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批准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原则同意《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扬州城市发展建设的蓝图,是扬州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总体规划》明确了扬州的城市定位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具有传统特色的风景旅游城市。预计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21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230平方公里以内。在城市空间形态上,市域将形成沿长江的沿江城镇带和沿淮安—江都交通廊道的城镇发展轴;中心城区将强化城市东西方向的联系,结合廖家沟、夹江、仪扬河等水系形成两条生态隔离廊道,以文昌路公共中心轴、瘦西湖—古城—古运河文化轴、江都南北发展轴为纽带联系五个城市分区,构建“两廊三轴五区”的总体空间布局。

《总体规划》增加了空间开发管制内容,划定了城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和城市开发边界,强化了对城市水体、绿地、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线和基础设施的管控;充实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构建历史城市、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古迹四级历史文化和传统风貌保护体系;提出了整体保护历史城区的景观特征及周边环境,小规模渐进式推进老城区有机更新的规划对策;形成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有机交融,古城风貌与现代文明相结合的水绿交融的宜居城市。

《通知》要求扬州市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逐步把扬州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要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的规划管理,加强与长三角地区中心城市的联系。要合理控制城市规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要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进一步完善公路、水运、铁路、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建立健全城市综合防灾体系。要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加强对蜀冈—瘦西湖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湿地、水源地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要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要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江苏省人民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文件全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办函 〔2015〕 132 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报请审批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原则同意《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扬州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具有传统特色的风景旅游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扬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各项工作,逐步把扬州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2358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镇,优化村镇布局,加强对村镇建设的指导,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现代化。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21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230平方公里以内。要贯彻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新城新区。要根据扬州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以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研究划定城市开发边界,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加大存量用地挖潜力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  要进一步完善公路、水运、铁路、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加强城市内外交通衔接。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做好停车场规划布局,推动城市停车场建设。加强中心城区东西向交通联系,做好原江都城区与扬州城区道路系统的衔接。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和给排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按要求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五、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  要按照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形成合理的城市空间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要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措施,淘汰落后产能,支持发展绿色建筑。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限期达到《总体规划》提出的各类环境保护目标。划定城市蓝线保护范围,结合水域自然形态进行保护和整治,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模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加强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的绿线保护范围,依托水系形成生态隔离廊道。要加强对蜀冈-瘦西湖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湿地、水源地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定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六、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将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和棚户区、城中村、城乡危房改造,不断改善人居环境。七、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  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防止大拆大建。要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紫线管理要求,重点保护好南河下、东关街等历史文化街区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保护好古运河、城河水系等水体与城市协调发展的格局,加强对建筑高度、体量和样式的规划引导和控制,延续城市文脉,突出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有机交融,古城风貌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集水、绿、河、城于一体的城市特色。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  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扬州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扬州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扬州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扬州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扬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10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批准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原则同意《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扬州城市发展建设的蓝图,是扬州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总体规划》明确了扬州的城市定位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具有传统特色的风景旅游城市。预计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21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230平方公里以内。在城市空间形态上,市域将形成沿长江的沿江城镇带和沿淮安—江都交通廊道的城镇发展轴;中心城区将强化城市东西方向的联系,结合廖家沟、夹江、仪扬河等水系形成两条生态隔离廊道,以文昌路公共中心轴、瘦西湖—古城—古运河文化轴、江都南北发展轴为纽带联系五个城市分区,构建“两廊三轴五区”的总体空间布局。

《总体规划》增加了空间开发管制内容,划定了城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和城市开发边界,强化了对城市水体、绿地、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线和基础设施的管控;充实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构建历史城市、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古迹四级历史文化和传统风貌保护体系;提出了整体保护历史城区的景观特征及周边环境,小规模渐进式推进老城区有机更新的规划对策;形成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有机交融,古城风貌与现代文明相结合的水绿交融的宜居城市。

《通知》要求扬州市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逐步把扬州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要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的规划管理,加强与长三角地区中心城市的联系。要合理控制城市规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要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进一步完善公路、水运、铁路、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建立健全城市综合防灾体系。要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加强对蜀冈—瘦西湖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湿地、水源地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要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要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江苏省人民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文件全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办函 〔2015〕 132 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报请审批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原则同意《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扬州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具有传统特色的风景旅游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扬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各项工作,逐步把扬州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2358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镇,优化村镇布局,加强对村镇建设的指导,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现代化。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21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230平方公里以内。要贯彻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新城新区。要根据扬州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以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研究划定城市开发边界,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加大存量用地挖潜力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  要进一步完善公路、水运、铁路、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加强城市内外交通衔接。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做好停车场规划布局,推动城市停车场建设。加强中心城区东西向交通联系,做好原江都城区与扬州城区道路系统的衔接。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和给排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按要求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五、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  要按照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形成合理的城市空间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要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措施,淘汰落后产能,支持发展绿色建筑。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限期达到《总体规划》提出的各类环境保护目标。划定城市蓝线保护范围,结合水域自然形态进行保护和整治,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模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加强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的绿线保护范围,依托水系形成生态隔离廊道。要加强对蜀冈-瘦西湖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湿地、水源地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定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六、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将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和棚户区、城中村、城乡危房改造,不断改善人居环境。七、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  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防止大拆大建。要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紫线管理要求,重点保护好南河下、东关街等历史文化街区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保护好古运河、城河水系等水体与城市协调发展的格局,加强对建筑高度、体量和样式的规划引导和控制,延续城市文脉,突出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有机交融,古城风貌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集水、绿、河、城于一体的城市特色。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  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扬州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扬州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扬州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扬州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扬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10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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