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阴阳合同"的效力及法律后果

在房屋买卖中,合同当事人为了达到少交税的目的,往往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对内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也是双方真实履行的合同,即“阴合同”;另一份是对外的合同,是用于审税等用的,不是双方真实履行的合同,即“阳合同”。一般而言,“阳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要比“阴合同”低很多。由于“阴阳合同”引发的纠纷很多,房屋买卖双方都应注意其中的风险。

关于“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有效的。“阳合同”则是为了逃税,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注:一般仅是交易价格的条款无效)。

那么,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对于“阳合同”不知情,合同效力如何呢?比如,负有交税义务(房屋买卖合同一般会约定买房人负有缴纳一切税款的义务)的一方合同当事人,瞒着另一方合同当事人伪造了一份“阳合同”用于审税。对于此种情形,就不能适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来认定合同无效了,因为不存在房屋买卖双方“串通”的情形。但是,不论原因如何,这个“阳合同”在结果上明显是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的,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可以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四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将之认定为无效合同。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因为“阴合同”是有效的。因此,如果房屋买卖双方实质上按照“阴合同”履行了合同——买房人完成了付款义务,卖房人完成了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双方也完成了其他的合同义务。那么,合同双方就不能再以“阳合同”无效来主张返还价款,取回房屋所有权等。原因就是双方实际履行的是“阴合同”,“阳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也不会影响双方已经实际履行的阴合同。那么,“阳合同”被认定无效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呢?一般而言,“阳合同”被认定无效会产生补缴税款、罚款等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钟某斌、钟某思、郑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钟某斌、钟某思与郑某就海珠区新港西路164号大院23号501房的买卖先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易价为95万元,而《存量房买卖合同》载明的交易价为33.16万元。双方签订后者合同是为了少缴税。

裁判原文节选【案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审监民再字第261号】关于合同的效力。双方当事人就海珠区新港西路164号大院23号501房的买卖先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易价为95万元,且双方已按照该价格实际履行,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为有效合同。而《存量房买卖合同》载明的交易价为33.16万元,该合同约定的价格与双方实际成交的价格明显不符,差额巨大,由此产生大额的税费差异,现税务、房管部门已重新核定了房屋交易价。再审认为,《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以期达到逃避税费办理过户登记,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依法上述《存量房买卖合同》关于交易价格的约定无效。

在房屋买卖中,合同当事人为了达到少交税的目的,往往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对内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也是双方真实履行的合同,即“阴合同”;另一份是对外的合同,是用于审税等用的,不是双方真实履行的合同,即“阳合同”。一般而言,“阳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要比“阴合同”低很多。由于“阴阳合同”引发的纠纷很多,房屋买卖双方都应注意其中的风险。

关于“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有效的。“阳合同”则是为了逃税,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注:一般仅是交易价格的条款无效)。

那么,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对于“阳合同”不知情,合同效力如何呢?比如,负有交税义务(房屋买卖合同一般会约定买房人负有缴纳一切税款的义务)的一方合同当事人,瞒着另一方合同当事人伪造了一份“阳合同”用于审税。对于此种情形,就不能适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来认定合同无效了,因为不存在房屋买卖双方“串通”的情形。但是,不论原因如何,这个“阳合同”在结果上明显是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的,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可以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四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将之认定为无效合同。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因为“阴合同”是有效的。因此,如果房屋买卖双方实质上按照“阴合同”履行了合同——买房人完成了付款义务,卖房人完成了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双方也完成了其他的合同义务。那么,合同双方就不能再以“阳合同”无效来主张返还价款,取回房屋所有权等。原因就是双方实际履行的是“阴合同”,“阳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也不会影响双方已经实际履行的阴合同。那么,“阳合同”被认定无效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呢?一般而言,“阳合同”被认定无效会产生补缴税款、罚款等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钟某斌、钟某思、郑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钟某斌、钟某思与郑某就海珠区新港西路164号大院23号501房的买卖先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易价为95万元,而《存量房买卖合同》载明的交易价为33.16万元。双方签订后者合同是为了少缴税。

裁判原文节选【案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审监民再字第261号】关于合同的效力。双方当事人就海珠区新港西路164号大院23号501房的买卖先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易价为95万元,且双方已按照该价格实际履行,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为有效合同。而《存量房买卖合同》载明的交易价为33.16万元,该合同约定的价格与双方实际成交的价格明显不符,差额巨大,由此产生大额的税费差异,现税务、房管部门已重新核定了房屋交易价。再审认为,《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以期达到逃避税费办理过户登记,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依法上述《存量房买卖合同》关于交易价格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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