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概述

社会保险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于2007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历时三年多,经过四次审议,最终于2010年10月28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实行。

一、社会保险的定义

从理论上讲,社会保险是以国家为主体,对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在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有能力而无工作,亦即丧失生活来源的时期内,通过立法手段,运用社会力量给其一定程度的损失补偿,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

1. 劳动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

这种情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员工在工作中病得很严重,需要住院治疗或者在家修养;

第二,女职工休产假期间暂时没有办法工作;

第三,员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导致伤残比较严重,需要救治。

2. 劳动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

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劳动者到了退休年龄,这里的“丧失”指的是劳动权利能力的丧失,并不是不能再继续劳动。比如,很多人在退休以后仍然可以被企业返聘。

从理论上讲,“退休”就意味着劳动者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以后就丧失了劳动权利能力,所以《劳动合同法》里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我国员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60岁,女性工人50岁,女性干部55岁。在一些企业中,男员工55岁时企业还跟他续签10年的合同,这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因为男职工一旦到了60岁,合同没有履行完全也会自动终止。

劳动者到了退休年龄以后就丧失了劳动权利能力,之后应该如何生活呢?这时就需要依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可以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3. 虽有能力而无工作

劳动者除了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外,还会出现另外一种情况——在工作过程中突然失业,不能马上找到工作,这时也没有生活来源。如果社会不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劳动者就很难生存,所以劳动者这时也需要社会保险的保障。

二、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构成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由五大部分构成吗,分别是: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如图1所示:

图1 我国社会保险体系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会给员工上“三险一金”、“四险一金”或者“五险一金”,这里所谓的“三险”、“四险”、“五险”指的都是社会保险,“一金”则是住房公积金。而“三险”、“四险”、“五险”的区别源于我国的历史。

自1995年《劳动法》出台以后,全国各地陆续建立了统筹性的养老保险,接着出台的是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最后出台的是生育保险。截止到目前,全国各个省市和自治区都已经建立了五大社会保险。由于我国五种保险开始实行的时间不一样,很多企业给员工缴纳的就是“三险一金”,如今国家规定企业必须给员工缴纳“五险一金”,仅给员工缴纳“三险一金”、“四险一金”的做法都是违法的。

《社会保险法》出台最大的好处是维护社会稳定,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让劳动者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保障劳动力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和谐等。对个人而言,劳动者在单位里交了养老保险,意味着年老退休的时候可以从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交了医疗保险,生病的时候可以拿着医保卡去医疗机构看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负担大部分医药费;失业的时候,失业保险就会发到失业者的手里;交了生育保险,女职工休产假的时候可以领生育津贴;交了工伤保险,职工在工作中负伤时工伤保险基金会负担绝大部分的工伤待遇:这些都是工作者最直观的感受。对企业来说,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足额缴纳“五险一金”,提供生活保障,不仅可以免去员工的后顾之忧,提高企业凝聚力,还能吸引更多的人才到企业工作。

三、我国社会保险的发展历程

从1949年我国建立新的社会主义国家开始,社会保险经历了坎坷的发展历程,也在历史教训中总结到了宝贵经验。

1. 四个发展历程

总得来说,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大体经历了四个发展时期:初创时期、调整和发展时期、停滞时期、重建和改革时期。

初创时期

1951年—1957年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第一个时期,称为初创时期。1951年2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简称劳保条例。条例规定:当员工发生疾病、工伤、生育、年老时,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劳动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这段时间内,我国构建了一个社会保险体系。比如,职工在一个企业里连续工作8年,休病假时就不会被扣太多工资,甚至一分钱都不扣,这就是所谓的“病假待遇”。按照劳保条例规定,企业要负担员工的医药费,所以很多企业跟大医院签订了合作协议,被称为“合同医院”,员工拿着医院和单位共同出具的三联单到医院看病时,只需支付挂号费,看完病之后企业会跟医院结账。职工发生工伤以后,在休工伤假期间,企业全额支付职工上班期间的工资和工伤医疗费,即使在此期间调整工资,也不受任何影响。

调整和发展时期

1958年—1966年,我国社会保险有了一些调整和发展,完善了很多方面内容,包括职工死亡应该享受的丧葬费、直系供养亲属的抚恤金;职工到了退休年龄,可以由所在单位发放退休金直到职工死亡,退休金的多少跟员工连续工龄的长短相关,工龄越长,退休金就越高。

在这段时期内,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比较完善,但是员工的待遇相对较低,而且当时没有失业保险,如果员工被企业开除或辞退,其档案就会被退回到街道,员工是领不到失业金的。

停滞时期

1967年—1978年,我国的社会保险基本延续过去的制度,没有什么变化。

1978年之前,我国实行的是计划体制下的计划经济,虽然没有社会上的统筹保险,但并不意味着员工不享受保险待遇。企业内实行固定工,员工的生老病死全部由企业负责,给企业造成了很大的负担。例如,有的企业有800名职工,但可能会有1000多名退休人员都要依靠企业生活,退休职工越多,企业的成本就越高。因此,当时的新企业很轻松,老企业却因为退休人员太多而难堪重负。

重建和改革时期

1978年以后,我国形成了一套新的以社会统筹为基本的社会保险。必要性有两个:第一,我国从计划体制过渡到市场经济体制以后,老企业背着沉重的包袱,无法与新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国家建立社会统筹的保险可以保证企业竞争环境的公平性;第二,员工在计划体制下无法流动,调走时必须经过单位同意,在企业中是固定工,不犯大错就不会被开除,没有人辞职,否则没有工龄待遇会受影响,以社会统筹为基本的社会保险可以打破这种固定模式。

实行市场经济以后,我国引进了外资企业,接着拥有了本土的民营企业,各种经济形式陆续出现,既有公有制经济,又有非公有制经济。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出现了很大的流动性,

而且企业也鼓励员工合理流动。国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社会统筹的保险制度,使得员工的连续工龄概念变得没有意义,统一变成缴费工龄。换句话说,职工在不同的单位工作,只要单位缴纳保险,职工就有了缴费工龄,即便更换工作单位也不会受影响。社保经办机构会把职工所有的缴费工龄记录备案,职工到了退休年龄,社保经办机构就会按照职工缴费工龄的长短和缴费额的多少来计算养老金。这样既解决了市场经济企业用人的灵活性、员工的流动性,也解决了老企业的包袱问题。

2. 五个经验教训

综上所述,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社会保险具有五个特点:

第一,企业负担畸轻畸重,尤其是退休人员给老企业带来的负担越来越重。

第二,社会保险基金来源单一,全部由企业承担。

第三,实施范围狭窄。到目前为止,我国主要解决的还是在职职工的社会保险问题,还没有建立针对农村和乡镇没有参加工作、没有在城里打工的农民的保险制度。

第四,社会化管理程度低。我国在计划体制下根本没有社会化管理,全部由企业负责职工的各种保险;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试行了统筹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程度提高不少,但仍处于较低层次;到目前为止,我国仍然有很多险种是以县级为单位进行统筹,统筹层面低,社会保险的政策呈现碎片化状态。

第五,缺乏失业保险制度。在计划体制下,我国的劳动保险里没有失业保险。

要点提示

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社会保险的特点:

① 企业负担畸轻畸重;

② 基金来源单一;

③ 实施范围狭窄;

④ 社会化管理程度低;

⑤ 缺乏失业保险制度。

四、新《社会保险法》出台的目的

我国从2011年7月1号起开始实施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新法总共12章98条,共1万多字,是一部内容很丰富的法律。关于社会保险的立法,国际上有两种方式:一是国家先立法,然后根据法律制定社会保险制度;二是国家先建立一种社会保险制度,逐渐试点运行,在运行过程中总结经验,最后立法。我国采用的是后一种方式,在《社会保险法》出

台之前,我国已经有了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里涉及的五个险种已经在各地试行了若干年,对从业者来说并不完全陌生。

要点提示

关于社会保险的立法,国际的做法是:

① 国家先立法,然后根据法律制定社会保险制度;

② 国家先建立一种社会保险制度,逐渐试点运行,在运行中总结经验,最后立法。

全国统筹是新《社会保险法》的目标。在过去,有的险种以县级为单位统筹,有的险种以省级为单位统筹,但是均没有实现全国统筹的高度。不同统筹地区有各种各样的社会保险政策,这就导致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碎片化,形象的表达则是“社会保险的地方政策割据”。在这种情况下,大型企业集团要想制定统一的员工社会保险政策是很困难的。因为集团有很多分、子公司分布在全国各个省市和地区,这些地区的社会保险缴纳比例、缴纳时间、基数确定、享受待遇的规则都不一样,无法实现全国统筹。

从国家立法角度来说,以地区为单位的统筹不利于管理。例如,以往有些地区政府制定了一个社会保险制度原则,叫做“以支定收、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意思是:政府的钱是有限的,一个办法是把职工的待遇压得很低,一个办法是设置很多条件提高保险待遇,让相当一部分人无法享受。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为了自己的收支平衡,不考虑企业和职工的利益,甚至严重侵犯了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案例】

补缴两年保险

某企业在某地区设有一家分支机构,在当地招聘了一批新员工。企业在给新员

工进行社保中心托收保险的时候,发现两个新员工托收的社会保险金额不对。按照

常理说,两个新员工刚到公司上班,第一个月应该只缴纳一个月的保险金额,但是

企业发现其中一个交了半年多,另外一个交了两年多。企业办事人咨询社保中心时

得到的答复是:当地医疗保险制度规定,职工的医疗保险不能断,那个员工在两年

的时间里一直失业,没有缴纳保险,新单位就需要把两年内拖欠的社会保险补缴上。

为一个刚在公司工作一个月的员工交两年的社会保险,企业觉得非常委屈。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是在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后才需要为劳动者缴纳保险。在案例中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进行行政诉讼。

我国大概有2000多个社会保险统筹地区,也就是有2000多个政策。国家立法把统筹的规格拔高为全国统筹,需要首先鼓励省级统筹,再过渡到全国统筹。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允许地方社会保险拥有本地区的政策,即可以在大原则的基础上细化一些操作办法。

五、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很多人对商业保险比较熟悉,例如,家长会给子女购买商业的人身意外伤害险、教育保险等。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是有区别的,如表1所示:

表1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1. 经营目的

在经营目的上,商业保险是商业保险公司做的生意,所以商业保险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而社会保险是事业性的,绝对不能盈利,只能亏损。

2. 投资和经营主体

在投资和经营主体上,商业保险由企业经营,企业是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组织;社会保险的投资和经营主体是政府,不许企业经营。

3. 参保角度

从参保角度来看,社会保险是强制缴纳的,一旦员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而商业保险必须是自愿缴纳,不能强制。

4. 资金来源

在资金来源上,商业保险公司推出不同的保险产品,资金来源就是投保人;而社会保险

的资金来源一方面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在资金不够的情况下还须有国家补贴。

5. 待遇的给付

在待遇的给付方面,商业保险的给付依据是保险合同,基于契约权利;社会保险基于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6. 法律基础

商业保险受国家《商业保险法》的调整,而社会保险受《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调整。

在操作过程中,社会保险的强制缴纳最容易出现问题。在企业的角度上,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支出成本,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减少付出的成本,往往就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在个人的角度上,缴纳保险意味着到手的钱变少了,有些职工不想缴纳保险。

【案例】

不得不缴的保险

农民工的工资一般都比较低,企业为员工支付法定比例的社会保险之后,还要

从工资中代缴员工个人部分。农民工希望在城里打工挣点钱,扣除保险后剩下的钱

就太少了,于是就会去找人力资源部申请不缴纳社会保险。企业不同意做这种违法

的事,于是有的员工就写申请,说明是自己不愿意缴纳,放弃企业给缴纳社会保险

的权利,这样即便有劳动监察大队来检查,员工也可以证明企业不是违法的。

企业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需注意,类似案例中的情况,即使有员工本人写的申请,仍然不能免除企业的行政违法责任。因为1995年出台的《劳动法》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缴纳社会保险,企业作为用人单位有代扣代缴的义务,不管员工愿不愿意。

六、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原则

《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为12字方针: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1. 广覆盖

广覆盖主要解决覆盖面比较小的问题。现有的社会保险主要以在职职工为保障对象,对没有工作的农民或者城镇居民来说,社会保险是不完善的,这次立法则要求社会保险覆盖所有人。

2. 保基本

我国的生产力水平比较低,社会保险也一直没有得到太多重视,企业和员工的承受能力

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先保基本才能做到可持续。

3. 多层次

目前,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在未来的老龄化社会里就可能出现问题。比如,缴纳养老保险不是按照员工的工资额度为标准,而是有一个上限和下限——下限是社平工资(社会职工的平均工资)的60%,上限是社平工资的3倍。也就是说,如果员工的工资高出社平工资3倍,就按上限缴纳养老保险。这样的结果是员工缴纳的钱较少,工资高的员工退休之后养老金会比工资低很多,生活水平也下降太多;工资低的员工将来享受到的养老保险待遇跟上班工资差别不是很大,生活水平没有下降太多。

所以,企业只给员工保基本是不够的,还要注重多层次。社会人士认为,企业除了为员工缴纳基本的养老保险以外,还要给员工建立年金制度,鼓励职工进行个人储蓄的商业养老保险。这样员工有了基本的养老保险,有了企业的补充保险,再加上个人储蓄的商业养老保险,退休之后的养老金跟在职时的收入就不会太悬殊。

4. 可持续

我国过去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强调企业缴费和员工缴费,例如,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社会保险刚建立的时候,有些地方的社会保险完全依靠企业和职工缴纳的钱,由于退休职工较多,这些钱根本不够发放退休金,于是就出现了企业拖欠职工养老金的情况。这次立法从经费上强调国家要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实现社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七、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比较低,不同的统筹地区的缴费比例不一样,所以目前立法只有一个大致的标准,如表2所示:

表2 各种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由此可见,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的险种分别是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而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只需企业缴费,职工不参与缴费。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员工按照上一年本人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

1. 养老保险

各地养老保险的企业缴纳部分一般不高于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0%,个别地区会高出一点的,个人缴纳的比例则是上一年度本人平均工资的8%。

2.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的企业比例一般在2%左右,劳动者承担的比例为1%。

3. 医疗保险

大部分地区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比例是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6%,也有一些地区比较高,比如北京达到9%,上海达到10%,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是职工平均工资的2%左右。

4.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一般是职工工资总额的0.4%~1%。

5.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不是按照地区划分,而是按照行业区分,危险系数比较高的行业缴费比例就会高一点,不太容易出现工伤事故风险的行业缴费比例就会低一点。总体来说,工伤保险的比例在0.5%~2%。

八、社会保险关系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企业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以后,就形成了社会保险的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里,有三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劳动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是投保人,劳动者是被保险人,同时是部分险种投保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保险人。

商业保险有时是两方当事人,有时是三方当事人。比如,一个人坐飞机时购买了交通事故意外伤害险,那么这个人是投保人和受益人,保险公司是保险人,保险合同关系就是两方当事人。再比如,父母给孩子购买意外伤害险,父母是投保人,孩子是受益人,保险公司是保险人,在法律关系里就是三方当事人。

而社会保险的法律关系没有两方当事人的存在,一律都是三方当事人。在养老、医疗、失业险种里,劳动者也要缴费,因此劳动者也是投保人之一。

三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比两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更为复杂,更容易出现问题。例如,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不愿意给职工缴纳保险,也有个别员工自己不愿意缴纳保险。其实,在缴纳保险这个问题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投保人和义务人,应该向社保经办机构履行缴费义务。在保险关系里,用人单位不是受益人,只有义务,没有权利,而职工既有义务,也有权利。如果双方当事人不缴费,就侵犯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权利。

要点提示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三方当事人:

① 用人单位;

② 劳动者;

③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很多人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作政府机关,或者理解为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实际上,法律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定义是: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所以,社会保险机构的定位应该是服务机构。

《社会保险法》出台以后,一些地区明确规定:补缴保险时,无论是个人自己,还是个人通过人才中介,都可以随时补缴。其中,企业补缴只要提供跟员工补缴期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工资收入状况就可以办理。

九、社会保险争议及其处理

新《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1. 社会保险争议的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劳动法》刚刚出台,各地开始建立养老保险。企业跟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如果企业没有给职工缴纳保险,只要职工去仲裁机构告企业,仲裁机构就一律受理,而且很多地区不考虑时效问题,诉讼一直有效。结果一般是职工胜诉。

第二阶段,法律规定时效内争议才会受理,超过仲裁申请时效则不受理。

第三阶段,对于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或者虽然缴纳了社会保险,但是企业缴纳的基数不对所引发的争议,仲裁法院一律不受理。

2. 争议处理

不予受理的情况

很多人认为仲裁法院受理职工申请企业缴纳保险的案件是没有道理的,原因很简单: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以后,企业和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保险是双方共同的义务,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保险,损害的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利益,而不是劳动者的利益,所以劳动者没有道理去告企业。

针对这种情况,只有权利人才能提起诉讼,义务人虽然没有权利提起诉讼,但是可以提出请求。因此,如果企业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没有提起诉讼,法院就不会受理员工的控告。但是企业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这不是争议问题,为了保障员工的利益,可以通过行政执法来解决,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罚。所以,员工如果发现单位没有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只需要到劳动监察大队或者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举报,行政机关不但会责令企业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还会给企业一定的行政处罚或者加罚滞纳金。

受理的情况

当然,仲裁和法院并不是对所有社会保险争议。例如,2010年下半年最高法院出台的一个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比如,职工在单位发生工伤,但是由于企业没有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就可以到法院申请仲裁,要求企业赔偿,法院就要受理。再比如,有的员工在单位缴纳了社会保险,离职时企业不给员工转档案、不给员工开具解除合同的证明,员工就无法到政府相关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拿不到失业保险。这种情况下,企业虽然缴纳了失业保险,但由于企业的过错导致员工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员工也可以告企业。

十、非全日制员工如何缴纳社会保险

新《社会保险法》立法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都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现实中很多企业都能用到这条法律,比如生产消费品的企业里的某些职工、商场的理货员、促销员等。

1. 法律对非全日制员工的保障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的员工”是指在企业中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员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非全日制员工,除了在一家企业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还可以到其他单位再建立一个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一个人可以同时跟多个企业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这种员工的社会保险不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可以自己缴纳。比如,一些自由撰稿人同时给很多报社写稿,画家画了画以后可以卖给很多人,这些人要为自己的养老问题、医疗问题做些准备,社会保险就应该把这部分人群纳入保障范围之内。

“可以”一词表示不强制。非全日制员工的工作不稳定,收入来源也不稳定,所以法律不采取强制手段,其可以自己选择是否参加社会保险。

2. 非全日制员工的优缺点

非全日制员工在工作期间,工资里包含了除工伤保险以外的保险,也就是企业要用非全

日制员工,可以单独缴纳工伤保险,使企业的用人成本降低。另外,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终止与非全日制员工的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这样又省了一些人力成本。所以在某些服务岗位、二线岗位中,企业更愿意使用非全日制员工。

非全日制员工有一个更大的优点——用工灵活性好。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员工在履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时候,双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需要提前通知。

要点提示

非全日制员工的优点:

① 用工灵活性好;

② 用工成本低廉。

非全日制员工有用工成本低廉、灵活性好两大优点,同时也有很大的弊病,就是员工工作稳定性差,企业对非全日制员工没有任何凝聚力。因此,建议企业在一些关键岗位、重要岗位和一线生产岗位不使用非全日制员工,以免给企业经营带来风险。

社会保险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于2007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历时三年多,经过四次审议,最终于2010年10月28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实行。

一、社会保险的定义

从理论上讲,社会保险是以国家为主体,对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在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有能力而无工作,亦即丧失生活来源的时期内,通过立法手段,运用社会力量给其一定程度的损失补偿,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

1. 劳动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

这种情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员工在工作中病得很严重,需要住院治疗或者在家修养;

第二,女职工休产假期间暂时没有办法工作;

第三,员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导致伤残比较严重,需要救治。

2. 劳动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

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劳动者到了退休年龄,这里的“丧失”指的是劳动权利能力的丧失,并不是不能再继续劳动。比如,很多人在退休以后仍然可以被企业返聘。

从理论上讲,“退休”就意味着劳动者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以后就丧失了劳动权利能力,所以《劳动合同法》里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我国员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60岁,女性工人50岁,女性干部55岁。在一些企业中,男员工55岁时企业还跟他续签10年的合同,这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因为男职工一旦到了60岁,合同没有履行完全也会自动终止。

劳动者到了退休年龄以后就丧失了劳动权利能力,之后应该如何生活呢?这时就需要依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可以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3. 虽有能力而无工作

劳动者除了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外,还会出现另外一种情况——在工作过程中突然失业,不能马上找到工作,这时也没有生活来源。如果社会不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劳动者就很难生存,所以劳动者这时也需要社会保险的保障。

二、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构成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由五大部分构成吗,分别是: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如图1所示:

图1 我国社会保险体系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会给员工上“三险一金”、“四险一金”或者“五险一金”,这里所谓的“三险”、“四险”、“五险”指的都是社会保险,“一金”则是住房公积金。而“三险”、“四险”、“五险”的区别源于我国的历史。

自1995年《劳动法》出台以后,全国各地陆续建立了统筹性的养老保险,接着出台的是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最后出台的是生育保险。截止到目前,全国各个省市和自治区都已经建立了五大社会保险。由于我国五种保险开始实行的时间不一样,很多企业给员工缴纳的就是“三险一金”,如今国家规定企业必须给员工缴纳“五险一金”,仅给员工缴纳“三险一金”、“四险一金”的做法都是违法的。

《社会保险法》出台最大的好处是维护社会稳定,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让劳动者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保障劳动力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和谐等。对个人而言,劳动者在单位里交了养老保险,意味着年老退休的时候可以从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交了医疗保险,生病的时候可以拿着医保卡去医疗机构看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负担大部分医药费;失业的时候,失业保险就会发到失业者的手里;交了生育保险,女职工休产假的时候可以领生育津贴;交了工伤保险,职工在工作中负伤时工伤保险基金会负担绝大部分的工伤待遇:这些都是工作者最直观的感受。对企业来说,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足额缴纳“五险一金”,提供生活保障,不仅可以免去员工的后顾之忧,提高企业凝聚力,还能吸引更多的人才到企业工作。

三、我国社会保险的发展历程

从1949年我国建立新的社会主义国家开始,社会保险经历了坎坷的发展历程,也在历史教训中总结到了宝贵经验。

1. 四个发展历程

总得来说,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大体经历了四个发展时期:初创时期、调整和发展时期、停滞时期、重建和改革时期。

初创时期

1951年—1957年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第一个时期,称为初创时期。1951年2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简称劳保条例。条例规定:当员工发生疾病、工伤、生育、年老时,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劳动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这段时间内,我国构建了一个社会保险体系。比如,职工在一个企业里连续工作8年,休病假时就不会被扣太多工资,甚至一分钱都不扣,这就是所谓的“病假待遇”。按照劳保条例规定,企业要负担员工的医药费,所以很多企业跟大医院签订了合作协议,被称为“合同医院”,员工拿着医院和单位共同出具的三联单到医院看病时,只需支付挂号费,看完病之后企业会跟医院结账。职工发生工伤以后,在休工伤假期间,企业全额支付职工上班期间的工资和工伤医疗费,即使在此期间调整工资,也不受任何影响。

调整和发展时期

1958年—1966年,我国社会保险有了一些调整和发展,完善了很多方面内容,包括职工死亡应该享受的丧葬费、直系供养亲属的抚恤金;职工到了退休年龄,可以由所在单位发放退休金直到职工死亡,退休金的多少跟员工连续工龄的长短相关,工龄越长,退休金就越高。

在这段时期内,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比较完善,但是员工的待遇相对较低,而且当时没有失业保险,如果员工被企业开除或辞退,其档案就会被退回到街道,员工是领不到失业金的。

停滞时期

1967年—1978年,我国的社会保险基本延续过去的制度,没有什么变化。

1978年之前,我国实行的是计划体制下的计划经济,虽然没有社会上的统筹保险,但并不意味着员工不享受保险待遇。企业内实行固定工,员工的生老病死全部由企业负责,给企业造成了很大的负担。例如,有的企业有800名职工,但可能会有1000多名退休人员都要依靠企业生活,退休职工越多,企业的成本就越高。因此,当时的新企业很轻松,老企业却因为退休人员太多而难堪重负。

重建和改革时期

1978年以后,我国形成了一套新的以社会统筹为基本的社会保险。必要性有两个:第一,我国从计划体制过渡到市场经济体制以后,老企业背着沉重的包袱,无法与新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国家建立社会统筹的保险可以保证企业竞争环境的公平性;第二,员工在计划体制下无法流动,调走时必须经过单位同意,在企业中是固定工,不犯大错就不会被开除,没有人辞职,否则没有工龄待遇会受影响,以社会统筹为基本的社会保险可以打破这种固定模式。

实行市场经济以后,我国引进了外资企业,接着拥有了本土的民营企业,各种经济形式陆续出现,既有公有制经济,又有非公有制经济。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出现了很大的流动性,

而且企业也鼓励员工合理流动。国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社会统筹的保险制度,使得员工的连续工龄概念变得没有意义,统一变成缴费工龄。换句话说,职工在不同的单位工作,只要单位缴纳保险,职工就有了缴费工龄,即便更换工作单位也不会受影响。社保经办机构会把职工所有的缴费工龄记录备案,职工到了退休年龄,社保经办机构就会按照职工缴费工龄的长短和缴费额的多少来计算养老金。这样既解决了市场经济企业用人的灵活性、员工的流动性,也解决了老企业的包袱问题。

2. 五个经验教训

综上所述,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社会保险具有五个特点:

第一,企业负担畸轻畸重,尤其是退休人员给老企业带来的负担越来越重。

第二,社会保险基金来源单一,全部由企业承担。

第三,实施范围狭窄。到目前为止,我国主要解决的还是在职职工的社会保险问题,还没有建立针对农村和乡镇没有参加工作、没有在城里打工的农民的保险制度。

第四,社会化管理程度低。我国在计划体制下根本没有社会化管理,全部由企业负责职工的各种保险;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试行了统筹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程度提高不少,但仍处于较低层次;到目前为止,我国仍然有很多险种是以县级为单位进行统筹,统筹层面低,社会保险的政策呈现碎片化状态。

第五,缺乏失业保险制度。在计划体制下,我国的劳动保险里没有失业保险。

要点提示

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社会保险的特点:

① 企业负担畸轻畸重;

② 基金来源单一;

③ 实施范围狭窄;

④ 社会化管理程度低;

⑤ 缺乏失业保险制度。

四、新《社会保险法》出台的目的

我国从2011年7月1号起开始实施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新法总共12章98条,共1万多字,是一部内容很丰富的法律。关于社会保险的立法,国际上有两种方式:一是国家先立法,然后根据法律制定社会保险制度;二是国家先建立一种社会保险制度,逐渐试点运行,在运行过程中总结经验,最后立法。我国采用的是后一种方式,在《社会保险法》出

台之前,我国已经有了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里涉及的五个险种已经在各地试行了若干年,对从业者来说并不完全陌生。

要点提示

关于社会保险的立法,国际的做法是:

① 国家先立法,然后根据法律制定社会保险制度;

② 国家先建立一种社会保险制度,逐渐试点运行,在运行中总结经验,最后立法。

全国统筹是新《社会保险法》的目标。在过去,有的险种以县级为单位统筹,有的险种以省级为单位统筹,但是均没有实现全国统筹的高度。不同统筹地区有各种各样的社会保险政策,这就导致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碎片化,形象的表达则是“社会保险的地方政策割据”。在这种情况下,大型企业集团要想制定统一的员工社会保险政策是很困难的。因为集团有很多分、子公司分布在全国各个省市和地区,这些地区的社会保险缴纳比例、缴纳时间、基数确定、享受待遇的规则都不一样,无法实现全国统筹。

从国家立法角度来说,以地区为单位的统筹不利于管理。例如,以往有些地区政府制定了一个社会保险制度原则,叫做“以支定收、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意思是:政府的钱是有限的,一个办法是把职工的待遇压得很低,一个办法是设置很多条件提高保险待遇,让相当一部分人无法享受。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为了自己的收支平衡,不考虑企业和职工的利益,甚至严重侵犯了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案例】

补缴两年保险

某企业在某地区设有一家分支机构,在当地招聘了一批新员工。企业在给新员

工进行社保中心托收保险的时候,发现两个新员工托收的社会保险金额不对。按照

常理说,两个新员工刚到公司上班,第一个月应该只缴纳一个月的保险金额,但是

企业发现其中一个交了半年多,另外一个交了两年多。企业办事人咨询社保中心时

得到的答复是:当地医疗保险制度规定,职工的医疗保险不能断,那个员工在两年

的时间里一直失业,没有缴纳保险,新单位就需要把两年内拖欠的社会保险补缴上。

为一个刚在公司工作一个月的员工交两年的社会保险,企业觉得非常委屈。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是在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后才需要为劳动者缴纳保险。在案例中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进行行政诉讼。

我国大概有2000多个社会保险统筹地区,也就是有2000多个政策。国家立法把统筹的规格拔高为全国统筹,需要首先鼓励省级统筹,再过渡到全国统筹。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允许地方社会保险拥有本地区的政策,即可以在大原则的基础上细化一些操作办法。

五、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很多人对商业保险比较熟悉,例如,家长会给子女购买商业的人身意外伤害险、教育保险等。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是有区别的,如表1所示:

表1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1. 经营目的

在经营目的上,商业保险是商业保险公司做的生意,所以商业保险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而社会保险是事业性的,绝对不能盈利,只能亏损。

2. 投资和经营主体

在投资和经营主体上,商业保险由企业经营,企业是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组织;社会保险的投资和经营主体是政府,不许企业经营。

3. 参保角度

从参保角度来看,社会保险是强制缴纳的,一旦员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而商业保险必须是自愿缴纳,不能强制。

4. 资金来源

在资金来源上,商业保险公司推出不同的保险产品,资金来源就是投保人;而社会保险

的资金来源一方面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在资金不够的情况下还须有国家补贴。

5. 待遇的给付

在待遇的给付方面,商业保险的给付依据是保险合同,基于契约权利;社会保险基于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6. 法律基础

商业保险受国家《商业保险法》的调整,而社会保险受《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调整。

在操作过程中,社会保险的强制缴纳最容易出现问题。在企业的角度上,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支出成本,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减少付出的成本,往往就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在个人的角度上,缴纳保险意味着到手的钱变少了,有些职工不想缴纳保险。

【案例】

不得不缴的保险

农民工的工资一般都比较低,企业为员工支付法定比例的社会保险之后,还要

从工资中代缴员工个人部分。农民工希望在城里打工挣点钱,扣除保险后剩下的钱

就太少了,于是就会去找人力资源部申请不缴纳社会保险。企业不同意做这种违法

的事,于是有的员工就写申请,说明是自己不愿意缴纳,放弃企业给缴纳社会保险

的权利,这样即便有劳动监察大队来检查,员工也可以证明企业不是违法的。

企业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需注意,类似案例中的情况,即使有员工本人写的申请,仍然不能免除企业的行政违法责任。因为1995年出台的《劳动法》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缴纳社会保险,企业作为用人单位有代扣代缴的义务,不管员工愿不愿意。

六、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原则

《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为12字方针: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1. 广覆盖

广覆盖主要解决覆盖面比较小的问题。现有的社会保险主要以在职职工为保障对象,对没有工作的农民或者城镇居民来说,社会保险是不完善的,这次立法则要求社会保险覆盖所有人。

2. 保基本

我国的生产力水平比较低,社会保险也一直没有得到太多重视,企业和员工的承受能力

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先保基本才能做到可持续。

3. 多层次

目前,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在未来的老龄化社会里就可能出现问题。比如,缴纳养老保险不是按照员工的工资额度为标准,而是有一个上限和下限——下限是社平工资(社会职工的平均工资)的60%,上限是社平工资的3倍。也就是说,如果员工的工资高出社平工资3倍,就按上限缴纳养老保险。这样的结果是员工缴纳的钱较少,工资高的员工退休之后养老金会比工资低很多,生活水平也下降太多;工资低的员工将来享受到的养老保险待遇跟上班工资差别不是很大,生活水平没有下降太多。

所以,企业只给员工保基本是不够的,还要注重多层次。社会人士认为,企业除了为员工缴纳基本的养老保险以外,还要给员工建立年金制度,鼓励职工进行个人储蓄的商业养老保险。这样员工有了基本的养老保险,有了企业的补充保险,再加上个人储蓄的商业养老保险,退休之后的养老金跟在职时的收入就不会太悬殊。

4. 可持续

我国过去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强调企业缴费和员工缴费,例如,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社会保险刚建立的时候,有些地方的社会保险完全依靠企业和职工缴纳的钱,由于退休职工较多,这些钱根本不够发放退休金,于是就出现了企业拖欠职工养老金的情况。这次立法从经费上强调国家要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实现社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七、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比较低,不同的统筹地区的缴费比例不一样,所以目前立法只有一个大致的标准,如表2所示:

表2 各种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由此可见,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的险种分别是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而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只需企业缴费,职工不参与缴费。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员工按照上一年本人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

1. 养老保险

各地养老保险的企业缴纳部分一般不高于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0%,个别地区会高出一点的,个人缴纳的比例则是上一年度本人平均工资的8%。

2.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的企业比例一般在2%左右,劳动者承担的比例为1%。

3. 医疗保险

大部分地区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比例是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6%,也有一些地区比较高,比如北京达到9%,上海达到10%,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是职工平均工资的2%左右。

4.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一般是职工工资总额的0.4%~1%。

5.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不是按照地区划分,而是按照行业区分,危险系数比较高的行业缴费比例就会高一点,不太容易出现工伤事故风险的行业缴费比例就会低一点。总体来说,工伤保险的比例在0.5%~2%。

八、社会保险关系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企业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以后,就形成了社会保险的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里,有三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劳动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是投保人,劳动者是被保险人,同时是部分险种投保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保险人。

商业保险有时是两方当事人,有时是三方当事人。比如,一个人坐飞机时购买了交通事故意外伤害险,那么这个人是投保人和受益人,保险公司是保险人,保险合同关系就是两方当事人。再比如,父母给孩子购买意外伤害险,父母是投保人,孩子是受益人,保险公司是保险人,在法律关系里就是三方当事人。

而社会保险的法律关系没有两方当事人的存在,一律都是三方当事人。在养老、医疗、失业险种里,劳动者也要缴费,因此劳动者也是投保人之一。

三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比两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更为复杂,更容易出现问题。例如,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不愿意给职工缴纳保险,也有个别员工自己不愿意缴纳保险。其实,在缴纳保险这个问题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投保人和义务人,应该向社保经办机构履行缴费义务。在保险关系里,用人单位不是受益人,只有义务,没有权利,而职工既有义务,也有权利。如果双方当事人不缴费,就侵犯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权利。

要点提示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三方当事人:

① 用人单位;

② 劳动者;

③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很多人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作政府机关,或者理解为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实际上,法律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定义是: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所以,社会保险机构的定位应该是服务机构。

《社会保险法》出台以后,一些地区明确规定:补缴保险时,无论是个人自己,还是个人通过人才中介,都可以随时补缴。其中,企业补缴只要提供跟员工补缴期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工资收入状况就可以办理。

九、社会保险争议及其处理

新《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1. 社会保险争议的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劳动法》刚刚出台,各地开始建立养老保险。企业跟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如果企业没有给职工缴纳保险,只要职工去仲裁机构告企业,仲裁机构就一律受理,而且很多地区不考虑时效问题,诉讼一直有效。结果一般是职工胜诉。

第二阶段,法律规定时效内争议才会受理,超过仲裁申请时效则不受理。

第三阶段,对于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或者虽然缴纳了社会保险,但是企业缴纳的基数不对所引发的争议,仲裁法院一律不受理。

2. 争议处理

不予受理的情况

很多人认为仲裁法院受理职工申请企业缴纳保险的案件是没有道理的,原因很简单: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以后,企业和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保险是双方共同的义务,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保险,损害的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利益,而不是劳动者的利益,所以劳动者没有道理去告企业。

针对这种情况,只有权利人才能提起诉讼,义务人虽然没有权利提起诉讼,但是可以提出请求。因此,如果企业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没有提起诉讼,法院就不会受理员工的控告。但是企业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这不是争议问题,为了保障员工的利益,可以通过行政执法来解决,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罚。所以,员工如果发现单位没有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只需要到劳动监察大队或者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举报,行政机关不但会责令企业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还会给企业一定的行政处罚或者加罚滞纳金。

受理的情况

当然,仲裁和法院并不是对所有社会保险争议。例如,2010年下半年最高法院出台的一个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比如,职工在单位发生工伤,但是由于企业没有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就可以到法院申请仲裁,要求企业赔偿,法院就要受理。再比如,有的员工在单位缴纳了社会保险,离职时企业不给员工转档案、不给员工开具解除合同的证明,员工就无法到政府相关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拿不到失业保险。这种情况下,企业虽然缴纳了失业保险,但由于企业的过错导致员工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员工也可以告企业。

十、非全日制员工如何缴纳社会保险

新《社会保险法》立法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都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现实中很多企业都能用到这条法律,比如生产消费品的企业里的某些职工、商场的理货员、促销员等。

1. 法律对非全日制员工的保障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的员工”是指在企业中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员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非全日制员工,除了在一家企业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还可以到其他单位再建立一个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一个人可以同时跟多个企业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这种员工的社会保险不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可以自己缴纳。比如,一些自由撰稿人同时给很多报社写稿,画家画了画以后可以卖给很多人,这些人要为自己的养老问题、医疗问题做些准备,社会保险就应该把这部分人群纳入保障范围之内。

“可以”一词表示不强制。非全日制员工的工作不稳定,收入来源也不稳定,所以法律不采取强制手段,其可以自己选择是否参加社会保险。

2. 非全日制员工的优缺点

非全日制员工在工作期间,工资里包含了除工伤保险以外的保险,也就是企业要用非全

日制员工,可以单独缴纳工伤保险,使企业的用人成本降低。另外,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终止与非全日制员工的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这样又省了一些人力成本。所以在某些服务岗位、二线岗位中,企业更愿意使用非全日制员工。

非全日制员工有一个更大的优点——用工灵活性好。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员工在履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时候,双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需要提前通知。

要点提示

非全日制员工的优点:

① 用工灵活性好;

② 用工成本低廉。

非全日制员工有用工成本低廉、灵活性好两大优点,同时也有很大的弊病,就是员工工作稳定性差,企业对非全日制员工没有任何凝聚力。因此,建议企业在一些关键岗位、重要岗位和一线生产岗位不使用非全日制员工,以免给企业经营带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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