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关于印发<20xx年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计划>的通知》(民职鉴发〔20xx年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的通知要点》(民职鉴发〔20xx年11月至12月,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第090站(承建单位为广东省收养登记中心)举办二期孤残儿童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职业技能鉴定,共有130人参加鉴定,经过理论考核和实操考核,127人合格,合格率98% 。现将合格人员证书编号公告如下(见附件),并颁发孤残儿童初级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证书由鉴定中心邮寄第090站。
颁证时间为20xx年2月21日。
成绩公告见《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20xx年广东省批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合格人员名单的公告(民职鉴公告〔20xx年广东省第二批孤残儿童初级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合格人员名单的公告(民职鉴公告〔20xx年六月八日
各有关院校:
根据《全国民政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举办第三届全国职业院校民政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民职鉴发〔20xx年5月3日至10月3日组织由部人事司、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人员、质量督导人员、高级考评员组成的示范评估工作组,对各地申请示范评估的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了评估。根据质量管理评估结果,经报部人事司同意,现将20xx年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情况通报如下。
一、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将实施“5A级”分类动态管理和“红黑榜”制度。
二、对于进入“红榜”的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第001站(承建单位为北京市殡葬管理处)等5个5A级鉴定站和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第041站(承建单位江苏省福利生产服务中心)等9个4A级鉴定站(见附件1)等14个鉴定站进行命名表彰,授予“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示范站”称号,颁发“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示范站”匾牌(其中“国家级职业技能鉴定示范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命名)。
三、对于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第070站(湖南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等35个3A级鉴定站(附件2)评为合格鉴定站,授予“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站”称号。
四、对于进入“黑榜”的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第032站(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殡仪馆)等10个2A级鉴定站限期整改。整改期为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个月。
对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第016站(吉林省延吉市殡葬管理处)等5个1A级鉴定站(附件3)限期整改。整改期为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二个月。
整改期内,不得组织开展鉴定工作。整改结束后,应及时向部中心写出整改报告。
限期整改不力、无法开展工作者,将撤销其鉴定站资质。
五、我部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和鉴定站管理规定,继续开展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启动鉴定站年检工作,凡没有开展一次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的鉴定站应在今年内申请开展质量管理评估。
已经开展鉴定工作的筹备站一并参加质量管理评估工作。
六、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根据评估或者年检结果适时调整鉴定站等级。
附件:
1.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示范站名单(14个)
2.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站名单(35个)
3.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整改站名单(15个)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根据《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关于印发<20xx年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计划>的通知》(民职鉴发〔20xx年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的通知要点》(民职鉴发〔20xx年11月至12月,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第090站(承建单位为广东省收养登记中心)举办二期孤残儿童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职业技能鉴定,共有130人参加鉴定,经过理论考核和实操考核,127人合格,合格率98% 。现将合格人员证书编号公告如下(见附件),并颁发孤残儿童初级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证书由鉴定中心邮寄第090站。
颁证时间为20xx年2月21日。
成绩公告见《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20xx年广东省批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合格人员名单的公告(民职鉴公告〔20xx年广东省第二批孤残儿童初级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合格人员名单的公告(民职鉴公告〔20xx年六月八日
各有关院校:
根据《全国民政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举办第三届全国职业院校民政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民职鉴发〔20xx年5月3日至10月3日组织由部人事司、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人员、质量督导人员、高级考评员组成的示范评估工作组,对各地申请示范评估的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了评估。根据质量管理评估结果,经报部人事司同意,现将20xx年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情况通报如下。
一、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将实施“5A级”分类动态管理和“红黑榜”制度。
二、对于进入“红榜”的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第001站(承建单位为北京市殡葬管理处)等5个5A级鉴定站和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第041站(承建单位江苏省福利生产服务中心)等9个4A级鉴定站(见附件1)等14个鉴定站进行命名表彰,授予“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示范站”称号,颁发“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示范站”匾牌(其中“国家级职业技能鉴定示范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命名)。
三、对于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第070站(湖南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等35个3A级鉴定站(附件2)评为合格鉴定站,授予“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站”称号。
四、对于进入“黑榜”的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第032站(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殡仪馆)等10个2A级鉴定站限期整改。整改期为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个月。
对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第016站(吉林省延吉市殡葬管理处)等5个1A级鉴定站(附件3)限期整改。整改期为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二个月。
整改期内,不得组织开展鉴定工作。整改结束后,应及时向部中心写出整改报告。
限期整改不力、无法开展工作者,将撤销其鉴定站资质。
五、我部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和鉴定站管理规定,继续开展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启动鉴定站年检工作,凡没有开展一次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的鉴定站应在今年内申请开展质量管理评估。
已经开展鉴定工作的筹备站一并参加质量管理评估工作。
六、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根据评估或者年检结果适时调整鉴定站等级。
附件:
1.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示范站名单(14个)
2.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站名单(35个)
3.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整改站名单(15个)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