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要享受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一个商标必须首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认定驰名商标时有关部门所要考虑的认定标准是至关重要的。通过对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现状进行阐述的基础上,就现行驰名商标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不足;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1-146-02 一、明确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意义 驰名商标凝聚着比普通商标更良好的商业信誉,具有突出的广告宣传功能,是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者或提供者长期努力的结果。驰名商标相较于普通商标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驰名商标的保护对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享受法律的特别保护,但前提条件是该商标首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目前,驰名商标的认定是驰名商标保护实践中的热点问题,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是驰名商标认定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问题。因此,准确把握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不仅可以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可能,增强我国企业在国内和国外的竞争力,而且无论对司法实践的指导还是对驰名商标理论的丰富都具有较大的意义。 二、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及存在的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可以看出,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主要有四个方面:驰名的范围、公众范围、知晓程度和较高声誉为标准。 (一)驰名的范围 驰名商标驰名的范围的认定面临两个问题: 第一,驰名商标驰名的范围必须限定于“在中国”吗?《驰名商标司法解释》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关于驰名商标认定中商标驰名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驰名的范围必须“在中国”。即某一驰名商标要享受中国法律的特别保护,必须在中国境内驰名,不考虑与其在国外驰名与否。根据这一规定,仅在国外驰名但在中国尚不驰名的商标无法享受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如果该商标也没有在中国注册或使用,则实际上无法受到任何商标法意义上的保护。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驰名商标驰名的范围必须在中国境内。 第二,是要求该商标在全国范围内驰名,还是只要在中国境内部分公众中驰名并具有较高声誉呢?早期,我国有些法院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例中并不承认那些只在部分公众中驰名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将商标驰名的范围限定于在中国大部分普通公众之中,这就直接导致了只有极少数的商标具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资格,享受《商标法》的特别保护。 (二)公众范围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了驰名商标的知晓对象为相关公众。根据该规定,判断商标是否驰名时,需要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认知程度。相关公众的范围仅仅界定于认知该商标的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或销售者等相关人员,可能只是很小比例的一部分公众。 《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判断商标是否驰名时,需要考虑社会公众对该商标的认知程度。社会公众可以理解为全国范围内的社会一般公众。社会公众的范围明显远大于相关公众,我国的立法现状也比较模糊,认定商标是否驰名的公众范围是绝对以相关公众为标准,还是绝对以社会公共为标准,或公众范围本身就是一个可变的范围。 (三)知晓程度 知晓程度是驰名商标认定过程中的核心问题,从《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第1条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规定可知,商标必须达到广为知晓的程度才有可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五个因素:第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第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第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第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第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所以,判断商标是否是驰名时,需要考虑该商标是否达到了“广为知晓”的程度。“广为知晓”强调的是知晓该商标的公众范围,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知晓商标的公众范围要达到何种程度才能被认定为“广为知晓”。可以以直截了当的说,这也是驰名商标认定过程中最敏感、最难以确定、永远不可能有明确标准的问题。 (四)较高的声誉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因此,商标具有较高声誉也是其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标准之一。较高声誉,即意味着商标具有较高的声望、名誉和信誉。若某一商标声誉和信誉低劣,自然没有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的必要。如何认定商标具有“较高声誉”就成为了一个关键问题。我国法律关于何为“较高声誉”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评价商标具有较高声誉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可依,司法实践中存在太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会导致较大的任意性。 三、对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完善建议 (一)关于驰名的范围的界定 关于驰名商标驰名的范围的界定,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有的学者主张认定驰名商标驰名的范围应当采用绝对严格的标准,有的学者主张认定驰名商标驰名的范围应当采用相对严格的标准。如果商标仅在某一领域的相关公众所知晓,依然可以认定该商标在这一领域驰名,可以受到特别保护。 我们认为,对驰名商标驰名范围的界定应当采用第二种标准,因为我国地大物博,地域差异性极大,即使是同一行业也无法完全保证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如果商标必须在全国范围内驰名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那么能够被注册为驰名商标的只有极少部分了。而且,如果商标仅在某一领域之中驰名,当他人在不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而该商品或服务面向的公众与驰名商标所在领域面向的公众是不同的,新领域的公众对驰名商标并不会导致混淆。 (二)关于公众范围的界定 相关公众在商标的显著性和近似性的认定过程中扮演极为重要的角色,在认定驰名商标伊始就必须正确确定相关公众的范围,这是认定商标驰名与否的根本性问题。因此,公众范围的界定是认定驰名商标必须考虑的根本因素,公共范围的界定的过于狭窄或过于宽泛都不利于准确认定驰名商标。 然而,无论是国内法还是国际公约,如《巴黎公约》对此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Trips协定》第16条第2款规定虽然没有直接规定认定驰名商标是否驰名的公众范围,但在一定程度上暗示了认定驰名商标的公共范围是相关公众,不是社会公众。当然,相关公众的范围也不是绝对不变的,相关公众的范围的确定是一个事实问题,其本身是一个可变的范围。 (三)关于知晓程度的确定 虽然我国《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商标知晓程度的标准,但可以借鉴国外相关国家界定知晓程度这一认定标准的做法。从相关国家的立法现状来看,有些国家采用“比例”这一标准对商标的知晓程度进行界定。我们可以借鉴以知晓商标的相关公众达到一定比例为认定驰名商标的做法,至于具体应达到何种比应当视个案来确定,因为每个具体的案件对“广为知晓”的程度的评判的标准都将不同,无法规定一个具体的比例为广为知晓的界定做原则性的强制性指导,这也是不符合科学立法和实践要求的。 (四)关于较高声誉的评判 评价商标是否具有较高声誉,这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一般而言,商标的较高声誉主要是针对消费者的,消费者通过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对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的一种评价,是消费者对商标的认知。较高的声誉,要求声誉具有较高的可信赖度,要求商标具有较高的声望和信誉。评判商标是否具有较高的声誉,应以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的满意度为标准,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越高,消费者对商标的信赖度越高,从而商标的声誉越高。
[摘要]要享受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一个商标必须首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认定驰名商标时有关部门所要考虑的认定标准是至关重要的。通过对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现状进行阐述的基础上,就现行驰名商标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不足;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1-146-02 一、明确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意义 驰名商标凝聚着比普通商标更良好的商业信誉,具有突出的广告宣传功能,是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者或提供者长期努力的结果。驰名商标相较于普通商标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驰名商标的保护对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享受法律的特别保护,但前提条件是该商标首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目前,驰名商标的认定是驰名商标保护实践中的热点问题,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是驰名商标认定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问题。因此,准确把握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不仅可以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可能,增强我国企业在国内和国外的竞争力,而且无论对司法实践的指导还是对驰名商标理论的丰富都具有较大的意义。 二、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及存在的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可以看出,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主要有四个方面:驰名的范围、公众范围、知晓程度和较高声誉为标准。 (一)驰名的范围 驰名商标驰名的范围的认定面临两个问题: 第一,驰名商标驰名的范围必须限定于“在中国”吗?《驰名商标司法解释》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关于驰名商标认定中商标驰名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驰名的范围必须“在中国”。即某一驰名商标要享受中国法律的特别保护,必须在中国境内驰名,不考虑与其在国外驰名与否。根据这一规定,仅在国外驰名但在中国尚不驰名的商标无法享受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如果该商标也没有在中国注册或使用,则实际上无法受到任何商标法意义上的保护。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驰名商标驰名的范围必须在中国境内。 第二,是要求该商标在全国范围内驰名,还是只要在中国境内部分公众中驰名并具有较高声誉呢?早期,我国有些法院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例中并不承认那些只在部分公众中驰名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将商标驰名的范围限定于在中国大部分普通公众之中,这就直接导致了只有极少数的商标具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资格,享受《商标法》的特别保护。 (二)公众范围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了驰名商标的知晓对象为相关公众。根据该规定,判断商标是否驰名时,需要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认知程度。相关公众的范围仅仅界定于认知该商标的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或销售者等相关人员,可能只是很小比例的一部分公众。 《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判断商标是否驰名时,需要考虑社会公众对该商标的认知程度。社会公众可以理解为全国范围内的社会一般公众。社会公众的范围明显远大于相关公众,我国的立法现状也比较模糊,认定商标是否驰名的公众范围是绝对以相关公众为标准,还是绝对以社会公共为标准,或公众范围本身就是一个可变的范围。 (三)知晓程度 知晓程度是驰名商标认定过程中的核心问题,从《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第1条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规定可知,商标必须达到广为知晓的程度才有可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五个因素:第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第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第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第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第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所以,判断商标是否是驰名时,需要考虑该商标是否达到了“广为知晓”的程度。“广为知晓”强调的是知晓该商标的公众范围,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知晓商标的公众范围要达到何种程度才能被认定为“广为知晓”。可以以直截了当的说,这也是驰名商标认定过程中最敏感、最难以确定、永远不可能有明确标准的问题。 (四)较高的声誉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因此,商标具有较高声誉也是其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标准之一。较高声誉,即意味着商标具有较高的声望、名誉和信誉。若某一商标声誉和信誉低劣,自然没有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的必要。如何认定商标具有“较高声誉”就成为了一个关键问题。我国法律关于何为“较高声誉”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评价商标具有较高声誉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可依,司法实践中存在太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会导致较大的任意性。 三、对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完善建议 (一)关于驰名的范围的界定 关于驰名商标驰名的范围的界定,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有的学者主张认定驰名商标驰名的范围应当采用绝对严格的标准,有的学者主张认定驰名商标驰名的范围应当采用相对严格的标准。如果商标仅在某一领域的相关公众所知晓,依然可以认定该商标在这一领域驰名,可以受到特别保护。 我们认为,对驰名商标驰名范围的界定应当采用第二种标准,因为我国地大物博,地域差异性极大,即使是同一行业也无法完全保证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如果商标必须在全国范围内驰名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那么能够被注册为驰名商标的只有极少部分了。而且,如果商标仅在某一领域之中驰名,当他人在不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而该商品或服务面向的公众与驰名商标所在领域面向的公众是不同的,新领域的公众对驰名商标并不会导致混淆。 (二)关于公众范围的界定 相关公众在商标的显著性和近似性的认定过程中扮演极为重要的角色,在认定驰名商标伊始就必须正确确定相关公众的范围,这是认定商标驰名与否的根本性问题。因此,公众范围的界定是认定驰名商标必须考虑的根本因素,公共范围的界定的过于狭窄或过于宽泛都不利于准确认定驰名商标。 然而,无论是国内法还是国际公约,如《巴黎公约》对此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Trips协定》第16条第2款规定虽然没有直接规定认定驰名商标是否驰名的公众范围,但在一定程度上暗示了认定驰名商标的公共范围是相关公众,不是社会公众。当然,相关公众的范围也不是绝对不变的,相关公众的范围的确定是一个事实问题,其本身是一个可变的范围。 (三)关于知晓程度的确定 虽然我国《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商标知晓程度的标准,但可以借鉴国外相关国家界定知晓程度这一认定标准的做法。从相关国家的立法现状来看,有些国家采用“比例”这一标准对商标的知晓程度进行界定。我们可以借鉴以知晓商标的相关公众达到一定比例为认定驰名商标的做法,至于具体应达到何种比应当视个案来确定,因为每个具体的案件对“广为知晓”的程度的评判的标准都将不同,无法规定一个具体的比例为广为知晓的界定做原则性的强制性指导,这也是不符合科学立法和实践要求的。 (四)关于较高声誉的评判 评价商标是否具有较高声誉,这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一般而言,商标的较高声誉主要是针对消费者的,消费者通过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对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的一种评价,是消费者对商标的认知。较高的声誉,要求声誉具有较高的可信赖度,要求商标具有较高的声望和信誉。评判商标是否具有较高的声誉,应以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的满意度为标准,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越高,消费者对商标的信赖度越高,从而商标的声誉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