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郑政〔2009〕6号 二○○九年一月六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为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将相关职责明确如下:
各县(市)、上街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负主要责任。重点做好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标志及设施的设置,对公民进行水源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和引导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生产经营者发展无污染的产业,合理调整产业结构,有计划地组织建设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加强水环境的综合整治,充分发挥污水处理设施的功效。
在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已设置的工业企业、排污口、村庄或村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拆除、迁移。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对饮用水源的管理和保护,控制污染排放;监督、检查各水源地管理单位对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和保护措施的落实;加强对饮用水源的环境质量状况监测,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市政部门负责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落实饮用水水源地生物隔离工程、污染综合整治工程等污染防治和保护措施,加强对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的日常管理;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进行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饮用水水源的污染;组织城市供水企业对饮用水源水质的监测和调度,保障群众饮用水供应和饮水安全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科学制定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规划,加大水源调度,保障水源地水质;负责尖岗水库、常庄水库饮用水源的保护、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尖岗水库、常庄水库管理部门落实饮用水水源地生物隔离工程等污染防治和保护措施,加强对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的日常管理。
林业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活环境,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农业部门协助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保护区内农药、化肥的施用标准,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农药、化肥施用加强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对按照水环境功能区的要求,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及其周围开发建设项目的规划和管理,防止饮用水源的污染。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矿产开发的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市政供水进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和自备水厂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监测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监督、监测;对供水单位的卫生条件及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和保护各项资金的落实,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附件:
郑州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饮水安全问题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大问题,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又涉及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国家发展水平和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明确提出“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要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设好城市备用水源,解决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郑州市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要求,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和水源地可持续开发利用,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环发〔2006〕67号)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局下发的《关于组织编制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函》(豫环函〔2006〕94号)的文件要求,在市政府统一安排下,成立了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的《郑州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布置、安排了该项工作,强调了该工作的政府目标和责任。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水利局、市政管理执法局、环境保护科研所等单位抽调业务素质高、技术能力强的工作人员成立了《规划》编制工作课题组;对各委、局、区、县具体从事该项工作的技术干部进行专项技术培训,开展了郑州市饮用水水源地城市经济基础情况、环境质量状况、污染源分布状况、生态及管理状况调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与核定;并编制、完成了《规划》。
《规划》在充分分析郑州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现状的基础上,结合郑州市区城市总体规划,重新划分与核定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制定了相应的规划措施,近期(2010年)基本解决郑州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问题,水源地水质基本达到饮用水水源的标准;在远期(2020年)全面解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问题,满足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对饮用水安全的要求。
通过制定《规划》,加强水源保护,促进水源涵养,推进城市水污染防治,加大节水力度,为防治饮用水源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饮水安全奠定基础;同时,完善水源地安全防护体系和监测系统,制定防止水源地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措施,建立健全供水保障应急机制,提高城市水资源管理和应对各种突发性污染事故的能力,为郑州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确定了工作目标。
第一章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概况
1.1水源地概况
郑州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河流型、湖泊、水库型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其现有数量详见表1-1。 表1-1 郑州市现有饮用水水源地数量
1.1.1河流型饮用水源地
郑州市河流型饮用水源地共有3个:花园口水源厂、邙山提水站、王村水源厂。三个河流型水源地的共同之处:取用黄河水、均位于黄河南岸、上游附近没有较大的污染源。 1.1.2库湖型饮用水源地
郑州市库湖型饮用水源地共有11个,详见表1-2。 表1-2 郑州市库湖型饮用水源地
1.1.3地下水饮用水源地
郑州市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共有14个井群、197眼机井。按照地质条件等因素分为二大类型:潜水型;承压水型。潜水型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数量及地质特点见表1-3。承压水型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数量及地质特点见表1-4。
表1-3 潜水型地下水饮用水源地
表1-4 承压水型地下水饮用水源地
1.1.4明渠道、暗管道
郑州市在用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有大型的明渠道、暗管道共计16条,总长度约170千米;其中明渠3条,长度32.5千米,暗管13条,总长度约137.6千米。郑州市明渠道、暗管道数量见表1-5。
表1-5 郑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明渠暗管统计表
1.1.5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情况
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情况详见表1-6。
表1-6 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情况表
1.2水源地水质
2007年度郑州市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的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的7个,占58%,达到Ⅲ类标准的5个,占42%。
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的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Ⅱ类标准的占18%,达到地下水Ⅲ类水质的占了82%;评价区内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级别为良好,饮用水源地的取水水质达标率为100%。
郑州市辖区内8个湖库类水源地富营养化程度为中等5个,占62.5%,贫营养化的水库有:市区尖岗水库、常庄水库和巩义坞罗水库,占37.5%。
第二章 饮用水源保护区划
2.1保护区范围
郑州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范围为:郑州市区(含上街区)、荥阳市、巩义市、登封市、新密市、新郑市、中牟县的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共计28个。其中,河流型地表水饮用水源地3个,库湖型地表水饮用水源地11个(包括一个为异地供水的水源)。地下水饮用水源地14个。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不在本次区划之内。 2.2保护区划分结果
《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豫政办〔2007〕125号)。其中,郑州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28个,划分的一级保护区28个,累计面积35.37k ㎡;二级保护区18个,累计面积357.09k ㎡。各保护区的范围、边界、面积等划分结果详见表2-1。
郑州市在用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有大型的明渠道、暗管道共计16条,总长度约170千米;其中明渠3条,长度32.5千米,暗管13条,总长度约137.6千米。对这些明渠道、暗管道所占有的一定区域也划定出保护区加以保护,详见表2-2。
2-1 郑州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
表2-2 郑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明渠暗管保护区
注:邙山干渠与邙山水源干管和石佛水源干管的保护区有部分重叠。
第三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3.1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有关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和水源地可持续开发利用的目标,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水污染防治水平,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为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支撑。 3.2基本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在全面调查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基础上,充分考虑市情、环境、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的规划方案要重点突出,注重实效。
遵循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在坚持科学性的基础上,制定的规划任务有针对性,能够实施;政策和保障措施要实用,能够执行;充分体现前瞻性、可操作性,以保证规划的全面落实。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重点深入的原则。贯彻以防为主、预防和治理相结合的思想,加快水源保护、减少污染排放;统筹兼顾对各类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进行全面规划,重点突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 保障人体健康,满足饮用水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原则。在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水源地的可持续开发利用,使城市饮用水水源水量充足、水质优良、水源地水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3.3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郑州市辖6区5市1县,即金水区、二七区、中原区、管城区、惠济区、上街区、巩义市、登封市、荥阳市、新密市、新郑市、中牟县辖区内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总面积7446.2平方公里。郑州市城市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河流型、湖泊、水库型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3.4规划基准年与目标年
规划基准年为2007年,规划目标年为2010年和2020年。
总体规划期为2007~2020年。按照科学性、可操作性的原则,将规划期分为近、中、远期三个阶段,达到分期规划、分步实施、重点明确、便于操作的目的,其中近期为规划的重点阶段。具体规划目标如下:
近期目标(2007~2010年):全部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基本遏制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下降的趋势。
中期目标(2011~2015年):不达标饮用水水源地排污总量大幅削减,水源地水质得到一定改善。 远期目标(2016~2020年):饮用水水源水质明显改善,稳定达标。 3.5保护目标
3.5.1地表饮用水水源地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应在2010年全部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基本遏制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下降的趋势,地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2020年饮用水水源水质明显改善,稳定达标。郑州市各饮用水源区内的湖库均规划为饮用水一级水源区,水质目标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 3.5.2地下饮用水水源地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Ⅱ级标准的要求。 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目标详见汇总表3-1。
表3-1 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目标
第四章 保护区污染源调查
4.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章建筑物调查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以各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作为调查区域,主要调查一级保护区内的建筑物和建设项目调查结果见表4-1。 4.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点源污染调查
针对郑州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已划定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工业污染源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废水排放量(万吨/年)、主要污染物名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吨/年)、排污方式、排污口到入河口距离(km )。
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工业污染源排放调查结果见表4-2。 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工业污染源排放调查结果见表4-3。 4.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点源调查分析
郑州市各个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农村生活污染源调查结果见表4-4;农田径流污染调查结果见表4-5。
畜禽养殖污染源主要调查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的养殖种类及数量、废水排放量、排污方式、处理工艺等,各个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调查结果见表4-6。
水产养殖污染源主要调查鱼塘面积、养鱼数量、废水排放量、排污方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等,各个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调查结果见表4-7。
根据上述各类污染源调查与分析结果,全市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工业与生活污染源调查结果汇总见表4-8。 表4-1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筑物和建设项目调查表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郑政〔2009〕6号 二○○九年一月六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为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将相关职责明确如下:
各县(市)、上街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负主要责任。重点做好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标志及设施的设置,对公民进行水源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和引导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生产经营者发展无污染的产业,合理调整产业结构,有计划地组织建设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加强水环境的综合整治,充分发挥污水处理设施的功效。
在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已设置的工业企业、排污口、村庄或村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拆除、迁移。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对饮用水源的管理和保护,控制污染排放;监督、检查各水源地管理单位对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和保护措施的落实;加强对饮用水源的环境质量状况监测,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市政部门负责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落实饮用水水源地生物隔离工程、污染综合整治工程等污染防治和保护措施,加强对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的日常管理;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进行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饮用水水源的污染;组织城市供水企业对饮用水源水质的监测和调度,保障群众饮用水供应和饮水安全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科学制定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规划,加大水源调度,保障水源地水质;负责尖岗水库、常庄水库饮用水源的保护、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尖岗水库、常庄水库管理部门落实饮用水水源地生物隔离工程等污染防治和保护措施,加强对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的日常管理。
林业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活环境,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农业部门协助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保护区内农药、化肥的施用标准,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农药、化肥施用加强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对按照水环境功能区的要求,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及其周围开发建设项目的规划和管理,防止饮用水源的污染。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矿产开发的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市政供水进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和自备水厂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监测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监督、监测;对供水单位的卫生条件及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和保护各项资金的落实,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附件:
郑州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饮水安全问题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大问题,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又涉及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国家发展水平和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明确提出“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要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设好城市备用水源,解决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郑州市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要求,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和水源地可持续开发利用,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环发〔2006〕67号)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局下发的《关于组织编制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函》(豫环函〔2006〕94号)的文件要求,在市政府统一安排下,成立了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的《郑州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布置、安排了该项工作,强调了该工作的政府目标和责任。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水利局、市政管理执法局、环境保护科研所等单位抽调业务素质高、技术能力强的工作人员成立了《规划》编制工作课题组;对各委、局、区、县具体从事该项工作的技术干部进行专项技术培训,开展了郑州市饮用水水源地城市经济基础情况、环境质量状况、污染源分布状况、生态及管理状况调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与核定;并编制、完成了《规划》。
《规划》在充分分析郑州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现状的基础上,结合郑州市区城市总体规划,重新划分与核定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制定了相应的规划措施,近期(2010年)基本解决郑州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问题,水源地水质基本达到饮用水水源的标准;在远期(2020年)全面解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问题,满足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对饮用水安全的要求。
通过制定《规划》,加强水源保护,促进水源涵养,推进城市水污染防治,加大节水力度,为防治饮用水源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饮水安全奠定基础;同时,完善水源地安全防护体系和监测系统,制定防止水源地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措施,建立健全供水保障应急机制,提高城市水资源管理和应对各种突发性污染事故的能力,为郑州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确定了工作目标。
第一章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概况
1.1水源地概况
郑州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河流型、湖泊、水库型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其现有数量详见表1-1。 表1-1 郑州市现有饮用水水源地数量
1.1.1河流型饮用水源地
郑州市河流型饮用水源地共有3个:花园口水源厂、邙山提水站、王村水源厂。三个河流型水源地的共同之处:取用黄河水、均位于黄河南岸、上游附近没有较大的污染源。 1.1.2库湖型饮用水源地
郑州市库湖型饮用水源地共有11个,详见表1-2。 表1-2 郑州市库湖型饮用水源地
1.1.3地下水饮用水源地
郑州市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共有14个井群、197眼机井。按照地质条件等因素分为二大类型:潜水型;承压水型。潜水型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数量及地质特点见表1-3。承压水型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数量及地质特点见表1-4。
表1-3 潜水型地下水饮用水源地
表1-4 承压水型地下水饮用水源地
1.1.4明渠道、暗管道
郑州市在用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有大型的明渠道、暗管道共计16条,总长度约170千米;其中明渠3条,长度32.5千米,暗管13条,总长度约137.6千米。郑州市明渠道、暗管道数量见表1-5。
表1-5 郑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明渠暗管统计表
1.1.5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情况
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情况详见表1-6。
表1-6 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情况表
1.2水源地水质
2007年度郑州市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的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的7个,占58%,达到Ⅲ类标准的5个,占42%。
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的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Ⅱ类标准的占18%,达到地下水Ⅲ类水质的占了82%;评价区内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级别为良好,饮用水源地的取水水质达标率为100%。
郑州市辖区内8个湖库类水源地富营养化程度为中等5个,占62.5%,贫营养化的水库有:市区尖岗水库、常庄水库和巩义坞罗水库,占37.5%。
第二章 饮用水源保护区划
2.1保护区范围
郑州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范围为:郑州市区(含上街区)、荥阳市、巩义市、登封市、新密市、新郑市、中牟县的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共计28个。其中,河流型地表水饮用水源地3个,库湖型地表水饮用水源地11个(包括一个为异地供水的水源)。地下水饮用水源地14个。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不在本次区划之内。 2.2保护区划分结果
《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豫政办〔2007〕125号)。其中,郑州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28个,划分的一级保护区28个,累计面积35.37k ㎡;二级保护区18个,累计面积357.09k ㎡。各保护区的范围、边界、面积等划分结果详见表2-1。
郑州市在用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有大型的明渠道、暗管道共计16条,总长度约170千米;其中明渠3条,长度32.5千米,暗管13条,总长度约137.6千米。对这些明渠道、暗管道所占有的一定区域也划定出保护区加以保护,详见表2-2。
2-1 郑州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
表2-2 郑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明渠暗管保护区
注:邙山干渠与邙山水源干管和石佛水源干管的保护区有部分重叠。
第三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3.1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有关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和水源地可持续开发利用的目标,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水污染防治水平,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为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支撑。 3.2基本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在全面调查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基础上,充分考虑市情、环境、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的规划方案要重点突出,注重实效。
遵循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在坚持科学性的基础上,制定的规划任务有针对性,能够实施;政策和保障措施要实用,能够执行;充分体现前瞻性、可操作性,以保证规划的全面落实。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重点深入的原则。贯彻以防为主、预防和治理相结合的思想,加快水源保护、减少污染排放;统筹兼顾对各类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进行全面规划,重点突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 保障人体健康,满足饮用水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原则。在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水源地的可持续开发利用,使城市饮用水水源水量充足、水质优良、水源地水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3.3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郑州市辖6区5市1县,即金水区、二七区、中原区、管城区、惠济区、上街区、巩义市、登封市、荥阳市、新密市、新郑市、中牟县辖区内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总面积7446.2平方公里。郑州市城市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河流型、湖泊、水库型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3.4规划基准年与目标年
规划基准年为2007年,规划目标年为2010年和2020年。
总体规划期为2007~2020年。按照科学性、可操作性的原则,将规划期分为近、中、远期三个阶段,达到分期规划、分步实施、重点明确、便于操作的目的,其中近期为规划的重点阶段。具体规划目标如下:
近期目标(2007~2010年):全部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基本遏制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下降的趋势。
中期目标(2011~2015年):不达标饮用水水源地排污总量大幅削减,水源地水质得到一定改善。 远期目标(2016~2020年):饮用水水源水质明显改善,稳定达标。 3.5保护目标
3.5.1地表饮用水水源地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应在2010年全部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基本遏制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下降的趋势,地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2020年饮用水水源水质明显改善,稳定达标。郑州市各饮用水源区内的湖库均规划为饮用水一级水源区,水质目标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 3.5.2地下饮用水水源地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Ⅱ级标准的要求。 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目标详见汇总表3-1。
表3-1 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目标
第四章 保护区污染源调查
4.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章建筑物调查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以各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作为调查区域,主要调查一级保护区内的建筑物和建设项目调查结果见表4-1。 4.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点源污染调查
针对郑州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已划定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工业污染源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废水排放量(万吨/年)、主要污染物名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吨/年)、排污方式、排污口到入河口距离(km )。
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工业污染源排放调查结果见表4-2。 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工业污染源排放调查结果见表4-3。 4.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点源调查分析
郑州市各个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农村生活污染源调查结果见表4-4;农田径流污染调查结果见表4-5。
畜禽养殖污染源主要调查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的养殖种类及数量、废水排放量、排污方式、处理工艺等,各个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调查结果见表4-6。
水产养殖污染源主要调查鱼塘面积、养鱼数量、废水排放量、排污方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等,各个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调查结果见表4-7。
根据上述各类污染源调查与分析结果,全市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工业与生活污染源调查结果汇总见表4-8。 表4-1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筑物和建设项目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