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和北京

一、总 说 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要求,按照国家统计局和有关部委统计制度,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本制度用以反映北京地区开发区发展情况,为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掌握情况,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本制度是统计工作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各基层单位必须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二)本制度的执行范围为北京地区内经国务院和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开发区(包括:科技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开发区等)。统计自政府批准成立之日起区内的各项开发、建设、招商、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情况,未经批准入区原有的企事业单位和原有的基础设施,不在本制度规定范围之内。

(三)各开发区应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统计人员。统计工作应纳入本单位、本部门的岗位责任制进行管理考核,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本制度的贯彻实施。各区县统计局应指定专人做好本区县开发区统计的指导工作。

(四)为减轻基层单位填报负担,请开发区执行本制度时从现行各专业报表中加工取得资料,原则上不得向基层企事业单位重复布置统计报表。

(五)各开发区在报送年报或月报时应编写简明扼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应结合本区的特点,反映招商、建设及生产经营等各方面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四、附 录

(一) 指 标 解 释

《北京市开发区土地规划、开发及使用情况》(362表):

填报单位名称:填写科技园区、开发区和工业小区的名称全称。(下同)

区规划总面积及各种用地分类(01):

“合计”栏填写政府正式批准的区域总面积,以后各栏按土地规划情况填报。

居住用地(02):

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绿地。

1.住宅用地:指住宅建筑用地。

2.公用服务设施用地:指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3.道路用地:指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4.绿地:指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03):

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行政办公用地:指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①市属办公用地:指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②非市属办公用地:指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2.商业金融业用地:指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①商业用地: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②金融保险业用地:指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③贸易咨询用地:指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④服务业用地:指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⑤旅馆业用地:指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⑥市场用地:指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3.文化娱乐用地: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①新闻出版用地:指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②文化艺术团体用地:指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③广播电视用地:指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④图书展览用地:指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⑤影剧院用地:指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

用地。

⑥游乐用地:指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4.体育用地: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①体育场馆用地:指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

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②体育训练用地:指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5.医疗卫生用地: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①医院用地:指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②卫生防疫用地:指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③休疗养用地:指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

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党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托幼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

①高等院校用地:指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②中等专业学校用地:指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③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指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④特殊学校用地:指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⑤科研设计用地:指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7.文物古迹用地:指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8.其它公共设施用地:指除以上用地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工业用地(04):

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仓储用地(05):

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普通仓库用地,危险品仓库用地,露天堆放货物的堆场用地等。

对外交通用地(06):

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1.铁路用地:指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2.公路用地:指高速公路、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 3.管道运输用地:指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4.港口用地:指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5.机场用地:指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07):

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1.道路用地:指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和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2.广场用地:指公共活动广场用地。包括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为主的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指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08):

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1.供应设施用地: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①供水用地:指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②供电用地:指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③供燃气用地:指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

④供热用地:指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2.交通设施用地:指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①公共交通用地:指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客渡(陆上部分)用地。

②货运交通用地:指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③其它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3.邮电设施用地:指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指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①雨水、污水处理用地:指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

②粪便垃圾处理用地:指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指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6.殡葬设施用地: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7.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指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绿地(09):

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1.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①公园:指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②街头绿地:指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2.生产防护绿地:指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①园林生产绿地:指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②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特殊用地(10):

指特殊性质的用地。

1.军事用地: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讯、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2.外事用地: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3.保安用地: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

其他用地(11):

指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1.水域:指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2.耕地:指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3.园林:指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4.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树木的土地。

5.牧草地:指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6.村镇建设用地:指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7.弃置地:指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8.露天矿用地:指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区规划总面积中原有城镇建成区面积(12):

指政府正式批准的开发区总面积中与原有城镇建成区重叠部分的土地面积。

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国家批准征用土地面积(13):

指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政府土地管理机关正式批准开发区征用的土地面积合计。

其中:非耕地(14):

指扣除耕地面积后的全部面积。

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实际征用土地面积(15):

指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实际完成征用的土地面积合计。

其中:本年征用(16):

指本年实际完成征用的土地面积。

其中:非耕地(17):

指扣除耕地面积后的全部面积。

其中:可供出让转让(18):

指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实际征用土地面积中可供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

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土地开发施工面积(19):

指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进行“七通”(道路、上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下水)“一平” (场地平整一进行地上物拆除)施工的土地开发面积。

其中:本年新开工(20):

指本年新投入“七通一平”土地开发的施工面积。

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土地开发完工面积(21):

指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已具备“七通一平”条件的土地开发面积。

其中:本年完工(22):

指本年内完成的已具备“七通一平”条件的土地开发面积。

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签定合同个数(23):

指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签定正式合同的个数合计。

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签定合同土地面积(24):

指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签定正式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合同的土地面积合计。包括科技园区、开发区和工业小区自行建设占用的土地面积。

其中:工业企业(25):

指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工业生产活动的经济单位。

其中:三资企业(26):

指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方独资和港、澳、台与内地合资、合作企业及独资企业。

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出让转让土地作用权签定合同金额(27):

指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签定正式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合同金额合计。

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实际回收资金(28):

指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实际回收资金(含定金)。

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发放土地使用证个数(29):

指土地管理机关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向土地使用单位发放土地使用证书个数。

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发放土地使用证面积(30):

指土地管理机关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向土地使用单位发放土地使用证书的土地面积。

年末结存可出让转让土地面积(31):

指年末结存的可供出让或转让的土地面积。

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建成区土地面积(32):

指自开始至报告期末开发区范围内经过建设发展起来的非农业生产地段。包括:区内已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散在区内已基本完善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对原有城镇建成区已完成改造的部分也应计算在内。

其中:工业用地(33):

解释详见本表“代码04”

公式:

1公顷=10000平方米=15市亩; 1平方公里=1000000平方米=100公顷

《北京市开发区招商情况》(363表)(463表):

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批准入区企业个数(01):

指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的企业个数总和。包括开发区建立前地域内原有并经批准入区的企业,也包括建区后招商入区的企业。

其中:高新技术企业(02):

指经政府有关部门认证并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

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招商项目企业个数(05):

指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招商入区并经工商管理机关注册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个数合计。 其中:总投资亿元及以上企业(08):

指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招商项目个数中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个数。

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招商项目总投资(09):

指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批准的合同(章程)规定的投资总额。

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招商项目注册资本(12):

指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为设立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资本总额。

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招商项目合同外资金额(14):

指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批准的合同(章程)中,外商和港、澳、台商的出资额。

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招商项目外商实际投资(15):

指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按合同规定的外方和港、澳、台方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及专有技术的计价实缴资本投资额。

《北京市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364表)(464表):

施工项目个数(01):

是指报告期内所施工的项目个数。筹建或单纯购置此栏项目个数为空。

本年新开工项目个数(02):

是指永久性工程在本年内新开工项目个数。筹建或单纯购置此栏项目个数为空。

本年投产项目个数(03):

是指在本年内全部建成投产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项目个数。筹建或单纯购置此栏项目个数为空。 本年完成投资(04):

是指从本年1月1日起至报告期末止累计完成的投资。

完成投资是以货币表示的工作量指标,包括实际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价值,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以及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

基础设施投资(05):

是指能够为企业提供作为中间投入用于生产的基本需求;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所需的基本消费服务;能够为社区提供用于改善不利的外部环境的服务等建设的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中用于市政工程、电信工程、公共设施和水利环保等建设的投资。具体包括: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邮政业;信息传输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本年新增固定资产(06):

是指报告期内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价值。包括本年内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工程投资和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投资及有关应摊入的费用。属于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建设费用,应随同交付使用的工程一并计入新增固定资产。

本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07):

是指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的面积和上年开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房屋面积,以及上期已停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本期竣工和本期施工后又停建、缓建的房屋面积仍包括在施工面积中,多层建筑应填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本年房屋建筑竣工面积(09):

是指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

本年资金来源合计(11):

是指固定资产投资单位在本年内收到的可用于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的各种资金,包括上年末结余资金、本年度内拨入或借入的资金及以各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北京市开发区企业经营财务状况》(365表)(465表):

投产(开业)企业个数(01):

指报告期末累计入区企业中已正式生产经营的企业个数合计。

工业总产值(05):

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工业总产值按“工厂法”计算,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工业生产的原则。即凡是企业在报告期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劳务,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不管是否在报告期销售,均应包括在内。凡不是工业生产的产品,均不得计入工业总产值。

第二,“工厂法”的原则。即以法人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按企业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计算的工业总产值。企业内部不允许重复计算。

第三,最终产品的原则。即凡是计入工业总产值的产品必须是本企业生产的,经检验合格不需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如果企业有中间产品(半成品)对外销售的,那么对外销售的中间产品也应视为最终产品计入工业总产值。而企业报告期内尚未完成生产活动的半成品和在制品只能计算其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工业总产值的内容包括三部分:本期生产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新产品:指报告期本企业生产的新产品的价值,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工业销售产值(09):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销售的、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价值的总量。其内容包括:

(1)销售成品价值: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实际销售的全部成品、半成品的价值,按报告期实际销售产品的数量乘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的产品销售平均单价计算。销售成品价值包括为本企业在建工程、生活福利部门等提供的成品和自制设备价值,不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和半成品价值。

(2)对外加工费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接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的产品)的加工费收入;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所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内非工业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等收入。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出口交货值(10):指工业企业交给外贸部门或自营(委托)出口(包括销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用外汇价格结算的在国内批量销售或在边境批量出口的产品价值,还包括外商来样加工和补偿贸易等生产的产品价值。如果企业承接外商来料加工或来件装配,则按加工费计算出口交货值。

总收入(13):

指企业全年的技术收入、自产产品销售收入、以出售为目的购入商品的销售收入及其它收入的总和。总收入应按不含增值税的价格计算。

产品销售收入(14):

指企业销售自产全部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取得的收入。

技术收入(15):

指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咨询与服务、技术入股、中试产品收入以及接受外单位委托的科研收入等。

出口创汇(19):

指出售给外贸部门或直接出售给外商的产品或商品的总余额。包括来料加工装配出口、境外技术合同实现金额及在国内以外汇计价的商品出售额等。

利润总额(21):

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亏盈总额。根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利润总额”项的本期累计数填报。

盈利企业个数(23):

指利润总额为正值的企业个数合计。

盈利企业盈利额(24):

指利润总额为正值的金额合计。

亏损企业个数(27):

指利润总额为负值的企业个数合计。

亏损企业亏损额(28):

指利润总额为负值的金额合计。

应缴税金总额(31):

指企业按国家规定应向税务机关缴纳各种税金的总额。

实收资本(34):

指企业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各种形式的投入。实收资本按投资主体可分为国家资本、集体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项的期末数填报。

资产总计(35):

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按其流动性(即资产的变现能力和支付能力)划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的期末数填报。

负债合计(36):

是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偿还形式包括货币、资产或提供劳务。负债一般按其偿还期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负债合计”的期末数填报。

从业人员年末人数(37):

指年末从业人员数。

从业人员: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1)在岗职工;(2)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3)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

(4)其他从业人员。不包括单位的不在岗职工。

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39):

以十二个月的从业人员平均人数相加之和被十二除求得。具体计算方法是:

1.计算月平均人数:用报告期内每天拥有的人数之和被报告期日历日数除求得。

报告月每天实有人数之和 公式:月平均人数= 报告月日历日数

(1)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相加之和被2除求得。

月初人数+月末人数 即:月平均人数= 2

 (2)新建单位要从实际开业之日起到月底每天拥有的人数相加除日历日数。

 2.计算年平均人数:以报告期内各月平均人数相加之和被12除求得。

年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 即:年平均人数= 12

 需要注意的是开业不足一年的单位,年平均人数的计算方法是:从实际开业月份起到年末各月平均人数相加除以12个月求得。不能除以开业月份。

工业取水总量(42):

指工业企业从各种水源提取的,并用于工业生产活动的水量总和,包括地表水、地下水、自来水、由管道供应的未经达标处理的水、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回用的中水、海水,以及企业从市场购得的其他水或水的产品(如纯净水、矿泉水等)。工业取水总量包括主要工业生产用水、辅助生产(包括机修、运输、空压站等)用水和附属生产(包括厂内绿化、职工食堂、非营业的浴室及保健站、厕所等)用水;不包括非工业生产单位的用水,如厂内居民家庭用水和企业附属幼儿园、学校、对外营业的浴室、游泳池等的用水量。

 工业企业能源消费量折标煤(43):

 指工业企业各种能源消费折合成标准煤的总和。

工业企业能源消费指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工艺用能、非生产用能;作为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还要包括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量(这部分能源不能理解为用作原材料)。

(二)开发区编码

一、总 说 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要求,按照国家统计局和有关部委统计制度,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本制度用以反映北京地区开发区发展情况,为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掌握情况,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本制度是统计工作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各基层单位必须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二)本制度的执行范围为北京地区内经国务院和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开发区(包括:科技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开发区等)。统计自政府批准成立之日起区内的各项开发、建设、招商、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情况,未经批准入区原有的企事业单位和原有的基础设施,不在本制度规定范围之内。

(三)各开发区应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统计人员。统计工作应纳入本单位、本部门的岗位责任制进行管理考核,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本制度的贯彻实施。各区县统计局应指定专人做好本区县开发区统计的指导工作。

(四)为减轻基层单位填报负担,请开发区执行本制度时从现行各专业报表中加工取得资料,原则上不得向基层企事业单位重复布置统计报表。

(五)各开发区在报送年报或月报时应编写简明扼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应结合本区的特点,反映招商、建设及生产经营等各方面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四、附 录

(一) 指 标 解 释

《北京市开发区土地规划、开发及使用情况》(362表):

填报单位名称:填写科技园区、开发区和工业小区的名称全称。(下同)

区规划总面积及各种用地分类(01):

“合计”栏填写政府正式批准的区域总面积,以后各栏按土地规划情况填报。

居住用地(02):

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绿地。

1.住宅用地:指住宅建筑用地。

2.公用服务设施用地:指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3.道路用地:指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4.绿地:指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03):

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行政办公用地:指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①市属办公用地:指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②非市属办公用地:指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2.商业金融业用地:指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①商业用地: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②金融保险业用地:指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③贸易咨询用地:指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④服务业用地:指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⑤旅馆业用地:指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⑥市场用地:指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3.文化娱乐用地: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①新闻出版用地:指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②文化艺术团体用地:指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③广播电视用地:指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④图书展览用地:指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⑤影剧院用地:指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

用地。

⑥游乐用地:指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4.体育用地: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①体育场馆用地:指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

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②体育训练用地:指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5.医疗卫生用地: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①医院用地:指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②卫生防疫用地:指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③休疗养用地:指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

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党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托幼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

①高等院校用地:指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②中等专业学校用地:指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③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指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④特殊学校用地:指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⑤科研设计用地:指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7.文物古迹用地:指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8.其它公共设施用地:指除以上用地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工业用地(04):

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仓储用地(05):

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普通仓库用地,危险品仓库用地,露天堆放货物的堆场用地等。

对外交通用地(06):

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1.铁路用地:指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2.公路用地:指高速公路、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 3.管道运输用地:指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4.港口用地:指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5.机场用地:指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07):

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1.道路用地:指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和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2.广场用地:指公共活动广场用地。包括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为主的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指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08):

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1.供应设施用地: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①供水用地:指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②供电用地:指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③供燃气用地:指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

④供热用地:指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2.交通设施用地:指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①公共交通用地:指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客渡(陆上部分)用地。

②货运交通用地:指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③其它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3.邮电设施用地:指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指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①雨水、污水处理用地:指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

②粪便垃圾处理用地:指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指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6.殡葬设施用地: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7.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指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绿地(09):

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1.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①公园:指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②街头绿地:指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2.生产防护绿地:指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①园林生产绿地:指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②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特殊用地(10):

指特殊性质的用地。

1.军事用地: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讯、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2.外事用地: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3.保安用地: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

其他用地(11):

指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1.水域:指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2.耕地:指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3.园林:指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4.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树木的土地。

5.牧草地:指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6.村镇建设用地:指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7.弃置地:指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8.露天矿用地:指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区规划总面积中原有城镇建成区面积(12):

指政府正式批准的开发区总面积中与原有城镇建成区重叠部分的土地面积。

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国家批准征用土地面积(13):

指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政府土地管理机关正式批准开发区征用的土地面积合计。

其中:非耕地(14):

指扣除耕地面积后的全部面积。

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实际征用土地面积(15):

指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实际完成征用的土地面积合计。

其中:本年征用(16):

指本年实际完成征用的土地面积。

其中:非耕地(17):

指扣除耕地面积后的全部面积。

其中:可供出让转让(18):

指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实际征用土地面积中可供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

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土地开发施工面积(19):

指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进行“七通”(道路、上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下水)“一平” (场地平整一进行地上物拆除)施工的土地开发面积。

其中:本年新开工(20):

指本年新投入“七通一平”土地开发的施工面积。

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土地开发完工面积(21):

指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已具备“七通一平”条件的土地开发面积。

其中:本年完工(22):

指本年内完成的已具备“七通一平”条件的土地开发面积。

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签定合同个数(23):

指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签定正式合同的个数合计。

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签定合同土地面积(24):

指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签定正式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合同的土地面积合计。包括科技园区、开发区和工业小区自行建设占用的土地面积。

其中:工业企业(25):

指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工业生产活动的经济单位。

其中:三资企业(26):

指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方独资和港、澳、台与内地合资、合作企业及独资企业。

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出让转让土地作用权签定合同金额(27):

指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签定正式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合同金额合计。

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实际回收资金(28):

指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实际回收资金(含定金)。

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发放土地使用证个数(29):

指土地管理机关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向土地使用单位发放土地使用证书个数。

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发放土地使用证面积(30):

指土地管理机关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向土地使用单位发放土地使用证书的土地面积。

年末结存可出让转让土地面积(31):

指年末结存的可供出让或转让的土地面积。

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建成区土地面积(32):

指自开始至报告期末开发区范围内经过建设发展起来的非农业生产地段。包括:区内已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散在区内已基本完善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对原有城镇建成区已完成改造的部分也应计算在内。

其中:工业用地(33):

解释详见本表“代码04”

公式:

1公顷=10000平方米=15市亩; 1平方公里=1000000平方米=100公顷

《北京市开发区招商情况》(363表)(463表):

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批准入区企业个数(01):

指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的企业个数总和。包括开发区建立前地域内原有并经批准入区的企业,也包括建区后招商入区的企业。

其中:高新技术企业(02):

指经政府有关部门认证并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

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招商项目企业个数(05):

指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招商入区并经工商管理机关注册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个数合计。 其中:总投资亿元及以上企业(08):

指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招商项目个数中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个数。

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招商项目总投资(09):

指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批准的合同(章程)规定的投资总额。

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招商项目注册资本(12):

指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为设立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资本总额。

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招商项目合同外资金额(14):

指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批准的合同(章程)中,外商和港、澳、台商的出资额。

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招商项目外商实际投资(15):

指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按合同规定的外方和港、澳、台方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及专有技术的计价实缴资本投资额。

《北京市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364表)(464表):

施工项目个数(01):

是指报告期内所施工的项目个数。筹建或单纯购置此栏项目个数为空。

本年新开工项目个数(02):

是指永久性工程在本年内新开工项目个数。筹建或单纯购置此栏项目个数为空。

本年投产项目个数(03):

是指在本年内全部建成投产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项目个数。筹建或单纯购置此栏项目个数为空。 本年完成投资(04):

是指从本年1月1日起至报告期末止累计完成的投资。

完成投资是以货币表示的工作量指标,包括实际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价值,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以及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

基础设施投资(05):

是指能够为企业提供作为中间投入用于生产的基本需求;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所需的基本消费服务;能够为社区提供用于改善不利的外部环境的服务等建设的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中用于市政工程、电信工程、公共设施和水利环保等建设的投资。具体包括: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邮政业;信息传输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本年新增固定资产(06):

是指报告期内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价值。包括本年内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工程投资和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投资及有关应摊入的费用。属于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建设费用,应随同交付使用的工程一并计入新增固定资产。

本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07):

是指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的面积和上年开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房屋面积,以及上期已停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本期竣工和本期施工后又停建、缓建的房屋面积仍包括在施工面积中,多层建筑应填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本年房屋建筑竣工面积(09):

是指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

本年资金来源合计(11):

是指固定资产投资单位在本年内收到的可用于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的各种资金,包括上年末结余资金、本年度内拨入或借入的资金及以各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北京市开发区企业经营财务状况》(365表)(465表):

投产(开业)企业个数(01):

指报告期末累计入区企业中已正式生产经营的企业个数合计。

工业总产值(05):

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工业总产值按“工厂法”计算,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工业生产的原则。即凡是企业在报告期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劳务,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不管是否在报告期销售,均应包括在内。凡不是工业生产的产品,均不得计入工业总产值。

第二,“工厂法”的原则。即以法人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按企业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计算的工业总产值。企业内部不允许重复计算。

第三,最终产品的原则。即凡是计入工业总产值的产品必须是本企业生产的,经检验合格不需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如果企业有中间产品(半成品)对外销售的,那么对外销售的中间产品也应视为最终产品计入工业总产值。而企业报告期内尚未完成生产活动的半成品和在制品只能计算其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工业总产值的内容包括三部分:本期生产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新产品:指报告期本企业生产的新产品的价值,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工业销售产值(09):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销售的、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价值的总量。其内容包括:

(1)销售成品价值: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实际销售的全部成品、半成品的价值,按报告期实际销售产品的数量乘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的产品销售平均单价计算。销售成品价值包括为本企业在建工程、生活福利部门等提供的成品和自制设备价值,不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和半成品价值。

(2)对外加工费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接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的产品)的加工费收入;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所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内非工业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等收入。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出口交货值(10):指工业企业交给外贸部门或自营(委托)出口(包括销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用外汇价格结算的在国内批量销售或在边境批量出口的产品价值,还包括外商来样加工和补偿贸易等生产的产品价值。如果企业承接外商来料加工或来件装配,则按加工费计算出口交货值。

总收入(13):

指企业全年的技术收入、自产产品销售收入、以出售为目的购入商品的销售收入及其它收入的总和。总收入应按不含增值税的价格计算。

产品销售收入(14):

指企业销售自产全部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取得的收入。

技术收入(15):

指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咨询与服务、技术入股、中试产品收入以及接受外单位委托的科研收入等。

出口创汇(19):

指出售给外贸部门或直接出售给外商的产品或商品的总余额。包括来料加工装配出口、境外技术合同实现金额及在国内以外汇计价的商品出售额等。

利润总额(21):

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亏盈总额。根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利润总额”项的本期累计数填报。

盈利企业个数(23):

指利润总额为正值的企业个数合计。

盈利企业盈利额(24):

指利润总额为正值的金额合计。

亏损企业个数(27):

指利润总额为负值的企业个数合计。

亏损企业亏损额(28):

指利润总额为负值的金额合计。

应缴税金总额(31):

指企业按国家规定应向税务机关缴纳各种税金的总额。

实收资本(34):

指企业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各种形式的投入。实收资本按投资主体可分为国家资本、集体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项的期末数填报。

资产总计(35):

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按其流动性(即资产的变现能力和支付能力)划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的期末数填报。

负债合计(36):

是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偿还形式包括货币、资产或提供劳务。负债一般按其偿还期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负债合计”的期末数填报。

从业人员年末人数(37):

指年末从业人员数。

从业人员: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1)在岗职工;(2)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3)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

(4)其他从业人员。不包括单位的不在岗职工。

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39):

以十二个月的从业人员平均人数相加之和被十二除求得。具体计算方法是:

1.计算月平均人数:用报告期内每天拥有的人数之和被报告期日历日数除求得。

报告月每天实有人数之和 公式:月平均人数= 报告月日历日数

(1)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相加之和被2除求得。

月初人数+月末人数 即:月平均人数= 2

 (2)新建单位要从实际开业之日起到月底每天拥有的人数相加除日历日数。

 2.计算年平均人数:以报告期内各月平均人数相加之和被12除求得。

年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 即:年平均人数= 12

 需要注意的是开业不足一年的单位,年平均人数的计算方法是:从实际开业月份起到年末各月平均人数相加除以12个月求得。不能除以开业月份。

工业取水总量(42):

指工业企业从各种水源提取的,并用于工业生产活动的水量总和,包括地表水、地下水、自来水、由管道供应的未经达标处理的水、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回用的中水、海水,以及企业从市场购得的其他水或水的产品(如纯净水、矿泉水等)。工业取水总量包括主要工业生产用水、辅助生产(包括机修、运输、空压站等)用水和附属生产(包括厂内绿化、职工食堂、非营业的浴室及保健站、厕所等)用水;不包括非工业生产单位的用水,如厂内居民家庭用水和企业附属幼儿园、学校、对外营业的浴室、游泳池等的用水量。

 工业企业能源消费量折标煤(43):

 指工业企业各种能源消费折合成标准煤的总和。

工业企业能源消费指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工艺用能、非生产用能;作为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还要包括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量(这部分能源不能理解为用作原材料)。

(二)开发区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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