⒋预谋性的聚众活动。多涉及政治阴谋,由潜伏在国内的间谍及不法份子所发动,以争夺政党政治资源、夺权执政,实施有计划性的打击政府及领导中心的威信,故意制造事端,造谣生事、颠倒是非,进行政治、经济、外交、军事等破坏,以期在夹缝中分沾到利益。

⒌偶发性的聚众活动。此种活动常因处理某一事件不当而发生误解,甚至影响部分群众利益,在陈情请愿时得不到合理的解决或答复,甚至遭受压力,于是爆发而成为群众事件。

根据参与事件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参与主体是企业职工的群体性事件,是陈真普通居民群众的群体性事件,以及是农民或特殊群体等四种群体事件;根据事件本身的性质,可以分为只能够执行群体性事件和不带有政治性或非政治性群体性事件;根据事件的规模,可分为小规模、大规模、较大规模和超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根据事件发生区域,可分为局部性的、区域性的和全国范围的三种主要的具体类型。

从性质上来说,当前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绝大多数都是对权利和权益的诉求,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是由人民内部矛盾激化而产生的,并不是要推翻国家政权和现行社会制度。它的矛头指向一般不是国家、政府高层,而是针对社会上和基层的种种不公正的现象,它的产生也是以对党和国家的信赖为基本前提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表明了人们权利意识的加强和对政府的信赖。

根据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社会领域及对社会秩序的影响程度,把群体性事件划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发生在四全领域的群日行事件,对社会秩序影响不大。这一类群体性事件主要发生于公民之间或者公民与其他社会群体之间,表现为围绕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权、财产权的社会矛盾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第二种,产生于私权领域但烟

花、发展为公权领域的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秩序有较大的影响。当双方矛盾无法调和时,很自然的就把希望寄托于政府,试图通过向政府施压来获得矛盾的解决和利益的维护,从而把矛盾的焦点从对方当事人转向当地政府。第三种,产生、发展于公权领域的群体性事件,严重音箱社会秩序。一是体制改革,利益格局调整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二是执法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三是干群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死是国家公权对社会弱势群体重视不足、关心不够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3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特征

1.群体性

每一起群体性事件是由某一身份的一群人制造和参与的。这是群体性事件的最基本特征。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呈上升趋势,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人员常常达到了成百乃至上千,甚至上万人参与的事件在全国也已屡见不鲜。群体性事件涉及行业越来越多,主体成分也呈多元化。近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已遍及各个省(区)、市、县,涉及城市、农村、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等众多行业和领域。过去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多是农民、厂矿企业退休人员,现在则是在职和下岗职工、农民、个体业主、复转军人、教师、学生、技术人员、干部等各阶层人员。

2.利益性

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是同他们的利益有关。”群众性事件发生的背后都有其诸如政治、经济、文化、心理等方方面面复杂而深刻的原因并且有的群体性事件是多种原因、诸多矛盾交织在一起而形成的。然而,经济原因无疑是其中最基本的原因。绝大多是的群体性事件都与经济利益有关,即使一些以政治、文化等为直接原因的群体性事件,其背后真正的动机也是源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利益结构有三种:一是紧密型,是指在一定地区、行业、系统和社团,因隶属挂安息长期形成的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进行有组织的活动的人群;二是松散型,指社会成员共同最求利益,自觉自愿的相聚合伙,进行群体性活动的人群;三是偶发型,是指由于某一突发事件(事故),人们即时集合成群,时候又很快消散的人群。

3.多元性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的一步步推进,一些政策措施落实的不到位只是现实社会中各种矛盾不断激化。群体性事件已经涉及到城市、农村、学校、企业等多个领域。群体性事件的主题也逐步走向多元化,当前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主体不仅有农民、工人、知识分子甚至一些机关干部也成为其主题。

4.组织性

群体性事件一般来说是自发形成的,但是现在,群体性事件一斤更有过去的结构松散、组织程度化低的状态,逐步向结构严密、组织化程度高的方向发展,并且内部分工更加明确,目标更加清楚,行动更加协调。同时还有一些居心不良的人趁机挑拨群众与政府的关系、煽动群众与政府对抗,袭击政府工作人员,知道混乱,达到其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而且事件的 目的性、计划性和步骤性越来越强,往往是先经过周密策划,目标明确、行动统一,甚至出现跨地区、跨行业的串联活动。特别是社会上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我们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失误和社会热点问题,背后煽动群众及有关人员与党和政府产生对立情绪,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他们有极力渲染,搬弄是非挑动更多的人参与进来促使事件进一步升级。

5.破坏性

当前群体性事件常常对国家的法制秩序、治安秩序、交通秩序产生冲击和破坏,影响社会安宁,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秩序。特别是一些群众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思想,越来越多采取各种极端行为发泄不满情绪,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严重影响了局部地区的社会稳定。其危害主要表现在:一是冲击党政机关,扰乱办

公秩序。为了迫使政府和有关部门解决其问题,许多群众较多地采取在政府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办公场所前聚集、静坐。少数群众情绪激烈,甚至强行冲击政府机关,打伤政府工作人员,砸坏办公用具和交通工具,严重危害社会稳定。二是堵塞铁路、公路等交通要地,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2003年10月14日,山西省近五百余名企业军转干部推翻铁路防护网,强行进入太原火车站内,并在铁轨上静坐,制造铁路交通瘫痪2小时20余分钟,损失极其严重。三是极易引发暴力,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在发泄不满时,常常难以控制其情绪,往往形成大规模的械斗,或与政府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发生冲突,从而造成较大规模的人员伤亡。

⒉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

学者向德平、陈琦从社会学的研究视角入手,认为转型期群体性事件产生,具有以下原因:1.转型期社会张力的增大引发群体型事件;2.转型期人们需求增长与满足之后之间的矛盾激发群体性事件;3.转型期社会控制弱化导致群体性事件;4.转型期个人现代化受挫诱发群体性事件;5.转型期社会不公引起群体性事件。

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的利益有关。”追求利益是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的动因,并且这种利益追求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而强化,而“利益冲突是人类社会一切最终冲突的根源,也是所有冲突的实质所在。”尽管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不同,涉及到各种行业和领域,但归根到底都是由于社会转型期利益分化以及利益分配不均衡。所有群体性事件也都与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最基本的原因是社会转型期利益分配的不均衡。

2.1群体性事件是转型期矛盾的宣泄

从国际发展经验来看,人均GDP在1000美元至3000美元之间,社会进入转型期。2003年我国人均GDP首次突破1000美元;2006年人均GDP首次突破2000美元;2008年人均GDP跃上3000美元。社会转型是一个国家的战略机遇期与矛盾高发期,该阶段是一个经济起飞国家发展的关键时期,往往是产业结构快速转型、社会利益格局剧烈变化、政治体制不断调整以应对新的挑战的时期。

在转型期,经济容易失调,社会容易失序,人们的心理容易失衡,行为容易失范。特别是由于社会转型期利益的分化与利益群体的形成,导致原本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被隐藏的利益冲突频发,矛盾冲突显性化,这种利益冲突成为当今社会矛盾产生的内在根源。首先,矛盾个体在的矛头指向政府部门;再次,随着转型期体制变革的深入,社会利益出现了较大分化,各阶层群体结构的分化、身份的可变性增加;利益冲突渐进性和突发性共存,群体性事件产生偶发性与联动性共存,使得群体性事件的矛盾冲突复杂化。转型期矛盾冲突的新特征表明,伴随着社会结构和利益结构的转型,利益分化的加剧引发不同程度的利益矛盾和冲突,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就是利益冲突积累到一定程度的宣泄方式选择。

2.2群体性事件的矛盾来源是社会群体利益分化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利益结构变迁十分迅速,各个利益群体正处于分化、解组、重新整合的状态中,并且利益集团内部的构成会随着利益的变化而随时调整。传统上将“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作为我国的基本社会群体,但改革开放后,这些基本群体内部发生了分化,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体。目前中国的社会群体大致可以分为四类:一是绝对获利群体,这类群体主要包括掌握权力资本的强势群体和掌握经济资本的强势群体;二是中等收入群体,这类群体规模比较小,主要包括高级知识分子、中高层干部、中型企业经理、中小型私企业主、外资企业的白领雇员以及国家垄断行业的雇员;三是弱势群体,主要包括困

难职工群体,农民群体以及其它低收入群体;四是边缘群体,指的是生活在绝对贫困线以下的人群,主要是指集中在我国西南、西北,以及一些集中连片的山区的贫困地区的贫苦农民。随着利益的分化和新的利益主体的产生,以及资源的稀缺性和有限性,利益主体在体制转化过程中地位、角色和能力不同,对资源的占有和主导权力差异明显,个体与个体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利益差距扩大,这加剧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冲突。改革开放以前,利益的矛盾与冲突主要表现为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差别。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在某些改革决策失误的影响下,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差别迅速扩大,利益矛盾与冲突多样化。矛盾与冲突涉及的范围更为广泛,涉及到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2.3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是利益冲突

美国学者塞缪尔·P·亨廷顿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指出:“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产生政治混乱并非没有现代性,而是由于要实现这种现代性而进行的努力。”利益冲突在转型期,有着历史的必然性。每一次群体性事件的背后往往都会有复杂而深刻的原因,涉及政治、经济、法制、社会、文化、心理等各方面的因素,其中的诸多因素及矛盾又是交织在一起的。然而,在这诸多原因中,经济原因无疑是最根本的原因,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都与经济利益有关。

经济体制改革在使得大部分阶层群体受益的同时,也确实使小部分阶层群体利益相对受损。近年来我国贫富差距不断加大,我国的基尼系数1988年为0.382,1995年为0.457,1999年为0.457,2002年为0.454,2008年已达0.496我国现已成为世界上贫富差距较大的国家之一。近年来,层出不穷的群体性事件往往涉及到经济利益的纠纷,还有民主决策体制和监督体制不完善以腐败现象等引发因素。改革开放以来,利益意识与权利公平意识都不断增强,但与之相伴的是“权大于法”观念的根深蒂固,这些观念意识的交织,产生了对政府和司法系统的不信任,采取比较激烈的手段表达诉求,维护权益。目前我国有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利益冲突。利益冲突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为了争取物质利益而发生的冲突,主要是由于制度或政策变革引起的既得利益格局改变,导致某些群体物质利益受到损害,这种冲突一般会随着利益群体受损利益获得补偿或者说是阶段性目标达到而消解。例如,农民工讨薪、城市拆迁、企业污染居民环境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这是我国目前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比较常见。另一种是为了争取价值或者信仰所导致的冲突,相关群体往往认为某种政策或者政府执政情况出现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情况。在社会转型期,我国社会分层重新构建,人们的价值观念体系也随着转变。目前我国最主要的不稳定因素来自于物质性利益冲突所滋生的社会矛盾,群体性事件仍然以物质性利益冲突为主,物质利益的诉求仍然是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从冲突的规模上看,尽管个人与个人之间具有较小烈度的冲突在总量上占有优势比例,但是,群体与群体、集团与集团之间具有较大规模和相当烈度的冲突也呈上升态势,以群体性事件为代表的群体性冲突增多。

2.4法制环境不完善

法治环境的不成熟全。对于权利的发展来讲,最为关键的或必备的前提,是一种可靠的法律制度的存体现在法制建设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一是法律制度不够健全。但由于目前法律制度建设的滞后,在某些层面已无法适应社会与经济的快速发展。转型期出现的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在法律框架内,无法找到相关解决依据,使人们权利受到损害。二是社会权威机构失衡,基层组织社会控制能力弱化,行政体制建设落后。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出现后,找不到相关负责部门和机构解决,使利益受损的社会成员求告无门,正当的利益诉求无法宣泄。而传统的行政部门互相推脱扯皮,缺乏解决问题的必要权力和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及相应的制度设施,导致问题聚集,爆发冲突直至酿成群体性事件。三是执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使人们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疑虑,不仅泯灭了群体寻求司法救济的正当考虑,也助长了群体

寻求党政权力介入救济的迫切愿望。

2.5法治意识淡薄

作为法治领域的精神现象,法治意识是法治生活和法治活动的心理反映,是人们在特定社会条件下形成的法治态度、法治认识、法治信念、法治习俗和法治价值的复合存在形式。法治意识作为“法治生活和法治活动的心理反映”,从精神、心理层面驱动和指导着法治主体的法治行为,影响着社会的法治面貌,促进和制约着法治的发展。健全、健康的法治意识,有助于法治主体秩序化观念的培养,推动法治的发展。而同时,“不良的法治意识则是群体主观投机、行为恶变、性质违法乃至犯罪的根源”。

近年来,经过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的普法教育,人们的法律知识得到普遍加强。但是,法律知识的加强并不意味着法律法治意识的必然增强。“我国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在诸多方面还不成熟,对法律的性质、功能、态度和信念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偏颇之处。”这种偏颇主要表现在政府和群众法律意识的淡薄和解决问题方式上选择的失当。一方面,随着社会纠纷的激化及群体性事件的频发,已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各级党委和政府已经将抑制或解决社会纠纷及群体性事件纳入到日常工作及其功绩的考核目标之中,并且明确了相应的政治或行政责任。在此情况下,有关党委和政府在处理群体性事件往往不是按法律程序办事,而是以行政手段或依靠领导者的个人权威强行压制解决。这种摒弃“法治化”而采取“人治化"解决方式的倾向,既是有关领导者法治意识淡薄的表现,也是群体性事件得以蔓延、激化的原因。另一方面是群众的法治意识依然薄弱,法律知识模糊,无法用民主、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利益受损时,即使想到了法律,对解决问题的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或者一无所知,不知如何运用法律,或者在比较借助党委和政府解决问题和诉诸法律解决问题的成本之后,置法律于不顾,去冲向党和政府求助,或采取激烈的甚至违法的方式向党和政府施压,期望以非常态的手段解决问题。

3.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对策研究

3.1建立健全预防机制

一是建立利益导向机制。利益导向机制主要是指对利益主体思想观念、行为的引领和导向,即通过宣传教育,让人们树立合法、合理、合情、公平、正义的利益获取观念,合法获取利益。要预防和消解群体性事件,首要前提是建立合理的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合法、合理维权。一方面,要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人们树立科学利益观。群体性事件多源于生活的贫困或对更好生活的追求。近年发生的许多群体性事件并非是由于生活困难引发,而是参与群体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政策进行横向比较或纵向比较,觉得利益相对受损而导致心理失衡而转向政府提出利益诉求。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公众利益意识与权利公平意识不断增强;另一方面,部分公众面对利益格局的变化、收入差距的拉大,相对剥夺感增强,形成个体的社会焦虑,再加上利益相对受损的失衡心理,就会形成一种群体性的浮躁心理。这种心理对外界的不公平反映灵敏,承受力也比较脆弱,往往会成为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直接触发点。利益导向机制主要关注公众思想观念的引导,即通过宣传教育,让人们树立合法、合理、合情、公平、正义的利益获取观念。各级政府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基层政府在发展经济时坚持科学发展观,充分尊重民众意见;在企事业中宣传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协调利润增长与回馈社会的关系;引导民众正确认识利益,通过正常渠道获取利益。注重对科学发展观的宣传,重塑社会主流理想和政府主导意识,无疑有利于确立旨在实现利益均衡的制度理念,有利于解决长期积累的突出矛盾和利益失衡问题。另一方面,必须深入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和谐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要求公民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大量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与参与者的法律意识缺失、法治

观念淡薄有关。为此,各级党委和政府尤其是基层组织应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到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地区和单位,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向群众进行法律法规宣传解释,并引导群众按法定程序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防止为了维权而采取过激行为。通过宣传教育,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告诉群众,把公民的权利义务告知于民众,使其认清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不因眼前的、局部的、既得的利益而激化矛盾。同时,要教育群众增强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破除“法不责众”的观念,懂得即使诉求合理合法,但表达方式不合法,仍然属于违法行为,仍需承担法律责任。此外,要构建多元化的宣传平台,除律师公证、法律援助、法律志愿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队伍定期开展活动外,还要吸引、动员各部门、各行业加人到这一活动中来,利用整体聚合效应帮助群众解决多种法律困难、营造法律氛围。

二是畅通利益诉求机制。利益诉求机制的实质是人民群众能否将自己的意见要求反映到决策层,社会是否有一个合理畅通的渠道表达民意。转型期的利益分化和冲突,使得各种利益诉求成为一种常规性的社会现象。如果一个地区经常出现群体性事件,说明该地区政府机关及人民代表不能有效掌握并充分表达群众意见,才使他们走上街头。因此,建立健全畅通有序的利益诉求机制,不仅可以沟通政府与不同阶层及其成员之间的联系,而且能够使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得到协调和规范,避免具有破坏性的利益表达方式和行为规范,使党和政府更好地代表和实现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和谐社会建设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因而,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健全的利益诉求机制是预防和有效消解群体性事件的关键。主要应该做到以下几点:(1)完善利益表达途径,保证民众利益诉求。(2)保障言论自由,引导舆论走向。

(3)培育第三部门,建设多元诉求体制。

3.2完善事中处置机制

1.均衡利益分配机制。不同社会群体利益分配上的不均衡和贫富悬殊过大是当前群体性事件爆发的根本原因。因此,政府必须建立均衡的利益分配机制以有效应对群体性事件。从宏观上看,利益分配包括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这就要求市场、政府分别在两次利益分配中发挥着主体作用,而均衡的利益分配机制是市场、政府和社会三者从不同的层面对社会资源进行的分配。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和社会的管理者,在这两个分配层次中就需要发挥相应的功能。在市场机制对社会资源进行初次分配的过程中,政府要发挥提供合理的竞争环境、稳定规范市场秩序等职能;在其自身对社会资源进行再分配时,要坚持公正原则,适当倾向社会弱势利益群体,保证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能够人人共享;在社会自觉地进行第二次分配时,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优惠政策和必要的设施。只有这样,两个层次的分配机制才能使自身缺陷最小化而使其功能最大化,二者相互补充、有机统一,才能建立健全均衡的利益分配机制,实现利益共享,达到社会和谐。

政府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从微观上看,建立均衡的利益分配机制则是有效平息群体性事件的关键。(1)及时出台利益分配方案。群体性事件往往是由直接利益相关者利益受损引起的,因此,政府应该迅速查明事件的根源,及时出台一个合理的利益分配方案。直接利益相关者大多为被征地的农民、被拖欠工资的工人、人身权益受损的病人以及生活环境被污染的居民等,他们大多为弱势群体,其利益诉求的手段虽然是违法的,但是利益诉求有一定的合理性。所以,政府应该积极维护这部分人的利益,在满足其基本生存需要的基础上,努力扩大其狭仄的生存空间。利益分配方案的出台可以使对立的双方由对抗转为对话,把群体性事件的处理纳入常规的渠道。必须注意的是,不同领域有不同的利益分配方式,因此政府应有不同的举措。(2)保持信息的公开透明。谣言可以引导一致认识和共同情绪的产生,从而导致群体性事件的产生或使其迅速升级,因此,在群体性事件处理的全过程中政府要始终保持信息的公开、透明。(3)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当前利益分化与冲突的社会中,公平正义的利益分配是和谐关系的基础,一旦利益分配有失公

正,利益补偿不到位,就会引起利益受损方的抗议。在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整个过程中,政府要始终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4)规范政府的行为。群体性事件爆发往往是由于利益分配不均导致的利益冲突,而政府与民争利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

2.优化利益调节机制。利益调节是利益协调机制的核心内容,要成功消解群体性事件就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平衡和调控各利益相关者。制度的变迁和政策的制定与利益群体之间的讨价还价和相互博弈是分不开的。如果某个或某几个利益群体的力量越强大,在与管理集团的讨价还价过程中确实会更有优势,也确实有可能使管理集团通过有利于它们发展的法律法规,使该利益群体获得更快的发展。必须注意的是,不能只让强势利益群体更强,必须要让弱势利益群体不弱。所要做的工作是建立一种新型的利益协调机制,在允许强势利益群体继续发展的前提下,也要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来尽可能地关注、扶持弱势利益群体,赋予他们更多的权力,从而缓和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3.3规范事后补偿机制

事后补偿的不规范与政府官员的利益私心作祟导致一些时候的补偿不能有效的得到解决。这就要求政府将这一问题重视起来并加一解决。对此就要求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贯彻属地原则,强化问责机制。切实将维稳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个人,防止把本级应该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防止把本部门应该解决的问题推向社会。处理群体性事件,要切实做到早发现、快化解、妥处置、防蔓延。一是要完善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政府责任追究制,切实增强政府责任。二是要抓紧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的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及时依法对有关人员进行妥善处理,并以此教育干部群众。对因管理不善、工作失职引发和激化群体性涉稳事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严肃处理,分别追究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并公之于众,以强化政府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的群众意识和责任意识。对民众比较关心,特别是对因行政机关及领导干部参与谋利,从而造成重大伤亡和责任后果的,如矿难、交通或安全事故一定要坚决予以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是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进一步解决好群众的实际问题,对已经承诺要解决的问题,应尽快兑现,决不能失信于民。

余论

综上所述,一.经济利益的矛盾是群体性事件出现的一个主要根源,因而经济利益的协调是解决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途径;二.群体性事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三.许多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才会采用这一极端行动,但也确实有一部分群体属于自身利益补偿期望值太高,对政府政策不能理解,而频繁的采用极端方式为本群体谋求更多非法利益;

四.并不是所有的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都是被迫的,也确实存在一些心存不轨的人利用部分群众“唯上唯大”的心理,参与群体性事件并收受财物;五.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及消解都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其产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不可能在一朝一夕得到彻底的解决。

社会的发展不可能不产生社会矛盾,不可能杜绝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但我们也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我们的党委和政府能够合理的认识这些问题对现存体制的警示意义,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其得到公平、合理、有效的治理,最终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与良性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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